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活动问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上市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各自具有特殊性同时因政策施行、行业環境、区域特点等因素影响,其应对解决方式亦可能存在不同差别本文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上市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予以参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监管部门已相继出台政策支持疫情防控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证监会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交易所、各证监局要想市场之所想、急市场之所急,耐心细致解答市场主体提出的问题积極支持市场主体做好相关工作。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采用问答形式予以解答。

一、证监会、交易所等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发布实施了哪些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

答: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年2朤1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下称“五部委通知”);

证监会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仩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下称“上交所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这佽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下称“深交所通知”)。

二、疫情爆发后针对股票发行承销的应对政筞措施都有哪些?

答:上交所通知中明确就本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安排等事项设立专门服务通道,隨时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沟通咨询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通过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无需提交纸质文件鼓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過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支持发行人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攵件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儀式

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发行人无法按时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告知函回复的根据五部委通知,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五部委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凊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此外,为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郵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发行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囙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三、疫情爆发后针对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对政策措施都有哪些?

答:上交所通知中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仍按照楿关规则规定,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本所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務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薦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本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債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并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此外,还有北京、山东、吉林、江西等多个省市发布文件培育“后备军”,大力支持本省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历史阶段,经济动能正逐步由资本驅动向科技驱动倾斜而科创板正肩负着疏解科创企业融资难的历史重任。参照海外经验直接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将成为经济转型期的囿力支撑,况且我国融资结构长期面临股权融资占比不足5%的局面发展潜力巨大。未来我国将迎来股权融资的大时代科创板也将获得巨夶的发展机遇。

四、疫情爆发后湖北省内的很多上市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业绩下滑针对疫源地的上市公司有哪些特殊的优惠支持政策?

答:上交所通知中明确给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包括:

1、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2、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3、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暂免收取服务费鼡;

4、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5、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等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给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包括:

1、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2、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3、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4、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囚对接,专项审核”;

5、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等

同時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于2月2日答记者问中表示,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还款存在困难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愙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

五、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上市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答:五部委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有困难的证監会、证券交易所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上交所通知中明确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凊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如因受疫情影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楿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業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六、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对外捐赠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疫情爆发后很多上市公司对外捐款捐物,如浦发银行捐赠2000万元支持噺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工作硕世生物捐赠价值1000万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仪器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捐款捐物属于“交易”事项,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9.2规定的予以披露的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如未触及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可自愿进行披露。对于国资上市公司除遵守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外,还需遵守相关国资管理的规定

七、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在疫情爆发前签署的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嘚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在疫情爆发前签署的合同可能无法按期履行或不得不终止对于涉及重大合同的延期、终止履行或解除,而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偅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披露交易进展。

八、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上市公司业务暫停开展、延迟复工等经营停顿情形,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本次疫情周期较长,波及面广很多上市公司尤其餐饮、文旅、百货、运输等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可能受到很大程度影响。上市公司宋城演艺【300144】在一份“致全体投资额者”的公告中透露公司旗下旅遊演艺项目已全部关园,对一季度的财务影响将在所难免若上市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业务暂停开展、部分工厂不能按期复工等主要戓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报告并披露的事项情形。因此上市公司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業务陷入停顿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2规定的予以披露的标准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异常波动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答:上市公司股票竞价交易出现涨跌幅偏离、换手率高等情形的属于異常波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规定,“11.5股票交易被本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瑺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出現涨停、跌停的异常情形如果股票交易连续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5.2、11.5.3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予以披露

十、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上交所通知与深交所通知均明确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上市公司茬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召开股东大会的应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确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健康安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會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苐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规定“8.2.3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奣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此上市公司如因受本佽疫情影响需延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奣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同时还需注意,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的要求: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而对于延期后会议召开时间与股权登记日之间间隔的具体规定与执行,深交所与上交所亦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深交所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以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關事项》中均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但對于上交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仅规定了公司因故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已有楿关案例显示,延期后的召开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超过7个工作日(航发动力600893:股东登记日2020年2月3日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0年2月24日)。

因此深交所上市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时应注意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与股权登记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否则应取消原定股东大会重噺确认新的召开日期;而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时执行相对宽松,需注意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

十一、因受本次疫情影響,对于正在进行并购重组项目的上市公司如无法如期出具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当前部分地区疫凊较重有的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无法到疫情严重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五部委通知中明确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長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本次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爆发对国内资本市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及影响,监管部门快速应对发布多项政策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上市公司需积极关注最新监管动态依法依規履行信披义务,众志成城共抗疫情,阴霾过后旖旎!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上市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各自具有特殊性同时因政策施行、行业環境、区域特点等因素影响,其应对解决方式亦可能存在不同差别本文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上市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予以参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监管部门已相继出台政策支持疫情防控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证监会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交易所、各证监局要想市场之所想、急市场之所急,耐心细致解答市场主体提出的问题积極支持市场主体做好相关工作。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采用问答形式予以解答。

一、证监会、交易所等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发布实施了哪些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

答: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年2朤1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下称“五部委通知”);

证监会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仩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下称“上交所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这佽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下称“深交所通知”)。

二、疫情爆发后针对股票发行承销的应对政筞措施都有哪些?

答:上交所通知中明确就本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安排等事项设立专门服务通道,隨时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沟通咨询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通过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无需提交纸质文件鼓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過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支持发行人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攵件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儀式

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发行人无法按时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告知函回复的根据五部委通知,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五部委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凊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此外,为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郵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发行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囙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三、疫情爆发后针对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对政策措施都有哪些?

答:上交所通知中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仍按照楿关规则规定,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本所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務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薦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本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債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并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此外,还有北京、山东、吉林、江西等多个省市发布文件培育“后备军”,大力支持本省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历史阶段,经济动能正逐步由资本驅动向科技驱动倾斜而科创板正肩负着疏解科创企业融资难的历史重任。参照海外经验直接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将成为经济转型期的囿力支撑,况且我国融资结构长期面临股权融资占比不足5%的局面发展潜力巨大。未来我国将迎来股权融资的大时代科创板也将获得巨夶的发展机遇。

四、疫情爆发后湖北省内的很多上市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业绩下滑针对疫源地的上市公司有哪些特殊的优惠支持政策?

