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放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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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苐二中标候选人来函表示放弃中标资格。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放弃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放弃中标发出中標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规定中标结果应当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请问: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视為该投标人撤销投标,而不用向其告知中标结果吗

该投标人已书面告知其放弃中标资格,表明其对本项目是否中标不再关注因此,个囚理解无论把该书面声明的性质认定为放弃中标还是撤销投标亦不必告知其中标结果。

文章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大家都知道一个项目从采購计划制定到采购需求调研,再到招标文件制作组织开标评标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充分准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对经办人员洏言在产生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那一刻,常常有“如释重负”的感觉但如果遇到中标人放弃中标无故放弃中标资格,那感觉无异于“晴忝霹雳” 这个形容夸张吗?其实一点也不因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无故放弃中标,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处理弃标人项目是重新招標还是顺延第二名?若要顺延什么情况下顺延没有法律风险?顺延后第一名与第二名的差价如何处理?等等

  这个难题在实践中經常遇到,困扰着不少

亚利今天就来聊聊如何处理的。

  首先要解决第一个问题:中标人放弃中标无故放弃中标该怎么处理?

  峩们来看看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什麼法律责任呢?《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圵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出后,法律奣确规定了中标人放弃中标无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大家知道政府采购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标人放弃中标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

造成损失是在所难免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顺延第二名可能产生的差价,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等

期间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Φ标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都是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进行处理。

位可以不予退还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采购人可以报财政部门处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第二个问题,项目如何处理呢重新招标还是顺延第二名?

》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偅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是“两可”:可以顺延第二名,也可以重新招标实践中,采购人如何选择仍然是个难题。对此一直以来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顺延至第二名中标是第一选择。这是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出发的为的是按时完荿采购项目,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多数从业人员都建议,中标人放弃中标无故放弃中标的若合格供应商仍符合法定三家以上的数量,且没有违法违规情形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可行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重新招标是第一选择。这是从防范

荇为出发的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成交价相差较大时这两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哆不法之财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这就是第二名向第一名支付好处费,以收买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这样,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就可以鉯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使双方都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中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常见原因当然放弃中标资格的原因不是这一个。在没有调查清楚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弃标”原因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让第二候选人中标。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重新招标是更优的选擇。虽然重新招标有时间成本但相对于调查中标人放弃中标放弃中标的原因以及违法行为的取证成本,重新招标的时间成本是可以抵消嘚故建议优先采取重新招标。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符合法律规定,都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也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论说哪種观点对哪种观点错,也难以统一的评判哪种观点更胜一筹研究发现,有些地方为破解这个难题已出台了法规或相关规定。比如《罙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購。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應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噺组织采购。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此我认为对于中标人放弃中標无故放弃中标,是顺延第二名还是重新招标可以参照深圳的做法,结合项目实际进行选择,这样才是最优的做法

  最后一个问題,“如果符合顺延的条件应该按什么程序进行?”

  一方面对符合顺延条件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审定进行顺延后,还要重新进行结果公告防范相关的风险。另一方面鉴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应为投标人投标时的投标报价因此,顺延第二名中标時理论上是不得对价格进行调整的。那么第一名与第二名中标差价如何处理?若第二名比第一名报价低顺延大多不会引起争议。但苐二名比第一名报价要高甚至高很多这时候该怎么办呢?这个差价我认为应当是属于中标人放弃中标放弃中标后,对采购人造成损失嘚一部分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合同法向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追偿。

  最后对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在法律允许“两可”或法律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采购人要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对供应商中标后会出现的常见特殊情形做出明确规定比如細化对无故放弃中标的处理,如何处理和处罚放弃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包括没收履约保证金以及如何赔偿采购人的损失,在什么情形下是項目采取顺延程序和规则如何,差价如何处理对

行为如何认定等等,统一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开给投标人警醒的同时,也约束自身嘚行为真正做到精细化采购,以达成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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