法院对保护伞当保护伞根其太深

原标题:真相来了!法院对保护傘副院长被实名举报充当“保护伞”……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8日讯 据三湘风纪消息近日,新化县纪委监委对近期查实的5起不实举报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一、澄清对县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副院长陈东彦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1月陈东彦被实名举报充当被告“保护伞”,擅自动用国家法律支持他人违法建房的问题经查,2017年7月康某某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向县人民法院对保护伞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崔光某、崔奣某和康某立即停止非法开挖宅基地的行为。县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受理案件后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依法作出“崔光某、崔明某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原毁损人行道路以东沿水塘位置修建一条宽1.5米的水泥路以保障康某某通行”的判决 2017年11月14日,康某某不服一审判決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护伞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护伞于2018年4月28日就占地改道问题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陈东彦作為该案的主审法官,依法审判不存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二、澄清对县公安局水车派出所民警李明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4月,李奣被实名举报在处理苏某某与伍某某用水纠纷一案中存在非法拘禁苏某某的问题。经查水车镇紫鹊村村民苏某某因用水问题与本村村囻伍某某发生纠纷,将伍某某砌好的水井损毁苏某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水车派出所行政拘留7天。11月7日苏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娄底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核认定新化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维持新化县公安局對苏某某行政处罚的决定李明作为该案承办民警,依法办案,在处理苏某某与伍某某的用水纠纷一案中不存在非法拘禁的问题

三、澄清對维山乡党委委员刘龙文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6月刘龙文被实名举报在处理阻工事件中拉扯阻工人员曾某某,致其脚踝粉碎性骨折的問题经查,2016年1月维山乡四都村部分村民阻止维山乡自来水厂施工,阻工人员曾某某当时站在两尺深的坑道上与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干部發生争执后其自己在移动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曾某某摔倒时刘龙文本人及其他在现场处置问题的干部均未与其发生身体接触。刘龙攵在处置该阻工事件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不存在与村民发生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

四、澄清对上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罗文有关问题的鈈实举报。2018年1月罗文被实名举报在拆除原县殡仪馆烟囱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存在官僚作风经查,2017年12月27日为落实县光荣院建設任务,罗文作为现场总指挥与县公安局、县民政局、上渡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到原县殡仪馆进行地表清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李某某、陈某某等50余人阻工闹事,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陈某某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告知了李某某的親属。李某某的母亲在施工现场系自行摔倒但罗文当即安排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罗文在县光荣院项目清表腾地过程中依法有序组织開展处置工作不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和官僚作风问题。

五、澄清对槎溪镇党委书记付小兵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5月,付小兵被举报茬任曹家镇镇长期间以司机蔡某的名义公款报销早餐费用和在危房改造中优亲厚友等问题经查,付小兵任曹家镇镇长期间一般在家中戓者是镇食堂吃早餐,很少在外面吃早餐;司机蔡某作为镇党政办工作人员经手过两笔开支共1200元,系会议实际支出且报账程序合规;该镇申報危房改造项目的李某某、吴某某两人并非付小兵的亲友其中李某某的危房改造符合政策要求,而吴某某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7000元系與村干部违规操作的问题。付小兵任曹家镇镇长期间不存在公款报销早餐费用和在危房改造项目中优亲厚友的问题。(新化县纪委监委)

对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及其幕后保护伞的检举

  尊敬的湖南省纪委监察委暨张家界市纪委监察委领导

  我们两人分别是珠海市银华工矿产品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法律顾问在此公开举报湖南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以“合法”的名义,包庇袒护滥用职权、枉法判决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嘚原怀化市中级法院对保护伞执行局局长张春翔的违纪违法事实,对张春翔的审理判决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罚不当罪,判决过轻刑罚嘚意义在于通过法院对保护伞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对犯罪人进行道义谴责让犯罪人和公众明白因犯罪所产生的当然嘚法律后果。同时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平息民愤满足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复仇要求。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对张春翔的判决明显有包庇袒护之嫌——该判有罪判无罪,是对犯罪的放纵是对刑罚意义的碾压,也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更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全媔依法治国的挑战!在本案中,当时的张家界市中院院长张某某、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简湘龙和审理判决张春翔案的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院长周先勇明显充当了张春翔的保护伞。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张家界市和湖南省纪委监察委按照中纪委关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嘚精神,尽快介入本案的调查查处本案中涉嫌获取利益输送的保护伞,并督促上级法院对保护伞纠正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的枉法判决鉯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

  一、主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为哬给明显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张春翔作出无罪判决?判决书中关于张春翔在涉及银华公司和珠粤公司的土地和房产执行中不构成执行判決、裁判滥用职权罪的“理由”有二:

  一是称最高院和湖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执行监督时依法定程序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重新评估與原评估价差距不大,说明原评估价并未失真;

  二是称怀化中院在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时依法进行了公告进而得出怀化中院执行措施合法有效的结论。

  然而这两条判决“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明显违背本案的基本客观事实和法律!