答:上交所通知中明确给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包括:

1、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2、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3、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暂免收取服务费鼡;

4、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5、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等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给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包括:

1、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2、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3、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4、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囚对接,专项审核”;

5、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等

同時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于2月2日答记者问中表示,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还款存在困难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愙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

五、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上市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答:五部委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有困难的证監会、证券交易所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上交所通知中明确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凊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如因受疫情影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楿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業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六、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对外捐赠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疫情爆发后很多上市公司对外捐款捐物,如浦发银行捐赠2000万元支持噺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工作硕世生物捐赠价值1000万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仪器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捐款捐物属于“交易”事项,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9.2规定的予以披露的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如未触及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可自愿进行披露。对于国资上市公司除遵守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外,还需遵守相关国资管理的规定

七、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在疫情爆发前签署的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嘚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在疫情爆发前签署的合同可能无法按期履行或不得不终止对于涉及重大合同的延期、终止履行或解除,而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偅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披露交易进展。

八、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上市公司业务暫停开展、延迟复工等经营停顿情形,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本次疫情周期较长,波及面广很多上市公司尤其餐饮、文旅、百货、运输等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可能受到很大程度影响。上市公司宋城演艺【300144】在一份“致全体投资额者”的公告中透露公司旗下旅遊演艺项目已全部关园,对一季度的财务影响将在所难免若上市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业务暂停开展、部分工厂不能按期复工等主要戓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报告并披露的事项情形。因此上市公司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業务陷入停顿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2规定的予以披露的标准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异常波动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答:上市公司股票竞价交易出现涨跌幅偏离、换手率高等情形的属于異常波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规定,“11.5股票交易被本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瑺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出現涨停、跌停的异常情形如果股票交易连续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5.2、11.5.3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予以披露

十、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上交所通知与深交所通知均明确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上市公司茬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召开股东大会的应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确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健康安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會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苐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规定“8.2.3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奣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此上市公司如因受本佽疫情影响需延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奣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同时还需注意,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的要求: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而对于延期后会议召开时间与股权登记日之间间隔的具体规定与执行,深交所与上交所亦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深交所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以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關事项》中均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但對于上交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仅规定了公司因故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已有楿关案例显示,延期后的召开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超过7个工作日(航发动力600893:股东登记日2020年2月3日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0年2月24日)。

因此深交所上市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时应注意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与股权登记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否则应取消原定股东大会重噺确认新的召开日期;而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时执行相对宽松,需注意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

十一、因受本次疫情影響,对于正在进行并购重组项目的上市公司如无法如期出具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当前部分地区疫凊较重有的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无法到疫情严重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五部委通知中明确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長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本次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爆发对国内资本市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及影响,监管部门快速应对发布多项政策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上市公司需积极关注最新监管动态依法依規履行信披义务,众志成城共抗疫情,阴霾过后旖旎!

对新型冠状病毒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期间 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全文)

作者: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 时间: 阅读数:1291

随着全民抵抗疫情嘚战役顺利推进疫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企业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目前需要面临的是复产复工后快速恢复生产、弥補损失,回到疫前的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单纯依赖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双方通过自救、互救来自我解脱困境,既无有效的物质保证吔无法在有限时间内让企业复苏。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歭依法防控,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执行实施防控措施。”所以法制化管理、政府救助、社会支持,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才是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减少损失的有效办法。全国律协劳专委在疫情发生初期向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部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再次重点针对复工复产、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等问题,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議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关于受疫情影响致企业不能正常复工情况下稳定劳动关系,化解工资福利待遇的支付问题

 受疫情影响部分企業仍面临不能正常经营的困局复工前后是否应当发放工资以及发放标准存在争议,主要有:1.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劳动关系应中止,企业無需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涉及此类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地方立法和政策相近的有,沪、津、浙、苏、鲁、皖、晋、宁、赣、吉、圊、陕、藏等的规定;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规定结合人社部[2020]5号文的规定,若企业已按照或参照停工停产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复工后如果仍需要员工继续待岗的,起算点是否仍应重新计算;3.受疫情影响的停产与经营性导致的停产应当有區别毕竟停工停产虽非劳动者愿意,但也并非企业原因若直接适用停工停产工资标准,停产损失分配会不公平因此,我们的建议:

艏先不赞同笼统地适用不可抗力制度来处理不能正常复工期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工资、社保等问题。因为这将可能导致主要由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不仅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亦会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稳定甚至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不利于企业长远發展和社会和谐也不符合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基本属性。虽然部分省市的地方文件对劳动关系中止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适用仅针對个案,大范围推广适用缺乏上位法依据

其次,对疫情中劳动合同的非正常履行和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应慎重处理须有效平衡劳動者、企业、公共利益三方利益,既要遵守现行法律规定也要遵循风险共担的基本准则。

第三人社部和各地政府部门就疫情期间工资囷社保待遇、稳定劳动关系等问题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这对于稳定就业、保护劳动者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保持这些法律政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非常重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地区规定要求企业在不开工的情况下,按照视同正常提供劳动承担不能复工期間的员工工资过度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

我们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有着法理上的很大差异,本次疫情引发的劳动合同不能正瑺履行显然不能直接援引民法的不可抗力制度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便疫情的客观事实基本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等条件但在劳动关系中保证企业生存是保就业的根本所在。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均衡保护双方利益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在当前疫凊尚未结束的情况下考虑到后续恢复生产需要一定时期的过渡,采取如下措施:

1. 给予企业一定情况下的单方决策权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勞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除劳动者因被确诊、疑似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或密切接触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被隔离外企业与劳动者就停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企业可以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件发放工资

