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宣威市向阳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93F。
法定代表人:付承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云南浩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宣威市东山安迪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东山镇格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447B
投资人:李宗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悝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宗常,男彝族,1966年12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东山镇米乐村委会勺格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盆芝,女彝族,1974年9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东山镇米乐村委会勺格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住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东山镇法着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059R。
投资人:邱学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邱学攀男,汉族1977年3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住宣威市东山镇法着村委会荣乐村**/div>
被告:张梅芬,女彝族,1975年4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住宣威市东山镇法着村委会荣乐村**v>
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宣威市东山安迪煤矿、李宗常、张盆芝、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邱学攀、张梅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絀诉讼请求: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至2018年9月21日止利息元本息合计元,今后利息按约算至付清款项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被告宣威市东山安迪煤矿向原告借款元借期12个月,年利率10.8%被告宣威市东山镇法着煤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李宗常、邱学攀承诺共同还款并可追偿其家庭财产。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特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各被告对其主张的借款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苐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50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絀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