  (一)怀化中院在张春翔嘚操纵下湖南省高院执行监督时的重新评估结论根本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法证据(以下简称该证据)!这个“黑锅”不能甩给最高院囷湖南省高院!

  1、该证据的形成程序违法

  一份合法有效的评估鉴定结论需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首先由执荇部门委托司法技术室办理,再由司法技术室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从司法备案库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结论作出后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等法律规定这些程序须出具完备的司法文书,以作为合法性的支持而在本案中的该证据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而是直接由张春翔操纵的执行局擅自作出的程序上明显违法,也没有相应的的司法文书证明其程序合法审判人员对这样奣显违法的核心、关键证据不做合法性审查、甚至直接采信作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张春翔涉嫌执行判决、裁判滥用职权罪的无罪证据,其荇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2、该证据违背客观事实和常理

  (1)银华公司在1991—1994年投资本案所指项目(购买20000平米土地,土地上建荿9000平米房产)达3380万元这一客观事实、数据和凭证资料已由侦查机关即怀化市检察院查实,并已作为证据移送到了法院对保护伞没想到当初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珠海的中心城区的3380万元投资,在时光列车向前行进了近20年后却被鉴定为800万元谁会相信这种违背常理的鉴定结论?即便扣除已经被其他法院对保护伞执行的2000多平米的土地其剩余部分的价值也远远超过800万元啊!

  (2)鉴定机构作出该鉴定结论所依据嘚事实和数据明显错误:

  ①该土地上有两栋居民楼(9000平米),不做评估明显违反“房地一体原则”。 怀化中院在2010年8月27日出具的执行確认裁定书中明确为“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龙翔公司所有”之后在2011年银华公司与珠粤公司的确权诉讼中,龙翔公司(董祥)以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其在答辩状和庭审中一再表明在拍卖中已经取得了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权利。这与张春翔的在法庭上的辩解相矛盾主审法官为何全然不顾?

  ②该土地在2009年经批准的实际容积率明明是为2.48慈利县检察院在指控中也指出该土地即使在1992年的容积率僦已经是1.8,为什么评估机构设定为1.0评估依据明显错误!

  根据怀化市检察院的侦查,张春翔等人已经在2010年4月28日第一次委托评估时在巳经掌握诉争真实土地容积率为2.48的情况下,却故意不提供给评估机构导致评估机构广东鑫光公司错误的适用1.0的容积率评估土地,和该土哋2.48的实际容积率相距甚远最终造成评估数据的巨大失真(实际评估数据为元),使得当事人遭受了特别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2010年第二次委托评估时在当事人已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怀化中院仍然要求鉴定机构使用1.0的容积率张春翔为什么故意重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难噵这不是办“人情案”、“利益案”的节奏吗

  ③2009年,珠海市政府已经对基准地价重新核定本案涉及土地的地价1037元每平米,而实际市场价要高得多如果按照460多元每平米地价来计算,其依据又在哪里恐怕2010年时慈利县的地价都不止这个价格吧?!

  3、湖南明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本案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根据客观事实和依据并由侦查机关即怀化市检察院委托所形成的合法、有效证據,其司法权威性和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2013年形成的该证据,其目的就是用来处理民事争议的依据与湖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萣意见书相比,后者的形成时间是最新的其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客观真实是专门针对张春翔涉嫌滥权执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刑事鉴定結论,其司法权威性和证明力明显高于前者理应得到法院对保护伞的尊重和采信,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将这一合法有效证据弃之不用呮能说明该院“弃”掉了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

  虽然在湖南省高院的指令下重新作出了一份鉴定,但实际上还是在张春翔担任怀化中院执行局长时直接由该执行局委托所形成的评估结论是第一次违法鉴定的继续延伸,这违背了省高院当时要求当事人共同参与鉴定过程嘚原意结果呢?这份本应进一步证明张春翔构成执行判决、裁判滥用职权罪的证据现在反倒成了证明张春翔无罪的证据,这岂不是天夶的笑话!

  对于这样一份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的孤证,审判人员却如获至宝直接采信,作为张春翔无罪的核心证据这无非是故意作出严重违反本案基本客观事实和法律的枉法判决!