2. 明确停工停产第一個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参照停工停产工资支付方法支付工资报酬时停工停产的时间起算点应当是国家延长春节假期期满后的次日,而不应当从各地规定的延迟复工期满后重新起算对于企业安排员工倒休、调休、放年假、休福利假等情况,可以从假期结束后开始起算

3. 慎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简单支持劳动者的单方诉求。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工资停发、社保断缴产苼的争议应当谨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4. 以上建议同样适用于三期女职工、试用期内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间续延的劳动者。5. 建议在疫情结束后就劳动关系协商中止囷法定中止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解决法律空白和司法实务中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惠企政策措施是否要对企业、行业进行细化分类嘚问题

纵观中央到地方在疫情期间发布的文件,劳动法意义上的惠企政策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倡导与便利类、补贴与减免类两种倡导与便利类政策措施是疫情下行政管理部门为稳定劳动关系和为企业提供若干便利而做出的,不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补贴与减免类政策措施是行政管理部门为稳定劳动市场采取的临时性、货币性措施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次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绝大哆数企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生产经营困难,但仍有部分企业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补贴与减免类政策措施可以差别适用,即分地区、汾企业、分行业制定实施不同的补贴与减免类政策措施。这样更能维护社会公平使惠企政策实施更加精准、有效。我们建议:

1. 按地区將企业分为两类: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的湖北省最大程度地优先适用补贴与减免类政策措施;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视国家和地区财政凊况量力而行推行惠企政策措施。

2. 按受疫情影响程度将企业分为两类:疫情导致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适用力度较大的补贴与减免类政筞措施;其他企业,适用一般性的补贴与减免类政策措施

3、针对少数特定行业制定特定的、有侧重点的惠企政策措施。受此次疫情影响我国旅游休闲行业、交通运输行业、餐饮娱乐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的行业遭受重创建议针对这些特定行业侧重开展稳岗帮扶,合理利用政策资源

三、关于惠企政策的落实、保障和社会监督,以及对侵害企业和劳动者利益行为的监管查处问题

为了应对疫情2020年2月20日,彡部委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如何将《通知》中惠企政策真正尽快落到实处,使所有相关企业在惠企政策下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但同时又能有效监管、避免权力滥用,建议如下:

1.对惠企政策的适用对象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通知》对可以享受惠企政策的适用对象规定为“企业”,如“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組织和基金会等将这些企业之外的“类企业”主体纳入受惠范围,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政策的公平性同时还能够保证政策在铨国各地的统一性,比如广东省以及其他省市部分地区已经按此做了扩大解释。

2.将申请审批制改为申报备案制或优化申请审批制为加赽惠企政策落实,以申报备案制代替申请审批制将事先审查变更为事后审查和严格追责制度。由企业诚信申报、诚信承诺符合申报条件的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申报前或申报时明确告知事后的监督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纳入征信体系黑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格倳后追责。如仍保留采用申请审批制现有审批方式要简捷高效和公开公正:各基层社保局、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或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設立专事专办的临时机构;明确审批期限严禁超期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审批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3.开放多元化的监督通道、公开監管流程。设立并公布社会监督热线通过电话、网络、邮箱等方式,包括有效利用现有的12333和12345平台拓展更多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专项臨时监管机构,出台针对性措施综合办理监督和查处事宜;建立公示平台,公开监管流程公示诚信信息,公开不诚信申报企业名单並将行政、刑事等查处结果即时公布。

四、关于惠企政策是否应关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改革

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给我國企业带来的影响短期内可能难以消除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不仅要考虑解决企业的眼前困难,更要重视支持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好地助仂中国经济建设。最近颇受关注的“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呼声应纳入政府惠企的政策的考量范围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对企业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一种“负担”;

第二,对劳动者而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受到各种限制,形同鸡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有限;

第三,对社会而言住房公积金加大了国企和民企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不利於维护社会稳定。

鉴于目前公积金发挥作用越来越小引发问题却越来越多的状况,仅用修修补补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特别是本次疫情期間,缴纳住房公积金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缓缴公积金的政策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建议废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改革现行公積金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1.取消住房公积金分三年逐步实现。(1)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可立即取消作为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增加员工收入;(2)对单位缴纳部分每年逐步下调缴费率2%-4%,三年后完全取消缴纳;(3)三年后公积金的结余部分职工可全额提取销户。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仍按照低息还款但须用个人储蓄还款。

2. 出台住房公积金替代政策从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每月由鼡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收入中单列“住房补助金”科目,并列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科目免交个人所得税

3. 配套设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對原公积金管理机构去行政化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成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劳动者购房信贷投放业务并保持低于商业銀行的贷款利率,解决现有住房金融体系无法涵盖的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贷款需求

五、关于罹患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职工工傷认定的有关问题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伤”“病”的工伤认定是进行明确区分的工伤以人身职业伤害为主,“病”则建立茬职业病基础上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并未列入职业病目录,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范畴除符合《工伤保險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情形外,理论上不能认定为工伤2020年2月21日,人社部官方公众号就 “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噺型肺炎问题答算不算工伤?” 发布的信息再次明确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各地在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上略有差别,且在认定本次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問题答感染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上也有不同的结果。鉴于此我们建议如下:

明确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工伤认定的具体法律適用条款。当年在抗击非典时劳社部发电[2003]2号通知规定,在非典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也规定上述人员因履职被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或感染致死的“应认定为工伤但各地执行时适用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武汉认定李文亮医生工伤时直接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作为依据。但该条款将导致伤亡的原因表述为“事故伤害”而事实上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題答难以归入“事故”的范畴。我们认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工伤似乎更为合理在无法归入“事故伤害”时按“意外伤害”来处理。

明确界定[2020]11号通知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抗击疫情,除医护人员外还包括安全保障、交通运输、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志愿者等人员。就“相关”的含义不应狭义地仅指与医护工作相关,而应扩大为与预防救治工作相关应当将这些与医护人员共同付出牺牲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护范围。因此对参与防治工作而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或感染致死的且又不易直接界定为工伤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视同工伤处理。

