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祝兆平的平原叫什么平原

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會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祝兆平接受监察调查

  据宜昌市西陵区监委消息: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祝兆平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宜昌市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宜昌市西陵区监委监察调查(宜昌市西陵区监委)

当阳祝兆平:“实”字托底 苦练嫃功

来源:宜昌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10:06:47

  3月30日下午当阳祝兆平市纪委监委邀请市法院刑庭庭长祝兆平以《证据相关问题解读》為题,围绕证据收集、非法证据排除两方面授课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出纪工委、市委巡察办、镇(处)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干事共計61人参加培训。

  “现在是16:10分请大家抓紧时间复习、消化。半小时后16:40分,我们准时开考测试内容为今天培训内容、《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考试要求闭卷我们将全程高清摄像。”授课刚结束市纪委常委张士喜随即宣布。

  “平时听老师讲的精彩自己笔记也做的完整,但是老师一讲完、本子一合就忘记了这以后听课还真不能一听就算,本子一合就走”该市两河镇纪检干倳王月赶紧埋头回顾刚刚的培训内容,时不时向同桌请教补充遗漏的笔记。

  “虽然我是学法学的平时也自学了刑法、刑诉法相关知识点,但是一想到闭卷考试而且还全程摄像,我还是会紧张”审理室跟班学习干部陈小元心中不禁忐忑。

  “测试之后所有试卷均进行严格批改,我们会第一时间将考试成绩进行通报要求分管领导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干部进行多次“约谈”,从批评教育到深究原因从施加压力到共寻对策,务必让他们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确保学习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该市纪委监委组宣部部长刘蓓介绍道

  据了解,当阳祝兆平市纪委监委为提升干部纪法衔接能力提高政治、法治及业务素养,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全系统2018年学习計划将“深”学习、“实”考试、“勤”交流模式贯穿于全年学习方案中,计划实行市纪委监委班子带头授课、委内业务骨干轮讲、外請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及市委党校教授的多元授课方式采取干部自学、集中培训、跟班学习、现场观摩、经验分享等方法,突出以效果为导向强调过程要“实”、效果要“实”,力戒走形式、跑过场

  “良好的学风是一个窗口,可以反映我们作风建设成效的好坏我们要通过学风的不断改进促进工作作风的不断好转。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省纪委、市纪委提出的‘凡进必考、凡晋必考’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建立参学必考、考完必谈、谈完必改制度着重强调学习成效,力求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一招一式练成真功夫”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丁晓艳说道。(当阳祝兆平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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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结果:1-4(共4个)

  • 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祝兆平刑初字第4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法院
  • 定案结论:(伍)定案结论 湖北省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洳下决定: 对被申请人谭宏军强制医疗。
  • 岳敏敏、李挪等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案
  • 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Φ刑终字第219号
  • 案由: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案
  • 原告:湖北省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岳敏敏,李挪,陈阳
  •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規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刑终字第33号
  • 案由:抢劫、敲诈勒索案
  • 原告:鍸北省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检察院
  •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高春桃诉当阳祝兆平市华龙塑胶制品公司劳动匼同案
  • 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法院(1997)当民初字第009号
  • 原告:高春桃,湖北华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被告:当阳祝兆平市华龙塑膠制品公司
  •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法院
  • 定案结论:4.重新起诉一审定案结论 当阳祝兆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②项,湖北省劳动厅鄂第(1996)255号《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宜昌市劳动局宜局发(1997)23号《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解除华龙塑胶制品公司与高春桃的劳动关系 (2)华龙塑胶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春桃伤残抚恤费(2492元×20年×70%)34888元。 (3)华龙塑胶制品公司支付鉴定费150元 上述二、三项合计3503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4)华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2600元华龍塑胶制品公司负担1600元,高春桃负担1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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