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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好丽友吧食品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好丽友吧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永康市宇龙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有关第1911444号图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审案恒都收到了胜诉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710号商标争议裁定恒都客户好丽友吧公司提出争议的第1911444号图形商标注册被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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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4710号裁定认为:首先,好丽友吧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韩国总公司好丽友吧集团的七星图形标志在先著作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韩国总公司好丽友吧集团拥有七星图形标志的著作权;其次,好丽友吧公司前身东洋制果株式会社的多件好丽友吧产品包装盒外观设计已超过10年专利期限;最后好丽友吧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七煋图形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综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好丽友吧公司不服第14710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中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710号商标争议裁定

本院认定:原告好丽友吧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东洋制果株式会社對涉案的七星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在东洋制果株式会社更名为株式会社好丽友吧并授权原告好丽友吧公司使用七星图形的情况下第三囚宇龙公司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属于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710号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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