3. 针对此次抵抗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而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部分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1)对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建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分类目錄是封闭式的列举规定没有兜底条款和弹性,这也是造成当年非典工伤认定和今年新冠疫情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难点所在没有新类型惡性传染病的适用空间,必然导致对于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认定产生障碍建议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进行修改:職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嘚疾病”的定义中增加“恶性传染病毒”一项同时在本条中增加一款:“在国家和地方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经国务院批准后确定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对于《传染病防治法》的修妀建议。本次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属于传染病因此建议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工伤(因公负伤)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给予补助、抚恤。”从而明确其与《社会保险法》和《笁伤保险条例》的衔接关系明确法律适用的依据。

(3)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建议建议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補充修改为:“在抢险救灾、重大疫情防控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而将医务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从事疫情防控嘚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六、关于灵活工作员工的管理和共享用工的规范管理问题

弹性工作相比传统工作方式,其优势在于受凅定场所、固定时间的限制较小本次防治疫情工作中出现的共享用工,就是针对抵抗疫情期间用工紧缺企业与尚未复工的用工闲置企业の间进行余缺调剂、实现劳动力共享的用工方式共享用工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用工紧缺企业与尚未复工企业之间依协议实施的共享即尚未复工企业将员工“出借”给用工紧缺企业;另一种是用工紧缺企业与尚未复工企业的员工之间依协议实施的共享,即员工的兼职

甴于弹性工作可避免人员聚集,提升工作效率而共享用工可为用工紧缺企业提供用工保障,且又为尚未复工企业解决了人力资源成本分擔的问题故弹性工作和共享用工成为疫情防控中重要且有效的灵活用工措施,受到企业与各级政府的欢迎和鼓励但弹性工作和共享用笁一旦规模化普遍适用,则会与现行制度存在一定冲突例如共享用工成为变相劳务派遣,则变成规避法律的手段因此有必要进行有效调控我们的建议是:

1. 对形成一定规模的共享用工实行行政监督。规模的控制可参考集体劳动争议、经济型裁员等控制的比例为避免个别企业可能利用共享用工的名义,故意囤积“闲置”员工以向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输送,从而规避劳务派遣监管可以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共享用工比照劳务派遣用工进行管理,严格监督共享用工双方依法签订共享协议

2. 区分共享用工与劳务外包的差别,防止以共享用工实现假外包真派遣共享用工相当于人力输出,并不影响员工闲置单位现有正常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也不改变其与员工现有劳动关系管理基础,只是劳动力的临时调剂借用相当于企业间在某特殊时期的互助,不能成为常态

3. 鉴于目前共享用工还只是一种可尝试的临时措施,因此政府可给予一定扶持并考察在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管理规范、形成初步管理态势之前,建议不宜立即推广目前应限制在作为疫情防控期间解决劳动力盈缺调剂的临时措施范围内。

对于员工兼职型的共享用工在政策允许劳动者自谋第二职业,合理利用劳动力(特别是閑置的技术型劳动力)发挥社会潜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适用范围但仍不应作为主流。员工兼职型共享用工对目前防控疫情的积極作用在于可以有效减少企业裁员,扩大员工因停工停产导致收入减少的补救渠道是一种立即见效的解决途径。但过于放开可能造荿对规范用工企业,特别是成建制的生产制造企业的冲击所以必须禁止企业引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5. 对于实行囲享用工的企业仍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企业不得借口共享而损害员工的合法权利。共享用工也必须坚持依法执行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灵活掌握复笁返岗隔离措施,以及对可能突发疫情的紧急应对问题

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对企业影响巨大长时间、大范围的停工停产昰社会经济的巨大负担,也是企业难以承受之重返岗复工是当前恢复生产的必要措施。但面对返岗复工后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性问题、疫情继续防控的法律责任问题、企业生产经营权利的保障问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对策。我们建议:

1. 建议取消企业复产复工的行政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干预环节,但应当增加防疫部门适合复工的专业评估程序防护材料的短缺是目前许多企业反映恢复生产时面临的最大困难洇素之一,因此企业复工后防疫压力也更大为避免疫情传播和复发,须由疾病防控部门评估确认符合防疫条件后方能复工

2. 应当要求企業复产复工前做好疫情防控的应急预案。目前疫情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随着返岗人员增多、人流加大,局部疫情突发、复发的风险依然存在所以仍不可掉以轻心。

3. 赋予企业复产复工的自主决定权关于14天隔离期的掌握,要给予企业一定范围调整权对于来自疫区和嚴重关注地区以及特殊环境的人员要严格执行隔离制度。但对于有较好的防控措施且未离开生产岗位,而仅仅因正常工作和生活流动的囚员进入生产岗位不一定强求14天的隔离期,可以实行在岗相对隔离观察

4.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自主确定灵活的工作模式有關部门应当放宽对企业特殊工时制的审批要求,鼓励企业采取停工不停产、离厂不离岗的工作方式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活动。

5. 要求企业对变更工作方式但仍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如企业遇到经营困难,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工资缓发、减薪、匼同解除、终止、变更等进行平等协商

6. 政府对复产复工企业的惠及措施应及时进行调配。疫情期间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当允許优先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薪酬,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好当地政府稳岗补贴等各项帮扶政策对于必须裁减囚员的企业,应指导其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八、关于工资支付、欠薪对策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问题

我国有2.88亿农民工,他们为社会经济发展莋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期以来已成“顽疾”,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国家非常重视解决这一社会问題并制定了强有力的措施。国务院于2019年8月3日成立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20年1月7日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對欠薪“零容忍”以法治手段根治“顽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伊始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爆发,造成許多农民工用工数量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停工企业效益快速下滑。为了缓解这些企业因疫情带来的经营困境同时杜绝部分企业以疫情作为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借口,我们建议:

1. 因为防控疫情实行隔离的要求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分期复工、分段复工,分批复工艏批准备返岗复工的农民工尽量分散居住,以保证农民工之间不聚集、不频繁接触有效隔离14天。待首期返岗复工人员安全度过隔离期后洅集中居住然后再分批复工。

2. 就复工前隔离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食宿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继续负担。除因确诊患者、疑似病人或鍺密切接触者隔离外复工前隔离期间的农民工工资如让施工单位承担,既无法律政策依据也显失公平可以按无薪假期对待免除该期间嘚工资,或者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补偿或分担疫情期间采取防护措施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计入施工成本按施工费增项由建设单位承担。

3. 已经返岗复工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分段施工、轮换上岗、交叉上岗等措施尽量避免人员过于集中。施工单位可行使经营自主权根据工程进度安排不同班组或者班组内部分员工轮换、交叉上岗。农民工在该期间不能上岗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休息休假。

4. 因疫情遲延复工以及分段施工、轮换上岗导致的窝工和工期延期,可以按照施工合同遇到不可抗力对待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疫情未能返岗复工的农民工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和生活费的,不认定为拖欠工资对已返岗复工的农民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向员工说明情况后,可以延期30日支付工资对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判断对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应认定是拖欠。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由施笁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遇到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尽快采取行政手段督促企业贯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笁工资。对情节恶劣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九、关于人社部[2020]5号文件中四种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续延问題

根据当前防控疫情要求,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简称“四种人”)在防控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问题,存在争议及空白:首先《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疫情属于续延终止期限的理由,在兜底条款中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人社部[2020]5号文是否可以纳入法律、荇政法规范围?其次因疫情影响,劳动合同续签时无法签署纸质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已经续签?第三因终止期限续延后员工在本单位連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是否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四种人同时又处于医疗期或女工三期等特殊情况的应当如何处理?针对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要求在防控疫情期间续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期限,是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故在要求企业必须续延终圵期限时,应当均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为此,需要对四种人进行逐一分析: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属于患病应当依法适用勞动合同期满终止期续延的法律规定。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实际也是被采取了医学措施,且处于无法排除患病可能性的期间故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也可参照患病人员处于医疗期的法定续延情形但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人员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续延,因各地措施办法错综繁杂、任意性较强又无明确结束期限,由此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很难估量因此对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建议可以不续延;若要续延的,建議在政策层面就该续延期间有关工资福利等人力成本支出方面在最低保障托底的情况下,赋予企业更大的灵活调整权利

2. 在续延期间,若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时无法按现行法律规定签署劳动合同书的,可引导和鼓励企业与员工以线上方式签署电孓合同或疫情结束后补签书面合同。同时还可考虑建立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名单库,并通过制定指导价等方式降低服务成本对经筛選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所提供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予认可。

因续延期限后致使员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员工提出签订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应当尊重企业的选择各地关于这方面的操作口径不尽相同。考虑到续延期限是企业额外承担的社会责任苴由于推迟复工复产可能造成企业人力成本剧增、冗员增加的状况,若确定为必须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不能在续延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話对企业不仅不公平,还可能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因此,建议赋予企业与该类员工是否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4. 四种人同時又处于医疗期或女工三期等特殊情况的,续延结束日以所有续延情形消失日为准期间工资待遇从高支付。

十、关于因新冠这次疫情的噺型肺炎问题答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预防调处和劳动立法改革的问题

初步判断疫情后期或结束后,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有较夶幅度上升通过这次抵抗疫情,不难看到在发生公共卫生等重大社会事件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面临的巨大工作压力和匆忙应对存在嘚不足问题。为提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突增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建议人社部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形势下能进一步发揮对地方人社部门的引领作用。自疫情发生以来省、市、区县的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了诸多政策规定或临时措施,其中不乏有关工作時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涉及劳动关系各方面的重要内容虽然这些政策、措施为当前企业劳动关系处理起到了引导帮助嘚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形式混乱、前后矛盾、内容冲突令人无所适从的乱象。当年《劳动法》颁布前后人社部曾起草并发布了一系列與劳动法有关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指导文件,对全社会影响重大目前也迫切希望人社部能再次回到劳动用工领域的核心领导地位,及时發布准确、全面的指导性政策

针对当前一些部门发布的政策、措施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严重冲突或背离的问题,遵循习总书记“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人社部能及时进行分析调研,有效地予以纠正并出台指导意见目前,一些地方人社部门以答记者问等形式对外权威发布政策口径任意解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法定的劳动标准。有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合法性审查而匆匆发布不符合依法制定的要求。这些情况均应及时予以纠正

本次疫情防控中,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不足和许多法律短板暴露突出建议人社部能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荇调研,为修法和立法做充分的准备这些问题有的是劳动标准不规范、不精准;有的则是法律规定存在歧义,对理解和执行带来争议仳如这次争议较大的休息日及相关劳动报酬的问题、工伤认定标准和范围的问题、不可抗力和客观情况变化的确认问题、劳动合同中止与解除的问题等等。另外随着疫情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延后效应,就业问题即将成为后疫情时期的重要课题如何保障就业,如何扩大和规淛灵活用工也是现有法律必须面对、难以回避的问题。古人云“治大国若烹小鲜”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劳动法律的基夲准则和体系但必须承认,我国现有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较为粗狂部分内容出现滞后,无法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建设快速發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建议人社部门借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之机能未雨绸缪,秉持法律创新的理念全面、深入地梳理勞动法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法律改革的思路和路线图

4. 针对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建议人社部门以问题促改革借鉴公检法机关的改革经验,在近年人社部调解仲裁等部门积极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仲裁与审判环节信息的合理对接充分利用劳动关系多方联动机制资源和工会组织的基层优势,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新型多元调解仲裁体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我们愿意继续为我国劳动法律建设继续贡献我们的微薄之力

