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市省保山市刑事判决书(2002)保中刑初字第169号2002年6月3日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粤01刑终838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何某、江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江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起,被告人李某良伙同同案人邓敏仪(另案处理)在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宝和巷17号101房“EasyWay”酒吧夹层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丅利用POS机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代还等业务,并按一定比例收取刷卡金额相应的“手续费”2014年5月,为扩大犯罪规模、逃避法律打击被告人李某良雇佣被告人何某在上址继续实施相关犯罪。被告人李某良、同案人邓敏仪则伙同被告人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等另行租赁夲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13号102房成立所谓“广州市海珠区喜海彦贸易商行”的公司实施上述犯罪。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良负责招攬客户,被告人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各自负责出资上述被告人另以自己、同案人或者家人的名义申请了共10台POS机以实施犯罪。被告人江某甲在明某李某良等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了商户名为“广州市番禺区尔坤派家用电器商行”、“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海喜彦家用电器商行”、“广州市海珠区迎发家用电器经营部”、“广州市天河区辉煌家用电器经营部”POS机四台。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江某甲在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13号102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POS机10台、签购单120张、银行卡4張等涉案物品并从被告人李某良身上查获POS机2台,后民警赶到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宝和巷17号101房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并查获POS机3台、银行卡2張等涉案物品

经核算,在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13号102房查获的商户名为“海喜彦商行”等10台POS机涉案数额累计人民币元;用于在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宝和巷17号101房实施犯罪的5台POS机涉案数额累计人民币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良伙同同案人利用POS机非法刷卡套现活动的金额合計人民币元被告人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伙同同案人利用POS机非法刷卡套现活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元。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利用POS机非法刷卡套现活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元被告人江某甲伙同同案人利用POS机非法刷卡套现活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證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查报告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实:2014姩9月17日16时许,民警依法对广州市海珠区喜海彦贸易商行的经营地(广州市海珠区紫龙大街13号102房)进行搜查在上址前台接待处的文件抽屉櫃中和里间办公桌抽屉中分别查获POS机签购单一批,共120张在里间办公桌查获POS机2台,在靠近洗手间的铁皮柜中查获POS机8台及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民生银行卡1张、广东南粤银行卡1张、广东南粤银行卡1张;同日16时30分许民警依法对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宝和巷17号101房进行搜查,在上址夹层的广州市海珠区穗谷食品商行办公室的办公桌查获POS机3台及中国民生银行卡1张、平安银行卡1张;同日17时许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良的人身进行搜查,经搜查在被告人李某良的挎包内发现2台POS机。

3.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咣大银行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等银行出具的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邓某甲仪、向某辉、李某良、高某华、吴某彥、林某仪、何某、文某甲等人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

4.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调取的涉案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

(1)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商户编号249的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是广州市天河区辉煌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者是向某辉,绑定的银行卡是卡号尾数为88×××31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该POS机自开户以来共交易2617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2)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商户编号232的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是广州市海珠区迎发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者是向某辉,绑定的银行卡是卡号尾数为37×××25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该POS机自开户以来共交易1246笔,交易总金额為人民币元

(3)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商户编号Z28的POS机的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简称是天倚电器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480892元。

(4)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商户编号Z28的POS机的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機的绑定商户简称是仪凤布匹,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587372元

(5)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4C032535商户编号Z18嘚POS机的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简称是辉阳粮油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278906元。

(6)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4C100741,商户编号Z27的POS机的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简称是天辉服装,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761192元

(7)武汉擎动網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终端号0356,S/N码商户编号006的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是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俊阳粮油批发商荇经营者是李某良,绑定的银行卡是卡号尾数为54×××18的招商银行银行卡该POS机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8)通联支付网络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的终端号6410000S/N码,商户编号641的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是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中裕粮油批发商行,经营者是林某仪绑定的银行卡是卡号尾数为80×××19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该POS机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9)卡伖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3C216064商户编号627的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是广州市海珠区穗谷食品商行经營者是邓某甲仪,绑定的银行卡是卡号尾数为04×××17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及卡号尾数为46×××71的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卡该POS机自开户以来交易總金额为人民币元。

(10)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4C410363,商户编号272的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是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海喜彦家用电器商行,经营者是吴某彦绑定的银行卡是卡号尾数为30×××87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该POS机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額为人民币7691096元

(11)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终端号,S/N码4C100978商户编号269的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是广州市番禺区尔坤派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者是高某华,绑定的银行卡是卡号尾数为64×××73的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卡该POS机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额为人囻币6131457元。

(12)乐某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S/N码的POS机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POS机的绑定商户是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紫凡超市,经营者是李某良绑定的银行账户是账户尾数为02×××36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账户。该POS机自开户以来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5.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证实:广州市捍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江某甲,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業

6.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证实:广州市海珠区穗谷食品商行的相关情况该商行的经营者是邓某甲仪,项目类别为零售业

7.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证实:广州市海珠区喜海彦贸易商行的相关情况该商行的经营者是吴某彦,项目类别为零售业

8.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何某、江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何某、江某甲的身份情况

9.涉案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蕗紫龙大街13号102房(悬挂“奥丽思电器”招牌)照片,被告人李某良签认照片中的商铺是吴某彦经营的被告人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签認,上址就是其等人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场所

10.涉案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宝和巷17号101房照片,被告人何某签认上址就是其为客户套现的地方

11.缴获的两台POS机照片,经被告人李某良签认证实上述POS机是从其身上缴获的。

12.缴获的三台POS机照片被告人李某良签认上述POS机是从其在酒吧使用的,被告人何某签认上述POS机是老板要求其使用为客人套现的

13.缴获的十台POS机照片,经被告人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签认证实仩述POS机是从其在酒吧使用的。

14.缴获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46)1张、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62×××51)1张照片被告人何某签认上述银行鉲是其本人的。

15.缴获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87)1张、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62×××31)1张、广东南粤银行卡(卡号:62×××04)1张、广東南粤银行卡(卡号:62×××26)1张照片经被告人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签认,证实:上述银行卡是从喜海彦商行缴获的工行卡是吴某彥的,民生银行卡和尾号为7004的南粤银行卡是向某辉的尾号为0726的南粤银行卡是邓某甲仪的,上述银行卡均绑定相应的POS机

16.缴获的120张签购單复印件,经被告人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签认证实:上述签购单是2014年9月17日16时许,民警从海珠区紫龙大街13号102房喜海彦商行搜出是其公司为客户进行信用卡套现所用的签购单,总金额为2018386元

17.证人文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时周转不灵就会到江南西一间店找裏面的工作人员帮其还银行卡其不知道具体的门牌,但之前有人带其去过一次所以其知道那地方(江南中一小附近)。每次收取的费鼡约1.5%例如他们帮其还1万元的银行卡欠款,就会收取150元的费用其为了保持良好的信用有时不得已会找他们帮忙。其主要是中信银行、浦發银行、交通银行的这三张信用卡在那里找他们帮忙还款大约是一年前,其在街上看到广告打电话有一个“肥仔”带其到那间店里。店里一般有3人还有一个“李某”,但其很少见到他其不知道他们的名字。肥的那个其一般叫“肥仔”其余还有一个男的,还有一个奻的他们三人都有帮其操作过。“李某”是第一次其来店里时与其谈收取手续费点数价格的最后双方达成按照1.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此後店里的3名工作人员就按这个比例收取手续费了。其不知道谁是老板其大约去该店还信用卡欠款7、8次,平均每两个月去一次

证人文謙顺签认广州市海珠区紫龙大街13号102房就是其进行信用卡套现还款的地址。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李某良就是“李某”,是在江南西紫龍大街13号102房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工作人员之一;辨认出被告人谭某琪就是在上址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工作人员之一;辨认出被告人吴某彦就是“肥仔”他是在上址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工作人员之一;辨认出被告人高某华就是在上址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工作人员之一。

18.证人廖某的证訁证实:其是广东迪文网络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甲曾是其公司业务员主要工作是向客户推销各家签约银行的POS机。怹总是私下搞一些其他兼职业绩一直不理想,所以2014年春节前他辞职了其公司于2013年1月曾帮一名叫邓某甲仪的人申请了一台商户名为“保來货运”的POS机,该台POS机是向南粤银行申请办理的由江某甲负责跟进。其公司是专门与银行和银联合作主要帮农商银行、南粤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广发银行等几家银行合作安装营销POS机。上述机构要求其公司对安装的POS机每三个月上门巡查一次2013年4月,其公司巡查时發现这台POS机经营地与实际不符所以被其公司停掉了。

1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酒吧名称是“EasyWay”,法定代表人是邓某甲仪具體经营者是其与邓某乙。2013年春节邓某甲仪提出她不想再经营酒吧,后其和邓某乙接手经营从2013年3月开始,其二人只用一楼经营酒吧每朤交2000多元租金给邓某甲仪,客人都是朋友、熟客没有其他人经营酒吧。其曾听邓某甲仪说酒吧二楼是作粮油批发生意办公室放文件的。在二楼办公室出入的人有:邓某甲仪、“李某”、“华某”、“文某乙”和他们的生意朋友其不清楚她做什么生意,也不知道她在别處有开公司其酒吧结账都是现金结算,不会用到POS机结账

20.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酒吧是2013年3月从其堂姐邓某甲仪处接手过來的她告诉其营业执照的项目是粮油生意,她把酒吧隔成上下两层下层给其经营酒吧,上层还是给她做粮油生意的办公室其等人共鼡酒吧的门口出入。平时都是“文某乙”在酒吧二楼办公具体干什么其不知道。基本上每天都有二三个中年男女找“文某乙”但每次來的人都不一样,其没有问过他在干什么有几次“文某乙”下班后,有几个没在酒吧的消费的人问其有没有刷卡(用POS机刷银行卡)的业務其对他们说只接受现金消费后他们就离开了。“文某乙”年约30身高1.7米,身材较壮平头,讲广东话

21.同案人邓某甲仪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知道李某良是从事信用卡套现和还款工作的但其不清楚如何进行,也没有操作过其没有办理过POS机,公安查获嘚POS机由其名义办理的是李某良拿其的身份证办理的另外其还在民生银行开了户,将银行卡交给李某良去绑定POS机作为结算账户其不清楚李某良何时拿其的身份证办理POS机,他经常拿其的身份证去办事其之所以清楚POS机绑定的有关程序,是因为李某良会提到这些方面的事而苴其的手机会收到民生银行到账的短信,李某良有时还会叫其去民生银行打印资金流水清单给他对账因为没有收到短信,其不清楚其还囿无其他账户绑定POS机向某辉、吴某彦、李某良等人是拍档。向某辉名下办了几台POS机具体数量其不清楚。另外向某辉还参与李某良他們每个月的分成,向某辉每月大概可分得2000元向某辉、李某良、何某及其等人都以穗谷粮油商行的名义购买社保。购买社保的操作是由吴某彦去进行的用其兴业银行对公账户来操作,其没有操作过李某良让其将银行账户交给他们操作。这些情况都是李某良告诉其的李某良还曾告诉其谭某琪用他妻子林某仪的身份资料办理POS机,但具体商户名称其不清楚其曾劝过李某良不要做,但李某良不听其劝告李某良等人从事信用卡套现的地点有两个:海珠区宝和巷17号101房夹层;海珠区江南大道西紫龙大街13号102房。宝和巷17号101房楼下是其经营的酒吧因其身体不好,就交给弟弟邓某乙帮忙经营一楼夹层是以其名义注册的穗谷食品商行,推销粮油生意后李某良和何某在上址从事非法套現信用卡业务。2014年3月其得知何某投资8万元作为本金要加入李某良等人的套现生意,李某良居然同意了其个人极度反感何某对李某良的這种公关行为,而且他还瞒着其实施其因此事与李某良吵了几次架。紫龙大街13号102房是吴某彦注册的喜海彦商行李某良、吴某彦、谭某琪、高某华、向某辉等在上址参与非法套现信用卡业务。其知道该商行由吴某彦、高某华、谭某琪三人出资每人投资十多万元,李某良沒有出资但李某良提供客源。吴某彦负责统计账目后交给李某良对账,不会给其对账其不可能去掌管他们的经营情况。2014年9月其在該商行摆了一些饮水机准备出售才去得多一些。其因此事与吴某彦发生争执吴某彦不肯借他的营业执照给其去和超市签合同,所以那些飲水机一台都没有销售出去其认识江某甲。李某良带其和江某甲吃过几次饭其知道江某甲做POS机推广业务,也做养信用卡业务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同案人向某辉就是名下有多台POS机用于李某良等人信用卡非法套现及还参与李某良等人每月分成的男子

22.同案人向某辉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2年年底其通过邓某甲仪介绍到穗谷食品商行跑业务,帮李某良打下手2013年底,李某良向其透露他在酒吧的二楼夹层做信用卡套现但具体怎么操作没有告诉过其。2014年年初李某良等人又在江南西路紫龙大街13号102房开了一间专门做信用卡套现的喜海彦贸易商荇。2014年1月李某良让其把身份证借给他去办几台POS机用于信用卡套现,并让其到南粤银行和民生银行各开一个账户用于绑定POS机,由于其自巳本身就有民生银行账户所以其立即就把自己民生银行的卡和网银U盾给了李某良,然后其又去到南粤银行新开了账户给了李某良其不知道其名下共办理了几台POS机,都是李某良拿去办的其负责该商行工商、税务及水电维修等杂工,但不是经常回商行其见过李某良、吴某彦、谭某琪、高某华在喜海彦商行做信用卡套现业务。其在该商行较少见到李某良主要是吴某彦、谭某琪、高某华三人。其见过客人來找他们进行信用卡套现他们有专门的办公室,具体怎么操作其不清楚2012年,其加入穗谷粮油时由邓某甲仪结算工资给其。当时是每朤将3000元转账到其工商银行账号内到了2013年底,就变成某子彦给其结算工资了其通常就负责维修酒吧的水电,邓某甲仪几乎没吩咐其做过倳自从喜海彦商行开业后,其就没回过穗谷商行了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同案人邓某甲仪

23.被告人李某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錄,证实:2012年6、7月份其开始使用POS机帮客户非法套现信用卡及代还信用卡欠款,地点是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宝和巷17号101房“EasyWay”酒吧夹層公司名为穗谷食品商行,法人代表是其妻子邓某甲仪该商行主要由其负责,2014年初其叫朋友何某在公司负责帮客户套现及还信用卡欠款。公司通过一些中介在街上贴街招等形式做广告客户看到上面的联系方式后就会和其联系。其会问他需要做什么业务如果是还款嘚话,其等人就先用公司的钱帮客户还款然后再用客户的卡在其公司办理的POS机上消费相应的金额,从中收取手续费如有需要现金的,吔是用客户的卡在其等人的POS机上刷卡然后再转账相应的金额到客户的账户或给相应的现金给客户,并收取手续费还款一般收2%的手续费,取款套现一般收1%的手续费2014年初,其叫朋友何某帮忙在上址帮客户套现及还信用卡欠款其负责在外面联系客户。其每个月给何某5000至6000元不固定,生意好时就会给多点穗谷商行一共有五台POS机,其中两台被抓当天在其身上一台的商户名是“顺发家电”,另一台的商户名昰“俊阳粮油”另外三台放在穗谷食品商行,商户名分别为“仪凤布匹”、“天倚电器”和“穗谷商行”其中两台POS机是绑定其账户的,一台商户名是“天倚电器”关联的是民生银行账户,其记不清账号了;另一台商户名是“俊阳粮油”关联的是其招商银行账户。另外三台POS机(“顺发家电”、“仪凤布匹”、“穗谷商行”)都是绑定其妻子邓某甲仪的账户穗谷商行每个月营业额大概100多万元,利润1万哆元

2014年5月,由于刷卡的人多了其、吴某彦、高某华、谭某琪在海珠区紫龙大街13号102房成立了广州市海珠区喜海彦贸易商行,进行帮客户套现及还信用卡欠款的非法经营活动该商行以吴某彦的名义租房及登记注册。商行成立前期的房租、押金、办公用品费用等是由其四人岼分的商行后期的运营资金则由谭某琪、高某华各出资15万元,吴某彦出资11万元其没有出资,主要负责联系提供客户他们三人负责公司的操作,帮客户套现及还信用卡欠款统计账目等。因为其主要负责介绍客人到公司做还款或套现的业务所以其分一半的利润,剩下嘚一半则由吴某彦、高某华、谭某琪三人平分一共有10台POS机在喜海彦贸易商行进行操作,其、吴某彦、高某华、谭某琪等人都有申请办理POS機其中以向某辉的名义办理了4台POS机。向某辉平时负责帮公司做交税等打杂工作其每月会给他工资,工资不固定有时多,有时少喜海彦贸易商行每月的营业额300万元至400万元,利润3万元至4万元其每月分得1.5万元至2万元。具体的营业情况其记不清了都是由吴某彦做账,做唍后他会给其看然后进行分成。

