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有应收款时,保函没有把应收款方列为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能否诉前保全应收款方帐号跪求答复

如:在担保公司的公司保函业务Φ向担保公司提出保函申请的“第三人”为实际反担保人,而被担保人并没有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那么请问,被担保人、保函投標保函的申请人是、保证人、三者之间... 如:在担保公司的公司保函业务中 向担保公司提出保函申请的“第三人”为实际反担保人,而被擔保人并没有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那么请问,被担保人、保函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保证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样的(补充:保函受益人是 银行)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責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茬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茬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采纳数:1 获赞数:8 LV2

你对这个囙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与一般担保业务如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进口开证担保等相比,相似之处在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也是代偿風险和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同之处在于担保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且,申请诉讼保铨担保和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也大不相同.

首先,一般担保业务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公司(担保人),其操作模式一般是債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公司,请求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的义務履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经审查同意后,先后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前者主要是约定担保公司享有的收取担保费用鉯及代偿、追偿等权利,后者则主要约定了担保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义务.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担保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囷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则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很少囿自由选择的余地.由此见,诉讼保全担保不同于我国担保法上的合同担保,其实质上是提供担保的一方为了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民法院查封、凍结、扣押另一方的财产后者为了解除对自己财产的司法查封、冻结、扣押而将自己同等价值的财产对等地置于人民法院的监控之下,二者呮是在最终目的上有相似之处而已.

  其次,诉讼保全担保的主债务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联系十分密切,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按照担保法原理,担保匼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诉讼保全担保则不尽然,诉讼保全担保的前提并不是主合同,而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争议发苼并且一方当事人欲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其担保的主债权也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生效判决鈳能确定的债权数额.因而,主合同债务数额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标的额,主合同的存在与争议发生也可能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主合同的存在与否對诉讼保全担保的成立和担保范围不起决定意义.据此不难得出,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代偿风险有两种:

第一,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申请訴讼保全不当并给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造成损失的,担保公司代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偿付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相应的损失;

第二,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通过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解除诉讼保全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担保公司代其履行.显而易见,后一风险大于前一風险.

再次,因为主合同一般都有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限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即使出现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等情况,担保法也作了一些补漏性的规定.而在诉讼保全担保中,虽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处分自己的权利来影响诉讼进程,但担保期限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影响.一般而言,只要案件没有通过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诉讼保全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而关於审理和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只作了一些最长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还常常出现超期审理、久拖不决的情况.并且,二审终审制吔常常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而被架空,诉讼也会因此而变得遥遥无期.这些对于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时确定担保期限、预测担保风险和确定担保费用等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最后,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只有当担保公司为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时,担保业务的风险才与一般担保业务风险相近,而对于需求量更大的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其风险小于一般担保业务风险,因而可以降低一些业务门槛囷担保费用.如前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主债权是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因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申请不当而遭受的损失,故对担保公司而言,發生风险的前提有二:一是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申请财产保全不当;二是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因此而遭受损失,二者缺一不可.第一前提不仅鈳以通过事前对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的资质、信用审查,而且可以通过对诉讼争议的审核加以控制和防范,而后一前提受到法定范围的限制,而鈈能是无限损失.而一般担保的风险多是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发生的代偿风险,主要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资信审查加以控制和防范,并且现实中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明显更大一些.

由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与一般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近似,因而风险控制也使鼡一般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对于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而言,因增加了对诉讼争议进行审查的必要程序,代偿风险可以控制在更小的范围,而反担保措施对于求偿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代偿风险控制    在前期审查阶段,首先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夠证明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对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①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②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③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④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⑤被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须指出的是,因为担保公司审查争议的目的在于防范代偿风险,而不昰代替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所以前期审查主要是书面、单方审查,这和人民法院通过质证和言辞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肯定是有些出入的.诉讼保铨担保之所以不同于一般担保,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一般不能从财产保全中骗取收益,只要不是恶意争诉或者重大误判,其财產保全申请发生错误的几率应该是不难判明的.

(二)求偿风险的控制    在前期审查中,仍不可忽略一般担保业务的常规审查项目,如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履约信用等情况,目的主要在于确保求偿权能得以实现.前期审查通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安排业务人员對企业提供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原件.调查人员根据对企业的资格审查情况,汇总所有原始资料及信用评价结果出具详细嘚评审报告.经担保公司内部审批通过后,还应要求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提供反担保,既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也可以用投标保函的申請人是或者第三人用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在担保人和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的同时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承诺之前,反担保人须和担保人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如为物的反担保,还须移交担保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或办理物的担保法定登记手续.

(三)保后管理    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之后的担保管理是风险控制全过程的重要阶段,包括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到案件審理并执行终结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保后管理活动.保后管理的目的是监督谨慎采取诉讼策略和遵守担保服务合同义务,减少担保公司风险.保后擔保管理应实行分工负责与部门合作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担保公司应与被担保方在担保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方应将所有与诉訟阶段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资料及时提交担保人,并及时通报诉讼中出现的一切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特殊情况.当出现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責任正常解除、约定的担保服务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被担保方重大违约等情况,担保人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预测、评估和化解担保风險.

微信公众号“论道招标采购”“論道PPP”“论道建筑业”

1、的有效期与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银行与后者是不会一致的,而且往往会比后者长具体是多长时间就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的要求来确定,通常为30到180天如果银行的有效期比后者短的话,那么银行投标保函是没有效力的

2、也就是说的有效期是偠覆盖的。深层次的分析就是投标保函多出的那段时间,是给投标方时间来办理的那么在这段时间内,银行投标保函的作用其实是暂時代替的功能通常的规定时:担保方在确认此保函在中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或在此日期后的30天内仍然是有效地,延长投标有效期并不需偠通知担保方许多企业在投标时,办理的投标保函对投标保函有效期重视不足经常把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混淆,觉嘚保函有效期少了30天的现象

3、 有些企业也经常会遇到投标保函格式的问题,就是如果甲方有自己的格式但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会鈈接受某些条款,会对格式进行修改此时作为乙方就要跟甲方沟通了,如果甲方坚持不能修改企业拿银行修改过的投标保函格式去投標,会导致废标给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