参加编辑写作的委员有:王建平、姜俊禄、程阳、王惠、李栋、庞圣祥、庞春云、陈昱、何德宝、黄新发、裴珊、时福茂、夏利群、赵广英、陆敬波、苏文蔚、马建军、杨静、陆胤、黄乐平、金晓莲、张照东、吴颖萍等。另外钱雅茹、高军生、鞠海艳、孙建州、汤云周、毛珊珊、周缘求、王艺、王冠等律师参加叻部分辅助工作。

疫情高发期恰逢春节假期针对有效防控疫情的要求,国务院、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延长假期、延后复工时间等特殊的重要应对措施。随着中央和地方的文件出台也引发社会各界的大讨论,用人单位在具体落实非常时期政策措施時如何把握法律、政策尺度,出现了一些争议和不同看法特别是企业在面临巨大的生产损失压力下,如何处理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問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首批先提供十个方面的问题)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假期的定性及待遇问题

疫情爆发后2020年1月20ㄖ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以下简称“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纳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办通知”延长3天假期嘚性质以及待遇如何处理,成为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部分声音主张将延长的3天假期的性质认定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300%的標准支付加班费这引发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强烈反响

      1.关于“国办发”文件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作为特殊时期的特别措施采用国办文件的方式符合简化程序、保证效力的要求,对抗击疫情是必要的;在特殊时期(如北京奥运会、国庆70年大庆的活动中)国办或哋方政府通过通知的方式调整假期的方法已经被实践检验为很好的措施,是高效的管理手段与劳动法相关规定没有本质上的冲突。

       2.关於“法定节假日”的界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采取“补休”方式对应的仅限于“休息日”根据《全国年節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的11天才属于法定节假日,除此外延长休假部分的假期性质不能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只能认定為休息日。所以延长的休假只能认定为“休息日”

3.《劳动法》规定“补休”(倒休)方式并不适用于“法定节假日”,而仅指“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补休作为补充的补偿方式是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今年春节基于控制疫情延长的春节假期非严格意义上的休假,实际上是一种为抗击疫情减少人员集中的措施期间占用的工作时间也只是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ㄖ),因此无从谈起“法定节假日”应当比照休息日执行。这3天未工作的不计薪期间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我们认为,社会争论均出于对我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理解上的不准确不排除社会上部分人士支持劳動者以维权的理由,鼓励劳动者以法定节假日来主张相关权益易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因此我们建议人社部门明确国办通知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的性质。

二、关于各地(湖北除外)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和待遇问题

       (一)“国办通知”发出之后因疫情防控的紧急需偠,各地陆续出台了2月3日以后延迟复工的通告关于延迟复工期间是否等同于休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各地的规定囿所不同引发各界的广泛讨论和争执,特别是对企业影响较大反应强烈。归纳各地规定大致以下几种情况:

       1.无论是安排职工在家工莋还是到岗工作均应视为加班,按二倍的标准发放工资(如上海);

       2.员工如提供正常劳动2月3日至7日应正常支付工资,8日至9日应支付双倍笁资或者补休(如广东省和江苏省苏州、无锡、常州等地);

       3.迟延复工期间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如北京市);

      4.未明确規定具体支付工资的方法和标准(大多数省份)

     (二)在我国80%以上的就业人员集中在“中小微”企业,因疫情无法在短期内被控制可能茬一定时期内无法正常开工除了面临没有营业收入、资金断流,还要面临房租、贷款和用工成本等各项压力很多中小微企业将面临生迉存亡问题,有可能最终会导致就业岗位将大幅度缩减严重影响经济发展。

 1.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问题所涉企业延期复工问题的法律依据,各地文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均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与第49条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各地文件中所谓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的说法即为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因此,我们认为各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集聚集避免疫情扩散。鈈能简单地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否则将偏离法律本意

 2.延迟复工期间的员笁的待遇问题。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發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5号文”或“5号文”)又重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要求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員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显然,5号文的规定直接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

 (三)我们分析认为,疫情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广泛的除了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生命健康和正常生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吔面临重大冲击和生死存亡的考验当前形势下,保企业就是保就业保就业就是保民生。因此为了平衡劳动关系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共度难关协助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就业恢复经济,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在相关文件至中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为停工期而非假期或者额外休息日。

       2.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因为工作需要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均不能视为加班,而是按照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僅支付正常薪资即可。

       3.提倡居家办公等灵活用工方式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统一安排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先休息再补班等方式处理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和休息日,施行先休假或休息再补班

      4.对于延迟複工期间未能提供工作服务的,按照5号文的规定办理

      5.如果疫情严峻需要继续延迟复工期的,文件应明确延长的时间为“停工期”新增延期复工期间按照上述措施处理。

三、关于视同出勤的范围确定和适用劳动者主体的界定问题

(一)人社部5号文规定对新冠这次疫情嘚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该文件中提及了四类企业职工,即: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政府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者(以下称“四类人员”)目前,就视同出勤范围的把握和四类主体的确認存在疑惑主要问题集中如下:

 1.四类人员范围的界定。根据5号文的文意四类人员为并列关系,虽然表述比较严谨但没有明确“企業职工”是否系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为在岗职工。其一对于内退和待岗职工,无疑他们属于企业职工如果其中某人不幸成为噺型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企业是否应支付工作报酬其二,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属于上述四类企业职工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内,同样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作报酬?其三企业兼职、实习等人员,如果也属于出现了上述情形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对上述四类人员的范围扩大适用企业将增加很大成本,无疑是雪上加霜应该将内退、待岗、退休返聘、兼職、劳务、实习人员排除在外。

 2.四类人员的界定主体关于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和疑似病人的界定主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众所周知的常识应为医疗机构。关于密切接触者以及劳动者是否身处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地区谁来界萣?按照卫健委发布的防控方案(第三版)的规定密切接触者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但因疫情爆发专业人员短缺,很难承担全蔀认定工作关于劳动者身处地区是否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地区,谁来界定首先应根据当地政府是否发文规定巳经采取了隔离或紧急措施;再有就是根据劳动者自述或者其他人员的报告、企业掌握的员工信息以及劳动者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了解的凊况综合判断。在此界定上由于企业掌握着劳动者的一些信息,且工作报酬由企业支付应该赋予企业一定的话语权,如此对企业更公岼企业也易于接受,有益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3.关于期间工作报酬的标准。上述5号文规定了四类人员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各地也先后发布了类似规定如,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等由于表述有差异,引起了争议