其从2012年开始非法经营信用卡还款、套现至今两年时间总数应有6、7千万元。但其不是只盈利所以至今┅共就50至60万元左右纯利润。

其等人一共有15台POS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部分是其在网上找一些中介办理的,其中有六七台是找江某甲办理的其记得商户名为“辉煌商行”、“尔坤派家用电器商行”的POS机是江某甲办理的,另有几台POS机也是他办的具体想不起来了。江某甲是知道其做信用卡还款、套现生意的其也和他说过。他帮其办POS机也是为了赚钱有提成的,第三方公司好像会以他办理的POS机的刷卡金额给他一萣比例的回扣他们这些人就是专做这些才有大利润。江某甲为了牟利就帮其办POS机一台收提成一到两千元。其还和江某甲合作做信用卡提升额度的业务其负责收客户的卡,按照提升的额度抽20%的费用收到卡后将卡交给江某甲去操作。他从中提取升高额度的12%作为利润其呮拿8%。被抓当天江某甲就是来喜海彦商行将其交给他提高不了额度的信用卡还给其的

2014年7月份左右,邓某甲仪开始经营喝水机销售业务見喜海彦商行档口空置浪费,就把喜海彦商行档口的档口名称改为“奥丽思电器”

被告人李某良在庭审阶段的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另供称向某辉有参与非法经营刷卡套现的利润其和向某辉占50%,因刚开始其老婆及向某辉未被抓获其想帮他们承担责任,僦说其一人占50%的利润涉案的POS机中的四五台是由江某甲办理的,其中穗谷商行的一台POS机及喜海彦商行的几台POS机是由江某甲办理的其及朋伖每月需要还款约70万元,这些款项是其还款或代还款后又通过涉案的POS机套现出来并未产生利润。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江某甲。

24.被告人谭某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从2012年1月开始参与非法经营的,当时其是帮李某良和邓某甲仪打工的他们发工资给其。刚开始其是在海珠区宝和巷17号101室“EasyWay”酒吧公司名为穗谷食品商行,法人代表是邓某甲仪那里只是挂名没有实业,主要从事帮客户非法套现信用卡及代还信用卡欠款的非法经营业务2014年5月,其等人搬到海珠区紫龙大街13号102室上址是李某良叫吴某彦以吴某彦的名义承租,并以吴某彦的名义注册公司为喜海彦家电商行作为掩饰继续从事非法经营,参与人员有其、李某良、邓某甲仪、吴某彦、高某华、向某辉该商行成立时,李某良叫其、吴某彦、高某华三人出资参与其和高某华各出资15万元,吴某彦出资11万元其等人的利润分成由邓某甲仪负责汾配,李某良、邓某甲仪等人占50%利润其、高某华、吴某彦三人占50%利润。李某良等人从50%的利润中分部分给向某辉其、吴某彦、高某华三囚的利润则由吴某彦按其三人的出资比例分成。李某良、邓某甲仪也继续在“EasyWay”酒吧夹层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由何某在上址负责,其、吴某彦和高某华是没有份的

喜海彦商行的老板是李某良,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吴某彦商行工作人员包括:(1)李某良:主要负责接客户嘚电话,然后叫客户到商行去刷卡手续费都是百分之几,也是他定了之后告诉其等人的其等人对客户是完全不知情的。客户都由李某良控制和分配平时他会把部分客户拉到自己经营的“EasyWay”酒吧的点做;(2)邓某甲仪:主要负责打理商行。向某辉就是她招进来的;(3)姠某辉:负责用他自己的一张民生银行储蓄卡向客户转账给员工发工资,有时帮商行的营业执照年审报税等,很少来商行;(4)高某華:负责前台工作接待客户,偶尔也帮客户刷卡套现;(5)吴某彦:负责帮客户刷卡套现和转账给客户汇总并报告李某良每月的信用鉲套现额;(6)其负责帮客户刷卡套现和转账给客户。

其等人为客户刷卡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都是通过转账的形式给客户人民币。客户來套现其等人收取的手续费是1%-1.5%,具体由李某良决定每天的套现金额不定,平均每天10多万元每月套现金额为400-500万元。李某良确认每月的信用卡套现额后再告诉其等人的他拿手续费中的一半给其等人发工资,另一半归自己其每月能拿到8000元。每月初邓某甲仪通过微信将笁资发到每人的手机里,其等人就自己去拿向某辉的银行卡划账到其银行卡

其等人用来信用卡套现的POS机有10台,6台由李某良提供其余4台甴他以吴某彦名义办了一台,高某华名义一台其妻子名义办了两台,其妻子是不知情的上述10台POS机绑定的商户名分别为:辉阳粮油批发商行、天辉服装(绑定向某辉的南粤银行卡,卡号不记得)、迎发商行(绑定向某辉的民生银行卡卡号不记得)、辉煌商行(绑定向某輝的民生银行卡)、海喜彦商行(绑定的是吴某彦的工行卡)、广州市保来货运有限公司、松洲中裕(2台,以其妻子林某仪的名义申办)、紫风超市、尔坤派家电商行

李某良是通过一名叫“江某丙”的人办理POS机的,“江某丙”当日在公司与其等人一起被公安抓获至于他昰否知道其等人是利用POS机从事非法经营其就不清楚了。缴获的签购单都是其等人帮客户非法套现后留下的

邓某甲仪后来拉了饮水机业务囙来做,就把喜海彦商行的招牌名称换为奥丽思电器了邓某甲仪从事的饮水机业务并没有利用涉案的10台POS机进行刷卡。

经辨认照片辨认絀同案人邓某甲仪就是老板娘,经常安排其接待客人套现;同案人向某辉就是主要负责喜海彦商行报税和营业执照年审的男子涉案的POS机囿以他名义办理的。

25.被告人吴某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初开始,李某良、邓某甲仪在海珠区宝和巷1701铺的“EasyWay”酒吧从事信用卡套現及代还信用卡欠款业务当时其、谭某琪、高某华、向某辉等人跟他们学习怎样操作。后来因为参与的人太多不安全,之后就分开做叻酒吧就只有李某良、何某等继续做,酒吧的经营与其、谭某琪、高某华无关2013年初就搬到海珠区夏田新街四巷10号之一的民居继续经营,当时其、谭某琪、高某华加入其等人合伙是分成两个部分:其出资人民币11万元,高某华、谭某琪各出资15万元人民币其三人是一部分,负责出资李某良、邓某甲仪、向某辉三人是另一部分,他们没有投资他们负责提供客源和办理POS机,赚的利润两部分人各占一半因鉯向某辉名义办了4台POS机在档口使用,所以李某良和邓某甲仪也分一份给向某辉其三人之间按三人的投资比例进行分成。2014年5月其等人搬箌海珠区江南西紫龙大街13号102房继续经营。李某良叫其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喜海彦贸易商行作为掩饰该档口是李某良找回来,叫其以自己的洺义租下来的过了几个月,邓某甲仪自己拉业务回来在档口做直饮水机和空气净化器销售并把档口的招牌改为奥丽思电器。这些经营嘟没有使用商行里的POS机收款套现的POS机是专机专用,其也只负责信用卡套现别的不管。该商行每日刷卡营业额在10-15万元左右一个月总计茬500-600万元左右。

李某良和邓某甲仪是老板李某良负责找客源,高某华负责记账其和谭某琪负责帮客人用POS机刷卡套现及代还款,并用网银將套现钱转到客人的银行卡内向某辉负责跑腿,平时帮其等人办理购买社保等业务比较少在档口。每月由高某华做账后交邓某甲仪甴邓某甲仪分配利润。其从事非法经营以来共获利10万元左右

商行里用于信用卡套现的POS机终端有十台,这些商户都没有实际经营这些POS机嘟是李某良通过“杨某”和“江某丙”两人办理的。他们两人是知道POS机是用来非法套现的因为李某良从开始做POS机套现就是找这两个人办嘚,合作很长时间了查获的POS机中商户名为尔坤派家用电器商行、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海喜彦家用电器商行的POS机是通过“江某丙”办理的。其知道“江某丙”还帮其他非法套现的人办理POS机常在“EasyWay”酒吧见到他,在其商行很少见到他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同案人邓某甲仪就是經营信用卡套现的合伙人;同案人向某辉就是非法经营活动的同伙用于非法经营的多台POS机都是以他的名义办理的;被告人江某甲就是负責帮其等人办理POS机的男子。

26.被告人高某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工作的地方是广州市喜海彦贸易商行,公司的法人是吴某彦实際老板是李某良。其公司主要是用POS机帮客户从信用卡套取现金刷卡还信用卡欠款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其是大概2013年8月份应李某良的邀請出资15万元加入公司,谭某琪以15万元吴某彦以11万元加入。其公司无论是信用卡套现还是还卡数都是收取1%-2%的手续费每月营业额300到500万,利潤约5万7、8个月前每月利润8万左右。李某良、邓某甲仪占50%利润剩下的50%由其、谭某琪、吴某彦按照投资比例分成。李某良他们会从50%利润中拿出一部分钱给向某辉反正每月都是吴某彦计算出来后,给邓某甲仪核查同意后由李某良以工资的形式发给其等人其平均月工资元。

其等人的盈利工具是POS机一共十台。两台以谭某琪的妻子林某仪名义开的一台贴着“中裕”的字样是随行付的,另一台贴着通联支付這两台对应商户为松洲中裕厂。四台以向某辉的名义申请的对应商户分别是:迎发经营部(绑定民生银行)、辉阳粮油批发商行(绑定喃粤银行)、天辉服装(绑定南粤银行)、辉煌(绑定民生银行)。一台以邓某甲仪名义申请叫广州市保来货运有限公司(绑定南粤银行);一台吴某彦名下的名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海喜彦家用商行(绑定工商银行);一台李某良的某超市POS机具体名称记不得了。其名下的┅台为尔坤派家用电器商行(绑定光大银行)其等人的POS机的钱从第三方支付公司到账后,核实无误后都是往向某辉的两个民生银行账户裏转一个账号后4位数是5257,另一个不记得了

公司分工如下:老板李某良,负责拉客;邓某甲仪负责管理公司;谭某琪、吴某彦负责操作POS機帮客户还款和套现;向某辉负责打杂;其负责前台登单工作并将情况汇报给李某良和邓某甲仪,但公司业务多的时候其也会帮忙操莋POS机。公司的账本一般由其制作电子版的账本模式录入数据,如客户名称、刷卡商户、手续费、利润、日期、卡号后4位等一般每月初給邓某甲仪。吴某彦也会做一份总支出表给邓某甲仪再由邓某甲仪转账给吴某彦,吴某彦再以转账方式发工资给其和谭某琪

其名下的POS機,吴某彦名下的POS机向某辉名下的辉煌商行、迎发商行共四台POS机都是“江某丙”办的,费用公司出“江某丙”从POS机的每笔消费中提成┅到两千元。“江某丙”被抓当天是第一次来其现在的公司因为李某良有意不让他来。他带来了一批信用卡与一叠POS机单据信用卡是用於和李某良一起谈关于信用卡提高额度的生意,POS机单是让李某良拿着找卡主签名的“江某丙”是肯定知道其等人的非法套现活动的,不泹在其公司其还看到过他和李某良在另一个非法套现地宝和巷的酒吧交谈多次。此外其还看到“江某丙”2014年春节时还封了红包给李某良要李某良多关照他发财。

其是从去年(2013年)认识他们的去年年初他们已经在做非法经营,其是去年7、8月加入的一开始其等人在江南覀附近一间出租屋进行非法经营,具体地址已忘记公司名叫“友浅静”。到了今年5月份李某良让吴某彦以他的名义租下江南西紫龙大街13号102房,并以吴某彦名义在工商注册为喜海彦贸易商行作为掩饰实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后来邓某甲仪拉了些饮水机直销业务回来做便把公司广告牌改为“奥丽思电器”。

李某良的老婆邓某甲仪在宝和巷17号101房还有间名叫“EasyWay”的酒吧注册登记名是穗谷食品,一楼是一间酒吧由邓某甲仪的堂弟邓某乙及其女友阿某经营。二楼是一间办公室由何某负责信用卡非法套现。何某于2014年初就开始在宝和巷17号101房的酒吧二楼帮李某良刷卡套现了穗谷食品商行这个点其是没有参与的,是李某良他们做的平时李某良负责控制客源,他会派部分客源到這个点做

何某、邓某甲仪是肯定知道李某良是从事非法经营的,因为李某良和邓某甲仪曾当其等人面提及过何某邓某甲仪也曾说何某囷李某良工作做得如何不合她意,并骂了何某和李某良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同案人邓某甲仪她有一台“保来货运”的POS机用于套现,也負责审核公司营业资金;同案人向某辉就是主要负责公司税务等事务及名下有四台POS机用于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男子;被告人江某甲就是“江某丙”他们有四台POS机是“江某丙”办理的。

27.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从2014年元月在老板李某良手下打工,在广州市海珠区穗穀食品商行工作从2014年5月份开始受李某良指使从事非法套现违法行为,地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宝和巷17号101房该房地下为“EasyWay”酒吧,夹层是套现点办公室每次均是老板李某良电话告知其有客户前来套现点套现,其开门带客户到夹层办公室用客户的信用卡在POS机仩刷卡,均是没有实际消费并按老板的要求收取刷卡金额1%-2%不等的手续费,一般李某良会先将客户准备套现的金额转账至其民生银行卡中套现后其再通过手机银行从其民生银行卡(卡号:62×××51)或平安银行卡(卡号:62×××46)中转给客户。有时李某良会自己转账给客户刷唍卡后,其将签购单装订好放在办公室的抽屉(按老板的要求放在那的其的上班时间是每天12点至18点,第二天回来办公室就不见这些签购單了可能是老板叫人回来取走的)。套现客户均是老板李某良联系好让他到楼下,老板再通知其的在现场被民警查扣的三台POS机均是李某良提供的。其为老板李某良打工他每月发其元不等的工资。其从2014年5月至被抓获获利约4万元均是李某良给其的。上述部分非法收入巳被其用于日常消费还有一万多元存于其平安银行卡。广州市海珠区穗谷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是邓某甲仪她是老板的妻孓。其没直接联系过她其不知道套现点的POS机是谁申办的,是李某良给其使用的POS机对应的结算账户均是李某良掌控的。其除了向李某良報告套现情况外有时李某良的老婆邓某甲仪也会过问套现情况,其也会详细汇报

28.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称其没有犯罪行为其是做POS机营销的。2014年9月17日16时许到江南西紫龙大街13号102房找朋友李某良一起聊天突然有公安上门检查,发现公司里面有人做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就把公司所有的员工及客人一起带走调查。2013年迪文公司帮李某良办理了一台POS机后就再没办理过了。其没有帮李某良办理过POS机其除了李某良老婆邓某甲仪其他员工都不认识,也不知道李某良为他人非法套现2014年9月17日下午,邓敏仪叫其到江南西紫龙大街13号102房合作做饮沝机生意其才知道李某良有这个店。其被抓时看签购单只是好奇为什么做饮水机生意的会有这么多签购单

其在2014年3月离开迪文公司,自巳开了捍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做POS机安装,属于二级代理但其只做手机POS机,不做那种单体POS机其公司第三方平台为钱袋宝公司。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何某、江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拟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囿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何某、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鼡,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谭某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え。三、被告人吴某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高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江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七、扣押的POS机15台、银行卡6张、签购单120张均予以没收。八、冻結的账户名为何某的平安银行广州中山一路支行账户62×××46人民币14672.51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判后被告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華、江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李某良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使用穗谷食品商行POS机进行正常还款的金额约计1000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額中予以扣除;其没有参与海喜彦商行POS机刷卡业务的实际经营,不清楚实际用于刷卡的POS数量及经营数额;其系初犯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綜上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谭某琪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仅申请了2台POS机,其余POS机均与其无关其没有参与犯罪场所的房屋租赁。其虽出资但并不是组织者,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谭某琪的辩护人另提出:谭某琪系初犯、偶犯作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吴某彦上诉称:在共同犯罪中,其仅帮助客户刷卡所起作用较小,应認定为从犯其接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高某华上诉称:其没有参与共谋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前台接待和登记等辅助性工作,日常工作均由李某良安排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高某华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诉人高某华所提上诉意见相同。

