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政府原州区袁河村李家组是几路几号

    各级领导你们好!我是江西省宜春市政府袁州区化成街道袁河村柳树组一个遵纪守法的农民多次向村委街道请求依法解决无房户宅基地问题。化成街道与村委不给我申請宅基地的理由是我归城里管本村李家组跨越我柳树组建活动中心和李其省建私人住宅就可以(注: 因人多次举报违法用地暂时停工、优良菜地就此荒废;本人都可拿出证据证明街道与村里授权建房),而我依法依规申请却不受理。

该享受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时候说我是城里囚,该享受城市户户通水泥路与棚改政策的时候说我是农村人。我都被他们整蒙了不知自家究竟是哪人。反正是城市、农村待遇都不給享受可是宪法第33条有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义务已履行享有嘚权力我也应该享有,下面就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1.当事人是农业家庭户口,常住的地方是农村柳树组出行的道路是泥巴路。本组荒山荒地有很多土地是组民农民集体土地。现住的房屋产权是父母80年代建的至今已有30多年了。该房屋宅基地占地面积150多平方是三户┅宅,子孙三代共住一屋九口人一起居住,现有当事人二哥一家四口和当事人一家四口及父亲三户同住大哥有新的宅基地另盖新房己搬出去,本组有一户3宅2宅的多得是都是4层至6层,建房归属地也是街道管而我家却3户一宅,这是多么的不公平

    2.当事人符合以下批建宅基地的相关政策。 ①《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宅基地以一户一宅为原则。②《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3条第(四)款:“己具备分户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③也符合最新地方法规宜府法(2005)40号文件《宜春市政府中心城规划區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和八条④也符合《宜春市政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十不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六款。

    综上理由及法律条款当事人符合政策应该拥有宅基地兴建房屋。但是遭到村委、街道、不给我申报把我拒之都说上面会骂。问谁骂又说不上来。因当事人名下无任何房产强烈请求政府领导为民做主,合理合法解决无房户一个安稳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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