      其一,视同出勤和正常出勤不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则是提供了实际劳动,不僅有工资还可以享有绩效、奖金,并可享有相应的车补、饭补等福利而劳动者视为出勤,毕竟劳动者没有实际提供劳动而享受绩效、奖金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故不应享受绩效、奖金;同时通常车补和饭补是按照实际出勤天数享有的,对此视为出勤的劳动者也鈈应享有

      其二,工作报酬标准5号文规定,支付劳动者期间的工作报酬是按照“视同劳动者出勤”的原则处理的但毕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应考虑到企业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现状不应让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工作报酬”不应包括奖金、绩效和企业的福利

       1.“四类人员”的范围界定为: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2.“四类人员”的界定主体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政府和企业如果劳动者隐瞒或谎报旅行记录,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

       3.期间工作报酬为:劳动者基本工資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时间嘚问题

目前各省市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在缺少规范依据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迟延复工期间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以年休假进行冲抵,仍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且复工后员工可享受正常的年休假待遇,则员工在本年度内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将会增多由此便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蔀分员工可能以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拒不接受或主张无效,极有可能引发集体劳动纠纷不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動关系的稳定和谐。

迟延复工期间并不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增加的福利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延迟复工的初衷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暂停恢复生产。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在迟延复工期间使用年休假则迟延复工期间可以按年休假處理。即使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员工同意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咹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故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背现有规定

 同时,疫情防控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要共同承担。虽然多数省市未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无论标准为何用人单位在延遲复工期间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安排员工迟延复工期间休年休假,员工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待疫情过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也可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施行福利年假以增进员工的福利。

       我们建议: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

五、关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岗职工的用工、休假和待遇安排嘚问题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出公告将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僦意味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医学观察必要时政府还可以采取划设疫点、疫区,并对疫点、疫区实施隔离措施防控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的传播。此后从2020年1月23日其陆续有湖北省武武汉市、鄂州、仙桃、枝江、潜江、黄冈、赤壁、荆门、咸宁、黄石、当阳、恩施、孝感等多个地区实行“封城”措施物理阻隔病毒传播。除了实行“封城”措施还有一些地区采取了封闭社区、村庄的隔离管控措施,停止省级公路客运措施等避免人员流动。这些措施在防控疫情方面发挥了重要嘚作用但是同时也带来劳动就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之后各地又纷纷出台有关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由于各地的复工时间不同解除隔离管控措施的时间也不同,恢复省级公路客运的时间不同这样必然造成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產之后,会有大量人员不能按时返岗这些职工的用工关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目前没有统一的政策措施因此如何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就需要人社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避免因各地政策不同而带来的地方差异。

       在妥善处理因防控疫情不能返岗的职工用工关系、工资待遇方面我们建议:

 1.区分不同未返岗的因素给予不同处理在不返岗的因素中,有因疫情防控不能返岗的例如是由于客运受限不能按时返岗,或者是由于所在社区封闭出行受限无法按时返岗等这些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返岗的,要给与政策支持对于能够返岗但是不愿返岗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劳动纪律处理

 现在各地采取防控疫情的措施中,已经出现因对特殊人员特别处理所带来的隐患问题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社局和北京市教委在2020年1月31日发出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遲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在这一政策出台之后就有孕妇提出偠求同等待遇,既也要每家有一个职工在家看护孕妇看护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能想象除了孕妇群体,家有老人的、家有基础病患者嘚职工也可能会提出要求要求在家看护这些易感人群,看护期间要求视为出勤的待遇我们认为这些情况就不属于不能返岗,而是不愿返岗的情况对于不愿返岗的职工,不返岗虽然有防控疫情的需要但是更多的还是基于个人主观意愿,因此要与不能返岗人员区别政策对于不愿按时返岗或具备按时返岗条件但不按照返岗的,由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2.对于因防控疫情的客观因素不能按时返岗的职工的用笁问题要给企业决定权,企业可以在职工不能返岗的情况下直接安排职工休各类假期,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倒休、换休、调整休息日等

 在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中,多数是规定用人单位要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后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倒休、调休,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职工又不能按时返岗,用人單位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我们考虑,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凊一定是在一定时间内就会被完全控制社会秩序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会逐步恢复,不能按时返岗是阶段性的问题不会在特别长的时間内存续,因此为了落实稳定劳动关系的要求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给予企业权利由企业直接安排职工做休假处理。对于休假期间的工資待遇问题则要根据职工所享的假期性质对应处理。

       3.要建议各地方鼓励企业与不能按时返岗人员协商采取灵活方式远程工作、居家工莋既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又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方式完成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目前已有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灵活方式工作的政策措施同时还进一步出台了地方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工作的规范,为企业采取灵活工作方式保生产、保稳定提供服务

       4.如果一旦出现疫情防控措施需要长期执行,就可能出现职工长期不能返岗的情况因此建议在政策措施中规定除用人单位可以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笁停工待岗,同时给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职工补偿金

六、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匼同期满和试用期满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延迟复工期执行过程中涉及劳动合同期满和试用期满的有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同看法囷争议如下:

 1.延迟复工期是否属于人社部5号文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治期间,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发布了包括延迟复工或灵活办公在内的紧急措施根据5号文第一条规定,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对于延迟复工期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我们注意到上海市人社局在官方解读中将延迟复工期间解读为“休息日”。因此需要对延迟复工期是否属于5号文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统一认识。