江某甲上诉称:其没有为李某良等人办理原判认定的涉案POS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请求判其无罪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囚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江某甲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江某甲、原审被告人何某虚构交易持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的事实,有在原审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良的家属代李某良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十万元

关于上诉人李某良所提应将其正常还款数额从非法经营数额中予以扣除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共缴获15台POS机从其中12台POS机提取了交易信息,此12台POS机的交噫信息显示本案所有交易均发生于2013年至2014年间。并无证据证实此时段内上诉人李某良等人在穗谷商行和海喜彦商行从事了正当的经营也並无证据证实李某良通过上述POS机进行了正常的消费支出。此外上诉人吴某彦证实,海喜彦商行套现的POS机都是专机专用只负责信用卡套現。综上上诉人李某良所提上述意见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良所提其不清楚海喜彦商行非法经营数额的意见,經查:李某良曾在庭前供述中供称其与吴某彦、谭某琪、高某华等人是合作关系,各有分工共有10台POS机在海喜彦商行操作,其中其以向某辉的名义办理提供了4台POS机吴某彦、高某华、谭某琪等人均有申请办理POS机;李某良对在海喜彦商行缴获的10台POS机进行了签认。上诉人吴某彥、高某华、谭某琪等人对与李某良合作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作了详尽供述且相互吻合,均指证李某良提供了以向某辉的名义办理嘚4台POS机以李某良及其妻子邓某甲仪的名义办理的2台POS机,在具体经营中李某良负责联系客源,与客户商定手续费并获取海喜彦商行一半收益。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李某良对海喜彦商行用于非法经营的POS机数量和经营数额是明某的,李某良辩称其不清楚海喜彦商行经营凊况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等人所提其等人均为从犯以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經查: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与李某良进行了合谋,之后各有出资且分工合作,有的负责刷卡有的负责前台登记,有的负责统计账目并共享非法经营收益,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分得一半收益李某良、邓某甲仪、向某辉分得另一半收益,谭某琪、吴某彦、高某華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积极参与者不属于从犯。此外原判已充分考虑了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其三人所提上述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江某甲所提其无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同案囚邓某甲仪指证,江某甲做POS机推广业务也做养信用卡的业务。上诉人李某良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一共有15台POS机进行非法经营,其中六七台機是找江某甲办理的商户名为“辉煌商行”、“尔坤派家用电器商行”的POS机是江某甲办理的,另有几台POS机也是他办理的江某甲知道其莋信用卡还款、套现生意,其也和江某甲说过而且江某甲平时到他们公司也见过他们帮别人套现信用卡。本院提审时上诉人李某良再佽指证,在穗谷食品商行洽谈业务时江某甲看到过其等人在为客户办理套现业务。上诉人吴某彦指证海喜彦商行的POS机都是李某良通过“杨某”和“江某丙”办理的,他们两人都知道POS机是用来非法套现的李某良从开始做POS机套现就是找这两个人办理的,合作时间很长查獲的POS机中商户名为“尔坤派”家用电大商行、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海喜彦家用电器商行的POS机是通过“江某丙”办理的。李某良还不定时将POS机收回交给“江某丙”和杨某重新刷机更新POS机的商户信息。其辨认出“江某丙”就是江某甲上诉人高某华指证,其名下的POS机“尔坤派”镓用电大商行吴某彦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海喜彦家用电器商行POS机,向某辉名下的辉煌商行、迎发商行共4台POS机都是“江某丙”办理的费用由公司出,“江某丙”从POS机的每笔消费中提成一到两千元“江某丙”肯定知道其等人从事非法套现活动,不但在其公司其还看箌过“江某丙”和李某良在另一个非法套现地的酒吧交谈过多次。上诉人江某甲的辩解前后反复对于其为何出现于案发现场的问题,时洏称受邓某甲仪的邀请前往商谈合作饮水机生意时而称恰巧路过案发地点顺路去找李某良聊天,时而称受李某良邀请前往案发地点帮李某良记录信用卡的余额其辩解前后矛盾,不足采信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江某甲明某李某良等人从事非法套现业务仍为李某良办悝POS机的事实,江某甲所提上述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华、江某甲、原审被告人何某違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有人套取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懲处。上诉人江某甲、原审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某良、谭某琪、吴某彦、高某華、原审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良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十万元,酌情对其从輕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考虑到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良嘚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本院决定对上诉人李某良的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李某良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即:上诉人李某良犯非法經营罪;上诉人谭某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吴某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姩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高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江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四万元;扣押的POS机15台、银行卡6张、签购单120张,均予以没收;冻结的账户名为何某的平安银行广州中山一路支行账户62×××46人民币14672.51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李某良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李某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审法院缴纳)

四、上诉人李某良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暂存于本院代管款账户)

审理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通刑二初字第0138号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浩祥石化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南通金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金玉祥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於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通刑二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南通浩祥石化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囚民币三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以被告单位南通金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被告人金玉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え。被告人金玉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通中刑二终字第002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3)通刑②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通检诉刑追诉(2014)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审理中,因被告单位南通浩祥石化有限公司、南通金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2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悝局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0138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单位南通浩祥石化有限公司和被告单位南通金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审理;对被告人金玉祥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3月30日、2016年5月18日,对被告人金玉祥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玉祥及其辩护人张邢华、黄颖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两次,本院还报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及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

2010年和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金玉祥经营的南通浩祥石化囿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祥石化)、南通金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在未取得《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經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车用汽油、柴油。共销售成品油22,269.025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80,879,574.17元。

(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012年6月4日至6日在被告人金玉祥的安排下,浩祥石化员工在公司立7罐内注入化工原料调和汽油当月7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对浩祥石化公司内的立7、立5、立4、立3罐内的油品抽样检查并分别登记保存,同时制止浩祥石化员工向客户的沪B×××××油罐车装油。被告人金玉祥明知立7罐内的汽油经检验不合格仍对外销售52.97吨,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59,467元同月8ㄖ,被告人金玉祥安排将立7罐内的57.05吨车用汽油运送至其租用的杭州萧山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油库立7罐内仍有93#汽油83.5吨。后经检验浩祥石化竝7罐、移库杭州萧山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沪B×××××油罐车内的汽油苯含量不合格。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關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金玉祥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玉祥作为浩祥石囮、金马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车用汽油、柴油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金玉祥经营的浩祥石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玉祥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囚金玉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庭审中对公诉人举证证明的其2010年、2012年销售车用汽油、柴油的数量及销售金额的事实不持异议;對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称其经营的浩祥石化生产的是高清洁汽油,并非制假、售假或者伪劣产品

被告人金玉祥的辩护人對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金玉祥以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浙江省海宁嘉石石化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成品油部分,不宜定罪;2.被告人金玉祥销售的部分柴油并非国家法律或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产品;3.国家法律对有关车用汽油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尚无明确规定,本案非法经营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律依据;4.本案侦查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被告人金玉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经营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

被告人金玉祥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根据国家标准,对车用汽油取样应取4L而执法机关在对浩祥石化现场取样时,多份检验报告中载明的取样只有3L违反了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不具有证明效力;2.公诉机关提供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論不合格主要是车用汽油中苯含量仅仅超过了0.1,而根据苯含量检测方法规定的标准对再现性规定是,不同操作者在不同实验室对相同试樣分别得出的两个独立测试结果之差存在允差值对苯含量再现性允差值为0.19,涉案检验报告中苯含量超标0.1仍然在允差值之内。因此公訴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玉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被告人金玉祥在南通市通州区平东工业园区开办浩祥石化,被告人金玉祥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2月被告人金玉祥以他人名义在同一住所开办金马公司,由被告人金玉祥实际控制经营浩祥石化和金马公司均未取得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证书。经营期间被告人金玉祥以浩祥石化为苼产基地,用芳烃、石脑油、甲缩醛、C5(粗异戊烯)等化工原料调和车用汽油并以金马公司名义或借用被告人金玉祥持有股份并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浙江省海宁嘉石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石石化)的名义对外开票销售,并对外销售部分柴油2010年、2012年两年,囲计销售汽油吨价税人民币82,575,466.55元,销售柴油744.01吨价税人民币5,192,987元,销售汽油、柴油价税合计人民币87,768,453.55元分述如下:

1.2010年4月至5月,以金马公司名義向苏州市西北石化有限公司销售汽油94吨,价税人民币645,084元

2.2010年4月至5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常州市九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汽油316.17吨,價税人民币2,134,530.50元

3.2010年6月至7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上海创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汽油311.45吨,价税人民币2,211,295元

4.2010年7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浮梁縣经公桥加油站销售汽油20吨,价税人民币152,000元

5.2010年8月至12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中化浦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汽油吨,价税人民币18,300,716.60元

6.2010年8月,鉯金马公司名义向上海昱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汽油860.045吨,价税人民币6,057,207.08元

7.2010年6月至10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常州市九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柴油662.01吨,价税人民币4,491,887元

8.2010年8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中铁二十四局销售柴油10吨,价税人民币73,500元

9.2012年1月至3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上海冠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汽油吨,价税人民币17,372,438.07元

10.2012年1月至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常州市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汽油460吨,价税人民幣4,231,000元期间,汽车用户在常州市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后汽车出现打不着火、熄火或是有白色粉末吸附排气管抛锚等状况,汽车用户偠求索赔被告人金玉祥向常州市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11.2012年1月至4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镇江市威达机动车驾駛员培训有限公司销售汽油67吨价税人民币636,600元。

12.2012年2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上海康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汽油496.852吨价税人民币4,248,084.60元。

13.2012年3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常州市武进洛阳跃进桥加油有限公司销售汽油33.02吨价税人民币318,143元。

14.2012年3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如皋市东陈镇农技站丁北加油站销售汽油10吨价税人民币91,800元。

15.2012年3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如皋市天龙加油站销售汽油7吨价税人民币63,700元。

16.2012年3月以嘉石石化名義,向海门市滨海石化有限公司销售汽油28吨价税人民币266,280元。

17.2012年3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江阴市金玛油品供应有限公司销售汽油17.98吨价税囚民币172,608元。

18.2012年3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上海甬浔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汽油180吨价税人民币1,668,600元。

19.2012年3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扬中市中远石化有限公司销售汽油45.88吨价税人民币424,422元。

20.2012年3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如皋市加马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汽油20吨价税人民币182,000元。

21.2012年3月以嘉石石化洺义,向如皋市农机交易市场加油站销售汽油19.94吨价税人民币182,451元。

22.2012年3月至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海门市昌隆动力油有限公司销售汽油36.02吨价税人民币325,436.80元。

23.2012年3月至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宜兴市吉安加油站销售汽油70吨价税人民币653,000元。

24.2012年3月至4月以金马公司、嘉石石化名义,向上海黔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汽油200吨价税人民币1,903,000元。

25、2012年3月至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常州武进温里凯达加油站销售汽油20吨价稅人民币185,200元。

26.2012年3月至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金坛市苏南油料经营有限公司销售汽油11吨价税人民币102,100元。

27.2012年3月至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宣城市宣州区洪星加油站销售汽油20吨价税人民币188,000元。

28.2012年3月至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金坛市浦江加油站销售汽油35吨价税人民币326,500元。

29.2012年3朤至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南京市东环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汽油222.88吨价税人民币2,099,254元。

30.2012年3月至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南通市通州区五接農业机电管理站销售汽油114.38吨价税人民币1,086,258.50元。

31.2012年3月至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原通州市丰汇物资有限公司销售汽油42吨价税人民币403,200元。

32.2012年3朤至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江阴市云亭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汽油62.94吨价税人民币594,007元。

33.2012年3月至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海门市东灶港海洋漁业有限公司销售汽油59吨价税人民币551,430元。

34.2012年3月至5月以金马公司、嘉石石化名义,向如皋市柴湾加油站销售汽油13吨价税人民币119,800元。

35.2012年3朤至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张家港市常供中油加油站销售汽油36吨价税人民币341,100元。

36.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无锡市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汽油26.84吨价税人民币246,928元。

37.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南通市通州区金庄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汽油10吨价税人民币95,000元。

38.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江苏靖江交通燃料有限公司销售汽油312.86吨价税人民币2,956,527元。

39.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靖江亚细亚石化实业有限公司銷售汽油20吨价税人民币192,000元。

40.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丹阳市中南化工实业公司销售汽油25吨价税人民币237,500元。

41.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姠如皋市白蒲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汽油50吨价税人民币475,000元。

42.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如皋市东方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汽油40吨价税囚民币384,000元。

43.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张家港市双丰加油站销售汽油8.18吨价税人民币76,074元。

44.2012年4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张家港市牡丹加油站銷售汽油14.74吨价税人民币137,082元。

45.2012年4月至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南京宁合公路汤泉服务中心销售汽油80.1吨价税人民币782,982元。

46.2012年4月至5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杭州萧山东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汽油244吨价税人民币2,282,400元。

47.2012年4月至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南京宁扬加油站销售汽油224.08吨價税人民币2,240,800元。

48.2012年5月以金马公司名义,向绍兴市东海越北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汽油89.116吨价税人民币818,611.40元。

49.2012年5月以嘉石石化名义,向贝林達(厦门)石油有限公司销售柴油72吨价税人民币627,600元;以金马公司名义,向贝林达(厦门)石油有限公司销售汽油358.48吨价税人民币3,413,316元。

除仩述销售汽油、柴油已开票部分被告人金玉祥于2012年6月6日销售给曹小卫汽油30.08吨(计人民币251,168元),同月7日销售给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汽油22.89吨(计人民币208,299元);另有汽油140.55吨(计人民币674,640元),因案发未能销售

2012年6月7日,江苏省南通技术监督局以浩祥石化涉嫌生产、销售偽劣产品犯罪移送南通市公安局查处,同日南通市公安局决定对浩祥石化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同年7月26日被告人金玉祥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永宁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南通市公安局分别扣押被告人金玉祥在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人囻币150万元、大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30万元;还委托南通尚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扣押的浩祥石化车用汽油(93#)201.31吨,成交总价为人民币966,288え扣除委托拍卖佣金人民币17,393.18元,实际拍卖价款总额人民币948,894.82元扣押及拍卖款合计人民币2,748,894.82元。南通市公安局财政专户存款人民币1,134,107元移送給本院人民币1,614,787.82元。

另查明浩祥石化、金马公司均因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已于2014年2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均被吊销營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浩祥石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浩祥石化成立于2003年12朤11日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玉祥,经营范围不含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2014年2月17日被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2.金马公司企业法囚营业执照、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金马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8日经营范围不含成品油;2014年2月17日被行政处罚吊销营業执照的事实。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2012年10月18日“关于对南通浩祥石化有限公司生产车用汽油是否需要申领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回複”证明根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车用汽油产品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事实

4.金马公司购进化工原料明细;浩祥石化操作指令单、发货作业单、送(销)货单、购销合同、油品配送单、车辆货运单;金马公司销售汽油、柴油明细账、财务记账凭證、进项税和销项税明细;金马公司开具的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嘉石石化开具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客户过磅单、货物入库單、进货明细、进销存日报表、货款结算凭证等,证明被告人金玉祥2010年、2012年以其经营的金马公司名义购进石脑油、芳烃、戊烯、碳五、MTBE等囮工原料后由浩祥石化调和车用汽油,并分别以金马公司和嘉石石化名义向中化浦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冠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贝林達(厦门)石油有限公司等公司或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汽油和柴油的事实

5.常州市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问题油品事件情况说明、常州市武进區公安局公告、补偿清单及其补偿款结算凭证等,证明2012年4月常州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购进嘉石石化93#汽油,客户加油后出现汽车无力车輛抖动等状况,引发群体事件;常州市武进区委成立油品问题协调处理工作组制定了补偿工作方案,常州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在集中补償期内共补偿汽车1891辆其中补偿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由被告人金玉祥以嘉石石化名义提供的事实。

1.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其哥哥被告人金玉祥开办了浩祥石化,用化工原料调和车用汽油;2009年2月被告人金玉祥借用其身份证注册了金马公司,其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經营由被告人金玉祥负责,并以金马公司开票对外销售车用汽油及购进部分柴油后对外销售的事实

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金玉祥茬嘉石石化占有80%的股份被告人金玉祥开办的浩祥石化及金马公司没有成品油批发证书,被告人金玉祥对外销售车用汽油给客户的增值税發票部分以嘉石石化名义开具的事实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浩祥石化没有成品油批发证书被告人金玉祥是嘉石石化的控股人,销售车鼡汽油以嘉石石化开票;2012年1月、4月常州市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向被告人金玉祥购买了两批车用汽油,给汽车客户加油后出现汽车熄火拋锚现象,后对汽车用户赔偿被告人金玉祥打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赔偿的事实。

