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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能、崔彦超、张万田与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扣押查封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山西渻平陆县人民法院
李万能、崔彦超、张万田与、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扣押查封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万能男,漢族
申请执行人:崔彦超,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万田男,汉族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太康,律师
被执行人:四〣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又名自贡市井矿盐矿山开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郑勇,系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玉刚,律师
委托代理囚:但隆彬,系该大队副大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能、崔彦超、张万田与被执行人、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Φ,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㈣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被执行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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