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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全与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茸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申请人董克全与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茸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贾民初字苐00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茸山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董克全31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给付原告董克全有权按36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积极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權登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34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夲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於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執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贾民初字第00422号囻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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