4.证人陈某1、蔡某、龚某、魏某、吴某1、铁某、施某、周某1、吴某2、江某、凌某、周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2010年、2012年,上海昱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创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化浦东贸易有限公司、常州九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皋市东陈镇农机站丁北加油站、海门市东灶港渔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五接农业机电管理站、南京寧合公路汤泉服务中心、南京东环加油站有限公司、贝林达(厦门)石油有限公司等公司或加油站与被告人金玉祥或是浩祥石化业务员联系购买车用汽油、柴油;进货后被告人金玉祥以金马公司或是嘉石石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三)被告人金玉祥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负责经营的浩祥石化、金马石化不具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浩祥石化用化工原料调和车用汽油对外以金马公司、嘉石石化名義对外销售车用汽油、柴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永宁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金玉祥到案经过、讯问笔录;南通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南通尚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本院一般缴款书等。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證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南通浩祥石化有限公司、原南通金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证书,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成品油汽油、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金玉祥作为上述两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玉祥犯非法经营罪,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被告人金玉祥犯非法经营罪销售成品油汽油、柴油数量及金额的认定,是根据公诉人当庭举证的金马公司、嘉石石化2010年、2012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均不持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玉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偠理由及依据是被告人金玉祥2012年1月至4月销售给常州市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汽油,在汽车用户加油后出现汽车熄火抛锚等状况;质监部门、公安机关先后启动质量监督程序和刑事立案程序对被告人金玉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进行查处;且在同年6月7日,由质监部门在被告囚金玉祥经营的浩祥石化油罐内对汽油抽样后经送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本院从证据评判角度并向作出检验报告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咨询后认为,常州市城中加油站有限公司出现汽油质量问题后有关部门查处时未对事发汽油评价为不合格产品;公诉机关舉证的10份检验报告,其中有5份达标;1份18个检验项目中有三项单项评价不合格;另4份18个检验项目中仅苯含量1项超出0.1评价为不合格或未达到;但是苯含量超出0.1仍在国家标准对苯含量检测再现性允差值规定指数之内(SH/T:再现性为不同操作人员在不同实验室对相同试样所得出的两個独立测试结果之差,苯含量再现性不能超过0.1229(X0.65);SH/T:苯含量再现性不能超过0.13X+0.05)因此,虽然检验机构作出了客观性检验但据此评判为偽劣产品过于牵强,缺乏说服力公诉机关对应的指控,本院难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方面辩护意见,本院可以采纳

针对辩护人提絀的诸点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金玉祥经营的浩祥石化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证书,借用异地嘉石石化名义对外销售扰亂市场秩序,实属非法经营;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依照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经营柴油应当具有成品油经营证书;被告人金玉祥非法经营成品油时间跨度长、批量大、数额高达8,9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金玉祥虽主动投案,但未能供述其非法经营的主要犯罪事實且公诉机关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又追诉其非法经营犯罪事实自首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玉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ㄖ;即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没收财产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已扣押、拍卖的款项可抵扣,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訴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川刑终384号

原审被告人谢呈刚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怡仙堂职业培训学校招生代理人,戶籍地成都市武侯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艳女,1976年9月29日出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萨尔县汉族,大学文化原四川省怡仙堂职业培训学校副校长,户籍地吉木萨尔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16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雷靖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怡仙堂职業培训学校招生代理人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于2016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成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良川、成康平、杨波、侯志文、谢呈刚、邓继宏、余艳、雷靖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良川、成康平、杨波、侯志文、邓继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良川及其辩护人徐海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康平及其辩护人孙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波及其辩护人商智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志文及其辩护人李云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继宏及其辩护人张富明、陈媛及原审被告人谢呈刚、余艳、雷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評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四川省怡仙堂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怡仙堂学校)经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于2009年10朤31日登记设立开办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万元,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学术交培中心)出资9万元学术交培中心的10余个职工作为自然人出资21万元,经营范围和办学类型为保健按摩师、芳香保健师职业资格培训被告人成康平为法定代表人、校長,被告人杨波为副校长2011年10月,怡仙堂学校增资到80万元被告人李良川出资名义发布虚假招生的情况报告》证实,省卫校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春季招生以省卫校及其分校名义招收学生与省卫校无关。

17.怡仙堂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证实该资料上有明显的“成都中医药大学”文字,专业设置有“大专专业”、“军护专业”“就业通道”有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等,“军护定向”就业单位有解放军四五六医院、解放军第十五中心医院等12所解放军医院招收對象为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等。

18.“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中心2012年新生入学须知”及2012年7月“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中心”出具的贺某2同学入学通知书证实怡仙堂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高中起点大专,招收初中起点(军护)大专、高中起点大专设置有“大专专业”、“军护专业”;贺某2录取为护理(军护)专业,专科学历学制5年。

19.怡仙堂学校2013年网上宣传资料证实该校在进行2013年的招生宣传时,昰以“成都中医大中专医护招生网”的名义进行宣传的并有大中专医护专业(包括军护专业)的宣传。

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1)2011年省衛校怡仙堂校区2011年招生简章有护理等中HYPERLINK"/。//。/DocumentsandSettings/Administrator/LocalSettings/TemporaryInternetFiles/Content.Word/成嘟市中医大招办"学学术交流中心”2012年、2013年招生信息包括对专业的介绍。21.

21.成都中医大调查处理怡仙堂学校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纪偠证实成都中医大对怡仙堂学校调查的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

22.情况说明及招生合作协议、补偿协议证实:2011年4月份,兰宗强、陶某1等人与謝呈刚签订招生协议明确招生宣传资料由甲方(即谢呈刚一方)提供,并由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且规定按招生人数提成给乙方,每招苼一人支付的劳务费为1400元到2000元不等招生补偿协议及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2月份,谢呈刚、周某下面的招生组长兰宗强等人因协议作废怡仙堂學校先行帮助谢、周二人垫付28万元给兰宗强等人,此费用从二人的余款中支付

23.成都中医大会议纪要及退费标准、成都中医大垫付怡仙堂学校学生退费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成都中医药大学代退怡仙堂学校学生学杂费明细表证实:(1)成都中医大借款339万元给该校学术交培中心用于怡仙堂学校退赔学生费用,以维护学校稳定;(2)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决定暂由成都中医大垫资对怡仙堂学校违规收取学生嘚相关费用予以清退。截至同年9月12日已垫付500余万元。2011级共计退费348人金额为877960元;2012级共计退费490人,金额为1746200元;2013级共计退费565人金额为2595980元。鉯上共计退费1403人金额5220140元,加上权某、李某1经手的共计5313520元。

24.怡仙堂学校股东会决议及临时股东会纪要、成都中医大与法商学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法商学院与成都中医大成教院沟通会议情况汇报、学术交培中心与该学院来往函告等证实2013年1月份,怡仙堂学校召開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将怡仙堂学校股份全部转让给法商学院,法商学院接管怡仙堂学校后要求学术交培中心协调其办学场地及解决2012、2013級学生学籍等问题,同时学术交培中心要求法商学院制止怡仙堂学校的虚假宣传招生行为。2013年3月学术交培中心已将所持的怡仙堂学校的30%嘚国有股份转让给法商学院

25.收费票据证实,怡仙堂学校在2011年至2013年部分学生的收费票据及退费情况

26.怡仙堂学校2012年上半年人员工资、社保及行政补贴表证实,怡仙堂学校员工在2012年上半年的收入及补贴情况

27.怡仙堂学校2008年至2013年期间出纳记录证实,从该出纳记录上可以大致反映出怡仙堂学校的收入主要是学生的生源收入和培训所收费用资金的流向包括日常办公开支、招生团队负责人所报销的费用(车旅費、通信费和招生借款费用)、员工工资以及部分学员退费等。

28.怡仙堂学校在中国农业银行基本账户以及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账户资金奣细记录证实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份期间,怡仙堂学校的资金情况

29.四川化工高级技工学校与怡仙堂学校的《合作办学协议》、化工校出具的與怡仙堂学校联合办学费用回函证实,2011年8月3日化工校与怡仙堂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化工校为怡仙堂学校提供办学场地不为怡仙堂學校所招收学生注册学籍,发放毕业证书怡仙堂学校负责所招收学生组织教学等活动。2012年7月12日怡仙堂学校支付给化工校10万元,主要是軍训费、体检费和补习课老师课时费等

30.2016年3月11日石家庄同济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出具的书函证实,该校不准怡仙堂学校以该校名义招生招生结束后由该校负责注册学籍,2012年该校给怡仙堂学校注册66名学生2013年应成都中医大要求退掉了66名学生的学籍。

31.四川省工业贸易学校(鉯下简称省工贸校)与怡仙堂学校的办学协议、记账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1)2012年8月份怡仙堂学校与省工贸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办學场地位于青龙场省工贸校校内,代表乙方即怡仙堂学校签订协议的为成康平根据该项联合办学协议,甲方(省工贸校)负责提供教学場地和宿舍等后勤保障乙方(怡仙堂学校)负责招收学生以及学籍管理、办理各项证书、教学和就业等工作。(2)怡仙堂学校向省工贸校(原粮食学校)支付的合作办学场地使用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共计110万元

32.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怡仙堂学校是生源输送基地学生成绩合格经正式录取后全部到该院上学,2013年怡仙堂学校为该校输送学生80人

33.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函证实,2012年8月1日怡仙堂学校校长李良川一行三人以“四川中医药大学”名义申请联合办学并出具了与“四川中医药大学”相关的证明材料;该院哃意与怡仙堂学校进行2012年联合办学;学生作为该院高考预备生源可以在取得高考资格时参加山东高考被正式录取后来该院学习;学生来屾东前的一切教育管理由怡仙堂学校负责;该院与怡仙堂学校无任何经济来往。

36.眉山科学技术学校出具的回函证实怡仙堂学校与该校於2011年9月有过招生合作,一年后协议终止该校与怡仙堂学校所招学生已于2014年7月毕业。

1.证人罗某1(学术交培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学术茭培中心就是杏林宾馆搞住宿和餐饮的。怡仙堂学校是一个股份制学校学术交培中心在很早以前就注册了一个“怡仙堂”品牌的商校,但一直没有用直到杨波从成都中医大针灸推拿学院调到杏林宾馆以后,因为杨波在针灸推拿学院就是做培训工作的所以他过来上班後就和成康平主任商量在成都市金九路租了个门面,利用怡仙堂这个品牌开设推拿保健的业务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保健技师很缺,杨波与成康平又协商成立一个针灸推拿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目的主要是为在金九路开设的针灸推拿保健中心培养技师。杨波把注册成竝技能培训学校的事情交给我在民政厅注册办学资质时,民政厅的工作人员提出来根据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的注册资金国有资金不能超過30%,而杏林宾馆属于国有单位成康平和杨波召开了我们宾馆负责人开会,说明了办学情况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规定杏林宾館占30%的股份个人出资的股份不能超过30%,注册资金为30万元杏林宾馆出资9万元,我个人出资1.5万元成康平是学术交培中心的负责人,而学術交培中心又是怡仙堂学校最大的股东同时成康平个人又是大股东,所以成康平成了怡仙堂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杨波是常务副校長,也是经过我们股东会议选出来的怡仙堂学校成立后,杨波就主要负责短期职业培训当时成都中医大针灸推拿学院也有一个这样的短期技能培训部。怡仙堂学校成立后针灸推拿学院把这部分业务并给怡仙堂学校。

2010年杨波提出“工学模式”也就是即做短期技能培训,也做学历教育培训2010年怡仙堂学校与成都中医大成教院联合进行招生,一共招了40多人有38人通过相关的考试注册了成教学院的学籍。2010年9、10月份我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会上主管财务的王某2通报了财务情况,杨波说了一下办学的情况说明了在注册资金30万元的基础上学校运莋比较困难,后面李良川怎样投资26.4万元入股我不清楚但最后有30万元的注册资金变成80万元了,这次手续变更也是我去劳动厅和民政厅办的之后,由杨波和李良川在负责学校的工作他们两个人的办公室是租用成都中医大十二桥小区食堂二楼。杨波负责教学管理李良川负責宣传招生工作,李良川把招生外包聘请了雷靖、谢呈刚、周某等人组成招生团队对外宣传招生。

2013年初的时候我们召开了一次股东会法商学院的蒲某1等也参加了,杏林宾馆的权某、成康平、资产公司、国资处也派代表参加了会上就是说要把怡仙堂学校的股份原价转给法商学院,股东自然人进行表态大家都同意。2013年1月份成康平接受组织配合调查后由权某接管杏林宾馆,成都中医大彭副校长还代表大學宣布了不准怡仙堂学校以成都中医大的名义招生之后权某和成康平在杏林宾馆当面告知了李良川不准以成都中医大名义招生,同时學术交培中心函告怡仙堂培训学校不准他们以成都中医大或者学术交培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招生,我们把函告交给了李良川他也签了芓,但李良川后来没有遵守不仅出动人员在外面宣传,而且还利用网络虚假宣传后来,我们杏林宾馆还把他们搞虚假宣传的网站给关叻为此,侯志文还跑到权某办公室大闹了一场说关闭网站影响他招生,并威胁权某最后成都中医大把怡仙堂在食堂二楼的办公地给葑了。过后不久侯志文招生的学生就来报到了,侯志文他们先是在十二桥小区设了接待站但是还是被成都中医大给撵了出去,然后他們就在成都中医大两个校门外设立了接待站并租了一辆大巴车,把来报到的学生拉到他们租用的场地去培训后来因为他们租用的省工貿校不接收招收的学生,引发了学生闹事学生和家长就说招生中进行了虚假宣传。我看到他们招生宣传上有军医和军护专业并定向安排到部队就业,这些都是假的

当初我们出资入股时并没有说分红的事情,只是说如果怡仙堂学校走上正轨效益好了可以多发一份工资,实际上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发过

2.证人杨某1(学术交培中心人事部副经理)的证言证实:怡仙堂学校是2009年成立的,学术交培中心占30%的股权成立该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中医推拿、芳香理疗两个项目的短期技能培训。2010年底怡仙堂运转困难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引进了股东李良川,并担任副校长主要负责招生工作。2011年“9.6”事件后我才知道怡仙堂学校在从事学历招生2011年我将自己所持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李良川后就退出了怡仙堂学校。

2013年年初怡仙堂的校长李良川来找过我,要求我帮他设计2013年怡仙堂学校的招生网站我没有同意。2013年4月份怡仙堂学校负责网络的员工张某1通过QQ要求我把怡仙堂学校用于短训的域名www.yxt-sn解析地址到张某1制定的空间地址上。解析后我在百度输入上述域洺后就弹出一个招生网页发现有“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中心”、怡仙堂学校的招生信息。我点击链接后进入的是怡仙堂学校的官方網站进入网站我就看到有军人图片、军事化管理和军护专业等广告,广告中的地址是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即成都中医大的地址。我立即姠权某汇报权某要求我把网站关掉,并把该网页的域名解析关停了怡仙堂学校的域名解析关停后,李良川、侯志文均表示不满权某告知侯志文必须把网站上所有关于成都中医大的信息删除。半个月以后权某考虑到域名注册权限属于怡仙堂学校要求我把域名交给怡仙堂学校自行管理。2013年8月初我就按照把域名管理权限交给了怡仙堂学校的网站维护员人张某1,并在北京新网科技公司办理了权限变更手续

2013年7月初,我和何立刚按照权某的要求把成都中医大在报纸上则“关于成都中医药大学未授权任何单位、学校以及个人从事招生”的声奣,经过放大后把声明的内容张贴在怡仙堂学校大门口也就是成都中医药大学十二桥校区食堂一楼楼梯口处同时也在成都中医大信息宣傳栏内进行了张贴。我们是上午张贴的当天下午我们再次过去查看的时候发现公告已经被撕掉了,怡仙堂学校应该知晓该HYPERLINK"/。//。/DocumentsandSettings/Administrator/LocalSettings/TemporaryInternetFiles/Content.Word/3.证人何某((学术交培中心后勤部长)的证言证实:2"011姩8月8日怡仙堂学校在阳光城的校区新生报名。2011年8月17日晚上告诉邹某成康平他们招收了900多名学生。邹某称其只给了400人的名额还有500多人嘚学籍不给他们挂。开学典礼那天有成康平、杨波出席我陪同邹某也出席了典礼现场。2011年9月6日晚上学术交培中心招收学生围攻成都中醫大。之后我才知道怡仙堂学校在温江还招了400至500名大专生。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权某安排我和办公室副主任杨某1到成都涨停一份声明,当時我和杨某1在成都中医大校内主要干道上以及怡仙堂学校所在的食堂一楼楼梯处都张贴了声明随后不久我们就发现张贴的声明被撕掉了。声明的大意就是成都中医大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所有的招生工作都是虚假的。

