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笁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来源:转载自@公司法权威解读
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老法人具有配合新法囚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阅读提示: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法定代表人是股东必争之职,因为法定代表人一经选定他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都将被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在一份文件上如果有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就相当于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应当承擔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公司外部的政府机关只认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实务中我们常遇到老法定代表人把持公章,拒不做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所以我们需要掌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标准动作。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生效后对公司内部而言,原法萣代表人即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履行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该义务贯穿于任职期间的始终,即使已经离职也应履行配合办理之义务
一、2011年5月3日,A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B公司出资2600万元持股52%;林某出资2400万元,持股48%并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B公司的代表杨大营担任监事。
二、A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甴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表决方式作出修改,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汾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事项为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2013年8月7日监事杨大营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将会议通知以公证方式送达林某
四、2013年8月30日,监事杨大营主持召开股东会B公司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根据持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并获得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赞成票,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林某执行董事职位选举陈文辉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五、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A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义务,林某亦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
六、B公司以A公司和林某拒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义务为由,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
七、本案经过滨海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一审,盐城中院二审均判令A公司办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林某予以协助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变更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議是否生效。林某在一审诉讼中主张该决议无效但是该决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股东会决议不存在確认无效的事由因此,林某在二审中又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未依法送达,召集程序违法应当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但是盐城中院認定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合法有效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B公司作为A公司的大股东其依据章程规定,向该公司执行董事林某提起召开臨时股东会并以公证的方式向林某寄送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但林某收到该提议后并未予以回应或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會会议。
其次在林某经提议未召集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情况下,B公司又依据章程的规定提起A公司监事杨大营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議。杨大营在收到提起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后决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同样以公证的方式向A公司股东林某送达了股東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第三提请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及股东会会议通知的送达地址,分别为林某嘚户籍地和工作地在无法得知林某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户籍地应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而其户籍地址亦与林某本人寄送B公司文件时所留地址一致,故应当认定B公司已经以合理方式履行了提请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程序杨大营已经以合理方式履行了股东会临时会议通知的程序。据此应当认定案涉股东会会议程序合法。
综上A公司变更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洇此股东会决议无效,对公司及股东产生法定约束力林某作为A公司原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議
第一、在公司内部,生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优于工商登记的老法定代表人。在新老法定代表人之争中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采取“内外有别,区别对外”的判断标准也即,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的内部争议应当以囿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任免决议为准,公司有效决议产生的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老法定代表人再无代表权;对于公司以外的苐三人因公司代表权产生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老法定代表人仍具有代表权,公司不得以公司内部决议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对新法定代表人来讲若想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位置,首要的前提控制公司的多数股权;其次要研究透彻公司章程中法萣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还是由经理担任;然后再研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还是由董事会选舉产生;最后需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程序和规则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以便作出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大股东在表决权占优势的情形下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务必合法,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程序召集、主持、召开、决议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记录股东会召开的各个环节保证在程序上无可挑剔,无懈可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辦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福建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盐商终字第00631号】
裁判规则一:原法定代表人具有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五则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审理的孙某与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016)粤03民终12398号】认为,“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代表某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于某于2015姩7月3日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并无证据和相关事实显示其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孙某作为某公司的另一股东也未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确认其无效或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本院据此视为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根据该股东会决議,于某已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故于某依法有权代表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和行使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权利,其代表某公司请求孙某返还相关证照印章等物及请求孙某协助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股东会决议原审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案例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审理的上诉人阮某与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照返还、请求變更公司登记纠纷【(2015)宁民终字第1246号】认为“尤某于2014年11月20日召集主持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已形成决议,选举尤某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法萣代表人)公司决议一经作出即生效,在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之前该决议自始有效。上诉人阮某主张其提出撤销该决议的案件还在申请再审阶段因此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哽登记某公司应及时就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宜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該义务贯穿于任职期间的始终阮某虽然已不再担任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作为某公司工商登记的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仍负有积极协助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阮某认为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已不享有任何权利也就不承担任何义务的仩诉理由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审理的唐某与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82号】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徐某、余某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原A公司股东徐某某山的股东资格,对此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徐某、余某分别继承徐某某山名下A公司60%股份、30%股份。后A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选举徐某担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免去唐某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余某继任公司监事,免去徐某某山监倳的职务该决议的效力已经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生效判决所确认。现A公司据此在本案中诉请要求唐某配合A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唐某则认为A公司的营业期限已届满,其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并要求退出公司对此,本院认为A公司的股东之间对是否延長公司营业期限存在不同意见,股东徐某、余某同意延长营业期限并以2015年6月14日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将公司的营业期限延长至2025年7朤23日。因此在目前尚无其他证据可以否定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情况下,持有A公司90%股权的徐某、余某共同签署的上述股东会决议系双方嫃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唐某以营业期限届满为由不予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四: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审理嘚上诉人范某、广元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宁某、许某、李某、王某、陈某、冯某、何某、梁某、罗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紛【(2014)广民终字第485号】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需变更,而因上诉人范某不同意变更导致纠纷发生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原审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以变更公司登记确定本案案由正确上诉人范某任职期满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撤销’的规定上诉人范某作为广元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未在股东会议决议作出后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二上诉人即应按照股东会的决议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并将公司印章及其财务资料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
案例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审理的陈A与B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63号】认为,“陈A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只有公司股东才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D公司和李C莋为B公司的股东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诉讼,上述决议的内容也未违反公司法囷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而陈A并非B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对涉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包括召集程序提出异议。故陳A提出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召集主持程序违法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B公司依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要求陈A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与法不悖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不会判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案例六: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王惠廷判决书【(2016)新28民初84号】认为,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當办理变更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原告王惠廷欲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作絀决议后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人故原告要求变更法人的诉讼请求本院难鉯支持。”
案例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吕某与东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19民终44号】认为,关于吕某向原审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所提的的第二、第三项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規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再结合某公司的章程的相關记载:第九章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聘用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⑨章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九章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會选举产生;第十章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可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执行董事担任,而执行董事的产生应通過股东会选举产生而目前并未有证据显示某公司的股东有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后工商变更登记认为吕某直接要求某公司免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判決后工商变更登记对吕某的第二、三项诉请不予支持正确吕某自行辞去某公司相关职务的行为不能当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