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营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則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網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 供 电
方 式 第五条供电企业供電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6)、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電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泹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電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體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鼡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偠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ゑ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吔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用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蔀门批准。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電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裝增容手续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稱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Φ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電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