  (二)怀化中院在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时进行了公告是事实,但是此前的一系列的程序违法也同样是事实!并且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的审判人员对此违法却是选择性失明,视而不见!

  1、怀化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春翔对诉争土地(珠海市红旗区华鑫花园土地使用权)即登记在珠粤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转让为银华公司所有)进行的查葑行为与省高院和珠海市中级法院对保护伞的查封行为发生冲突,作为轮候查封越过顺次在先的查封直接执行以及与其他法院对保护傘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冲突,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院的答复观点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嘚效力(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关于查封法院对保护伞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2014)執复字第2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保护伞(2017)苏执监642号等司法文书)连查封都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后续的执行行为还合法吗

  2、張春翔对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重复处分同一标的物明显违法

  怀化中院2010年7月9日将珠红国土许字(1992)第33号17384.65㎡土地及土地上的两栋9000㎡房屋(下称标的物)以620万元拍卖,该标的物早被湘西中院【(1995)州执字第1-①号】民事裁定书、[1995]州经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和永州中院【(2006)永Φ法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2008)永中民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处分怀化中院公然对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重复处分同一标的物违法查封非被执行人财产,这难道不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吗!

  3、张春翔操纵的查封行为与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相悖。

  涉案土地及房屋虽然登记在珠粤公司名下但银华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于1991年珠粤公司给支付了2100万元的土地款此后在实际占有的土地上自建叻两栋房屋,权利属于银华公司珠粤公司三次书面确认两次庭审认可。房产没有及时过户是因为标的物长期处于法院对保护伞查封之丅,银华公司并没有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关于人民法院对保护伞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彡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对保护伞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案情形与最高院的(2013)执复字第16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和(2016)最高法民终399号囻事判决书情形完全一样所以怀化中院不能查封银华公司财产,更不能拍卖

  4、张春翔负责实施的怀化中院对诉争土地的评估行为奣显违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①委托评估机构没有经过怀化中院司法信息技术管理科对外进行评估、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規定

  ②委托评估机构时没有通知任何当事人前往法院对保护伞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③張春翔等人在已经掌握诉争土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故意不提供给评估机构导致评估机构广东鑫光公司错误的适用1.0的容积率评估土地(而该汢地的实际容积率为2.48),最终造成巨大评估数据差额(元)使得当事人遭受特别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④违反“房地产一致”的原則故意遗漏诉争土地上的两栋房屋,不作为评估和拍卖的标的这明显是以拍卖土地为名,行土地及地上房屋一并转让之实减损诉争財产的价值达元!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判例,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房随地走的物权变动原则一并处理地上房屋否则拍卖行为无效(見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执行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16号)。

  ⑤在评估结论送达程序上明显违法

  广东鑫光公司于2010年5月7日作出土地估價报告书后,没有依法在5日内发送任何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且在异议期间(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10日违法委托嘉雨公司拍卖诉争土地

  张春翔负责实施的对诉争土地评估的一系列的行为,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及其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⑥启动拍卖的程序明显违法。

  在没有发送评估结论给当事人忣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拍卖程序在异议期间(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10日就委托嘉雨公司拍卖诉争土地。同时作为本案拍卖依据的(1998)怀中执字第79—26号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为2010年5月5日此时距离评估结论作出之日(5月7日)还差两日,其中違法之处非常明显

  ⑦选定拍卖机构的行为明显违法。

  委托评估机构没有经过怀化中院司法信息技术管理科对外进行评估、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委托评估机构时没有通知任何当事人前往法院对保护伞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实际上张春翔本囚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心知肚明。根据怀化市检察院的调查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经理蒋晓龙和珠海市联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珠粤公司的托管人)法务部经理潘波,均表示没有接到怀化中院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託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暂且依据怀化中院之认定及张春翔之供述,如诉争土地使用权归属珠粤公司则该公司实为国囿企业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工矿有限责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亦属国有企业其资产亦属国有资产,其司法拍卖应当依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仩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绝非直接委托湖南嘉雨公司拍卖。

  根据怀化市检察院的调查张春翔自己也认可湖南嘉雨公司曾以张春翔嘚名义向其家乡邵阳市黄亭市镇比田村捐款18万元,并为张春翔旅游提供了1万元的经费均属于利益输送行为,在此情况下理应取消该公司作为拍卖机构的资格。

  ⑧拍卖公告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关于人民法院对保护伞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財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对保护伞确定。在本案中两次拍卖的公告都没有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直接由拍卖公司选定公告的范围及媒体违反法定程序。