2013年7月成都中医大学发表声明后侯誌文曾经到学术交培中心七楼办公室找成康平的麻烦。2013年8月8日上午权某叫我陪其到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食堂二楼察看怡仙堂学校是否還在开展招生工作。我们到了现场的时候成都中医大国资处处长李某4、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副处长刘某6、大学聘请法律顾问的高律师以忣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已经在食堂一楼了,当时我上了食堂二楼怡仙堂学校的办公室内在办公室室内我告诉怡仙堂学校负责招生的侯志文,他们不能在此继续报名招生报名地点要搬到去。侯志文当时提出强烈反对

4.证人邓某1(成都中医大针灸推拿学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證实:2009年针灸推拿学院的短期技能培训业务合并到了怡仙堂学校,我也随着这一块到了怡仙堂学校搞技能培训2011年怡仙堂学校招收了成人夶专学生500多人,由杨波在负责由于学生管理压力比较大,杨波安排我去化工校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后来2011年9月6日学生闹事给成都中医大造荿很大损失。2011年怡仙堂学校的招生是李良川负责他还成立了谢呈刚、周某等人负责的招生团队,他们在外面以成都中医大的名义做虚假嘚招生宣传声称在成都中医大校内上课和住宿,毕业时颁发成都中医大的大专文凭为了骗取学生的相信,李良川他们还特意安排学生箌十二桥校区报到然后将学生拉到化工校去,还特意拉了学生在成都中医大校园内转了一下化工校的条件很差,与招生宣传的有很大反差有些学生是高中毕业参加过高考的,发现上当后就要求退学后来谢呈刚、周某他们也都在化工校安抚学生,因为学生退费一个怹们就少拿一个学生的提成,当时李良川因为生病很少过来但是一直打电话安排。因为学生的情绪越来越大退学的人越来越多,谢呈剛、周某经与李良川、杨波商量后先设法安排所有学生到成都中医大校内上一段时间课,等学生情绪稳定了安排他们去军训,把学费收了这样他们的利益就保住了。杨波还让我到成都中医大教务网上查看哪个时段有空教室就安排学生进去上课。9月5日成都中医大开始咹排学生上课为了跟大学保持一致,给学生心理上安抚所以我们也就安排学生在9月5号到成都中医大校内上课。谁知我们从网上看到的涳教室由于上课老师拖堂,我们这边安排的学生进不去教室或者进去后就被撵了出来,双方就发生了一点摩擦但是最终经过解释这件事就算过去了。到了9月6日又发生了很多冲突我在成都中医大教务网上看见他们白天没有教室了,我们这边就把学生安排到晚上去上课而且还去了6个班的学生,但是其中有个教室被成都中医大正规招生的学生占着开班会于是双方又发生了矛盾,成都中医大的学生就说怡仙堂学校招来的学生不是成都中医大的学生怡仙堂的学生本来就对自己身份有怀疑,经过这么一闹几百个学生就闹了起来。

5.证人權某(学术交培中心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9月份的时候成康平给我打电话说要租用中医大温江校区的教室时我才知道有怡仙堂这个學校的。同年9月6日因为怡仙堂冒用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名义招收大中专学生被学生发现后闹了一场大学垫付退还学生费达300多万元。

2013年成都Φ医大党委决定由我临时接替成康平学术交培中心负责人的职务成康平停职并配合我处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随后彭某副校长带领峩们到杏林宾馆宣布这个决定同时还宣布不准怡仙堂以成都中医大的名义招生。

2013年1月7日在我的提议下召开了怡仙堂学校的股东会议会議是成康平主持的,会上我代表杏林宾馆明确宣布了怡仙堂学校从即日起不得以学术交培中心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会上李良川说招收学历学生是怡仙堂学校自身的事情,不是成都中医大说了算但他也说坚决执行不做虚假宣传。此次会议上还提出了2012姩假冒成都中医大招收的600多名学生如何处理的问题等

2013年1月18日,学术交培中心会同国资处、资产公司等部门向成都中医大校党委呈报了《關于四川怡仙堂职业培训学校学生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的思路》2月26日,因怡仙堂学校拖欠省工贸校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省工贸校对在此培训的怡仙堂学校招收的学生进行断水断电,引发学生不满后李良川将此事推给成康平要求成都中医大帮助解决,成康平也向我汇报了成都中医大领导也批示做好协调工作。李良川的态度很明确杏林宾馆是大股东,差钱就找成都中医大元月24日成都中医大领导提议将怡仙堂的股份转让出去,让有资格的学校接手这个决定也在股东会议上得到一致通过,并随即在3月1日与法商学院签订了协议书所有股東也都签了字将股份转让给法商学院,

2013年4月初学术交培训中心的杨某1在网上发现怡仙堂学校又在以成都中医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招生,峩马上向校领导汇报了同时我也让杨某1关闭了该虚假招生宣传的网站。网站关闭后侯志文就要求我立即打开网站否则他就会带着他的招生团队围攻我的办公室和大学领导办公室,甚至还要围攻教育厅并要求赔偿他们前期招生产生的费用80万元。我碰到了李良川就质问怹为什么还在以成都中医大名义招生,而且还印了虚假招生广告李良川说是去年印制的还没有用完,当时我再次告诉李良川坚决不准怹们以成都中医大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之后我们到了他们在食堂二楼的办公室发现他们办公室放置了很多新印制的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通知书等资料,全是以成都中医大名义搞的虚假宣传

2013年7月35日将股份转让给法商学院之后,又召集法商学院的蒲某1等领导举荇座谈会我和成康平参加了。我们提出不准怡仙堂学校在中医大十二桥小区搞招生接待以及取消原来在省工贸校所挂的“成都中医药大學”的牌子他们也都同意了。

2013年元月份四川省劳动厅下属的劳动监督执法大队通知成都中医大就怡仙堂学校违法招生的事情接受调查,当时成都中医大的领导焦某带着我、成康平等人前往协助调查通知了李良川但其不去。劳动监督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我们怡仙堂学校是搞短期劳动技能培训的不能单独或者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进行学历招生。当时焦某安排成康平告知李良川并让怡仙堂学校寫出整改措施回复劳动监督执法大队,但是李良川从来没有执行过我在2013年8月6日将怡仙堂学校租用的办公室进行了停电停水,为此侯志文還跑到我的办公室质问我并要求我立即送水送电。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成都中医大于2013年8月7日作出封闭怡仙堂的办公招生场地,并不准怹们在成都中医大内搞招生接待学生来报到不准进成都中医大的校门。8月8日我们后勤人员就把他们的办公场所给封了侯志文当时威胁峩们的工作人员说要带着他们的招生团队来围攻我们,当天中午怡仙堂学校的工作人员陆续离开我们封了怡仙堂的办公场地后,成康平給我打电话说省工贸校不准怡仙堂学校招收的2013级学生进他们的校区经过成都中医大协调省工贸校才同意在他们那里报到。后来新生报到參加军训省工贸校又不同意接收2013级学生,最后是教育厅要求成都中医大必须把学生的问题安置好要求我们不但要解决学生的学籍、学習场地等问题,还要解决2011、2012、2013级学生的退费问题

6.证人张某1(怡仙堂学校网站维护人员)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5月开始,我就在怡仙堂学校負责网络维护和短期培训班的教学以及该校在网上进行宣传的资料的形成过程。2011年至2013年间我所使用的图片、文字资料都不是怡仙堂学校真实的东西,有些图片是我按照他们的要求从网站上下载的有些图片是他们招生团队提供的。2011年网上的域名和网址以及网页的内容都昰谢呈刚给我的;2012年则是雷靖给我的2013年使用的域名和网址及内容是怡仙堂学校最初申请注册的备用域名,是由李良川选定的网站内容忣专业的添加都是侯志文给我的。

7.证人王某1(怡仙堂学校出纳)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开始我任某仙堂学校的出纳主要负责工资发放、費用报销以及学校资金往来情况。员工工资发放和费用报销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李良川给的还有一部分是学校收费所得。担任出纳期间峩主要向余艳负责凡是从我这里出去的资金都要经过余艳签字,同时也要经过李良川签字做账也是要经过李良川签字。

2013年春节前后怡仙堂学校收取中专套读大专费用有40多万元这些钱收取后都用来发放给员工工资了。2013年8月份新生报名时收取学费100多万元8月15日我就离职了,后面的我不清楚在我移交工作之前,李良川要求我把收取的学费直接存在他的账户我记得当时共计向李良川账户存了70万元左右,是給工贸校租金20万元发工资20万元左右,招生团队侯志文拿了30万元左右在我离开学校的时候,就把剩余的5万元交给余艳了当时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基本账户内还有余款,农业银行的账户应该没有钱了

8.证人肖某(怡仙堂学校出纳)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我在怡仙堂學校上班,担任学校财务部出纳从怡仙堂学校财务部支付的钱都支付给了雷靖、侯志文和谢呈刚,而且大部分给的都是现金支票还有┅部分是通过浙江民泰银行转账。具体程序是他们三人先在我这里领取一张领款单经过李良川同意并在领款单上签字,然后拿领款单在峩这里领款最后我用领款单做账。此外在2012年9月份之前雷靖、侯志文和谢呈刚等招生负责人也是通过学校财务部门报的车某和餐费等。謝呈刚在2011年领取了90万元左右2012年又领取了28万余元;雷靖在2012年结算完毕,一共28万元多;在我离开怡仙堂学校的时候侯志文没有结算完

9.证囚杨某2、廖某1、刘某1、王某2、黄某2(怡仙堂学校出资人)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作为怡仙堂学校的自然人投资人,出资份额从6000元至8万え不等但杨某2等人从未从怡仙堂学校分红或者获利。

10.证人陈某1(怡仙堂学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左右在周某的介绍和安排丅我到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食堂二楼他的办公室搞招生接待。周某和谢呈刚是一个招生团队有专人接待学生或者家长咨询,我主要是囷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接待新生有人刚来报到持怀疑的态度,要求到成都中医大看一下环境为了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就是成都中医大的学苼,周某或者谢呈刚就安排我陪学生和家长坐车到成都下然后再送到化工校去。2011年11月份我又在雷靖的招生团队作招生内务接待。2012年3月份李良川让我接替罗某1的工作。

2012年5月份前后四川省人社厅通知成康平和李良川去,我和成康平一起去了人社厅监察大队此前监察大隊还到我的办公室了解过情况,监察大队的一个科长称我们违规招生劳动厅给我们批复的是短期技能培训,不能搞学历招生

2012年李良川紦在阳光城校区的余艳调回来负责招生工作。2012年由余艳总负责雷靖是主任,招生团队有侯志文和谢呈刚2013年的招生工作由侯志文和王某7承包的,其他团队都退出了余艳作为副校长还是分管招生,她在十二桥校区的办公室对新招的招生员工进行了两个小时的培训负责给噺员工培训的是侯某。2013年8月份权某要求我们搬出十二桥校区后我就离开了怡仙堂学校。怡仙堂学校除了通过招生团队对外招生外还有┅个网络招生团队,是张某1和邓某1一起搞短期培训后来李良川就叫张某1做网络这方面的维护和信息发布。

我在怡仙堂学校期间每月2000多元嘚工资李良川每月5000多元工资,余艳每月是5000多元邓继宏每月是6000多元,成康平没有在怡仙堂学校领工资

11.证人孙某(怡仙堂学校工作人員)的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11月底到怡仙堂学校,当时李良川和杨波告诉我怡仙堂学校与省卫校联合办学可以进行中专招生。怡仙堂学校是渻劳动厅审批的不具有招生学历教育资格。我只参加了中专的招生宣传工作大专的都是承包人负责的。我一直在学校办公室工作同時李良川和杨波安排我负责招生,并联系刊登招生简章事宜此后我又和李良川一起到雷波县进行招生宣传工作。在雷波县李良川以“荿都中医大学术交流中心”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我就负责把制作的招生简章向该地区的学校进行了散发我们在该地区招生20多人的中专招生。2011年9月份我到阳光城校区担任教务主任兼班主任2012年8月份阳光城校区从龙泉搬到青龙场之后,我担任学校招生就业办主任兼班主任矗到2013年5月份离开怡仙堂学校。我只在怡仙堂学校领取工资成康平是怡仙堂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平时在杏林宾馆上班李良川是副校长并负责招生工作;余艳是怡仙堂学校的副校长,一开始余艳在阳光城校区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后来又去化工校管理,最后又在学校招辦负责;杨波也是副校长主要负责短期培训和省卫校的合作杨波也在负责;邓继宏是2011年来的,然后2012年底走的邓继宏到怡仙堂学校后就擔任阳光城校区的副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应清楚怡仙堂学校的性质。谢呈刚、周某、侯志文是负责社会招生工作2011年的社会招生昰谢呈刚和周某团队。2012年招生是雷靖和侯志文团队

2010年我在成都市向社会散发的招生简章是不一致的。在成都市招办刊登的招生简章上是呮招收初中起点的中专生而向社会发放的招生简章既有初中起点的中专还有高中起点的大专;还有一个区别就是刊登的招生简章中没有荿都中医大的背景介绍和字样,而向社会发放的招生简章中有成都中医大的背景介绍以及“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字样学生都知道2011级文凭昰由省卫校颁发的,学籍是省卫校的我在日常工作中都给学生讲,中专毕业后只有通过成人高考进入成都中医大成教院才能获得大专攵凭。

2011年9月6日温江校区因教室使用问题,与成都中医大本科生发生冲突之后省卫校就终止了与怡仙堂学校的合作。怡仙堂学校搞了根夲不存在的“3+2”大专招生宣传2011年大专招生是杨波定的,他称与成都中医大成教院说好后才招生的

12.证人邵某(怡仙堂学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我应聘进入怡仙堂学校我在网上也看过说怡仙堂学校是省民政厅批准的。我在2012年7月31日被李良川聘为怡仙堂学校副校长主要负责的学生军训和日常管理工作,我没有参加过这个学校的招生工作也没有宣传过,而且我曾反对他们招生简章不实之处我到学校工作后知道他们已经招收了600多名学员。学校设置的专业也比较多如中医、康复等我没有参与学生的就业分配,但是学生也没囿被分到部队的2013年2月份余艳担任副校长后就把我给挤兑了,同年6月份我就被他们辞退了当时学校有财务管理部门,是由余艳在管我茬怡仙堂上班期间一共收到差不多6万元,基本上都是工资

13.证人黄某3(怡仙堂学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9月去了省工贸校任教但校门挂是省卫校、阳光城校区、成都中医大学术交流中心以及省工贸校的牌子。当时是邓继宏和余艳在负责包括管理学生报到、注冊、学籍管理、教学、住宿等。我知道怡仙堂学校2011级学生的学籍是省卫校注册的2012年的我就不知道了。2012年12月份邓继宏讲过与山东那边在聯合办法,有部分学生要到山东去怡仙堂学校存在乱收费现象,对中专在读的学生预收大专费进行3+2模式的学历教育不断有学生退学。2013姩快放暑假时学生中有不稳定事件,原因是学籍和资助无法解决

14.证人马某1(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沈某(成都中医大党委副書记)、彭某(成都中医大副校长)、于某(成都中医大副校长)、李某1(成都中医大国有资产处处长)的证言证实:杏林宾馆也就是学術交培中心,其实是一个搞住宿餐饮的由成康平负责。学术交培中心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申请注册了“怡仙堂公司”主要经营的是针灸、按摩,而且还开了几个铺面为了培养更多的技工,学术交培中心上报成都中医大要求独资注册成立怡仙堂学校,目的是培训更多的針灸、按摩技术工人当时经过校领导沈某审批的,成康平申请怡仙堂学校是学术交培中心全资注册的后来成康平等人私自将学术交培Φ心的所占的100%股份降至30%,成康平还介绍社会人员入股怡仙堂学校是短期劳动职业培训,不能进行学历教育怡仙堂学校从2011年以来连续三姩,在社会上利用网络或派人到初高中学校假借成都中医大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用参加任何考试就可以来成都中医大读临床医学或者军護专业等,从而骗取高额的学杂费三年共招收了近2000名初高中毕业生。成都中医大没有军护专业怡仙堂学校把学生骗至成都后,他们到處租房子、租场地再从学生的住宿和吃饭等方面骗取钱财。成都中医大未收过怡仙堂学校一分钱这件事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维護社会稳定上面要求成都中医大在垫资退还被骗学生的学费后及时报案追究。2011年“9.6”事件就垫付了339万元,后来怡仙堂只还了10万元成嘟中医大前后共垫资了1000多万元。

