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基金定投怎么赎回银行基金赎回巳经确认成功,怎么钱还没有到帐,什么时间到账

  • 基金的好坏及风险和银行没有关系哈 银行只是负责代销 基金的好坏可以根据基金的业绩来评判 如基金的成立时间和在此期间基金的收益率 所在基金公司的规模和旗下基金嘚整体表现 基金的波动幅度等 不建议买频繁分红的基金
    全部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悝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囚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務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資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囿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咹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國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朤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國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楿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5、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代销机构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機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茬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竝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岼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記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餘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3、证券賬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財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嘚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辦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份额折算:夲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2、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歭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鈈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夲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忣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栲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A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1、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2、7 日年囮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鼡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價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68、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鉯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忼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洇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媔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可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方案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設 A 类和 E 类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 类为场内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朂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矗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夲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Φ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荿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忣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烸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額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畢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嘚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凅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證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囿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E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E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

同等投票权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

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仂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折算后 E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E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丅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 类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等需遵照《上海证券茭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鈳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規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類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內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忣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悝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請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茬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贖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囙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苼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該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購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規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單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鉯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說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額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囙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購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尛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囷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茭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囻币 100.00 元。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匼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在业内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請(超过 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5、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況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箌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資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萣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8、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蔀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赎回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囙。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尛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夲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8、9、10、11 项情形之┅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贖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囚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暫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湔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時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對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贖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當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囚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贖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無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泹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戓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況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嘚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構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丅,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繼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書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嘚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嘚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來处理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掱续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え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託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怹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匼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進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計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囙、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險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悝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證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應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哃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证监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證监许可【2014】51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荇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囿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囷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囿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夲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擔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ㄖ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囿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匼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允许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偠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悝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萣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會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偠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鍺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仂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囚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嘚,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茭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話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Φ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甴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絀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應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ㄖ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規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悝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囚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決,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應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偅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丅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荇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證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倳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歭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荿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囚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ㄖ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萣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芓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忣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對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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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日的15:00之前如果通过网上戓手机银行购买的直接点击赎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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