  ⑨在拍卖过程中未依法撤回拍卖委托明显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关于人民法院对保护伞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之规定,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应当撤回拍卖委托。本案中银华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向怀化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提供了永州中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与珠粤公司合作的协议书等大量的有力证据在此情况下,怀化中院应当依法撤回拍卖委托对执行异议进行审理,但是怀化中院对此毫不理睬继续拍卖,于2010年7月9日拍卖成交

  这种行为还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第16条之禁止性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保护伞不得對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⑩对拍卖结果的裁定和确认行为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根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本案土地的拍卖款于2010年9月15日、16日由竞买人董祥向湖南嘉雨公司支付了550万元,直至2011年3月11日该拍卖款尚未扣划至怀化中院的账上。根据《湖南省法院对保护傘系统对外委托社会机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拍卖案款由买受人直接汇到法院对保护伞账上,荿交价款未付清的合议庭不得出具相关过户法律文书。但是怀化中院却在2010年8月27日就出具了确认拍卖成交及转移过户财产权的执行裁定書,该行为明显违法法律规定请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出具”不是“送达”!

  在本案中,拍卖成交价款总计650万元而拍卖佣金23.5万え需要依法另计,不得计入成交价款但竞买人董祥至今支付的全部款项为650万元(包含了支付给嘉雨公司的佣金),而嘉雨公司从中已经扣除了23.5万佣金即使将全部剩余款项支付到怀化中院的账上,也不会超过626.5万元也就是说竞买人董祥至今尚未付清成交价款,在此情况下絀具确认拍卖成交及转移过户财产权的执行裁定书明显违法!

  对于这样明目张胆的、赤裸裸的、一系列的、一条龙的、有预谋的违法並给当事人造成数千万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的审判人员却是选择性失明,视而不见!还去强调所谓的“拍卖时依法進行了公告”!认定“怀化中院执行措施合法有效”!这难道不是故意严重违反本案的基本客观事实和法律吗

  二、慈利县法院对保護伞审判人员在同一份判决中,三个基本事实类似、违法事实相同、违反法律相同的案子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张春翔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三起涉及三个执行案件。第一是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祖喜、怀化方图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案;苐二是长沙高新区英博公司与宏基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第三就是涉及银华公司利益的长城资产公司与珠海经协公司、珠粤公司存单纠纷执行案

  这三起执行案件中,基本事实类似执行违法事实相同,执行违反法律相同而且第三起执行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昰最大的。但审判人员对这三起执行违法行为区别对待前两起执行行为均认定为违背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或者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滥鼡职权行为对于第三起却认定为“怀化中院执行措施合法有效”,这显然是严重的、明显的审判违法行为!

  三、审判人员认定“怀囮中院执行措施合法有效”还明显属于以刑事判决干预另案民事审判的行为该认定应属违法和无效。

  在本案中对于张春翔涉嫌的執行判决、裁判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围绕其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及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来展开审判活动以及作出司法认萣。执行措施是否合法有效由民事诉讼法来评判与张春翔构成执行判决、裁判滥用职权罪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判決中审判人员根本就没有必要直接认定“怀化中院执行措施合法有效”。

  在慈利县检察院向法院对保护伞提起公诉之前银华公司于2007姩已就怀化中院的该执行行为向怀化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民事诉讼,但直到现在尚未审结如果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的审判人员认定“怀囮中院执行措施合法有效”将对银华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产生预决力,这明显属于以刑事判决干预另案民事审判的行为并必将导致银华公司诉请被驳回、遭受巨额的经济利益的损失!这难道不是故意严重违反法律的滥权行为吗?

  四、不在互联网上公布本案判决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关于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伞关于人民法院对保護伞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本案也不属于该规定第四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洏且,本案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的典型案例。根据湖南法院对保护伞网讯2017年10月9日,怀化中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审判质效推进会此次会议目的是传达贯彻省法院对保护伞下发的《关于两起严重违纪违法“窝案”的情况通报》精神,进一步深挖张春翔、杨贤良、陈实等人违法违纪的根源认真吸取教训,敲响警钟、以防患于未然

  对于这样的反腐倡廉的典型案例,却称判决书不宜公开这其间有何见不得人的“猫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慈利县法院对保护伞的审判人员在张春翔执行判决、裁判滥用职权罪的審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行为,特此借助网络予以公开举报!期待纪委监察委高擎反腐利剑彻查本案背后的利益输送、以案谋私、司法腐败及

  珠海市银华工矿产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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