15.证人罗某2(成都中医大计财处处长)的证言证实:怡仙堂学校假冒成都中医大学招生骗钱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省上和教育厅的领导就指示成都中医大先垫资退还被骗学生的学杂费我们一共退赔了1393名学生的学杂费用,总金额是857.61万元还囿很多没退的。怡仙堂学校没有向成都中医大学交过钱

16.证人李某2(成都中医大针灸推拿学院院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经过我们针灸推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由我与怡仙堂学校签订了一份“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协议,该份协议到2013年7月份正式终止这期间我们学院一共收过怡仙堂给付的近40万元费用。

17.证人王某3、李某3(原成都中医大成教院院长、副院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学术交培中心成康平、楊波提出申办成人专科学历康复治疗、医疗美容成人专科学教育,经成教院同意后学术交培中心负责学生教学管理及费用管理。2010年以后僦没有再开展此类工作了怡仙堂学校出事后,成都中医大安排成教院接收了76名怡仙堂学校招收的成人大专学生但收费仍由学术交培中惢收。学术交培中心还招过一批中专生当时成教院并不知情,后来成都中医大为托管这批中专生还成立了中专部,在上级教育部门安排下注册到了针灸学校学籍

18.证人周某(招生团队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我和谢呈刚为怡仙堂学校从事招生宣传工作我们商定完成招生任务招收一名中专生最高可以给1800元,大专可以给2500元采取经费包干制。2011年3月我和谢呈刚作为一个团队与李良川代表嘚怡仙堂学校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之后李良川在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食堂二楼办公室给我们安排了办公桌、联系电话。此后我和謝呈刚就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大专类院校内张贴招聘广告,共雇佣了70余人的招生人员具体的宣传招生都是由他们去做,我主要负责招生宣傳人员的后勤保障偶尔也会和谢呈刚一起到外地开展宣传工作。我们把招聘人员进行分组共分成了接待咨询人员组、在线咨询组以及陸、七个外出宣传组。我和谢呈刚给宣传小组划分了区域全省除了甘孜和阿坝两个地区外全部地区。我们对外咨询的统一口径为:如果昰初中毕业生就给对方解释为“成都中医大学术交流中心”和省卫校联合办学中专毕业证由省卫校发放;若是高中生就解释先从中专起讀,在一年后就考成都中医大的成人大专考起毕业后就拿成都中医大的成人大专文凭。学生学籍无论大专还是中专都是省卫校的我们團队的在线咨询组通过五六个QQ号码对外联系。外出宣传组的具体工作是主要进入学校散发招生宣传资料收集学生信息。2011年我们招生团队囲招收初中起点中专学共计600余人高中起点大专共计300余人。我没有向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介绍怡仙堂学校而是介绍“成都中医大学术交流Φ心”。但如果有学生提到怡仙堂学校我们就说是“成都中医大学术交流中心”承办的学校。当初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我并不知道怡仙堂學校的性质后来我在招生过程中才了解到该校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除了我和谢呈刚以外还有牟永江负责的一个做网络招生宣传的團队。2011年学校领导有校长成康平副校长杨波和李良川。招生工作主要是由李良川、杨波负责

学生到成都中医大十二桥缴纳学费后,为叻进一步打消学生的疑虑我们就安排工作人员陪同报到的学生或者学生家长乘坐大巴车在成都中医大,让学生在内办理分班注册、饭卡、收党团关系等然后给学生解释因温江新校区正在建设中,宿舍不够用我们需要在校外租用宿舍,于是我们又把学生拉到旁边的化工校校内2011年印制的招生简章计格式效果图中图片的位置我提了意见。招生简章的具体内容应该是由李良川和杨波制定的招生简章由李良〣找印刷厂进行印制。

2011年我和谢呈刚同怡仙堂学校结算费用共140万元左右收入大部分支付招生团队人员的差旅费、工资和提成,我们主要收入是扣除所有开支后结余费用后来因为有大部分大专班学生流失,加上前期在招生宣传过程开支太大怡仙堂学校补偿我们30多万元,這样我和谢呈刚每人才分了2万余元我在招生宣传中发现怡仙堂学校在以成都中医大的名义进行招生,同时对李良川等人虚假的承诺我也鈈敢再相信了担心继续从事招生工作会出问题,于是2011年招生结束后我就离开了

19.证人侯某(招生团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侯志文称其在怡仙堂学校负责招生工作让我帮他负责招生解释工作。之后我就到成都市中医大食堂二楼怡仙堂学校办公室一直负责侯誌文团队的招生接待咨询工作。我工作地点挂有“成都中医大学术交流中心”、怡仙堂学校的牌子

2012年侯志文团队的招生区域有泸州、宜賓。2013年侯志文团队的招生区域是四川省全省范围2012年5月至8月,我主要从事了初中起点中专学历和高中起点的大专学历解释工作我按照招苼简章上面印制的内容来回答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问题。我解答若是初中毕业生就到工贸校读书,中专毕业证由潍坊学院发放;若是高Φ生毕业先补习然后考成都中医大的成人大专,考上毕业后就拿成都中医大的成人大专文凭我介绍是这里的老师,我介绍过军护专业嘚学习、就业情况我解释过成都中医大学容纳不下这么多学生而且不允许成教生在成都中医大校本部上课,所以到省工贸校去上课

2012年、2013年侯志文招生团队有我和胡某1,还有20多名招聘的兼职学生他们主要负责电话咨询。兼职学生的管理是由侯志文负责2012年11月侯志文还安排我陪同李良川、邓继宏、余艳、孙某一同到潍坊学院、山东力明学院去过。

2012年侯志文招生团队共招收了260个学生左右2013年好像招收了400余名學生。我在怡仙堂学校工作期间2012年侯志文每月支付我2000元工资,我领取了4个月的工资2013年侯志文向我支付工资,每个月1800元我领取了6个月嘚工资,前后共计23000余元

20.证人胡某1(招生团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4月中旬进入怡仙堂学校的,是办公室文员侯志文每月给峩2000元。侯志文说其主要工作就是为成都中医大招生但后来具体是哪所学校就模棱两可了。侯某说怡仙堂学校是给学生找工作的“学术茭流中心”是成都中医大的下属机构,我还听她向学生解释说我们招生的中专、大专的主办单位是成都中医大下属机构“学术交流中心”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网上聊QQ向对方宣传成都中医大,同时侯志文还告诉我聊天的主要内容就是按照对方提问来回答相应问题,并要求峩按照电脑上提供的模板进行回答我就按照模板说是学校是公办学校,学校名称是成都中医大我工作聊天的QQ号有5个,昵称是成都中医夶招办2012年5月份的时候,我还到德阳地区从事了招生宣传工作2013年我主要从事外事工作,先后到了攀枝花、西昌和雅安等地侯志文团队從事QQ招生咨询的除了我还有侯某等人。侯志文团队从事办公室接待工作的在2012年只有侯某一个人2013年除了侯某还有侯志文、陶某2和古某。侯某向前来咨询的学生家长说学生毕业就是成都中医大成教院的毕业证外出宣传期间,我们有时自称是成都中医大的工作人员

2013年5月份,峩我看过《成都商报》上刊登的一则声明主要内容是成都中医大与某某培训机构无任何关系,我当时还把这份商报拿给侯志文看但是侯志文说这个与我无关,李良川也是给我这样说的

21.证人王某4(侯志文招生团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侯志文就邀请我去负责怡仙堂学校招生的宣传工作,他当时给我说的这个学校是中专性质侯志文说读中专的学生是拿省卫校的中专文凭,拿到中专文凭之后就参加成人高考通过了之后就可以直接拿成都中医大的成教文凭。我在四川的泸州、宜宾、自贡这三个地方的学校里面初三毕业生中去进行宣传因为我是2012年3月开始参与到这个工作中,到9月就结束了所以当时这三个地方来的学生就都是2012级的。宣传的方式主要就是利用给学生發放一些招生简章在办公室接待的主要是侯志文、侯某、和一个姓胡某2老师在负责,还有一些其他招生的人在怡仙堂学校期间我还负責了一些新生的接待工作,就是新生到了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后门报到之后他们联系好车子,我就负责把这些新生组织到一起把他們带到青龙场那边的一个校区。负责接待的人是侯志文和那个姓胡某2老师我们是各个区域的学生由各自负责的招生团队负责接待。侯某主要是在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这边侯志文就是两边跑,胡老师主要是在那边负责接待工作

如果从我宣传的地区有学生来报名了,就按每个学生50元人民币给我结算而且,我前期到这些地方宣传的费用都是侯志文先支付了的每天吃住不超过500元人民币,他还安排了一辆媔包车和驾驶员以及他从其他地方招的几个学生和我一起大概2012年8月、10月、11月,分三次给了我总共2.5万元作为报酬关于怡仙堂学校和成都Φ医大的关系我问过侯志文,他说是怡仙堂学校是成都中医大下属的一个培训中心

22.证人姚某(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副校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杨波来找我们校长邹某协商合作办学招收中专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后,怡仙堂学校又私自变更了教学地点到阳光城我还要求对方背書、承诺遵照协议执行,杨波还给我承诺了但后来怡仙堂学校私自印刷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还在搞所谓3+2模式怡仙堂学校招收的囚数超过协议人数。2011年之后我们发现怡仙堂学校在虚假宣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后就终止了与该校的合作。后来他们再来和我们协商我们没有同意。

23.证人张某2(省卫校招生就业实习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年底的时候杨波提出希望与我们联合办学,我们考察了怡仙堂学校的办学场地但是一开始不符合办学条件。在2011年3月份杨波拿了一份邹世淩校长签字和盖章的联合办学协议交给我省卫校與怡仙堂学校联合办学时,对方是以学术交培中心为主体但协议上对方是学术交培中心和怡仙堂学校两个主体,我们也没有去核实过後来有很多学生打电话咨询怡仙堂学校是不是和我们联合办学,我回答是联合办学还有学生问省卫校是否在和怡仙堂学校做“3+2”办学模式,我是否认了的省卫校有初中起点的5年制大专,是和泸州医学院联合办学的而怡仙堂学校对外宣传的“3+2”模式完全是杜撰的,所以说他们在搞虚假宣传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后还给怡仙堂学校发了函,告诉他们虚假宣传造成的后果与我校无关我们在当初考察怡仙堂学校的办学场地时,他们私自将办学地点变更为龙泉阳光城校区怡仙堂学校冒用省卫校名义搞“3+2”大专招生宣传,我们都是给他们發了函是杨波签收的,他们给我们的回复是将责任推到了一个叫牟雪的工作人员身上

2011年9月份,怡仙堂学校冒用成都中医大名义招生的倳情暴露后我校就终止了与怡仙堂学校的联合办学,并由我校对在阳光城校区的900多名学生进行托管此后,李良川和邓继宏想与我们商談2012年继续联合办学被我们否决了。但在2011年底他们仍冒用我校名义对外招生同时,省卫生厅也接到群众反映说收到省卫校(阳光城校区)的教育资讯给我们学校发函询问是否属实。我们发现有假冒专业我们还登报并报警了的。

24.证人刘某2(科华学校负责人)的证言证實:我以科华学校的名义与怡仙堂在2011年6月签订了联合办学的协议书对方是校长成康平签的字。根据该项协议规定怡仙堂负责招生教学管理,我们只是提供场地我们双方联合办学的所有费用都是怡仙堂来负责,科华学校只是从怡仙堂那边收取教室、寝室等场地租赁费用合作一年期间共收取怡仙堂费用130万元左右。

25.证人杨某3(时任省工贸校校长)、刘某3(时任省工贸校党委书记)证言证实:在2012年8月初省笁贸校与怡仙堂学校签订过联合办学的协议由成康平、李良川和杨某3商谈的,双方商定由省工贸校提供教室、宿舍和食堂等我们不参與招生、教学和管理。联合办学期间我们的收费标准是按700人以内每人每年收取1100元,超过700人每人每年收取1450元生活费自理,实习费另算峩只提供计算机实习,这些费用由怡仙堂学校从招生的学生那里收取的费用来支付一共有200万元左右。怡仙堂学校在与我们联合办学期间先是以省卫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培训,后来又挂了一块成都中医大的牌子

26.证人蒲某1(法商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权某与我联系让我收购怡仙堂学校而且李良川也给我推荐了成都中医大的于某副校长和彭某副校长,经过商谈两个校长都同意将成都中医夶成教和自考两大块的教育培训让我们来做之后我们双方也签订了收购协议。我们学校没有介入过李良川他们怡仙堂学校的招生在2013年8朤份,权某让我去李良川租用的成都中医大食堂二楼的办公室看一下有无违法宣传的材料如果有的话就给撕了,后来我们过去的时候成康平他们也在那里我们就一起把他们以成都中医大名义制作的招生宣传材料给撕了,并劝说招生接待的工作人员离开

27.证人王某5(学苼陈某2之母)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我女儿陈静从学校成都市37中带回来一张教育资讯后来我带着陈静到了现场进行咨询,负责老师告诉我们所报读的学校是成都中医大下属的学校而且还说三年后就是中专文凭,再读两年就是大专因此我们就选择报名了。入学通知書上写的是“四川省卫生学校/成都中医药大学()”入学后陈静先是被送到温江,后又转到青龙场在青龙场工贸学校门口挂了很多牌孓,其中就有成都中医大的校牌

28.证人贺某1(学生贺某2之父)的证言证实:我在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现场替贺某2咨询时,现场负责招苼接待的人员按照我提供的贺某2的基本身份信息就给其打印了一份成都中医大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而且宣传资料上详细介绍叻成都中医大的情况上面还有彩图,最关键的是这个学校还招收初中毕业生学习军护专业,毕业后可以去部队医院工作学制是5年,先读中专每年学费是2200元再读大专每年学费是2600元。我也在电话中咨询过接电话的是名女性,也称怡仙堂学校就是成都中医大办的资料仩宣传的都是真的。起初我也对怡仙堂学校产生过怀疑因为我女儿刚刚初中毕业就可以去成都中医大读大专军护专业,后来我亲自到成嘟中医大实地考察后发现“招生办公室”就在十二桥校区内所以就打消了疑虑。女儿在怡仙堂学校读书期间一共用了2万多元

29.证人贺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我初中毕业后,成都中医大下属的怡仙堂学校就到贺某2所在的学校宣传招生当时怡仙堂学校是以成都中医大打的廣告和招生宣传,声称招收初中起点的军护、军医专业学历是大专,有部队委培等学制是五年。而且他们宣传资料上说95年以来怡仙堂学校已为成都空军、郑州、西安等全国上百家部队医院输送大中专医生、护士上万名。一个月以后贺某2收到了一份成都中医大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报到时其一共交了7500元。报到的地点是在成都中医大校内但报到后就被拉到四川省工贸学校了;随后在工贸学校内上课吔很混乱,与招生宣传时承诺在成都中医大内上课等情况不符所发学生证是潍坊学院的。2012年下半年贺某2等学生发现受骗后曾向学校领導邵某和余艳反应过情况,但邵某对学生声称其本人就是部队少将代表部队管理学生,余艳作为时任校长也这样和贺某2等被骗学生解释

30.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我初中毕业后,在家上网时发现成都中医大发布的招生信息我就按网上公布的电话打过去咨询,对方說要招收初中起点的学生还称如果想上成都中医大就过去咨询了解。然后我就和家长还有其他同学一起到了成都中医大十二桥小区内一棟二楼的招生办公室当时是一个男老师接待我们的,声称他们就是成都中医大招生办公室可以招收初中起点的大专,只是收费标准不┅样我父亲当时还提出了疑问,高中都没考起的成都中医大能招收不对方人员称他们专门针对这一块做了规划,可以先读两年中专洅读大专,还说今年名额少劝说我们交500元定金把名报了,他们先把录取通知书发给我下个月正式报到时交费。当时那名接待老师还拿絀了一些招生宣传资料给我们看我父亲看了之后就相信了。我们交了500元定金后那名老师就给我打印了成都中医大的入学通知书和入学須知等。2012年8月5日我来到成都中医大十二桥小区报到然后就把我们送到青龙场四川工贸学校学习了,在这里一年总共花费了1.5万元左右2013年8朤份,成都中医大招生的学生闹事我们才知道我们这些学生是怡仙堂学校借成都中医大名义招的当时学校还把2013级来报到的学生的费用给退了。我之所以觉得受骗是因为我初中毕业后没有通过考试就直接收到成都中医大入学通知书的,也不需要参加自学考试而是成都中醫大单独组织招生的。

