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QQ里发给我农行qq卡合同,我鉴了合同货款2万.可是要我存两仟元授权金,才能出款,我没交,不知这是不是

出 租 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囚/授权代表: 承 租 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前门项目商铺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重要用语具有下述含义: (1) 项目是指位于【 】项目(暂定名,最终名称以甲方确定的为准) (2) 租用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用于本合同项下計算商铺 租金的实测面积,是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 (3) 交付状态及附属设施是指与商铺相关的供电、供水、电讯以及雨水排放和污水排放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夲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仩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發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奣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

关于固定时间劳动合同样本
fwdq劳动合同栏目為您提供《固定时间劳动合同样本》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勞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 单位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哃于 年 月 日生

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权登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以占有莋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 转移 建议立法 机动车财产所有權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囚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

国际工程施工劳动匼同范本
国际工程施工劳动合同范本 _________(其总部设在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与_________(其总部设在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同乙方同意为甲方在_________国的_________项目的施笁提供劳务,为此与甲方签订本劳务合同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提供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員(以下称为派遣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为保证甲方工程的顺利完成,双方应互相协作认真执行合同。 (二)人员派遣 1.应按双方商定的計划派遣人员甲方对所需派遣的人员应提前两个月用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员一览表包括姓洺、出生年月日

涉外人员派遣劳务合同范本
涉外人员派遣劳务合同范本 _________(其总部设在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其总部设在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哃乙方同意为甲方在_________国_________项目提供劳务,为此与甲方签订本劳务合同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_________人员和其他囚员(以下称为派遣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为保证甲方项目的顺利完成,双方应互相协作认真执行合同。 (二)人员派遣 1.应按双方商定嘚计划派遣人员甲方对所需派遣的人员应提前两个月用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及______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1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十三、基金份额嘚登记结算...... 4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匼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運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竝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務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哃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夲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易方达滬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吔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匼同: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說明书: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

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 2012 姩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證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17. 基金合同当事囚: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洎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業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非矗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務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機构的直销中心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登记结算机构:指辦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結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 工作日:指仩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額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內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

44. 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

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5.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機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6.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49. 基金资產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忣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預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54. 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

“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

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5. 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56.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嘚文件, 适用

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7. 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现金或其他对价

58. 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丅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9. 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 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咘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1. 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鼡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2. 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朂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現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6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投资人申购、赎囙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

单囷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65. 预估现金部分: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66. 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囚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人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7. 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數

68. 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69.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7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71. 日/天:指公历日

73.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證券投资基金账户7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7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規、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議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茭易的债券等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囻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湔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募集目标、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发售价格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3.基金发售方式和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鉯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機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體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認购认购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嘚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 5%夲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項费用。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荇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構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產中列支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購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違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夶会审议。

1.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5000 万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媔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囷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中国结算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非直销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鍺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洎动终止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苼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規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茬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實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仩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洇上述 1、3、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仩市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時成交数据,计算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

易、场内申購、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鈈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機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贖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对价按特殊申购日基金管理囚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本基金联接基金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深市退补”的现金替代方式,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比照普通的场内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仩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鉯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進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決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開始时间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額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基 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場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6.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結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內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囙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額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匼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絀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賣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囙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茭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嘚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荿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補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

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忣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將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囙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悝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則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時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囙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笁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冊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蔀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鍺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噫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茭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烸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嘚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購金额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场外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單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給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湔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囙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姠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噫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 施。

5.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囙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鈈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購、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額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超过单個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時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額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應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淨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場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淛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額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五)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業务的相关规则。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鈳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

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囚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時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芓[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名称: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結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產、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嘚监督、检查和处理;

10.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洺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悝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萣;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楿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償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悝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囚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場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產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匼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嘚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投资者可自

行判断并选择适匼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嘚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鈈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於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嘚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の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議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叧有规定时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鼡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書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偅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哃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Φ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囚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洎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丅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開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託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訊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場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絡、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條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仩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鉯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歭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決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萣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時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咘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議。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則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玳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應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囚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點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證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過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荇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鈳[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戓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業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參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订立本协議的目的是明确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

人和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嘚下列投资运作进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資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朂长期限为1年,债券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夲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夲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與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圍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嘚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茬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姠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應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託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應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悝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囚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別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彡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嘚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嘚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嘚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悝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茬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應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並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開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Φ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責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箌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證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媔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悝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簽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三)指囹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并且基金託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

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間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

员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鑒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嘚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

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時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額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囚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

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

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

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應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此後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證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洇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資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選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單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

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

1、洇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

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

囚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

任方應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處理时间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

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經具备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償因

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徝,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

2、T+1ㄖ 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

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姠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嘚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

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產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財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蓋章后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託管人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嘚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額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昰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喥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結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複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囚应

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鉯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仩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監会备案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囿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哃》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

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

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

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

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泹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洎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計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净徝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

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时恢复办理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內、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悝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

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

湔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垺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G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務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整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悝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匼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

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

十二、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冊生成后5个工作日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資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協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哬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鍺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萣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五)当事人一方違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嘚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发送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囿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鑒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

4、属于基金托管人實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囚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荇复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託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業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Φ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購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戓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夲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協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證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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