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地址: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河滨路**号。
被执行人:金沙县茶园乡荒田坝煤矿,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怎么样茶园乡
被执行人:朱帮旭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金沙县
被执行人:陆水初,男1949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苏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新村**号,现住贵州省毕節市金沙县怎么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沙县茶园乡荒田坝煤矿、朱帮旭陆水初、兰芳、章俭、顾文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1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沙县茶园乡荒田坝煤矿、朱帮旭陆水初、兰芳、章俭、顾文元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所欠债务。
综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議属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