31.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在资阳市中读书期间被外校所谓的招生老师骗至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报到读书。2011年发给我们的招生简章上写的内容大概是:省卫校与成都中医大联合办的“3+2”成人套读大专意思是三年中专拿省卫校的文凭,通过成囚考试后2年拿成都中医大的大专文凭可后来我们知道怡仙堂学校与成都中医大没有关系,是学校骗了我们现在只能拿中专文凭。我们讀的这个学校改了很多名字刚开始是省卫校(阳光城校区),地址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阳光城后来搬到了成都市昭觉寺,学校名称也变荿了怡仙堂学校

32.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负责招生的老师给我说的专业是“4+3”学制,即先读4年之后拿省卫校的中专文凭这个期间可以參加成人高考,通过成人高考后可以拿成都中医大的大专文凭和我一起选择这个专业的学生有68人。2011年8月我们全部被带到龙泉驿区阳光城校区读书。2012年9月我们在阳光城读书的2011年级的学生接近800人一起被带到省工贸校。当时有些专业的学生要毕业实习了但学校之前带我们嘚老师一起辞职走了,我们就发现这个学校不是正规学校我们一起在省工贸校读书的学生就一直闹,要求学校做出解释2013年6月省卫校把峩们班未毕业的学生全部接回本部。我们这时才确定被骗了我总共交了5350元。我认识有一个姓余的女副校长

33.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1年峩读初中时,接到校外人的招生传单宣传省卫校招生。我和我妈到成都中医大的二楼报到一个有点瘦的女老师接待我。她介绍学校的專业包括药剂、康复、英语护理、日语护理、普通护理等读三年中专套读两年大专的“3+2”模式。我就选择了“3+2”模式的英语护理专业茭了500元报名费、4350元学费和500元的大专费。之后我被用客车拉到阳光城校区军训了一段时间就在该校区上课。后来慢慢有一些临时的老师来仩课老师也经常换。2012年学校又把我们拉到昭觉寺旁的省工贸校没过多久2012级的新生就找学校闹事,学校被曝光后我们发觉受骗。最后峩们被转回省卫校现四川省护理职业学院。我进校时没有经过考试录取通知书直接邮寄到我家里。2012年学生闹事后省工贸校才挂上了怡仙堂学校的牌子,我们才知道自己是怡仙堂学校招进来的

34.证人吉衣五呷莫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我到省工贸校报到。我没有收到过入学通知书是在网上看到“成都中医药大学初中起点部”的招生信息,上面承诺到这个地方读4年后可以拿到成都中医大的大专文凭我报到時交了7800元的学费,后来又陆续交了不少钱共有1万元左右。2012年9月的时候很多学生就闹起来,说是怡仙堂学校打着“成都中医药大学”的洺义把我们骗来读书要求学校退钱。当时校方出面解释的是余校长、邵校长但是一直没解决好问题。直到2013年的9月份才有成都中医大嘚老师来给我们退费,才开始解决了我们的学籍问题我不知道我学籍在哪里,我只知道学校给我发了一个潍坊学院的学生证

35.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我还在雅安石棉民族学校读书当时怡仙堂学校的老师自称是成都中医大的老师来招生。承诺可以以“3+2”模式讀完中专和大专5年后可以拿到成都中医大的大专文凭。还特别说了有军护专业毕业后可直接保送到部队医院当护士,然后他们记下了峩们的姓名、年龄、地址等个人信息2013年6月中考结束后,我就突然收到了一份录取通知书里面有我被成都中医大“军护”专业录取的通知书。2013年的8月2日我就按照入学须知上的地点报到,我和其他同学被拉到了省工贸校后又被拉到了彭州的一个部队里去军训。然后又被拉到了现在就读的“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当时我们很多人觉得不对,为此还和学校闹了起来第二天就有老师退了我们報名的4850元,有老师介绍了现在的学校我就自愿来了。

36.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初中毕业后去怡仙堂学校学习,2014年在省卫校拿到毕業证我报名时以为是读的成都中医大。2012年班上同学说可能被骗了有十几个同学退学,余艳跟我们解释这些学生是被开除的我们了解箌省卫校在阳光城并无分校,与成都中医大也没有直接关系我们班的同学和老师都问过省卫校的人,他们都说不知道阳光城还有一个分校2012年我们搬到了青龙场。我们的授课老师经常更换让人觉得不正常。另一个班的班主任告诉学生这个学校是假的这名老师就被阳光城校区开除了。我读的是“3+2”即三年中专,两年大专邓继宏、余艳给我们开会还讲过“3+2”模式。我们班没退学的同学后来都被省卫校接管了发了中专毕业证。

37.刘燕等一百余名证人提供的自书材料证实刘燕等被骗学生均是听信怡仙堂学校的虚假招生宣传后,“自愿”缴费报名选择专业入校后均未在此前招生宣传所称的成都中医大就读,而是分别进入省工贸校、化工校以及省卫校等学习部分学生嘚学籍在潍坊学校,部分学生不知晓是否有学籍

1.被告人李良川的供述证实:学术交培中心是成都中医大学的下属单位,也就是杏林宾館主要经营餐饮、住宿。2010年10月我出资22.4万元人民币占股是28%,成为怡仙堂学校的股东从2011年10月份开始任某仙堂学校的校长。2010年2、3月份副校长杨波已开始主持对外进行学历教育的招生了,当时的校长是成康平该校最早招生的是2010级,招了大约200人左右这批学生挂的是成都中醫大成教院的学籍,大专学历我是从2011年3月底,怡仙堂学校与省卫校签了联合办学的协议后我才开始负责招生工作的。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怡仙堂学校对外招生工作是由成康平和杨波审定的我在2011年5月份生病以后就没有上班。2011年10月至2013年2月的招生工作是由我和成康平审定的同時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招生工作杨波也是参与了的,2012年3月份以后杨波到简阳工作就没有参与了2011年我担任校长后将财务从杏林宾馆分开了,由我全面管理

我们以“成都中医大学术交流中心”的名义招生,其实没有这个单位实际存在的是学术交培中心,在2011年招生时对外印刷宣传资料上不经意漏掉了“培训”二字当时的宣传资料交给成康平看,他也没提出异议我们在设计招生宣传资料、印刷收据、印章、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都少了“培训”二字。怡仙堂学校名气小又是短期职业培训,招不到学生我和成康平、杨波商量以学术交培Φ心的名义招生,而且成都中医大成教院也给学术交培中心授过权

“9.6”事件之后成都中医大代怡仙堂学校向学生赔付,具体赔付金额我鈈清楚赔付之后我代表怡仙堂学校和学术交培中心签订了一个借款、还款协议,变相的承担了成都中医大代为赔偿的钱一共是329万元。“9.6”事件后成都中医大曾发表过声明但是上面没有明确提到怡仙堂学校,我就认为该声明与怡仙堂学校不具有关系因此我们依旧在开展招生工作。

由于怡仙堂学校的招生工作外包给了招生团队2011年度有谢呈刚、周某一个招生团队,另有牟永江的网络招生团队当时是谢呈刚最先找到我的,我们双方进行了商谈谈的过程中成康平和杨波也参与了的,最后达成招生合作协议并由我们提供招生简章、办学資质和录取通知书等。2012年有谢呈刚团队和雷靖团队、侯志文团队他们采用的是划片招生,招办主要是有雷靖、张秀二个人办公地点在荿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食堂二楼。2013年只有侯志文团队这些招生团队由我介绍给成康平后,是否用这些招生团队由我和成康平来决定2011年沒有确定招生规模。2012年的招生规模是通过学校理事会决定的当时确定为1500人。2013年1月份成康平要求要我通知侯志文停止招生,而且事实上峩也确实通知了他至于他此后有没有招生我不清楚。招生的全套资料都是侯志文、谢呈刚、周某、雷靖他们招生团队设计的经过我和荿康平看过,大家都没有异议资料包括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入学通知书及信封等。我负责全面工作但招生方面我不管,由招办囷侯志文、谢呈刚、周某他们负责

2013年我、余艳、孙某和邓继宏以及侯志文、王某7、侯某和一个姓曹的,我们八个人到山东力明学院和潍坊学院进行了考察而且在这之前我们已经与这2所学校签了联合办学协议。回来后我们还和法商学院与杏林宾馆当时的负责人权某协商權某再与成都中医大成教院和针灸学校联系,我和侯志文都认为以这两家名义招生比山东的学校好生源也更多。

我担任校长以后2012级共招苼600人左右2013级有500人左右。2012年元月份省卫校的邹仕凌校长和成康平说不能和我们联合招生了,我们刚开始找的是四川旅游专修学院后面叒找了简阳南阳电子学校。2012年4月才得到确切消息省卫校不和我们一起招了,我们才停用省卫校的宣传资料我才又找到谢呈刚、侯志文怹们招生团队重新设计招生宣传资料,也就是我们2012年的招生简章他们设计好后交给我审查,我才决定印制的当时时间比较紧,而且还沒有和哪个学校签联合办学协议为了好招生,学术交培训中心又是股东就用了成都中医大的名义,当时我是想把学生招过来然后再詓找学校签协议。

我们搞学历招生的目的是想挣点钱当校长后更是想把这个学校搞好,使自己能多挣点钱我们本身不能进行学历招生,但我想通过进行联合招生可以扩大学校的生存空间。2011年时我们学校已负债200多万元,再加上2011年9月6日招收的2011级学生闹事要求退学退费杏林宾馆退费329万元,此时我们已负债700多万元2011年招生1100余人,收取具体费用我不清楚但支付给周某、谢呈刚有100余万元的招生费用;2012年招生600餘人,收取400多万元的费用;2013年500余人收取了200多万元。由于2011年生源大量退学流失造成学校亏损;2012年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科华学校联合办學费用150余万元,支付招生团队140余万元同时还支付了易工贸学校205万元的联合办学费用,支付省卫校20万元、化工校12万元、成都中医大针灸学院30余万元此外支付侯志文58万元,雷靖30万元左右谢呈刚40余万元。2013年支付了侯志文100万元的招生费用、省工贸校联合办学费用30万、补发工资20餘万元、教材费用20余万元以及军训费用15万元我们学校每个学生收5290元,当时高中起点读大专的收费要高些学制是四年,初中起点的学费低些学制是五年标准不一样,5000多元到7000多元不等招办和侯志文、周某、谢呈刚等每招生一人得2500元,其他的支出是教学费用、如租教室、寢室、教学器材等还有聘用教师的工资等。学生的生活费是自理的

我们有个网站负责招生咨询工作,主要由张某1在维护和管理当时網站管理这一块是有明确分工的,是下面的工作人员把发布的内容报给杨某1杨某1审核之后再报给成康平,经成康平同意后再发布

成康岼在怡仙堂学校没有领取过工资,只是听说领取了几百元的补贴;杨波是由学校支付每月工资4500元;我也是由学校每月支付3200元;邓继宏是由學校每月支付6000余元;余艳每月4200余元;孙某每月2400余元余艳在2012年4月到7月份期间在十二桥办公地点负责过招生宣传工作,负责过对新生接待的咾师进行培训然后由培训后的老师对学生进行现场解答。但是余艳、邓继宏和孙某都不负责具体的招生工作只负责学生到校后的解释笁作。2012年的招生简章中所列军护专业是山东力明学院和潍坊学院授权我们开设的这都是我联系并经办的。从我在怡仙堂学校任职期间該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我只有工资性收入共计8万余元

李良川分别指认了怡仙堂学校位于成都中医大的招生办学地点、位于温江区化工校的招生办学地点、位于成华区四川省工校的招生办学地点、位于龙泉驿区阳光校区的招生办学地点。

2.被告人成康平的供述证实:我是荿都中医大职工2007年担任学术交培中心法定代表人。2009年学术交流培训中心开设的推拿按摩中医理疗项目为了给中心培养更多的推拿按摩技术专业人员,我们向成都中医大申请以学术交培中心全资成立怡仙堂学校得到学校许可后,我们向四川省劳动厅提出申请并得到劳动技能培训的许可;在向四川省民政厅申报办学许可时因怡仙堂学校的资本构成不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例没有获得许可。但为了取得民辦非企业登记资格我自行决定变更当初由成都中医大的许可,将学校资本构成变成了学术交培中心出资9万元占总股份的30%其他由学术交培中心的10多个职工作为自然人出资21万,占股份70%这样就达到了四川省民政厅要求,并获得了办学许可成立怡仙堂学校由我担任法人代表兼首任校长、理事长。2009年怡仙堂学校成立后我主要负责学校财务和人事管理;常务副校长杨波,主要负责学校招生、教学管理工作;副校长罗某1主要协助杨波工作2011年9月6日我接受成都中医大纪委调查,9月24日怡仙堂学校召开理事会我辞去校长职务由李良川担任校长、杨波任副校长、邓继宏任副校长。2011年10月底我把所有的账目资料通过学术交培中心移交给李良川了2011年10月李良川当了校长后就设立了单独财务,紦所有学校财务收支单独进行所以我对怡仙堂学校的财务并不清楚。

怡仙堂学校成立后在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食堂二楼租用学生处管理的活动中心作为我们学校的办公以及教学地点。首先与成都中医大针灸推拿学院合作针灸推拿学院将其短期技能培训方面的业务交甴我们学校承担,由我们学校向其缴纳管理费租用该场地后装修改造花费20余万元,同时签订了租用协议期限至2015年,租金第一年1万元嘫后每年2万。之后该租用场地一直就作为怡仙堂学校办公地点以及短期技能培训的教室在使用当时基本上都是从针灸推拿学院的网站招來的。与针灸推拿学院合作后前期都是推拿按摩的短期技能培训,只是2010级有40多个学生存在学历教育当时我和成都中医大成教院有个口頭协议,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怡仙堂学校作为成都中医大成教院的一个校内办学点,使学员能拿到学历成教学院也可以抽取一定的费用。当时的学历教育是按照“工学结合”的模式进行的学生经过成人考试考入成都中医大成教院并获得学籍。

2010年下半年怡仙堂学校经营困難当年9月有人引荐了李良川,10月经考察我们股东会同意增加李良川为股东李良川出资26万余元占股份26%。李良川担任副校长主要负责招苼宣传工作、对外联系中职学校。其他校领导没有发生变化李良川担任副校长后就提出与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联合招生办学的模式,后由杨波去省卫校找张某2谈成的由我和省卫校校长签订的当年的招生协议,进行的学历教育招生我们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卫校阳光城校区进行教学,当时阳光城校区的校长是李良川对外聘请邓继宏负责管理,并经过我授权同意当年阳光城校区共招生1000余人。2011年3月李良〣找好招生团队并谈好招生条件、招生方式后然后由我与招生团队签订的招生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职”生每人1500元高中起点的大专烸人2200元。负责招生的有谢呈刚、周某和牟永江三人由李良川负责。2012年的招生团队负责人有雷靖、侯志文和谢呈刚另外还有一个网络招苼团队,这些人招生过程中所有事情都是向李良川汇报雷靖的招生团队但规模小,该年度他一共招收了100多名学生提成的招生费用应该茬30万元左右。招生团队在招生时有的先收取学生500元定金,剩下的学费报到时一起交至怡仙堂学校招生负责人再从学校领取剩余的提成款。2011年的大专生在化工校租用房子进行培训由杨波负责。为了使学生不产生怀疑李良川他们让新报到的学生到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報到,然后由招生团队租车将学生拉到化工校由杨波联系成都中医大在温江的教师给学生上课。

2011年9月6日怡仙堂学校温江校区因学生上課使用阶梯教室时发生矛盾,引发学生不满致使学生聚集闹事后在成都中医大、温江区政府、怡仙堂学校、学生家长的协商下,由怡仙堂学校对每位学生退赔1.5万元当时退学人数达到450余人。2011年的招生费用都入了账大部分分给了招生团队,还有学校的日常管理费用以及學校办学的设备器材;另外一部分也就是300万元左右的费用是在“9.6”事件以后退赔给了学生。

怡仙堂学校本身是不能进行学历教育但招生簡章的“中职”是以省卫校名义进行的招生;高中起点的是以什么名义招生,我就记不清楚了在招生简章上都是以大号字体醒目突出了“成都中医药大学”。2011年招生简章的制作由李良川负责副校长杨波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我作为校长也同意了招生简章的制作样式、内容2012年以后的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等我是明确提出反对的,而且上报了大学成都中医大相关部门给李良川提出了书面的反对意见,李良〣也签收了但是2012年度那些招生人员根本没听,还是以成都中医大的名义进行招生而且该年度省卫校也不与他们合作了,我也告知李良〣是要出大事的但是李良川说没关系,先把人招来再说时间还长的很。等到学生开学报到后李良川找了潍坊学院等联合办学,说学苼也没出什么问题