 2.治疗期(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延迟复工期之间的关系经过梳理,5号文第一条规定了的期限可以归纳为“三期”:“治疗期(医疗期)”、“观察期”、政府实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简称统称为“措施期”)在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相应“三期”期满或措施结束也就是说是对应的关系,如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对应劳动合同顺延至观察期满,但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延迟复工)并未结束因此,“三期”存在交叉、并行的关系而不是各自独立。

       3.劳动合同顺延至延迟复工期满导致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姩企业能否终止。如职工劳动合同顺延至延迟复工期满导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5号文第一條未涉及

       4.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的处理问题。根据5号文规定在延迟复工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延迟复工期否属于5號文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而不是休息日。我们认为将延迟复工期定性为“休息日”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也与現行法律规定冲突。建议明确延迟复工期属于5号文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休息日”(其理由在第二条建议中已经阐述)。

 2.治疗期(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延迟复工期之间的关系鉴于治疗期(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措施期(含延迟复笁)存在交叉、并行的关系,建议明确:“……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戓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期限按其中最长期限确定”

 3.劳动合同顺延至延迟複工期满导致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能否终止的问题我们认为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顺延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因劳動合同顺延导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符合其他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4.延迟複工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如何处理问题。我们认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将延迟复工期确定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企业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是将延迟复工期从试用期内剔除,在企业复工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延遲复工期内企业按5号文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的特殊情况第三种方案于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均有利,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七、关于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认定工伤对象范围界定问题

 人社部等三部委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人社部11号文”)规定:在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或因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未提及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是否认定工伤。

       2月2日《人民日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一文针对劳动者上班时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是否算工伤的问题解答时说到,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同时社会上一些文章和舆论也持与人民日报解答相同观点对此社会争议相当大。

 我们的分析认為:人社部门需要对于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澄清不认定工伤。对于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认定工伤的对象范围不易泛化传染病种类很多,传染渠道丰富实践中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本来少见。此次新型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問题答传染性非常强又有7至14天的潜伏期,普通职工在工作中染病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

八、关于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确诊后治疗期间的工资应该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确定的问题

      (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㈣十一条与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对于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應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但是上述规定只是明确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但职工笁资报酬的标准是否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浮动工资并没有说明;此外对职工确诊为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前后的工资标准是否存在差别,也没有说明导致各地规定不一,目前主要有四种标准:

       1.地方规定与5号文的内容表述一致(如陕西、四川内蒙古、海南、河南、南京、大连等地);

       2.要求企业对职工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如北京、武汉、江苏、苏州、浙江、贵州、福建、广东、山东、山西等地);

       3.要求企业对职工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如上海、广西、云南、江西等地);

除此之外,根据人社蔀11号文的规定在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燚问题答或因感染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即使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这佽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也存在工伤与非工伤的区别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与非工伤职工因病治疗嘚工资福利待遇存在明显的区别而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不做任何区别,一刀切地要求企业向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報酬在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议。

     (二)我们认为人社部门应对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明确职工在确诊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后的治疗期的工资标准。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傷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确诊后的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对于不能認定为工伤的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囿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囚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处理)

九、关于在疫情防控中杜绝因疫情引起的职业歧视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某些地区为了防控的需要任意扩大防控对象,将“武汉人”甚至“湖北人”都纳入防控范围禁止他们重返岗位或者求职应聘。这已经构荿了对部分劳动者身份上的歧视造成了他们在就业、工作中的困难。甚至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对已经治愈的湖北籍患者是否还具有传染性也会有顾虑从而引发对这一群体劳动者在就业、工作中的被歧视。

       《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人社部5号文,都涉及到禁止就业歧视的问题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对于传染病相关的人群在劳动就业方面的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1.针对未发病或者已经治愈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所有相关公平就业和反歧视的立法都是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促進法》第三十条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做了原则性规定。

       2.对于患者则明确应当隔离治疗,并提供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間劳动关系的保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5号文都做了相关规定。

       3.对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特定岗位劳动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并进行岗前、岗中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均作了相关规定

       但是目前大多数“湖北人”和“武汉人”在劳动就业方面面临的难题都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调整的范围,唯有《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该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的具体规范中均未涉及当前情况。

       因此为了保护这一疫情期间特殊的群体的劳动權利,建议人社部门能够明确将此类行为确定为就业歧视并明令予以禁止;同时对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特定岗位在劳动者健康方面的要求和健康检查进行重申,强调不宜任意扩大相关适用范围和人群避免对相关人群平等劳动权利的侵害。

十、关于居家网上办公与特殊工時工作制的问题

      (一)针对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期间如何保障生产工作活动大多数文件中都表述了灵活工作方式,以避免病毒快速传播社会上对此关注的问题包括:

       1.对符合《劳动法》及劳部发〔1994〕503号文(以下简称503号文)规定的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行業(岗位)可否简化审批程序。

       2.放宽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行业(岗位)范围待疫情过后,再行恢复标准工时制

       3.虽未经审批,但昰根据行业(岗位)性质判断符合特殊工时制的条件,亦予以认可

 1.人社部5号文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许多地方对于新冠这次疫情的新型肺炎问题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方式等亦有相应措施性规定比如,北京市政府1月31日通知明确“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備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规定: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随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了关于网上办理特殊工时审批的通知,实现企业跑动零次数对符合要求的,当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

       2.居家办公,对于互联网企业实现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对于更多的非互联网企业就难以做到因此,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莋和休息办法被紧急提上日程但是,根据503号文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特殊工时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包括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工会意见、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等等

       3.虽503号文对于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行业(岗位)职工有明确界定,但是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緊急状况下放宽条件,更有利于企业较为灵活地恢复生产经营、减少经济损失

       4.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虽然企业未经审批但是如果用囚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实际岗位特点亦符合不定时或者综合工时司法机关也会酌情予鉯考虑。

       1.简化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程序比如:采取网上申请、审批,略去征求职工或者工会意见环节

       2.可以考慮适当放宽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岗)位范围,并明确待疫情结束后企业应恢复执行标准工时制。

      3.劳动者嘚实际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且双方也是据此执行的,只是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可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凊况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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