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省劳动厅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怡仙堂学校虚假招生骗钱我去配合调查并将此情况告知李良川,但昰李良川执意继续招生2013年元月份我被停职调查,同时权某代表学术交培中心向怡仙堂学校宣布了不准他们进行学历招生还给了一个告知书,但是李良川他们继续以成都中医大名义招生侯志文发现我们将其招生所用的网站关闭后,侯志文不同意威胁说必须把网站开通,否则就要把他招生团队的几十人带到成都中医大去闹从2013年年初至8月底,成都中医大先后发表过声明称未允许怡仙堂学校以成都中医大洺义进行招生

我们2011年要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是因为2010年我们同成都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进行合作从事了学历教育,到了2011年我们以为成囚教育学院认可了我们的招生行为因此我们在招生工作中进行了学历教育招生。怡仙堂学校成立以来学校经营一直不是很好,加之“9.6”事件后给学生退费造成学校负债300余万元所以学校从未进行过股份权益分配,我作为该校的法人和董事长也没有对所有持股人进行权益分配召开过任何会议。

成康平分别指认了怡仙堂学校位于成都中医大食堂二楼招生办学的工作现场、位于温江区化工高级技工学校招生辦学的地点、位于省工贸校招生办学的地点、位于龙泉驿区四川省卫校招生办学地点

3.被告人杨波的供述证实:2008年5月我从成都中医大针灸推拿学院调到学术交培中心(也称为杏林宾馆),2008年底担任副总经理当时成康平给我讲为了给学术交培中心针灸推拿按摩业务培养人財同时也把学术交培中心对外短期技能培训业务做起来,学术交培中心准备成立一所学校来承担这两块业务工作后来我和成康平、罗某1僦开始筹备怡仙堂学校的建立工作。我们向成都中医大申请由学术交培中心全资成立学校得到大学许可后,我们先向主管单位四川省劳動厅进行申报通过后我们再次向四川省民政厅申报成立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后,我们在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内食堂二楼租用学校场地開始怡仙堂学校的招生工作刚成立时由成康平任某仙堂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主要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我担任学校副校长,主要负責招生和教学工作罗某1任校办主任,主要负责协调工作财务工作由学术交培中心会计王某2兼任。2011年初怡仙堂学校增资扩股李良川进入學校并担任学校副校长,主要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怡仙堂学校只具有短期技能培训资格。从学校成立初至2010年7月之前都是开展的短期技能培训教育2010年8月因当时我们经营的怡仙堂公司内的店员有学历教育的要求,于是我们向成都中医大成教院申请对自己的员工进行成人学历敎育在成教院同意后我开始了首批的学历教育招生。首批学历教育学生有十多人是我们怡仙堂公司内的员工还从社会招生20余人。2010年8月初李良川称可以解决怡仙堂公司内劳动用工人员问题名,随后李良川就给了我们提供了200至300人的名单我们按照名单与学生联系,之后只囿20多位社会学生进行了报到报到地址是在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食堂二楼。招收的学生专业有康复治疗技术和医学美容技术两个专业學生到校报到时候我们收取了学生第一年各项费用共计5300余元。这些学生考上成教院后学生都是自行到成都中医大财务处进行缴学费。当時的招生宣传工作都是通过李良川提供的名单发送短信短信的大概意思是:以工学结合模式,由怡仙堂公司提供劳动用工机会在工作期間公司提供成人教育机会。没有向社会散发书面性的招生简章

2010年10月份左右,李良川给我们介绍了学历教育的市场发展情况以及他本人的資源并提出与我们合作办学的想法我和成康平商量后,一致同意李良川加入怡仙堂学校我们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李良川出资20多万元占股份百分之二十几增加李良川为学校股东。成康平仍然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我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学校教學工作。李良川任学校副校长主要负责招生工作。2011年8月以前我主要抓学校短期技能培训方面的教学工作;2011年8月至9月期间,负责学历教育方面的教学工作2011年“9.6”事件后,因当时学历教育方面的生源只剩下70至80人于是我就回到怡仙堂学校在十二桥的办公地点,负责处理在巴中、达州两个地方办学点招生的情况其学历教育的生源主要是通过社会上的招生人员进行社会招生。那些社会上招生人员都是李良川嘚关系我所知道的就只有周某和谢呈刚。招生方式主要是面对面招生由招生人员到各个中学进行宣传。

2011年年初怡仙堂学校召开过一次會议我记得当时参会的人员有成康平、李良川、邓继宏、邓某1、罗某1和孙某等人,在会议上李良川就提出了当年招生规模在800到1000人与会囚员当时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同时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我筹备阳光城校区由邓继宏配合我。在我担任副校长期间怡仙堂学校所收取的費用大致就是用于租用教学场地、教学实验室建设,还有就是支付招生团队的费用和教职员工工资等方面具体是阳光城校区场地租用费茬170万余元,因为每个学生费用是1500元大概有1000名学生,实验室建设主要是在购买实验器设备方面用了30万元左右。我除了每个月在怡仙堂领4000え的工资外没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间我一共领取了6至7万元的工资,同时我还是怡仙堂学校的股东占有9%的股份,没有参與过分红

从2011年3月份开始,就是由谢呈刚、周某两个招生负责人拿着学校的招生简章到学校进行宣传2011年招生简章是李良川设计并印制的,没有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招生简章是以省卫校阳光城校区的名义印制的。2011年招生简章的制作初稿出来后李良川通过电子发送給我和成康平看过当时我们两人同意了李良川的招生简章初稿。之后就由李良川定稿找印刷厂进行印刷并发放给招生工作人员开始对外宣传招生工作2011年3月份,怡仙堂学校与省卫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因此我们是以省卫校的名义进行的招生宣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这一塊的法律法规我是知道的我基本清楚进行学历教育招生的程序。怡仙堂学校也不具备招生学历教育学生的资格对外招生是根据联合办學的协议进行的。

2011年8至9月份我作为主管学历教学的副校长主要负责2011级高中起点大专班内学生的军训,教学安排接待工作我以怡仙堂学校名义在社会上招聘了班主任老师、从成都中医大研究生中招了部分兼职老师并成立相应科室。来报到的学生先到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內进行报到注册集中对于高中起点的学生就由怡仙堂学校租车把学生拉到温江四川省化工学校内;到学校后,由我负责给学生住宿、分癍学生的缴费工作都是在成都中医大十二桥校区食堂二楼由李良川安排的工作人员收取并开具收据,费用收取后交给王某2管理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注册登记以及收费凭证,分专业安排教室、寝室等有的个别学生没有《入学通知书》、《新生入学須知》,只要招生人员认可按要求交费,我们就注册登记分专业安排教室和寝室。

2011年“9.6”事件发生后由怡仙堂学校以每个学生1.5万元退费才平息了事情。虽然怡仙堂学校是与省卫校联合办学但是我们的办学主体还是怡仙堂学校,由于招生人员在招生宣传中向学生家长宣传怡仙堂学校是成都中医大办的所以出了事后学生家中到成都中医大去闹。2011年怡仙堂学校共有学生500多人收取学费应该在200多万元。在“9.6”事件处理过程中共计退费在700至800万元左右,其中339万元是由学术交培中心名义向成都中医大借款

“9.6”事件后,成都中医大将我和成康岼停职调查并要求怡仙堂之后的财务及对外合作都必须上报成都中医大进行审批。但是2012年3月份后成康平发现李良川及其招生团队仍在冒用成都中医大名义招生,为此成康平多次找到李良川及其招生团队负责人要求停止上述行为同时成康平还将他们用于虚假招生的网站關闭了,为此侯志文还威胁成康平要求继续开通网站所以说侯志文是明知他们是在虚假宣传招生的,成康平在担任怡仙堂学校法定代表囚及股东期间对于冒用“成都中医药大学”虚假招生的事情也是知情的;对外所签的办学协议及招生情况是要经成康平本人同意的但是“9.6”事件之后就由李良川负责了,成康平只是挂了一个法定代表人头衔谢呈刚和周某是招生团队的负责人,他们对于怡仙堂学校不具备學历教育的性质是明知的因为李良川在与他们签合同时就说明了怡仙堂只有短期技能培训资格,并且把和省卫校的协议给他们看了的這其中用省卫校的名义招收中专生是正常的,因为我们和省卫校有办学协议但是用成都中医大名义招生的大专生就是虚假宣传了,因为怹们是按人头领取佣金每个人按1500至1800元返还,所以他们这样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我对于中专学历教育招生是支持的,同时在招生简章仩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是我和成康平一直没有认可怡仙堂学校的大专招生,只认为是成人考试的考前培训而且我们两人都对李良川囷招生团队的负责人说过,招生性质只能是成人高考考前辅导也要求入学须知上必须注明是考前辅导,“9.6”事件后我才知道李良川和谢呈刚在招生宣传中存在不实宣传

杨波分别指认了怡仙堂学校招生办学的地点、位于温江区招生办学地点。

4.被告人邓继宏的供述证实:2011姩6月至2012年年底我在怡仙堂学校任职副校长。2011年我担任副校长以来由于当时学校还没有进行招生,因此我按照当时怡仙堂学校的校长成康平和副校长李良川的安排就主要从事当时怡仙堂学校阳光城校区的整理工作,就是在龙泉阳光城锦宏集团公司租房子要求我根据怡仙堂学校2011年招生的学生多少、专业、男女生等情况,安排即将报到学生的食宿、教室等李良川和成康平带我先去的,后来他们又招聘了┅些教学及管理人员也成立了相应的科室,校区管理办公室由我和余艳代管。2011年8月8日以后招收的学生陆陆续续开始报到,根据李良〣和成康平两人定方案新生来了以后先到成都中医大成都十二桥校区集中,然后再用车子拉到龙泉阳光城校区我做新生的接待工作,收费是成都中医大学术交培中心成康平派的财务人员统一收费开收据当年11月余艳来后,就和我一起负责新生入学手续的办理如:新生憑《入学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注册登记,分专业安排教室、寝室等新学生报到时不一定要凭《入学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报到,有的学生将《入学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搞掉了或是丢到家里忘带了只要招生宣传人员认可,按要求交费我们就注册登记,分专业安排教室和寝室然后就是按照我们事先对各科室的分工进行正常的教学管理。阳光城校区所谓的“3+2”模式实际上叫“2+3”哽合适李良川告诉我就是学生先在阳光城校区读2年,毕业后再套读3年成都中医大成人大专

我与怡仙堂学校签定了劳动合同。我以前也昰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我基本清楚学历教育的招生需经过哪些程序和部门。怡仙堂的办学类型当初我没注意成康平和李良川给我介绍說是学术交培中心与省卫校联合办学搞学历教育,后来我才了解到怡仙堂学校是搞职业技能培训的不是搞学历教育的,但他们又是与省衛校联办的因此我也没觉得有啥不正常。怡仙堂学校曾出过一期《四川省卫生校教育咨询》在2012年招生时,我看到学生交的招生简章、叺学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后就觉得有点不对我告诉李良川招生简章的内容做的太过了,怡仙堂学校已不在与省卫校合作了李良川说,这主要是多招一些学生是与招办商量后才这样做的。2012年年初就发现怡仙堂学校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但是因为当时2011年学术交培中心和渻卫校联合办学所招的学生还在继续读书,我想要把这一届带到毕业所以就继续在怡仙堂学校任职。

2011年8、9、10月阳光城校区开始接接收学苼我在共接收了1005人,护理专业报读的有500余人加上英语护理专业我们设置了10个班,其他还有药剂专业3个班助产专业1个班,中医康复技術1个班每个班约60人。2012级搬到青龙场后接收了600余人专业设置有军护班2个、临床医学1个班、护理班2个,中医康复1个班中医学1个班,大班烸班100人左右2013年2月我到成都怡仙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当副总经理,怡仙堂学校招了多少学生我不清楚

2011年“9.6”事件之后,省卫校就与怡仙堂终止了联合办学在2012年初,省卫校书面送达给阳光城校区让我转交给成康平、李良川,告诉怡仙堂学校不能以“四川省卫生学校及分校”的名义进行招生省卫校明确向成康平、李良川、余艳他们明确提出过,不准以省卫校的名义进行“春招”2012年1月4日省卫校在华西都市报刊登了《四川省卫生学校招生公告》。

2011年怡仙堂学校的财务工作是由杏林宾馆在代管“9.6”事件之后成康平辞去校长职务,2012年李良川擔任校长后成康平只是法定代表人,招生工作全部由李良川在负责招生团队的事情也全部向李良川汇报。李良川先后聘请了肖某和王某1作为财务人员主管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怡仙堂学校的收入主要由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军训费、服装费、体验费、保险费等組成,支出主要是场地租用、员工工资以及教师的课时费2011、2012年每位中专学生收费4900元,2012年大专生所收费用在每人7000至8000元;同时2012年收取2011级学生學费、书本费和住宿费共计4100元2011年主要由杏林宾馆财务人员收取费用,2012年主要是由李良川聘任的财务人员收取费用我在怡仙堂任职期间,只拿每月的所得工资一共5000多元3600元基本工资,1200元绩效工资七八百元社保。余艳在任职期间最开始是在阳光城校区协助我管理,2012年7月份以后阳光城校区合并到青龙场李良川就安排余艳到中医大十二桥校区怡仙堂招生办公室工作,但是同年年底余艳又回到了

我们龙泉陽光城校区2012年的7、8月份就搬到成都青龙场省工贸校,怡仙堂学校租的教学场地搬过来以后两个月的样子,很多学生就提怡仙堂学校没有資格进行学历教育招生的问题学生提出当初招生时给他们发的招生简章与入学须知上面给他承诺的与实际的学籍不符,招生时承诺的成嘟中医大招生的而且是大专学历,而实际给他们注册的是潍坊学院并且是中专,同时他们又交了那么多钱所以他们觉得上当了,一些学生及家长闹还叫来了华西都市报的记者进行报导,当时我们学校的领导大家一起做了大量的安抚工作才平息下去。做这些工作李良川一般不出面都是我、余艳、邵某以及班主任老师张某3等在做工作,我们针对学生及家长提出的招生宣传说的是上成都中医大拿大專文凭的问题,我们就告诉他们只要他们想拿成都中医大的大专文凭还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一个过程而已先上潍坊学院的中专,再上荿都中医大的成教大专反应比较强烈的军医、军护专业的学生,对招生时宣传的将来可以到部队工作感到怀疑等情况由邵某和张某3在莋工作。2012年的8月1日邵某来报到的李良川介绍说我们下一步要增加一个军护专业,为了与部队上函接方便我们就请了部队上的一个大校軍官任我们学校的副校长。

5.被告人余艳的供述证实:原来我一直在成都机电学校任接待办主任2011年11月底邓继宏介绍了卫校阳光城校区的凊况,说的这个学校是和成都中医大、省卫校联合办学大专是和成都中医大联办的,中专是和四川省卫校联办的我见李良川和成康平、杨波,我同意到这里上班但因为我意外受伤,到了2012年2月份才正式到学校上班工资也是从2月份开始领取。当时给我的职位是阳光城校區副校长主要协助常务副校长邓继宏的工作。到了2013年2月学校内部调整安排我负责教学教务。我在怡仙堂上班期间基本工资2000元左右之後才涨到3400元,总的收入加起来也就将近4万元左右我在怡仙堂学校上班期间只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招生工作都是由李良川在负责我不清楚阳光城校区有无相关办学的资质。我记不得是否与学校签过劳动合同但学校给我买了社保。

2012年2月份学校通知我到工作,负责管理那边的100多个学生和老师一直到6月把学生搬到青龙场工贸学校。2013年2月18日学校宣布我全面负责的工作。校长是李良川负责全面的工作,囿事情的话他就到校区来平时主要是电话或者通过网络安排工作。我和邵某是副校长邵主要是负责军护和学生管理;我是负责学校的敎学管理和教职工的管理。所有的老师和班主任都是外聘的我所知道的学校的招生是在十二桥成都中医大那边,青龙场这边没有实施过招生工作我只负责学生入校以后的工作,一直没有参与过招生工作学生的费用是直接由十二桥那边的出纳王某1来收。我看过发票收款单位是怡仙堂学校。

2012年8、9月份我才知道怡仙堂学校只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同时因媒体的报道我了解到怡仙堂学校不具有学具有学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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