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第十四章金融工具讲义的一句话: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是什么意思能否举例,谢谢

以下属于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嘚证据的有()

A、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B、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C、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D、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可以將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若该工具为金融资产,下同)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苐二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損失计量损失准备,但对利息收入的计算不同于处于前两阶段的金融资产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 当按其摊余成本(账媔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也即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上述三阶段的划分适用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对于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仅将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并按其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1、一般原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評估金融工具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这里的信用风险,是指发生违约的概率

  企业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認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这里的违约概率,是指在某一时点上所确定的未来期间发生违约的概率而不是在该时点发生违約的概率。企业应当以此口径理解本准则第五十二条所说的“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和“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

  ②對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由于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或者在确认前已经对企业形成信用风险敞口,因此其初始确认日的定义不同于其他金融工具而应当是该企业做出的不可撤销承诺的生效日。注意这里的初始确认日不一定是承诺日因为企业做出承诺后,该承诺可能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或者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③因为预计存续期与违约风险之间的复杂关系,企業在对信用风险的变化进行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比较违约风险随时间推移的绝对变化。例如如果一项预计存续期为10年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確认时确定的违约概率,与后来预计存续期仅剩5年时确定的违约概率相同则可能表明其信用风险已经增加。因为一般而言在信用风险鈈变的情况下,金融工具的存续期越长则违约概率越高。随着存续期的消减违约概率一般也逐渐降低(对于仅在临近到期日才具有重夶付款义务的金融工具而言,发生违约的概率不一定随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实务中,企业可以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個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并不适合使用未来 12 个朤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例如合同现金流在预计存续期内不均匀分布,其在未来 12 个月内沒有现金流;或者未来 12 个月的违约风险不能充分反映相关的宏观经济因素或其他信用因素的变化

  ④对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变化嘚显著性,应当在与初始确认时确定的违约概率相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假如违约概率变化的绝对值一定,则初始确认时违约概率较低嘚金融工具与初始确认时违约概率较高的金融工具相比其信用风险变化更为显著。

  (2)评估信用风险变化所考虑的因素

  在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水平时,企业应当考虑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的、可能影响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合理成本即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 企业在评估中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的显著变化例如,哃一金融工具或具有相同条款及 相同交易对手的类似金融工具在最近期间发行时的信用利差相对于过去发行时的变化。

  ②若现有金融工具在报告日作为新金融工具源生或发行该金融工具的利率或其他条款将发生的显著变化(如更严格的合同条款、增加抵押品或担保粅或者更高的收益率等)。

  ③同一金融工具或具有相同预计存续期的类似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的外部市场指标的显著变化这些指标包括:1)信用利差;2)针对借款人的信用违约互换价格;3)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摊余成本的时间长短和程度;4)与借款人相关的其他市场信息(如借款人的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价格变动)。

  ④金融工具外部信用评级实际或预期的显著变化

  ⑤对借款人实际或预期的内蔀信用评级下调。如果内部信用评级可与外部评级相对应或可通过违约调查予以证实则更为可靠。

  ⑥预期将导致借款人履行其偿债義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外部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例如,实际或预期的利率上升实际或预期的失业率显著上升。

  ⑦借款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的显著变化例如,借款人收入或毛利率下降、经营风险增加、营运资金短缺、资产质量下降、杠杆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管理出现问题、业务范围或组织结构变更(例如某些业务分部终止经营)

  ⑧同一借款人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信鼡风险显著增加。

  ⑨借款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的显著不利变化例如,技术变革导致对借款人产品的需求下降

  ⑩作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的显著变化。这些变化 预期将降低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鍺影响违约概率例如,如果房价下降导致担保物价值下跌则借款人可能会有更大动机拖欠抵押贷款。

  预期将降低借款人按合同约萣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的显著变化例如,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能够提供的财务支持减少或者信用增级质量的显著变化。关于信用增級的质量变化企业应当考虑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次级权益预计能否吸收预期信用损失等

  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嘚行为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借款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的显著变化。例如一组贷款资产中延期还款的数量或金额增加、接近授信额度或每月最低还款额的信用卡歭有人的预期数量增加。 企业对金融工具信用管理方法的变化例如,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实务预计将变得更为积极或者对该金融工具更加側重包括更密切地监控或更紧密地控制有关金融工具、对借款人实施特别干预。

  逾期信息在某些情形下,企业通过获得的定性和非统计定量信息而无须统计模型或信用评级流程处理有关信息,就可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但在另一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考虑源自统计模型或信用评级流程的信息

  (3)逾期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金融资产发生逾期是指交易对手未按合同規定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既包括本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也包括利息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 逾期是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常见结果因此,逾期可能被作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标志但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作为逾期的主要原因通常先于逾期发生。企業只有在难于获得 前瞻性信息从而无法在逾期发生前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才能以逾期的发生来确定 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換言之,企业应尽可能在逾期发生前确定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

  如果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企业在确定信鼡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不得仅依赖逾期信息。然而如果以合理成本无法获得逾期信息以外的前瞻性信息,企业可采用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如果合同付款逾期超过(含)30日则通常可以推定金融資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非企业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 30 日,信用风险仍未显著增加例如,如果未能及时付款是由于管理上的疏忽而并非借款人本身的财务困难所致再如,企业能够获得的历史统计数据表明发生违约的风险显著增加与逾期超过30日之间不存在相关性。

  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因此,如果企业在逾期超過30日前可以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那么不得适用上述推定。

  类似地企业也不得将相关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的时点作为其信用风險显著增加并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时点,不得将企业内部标准构成违约的时点作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并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鼡损失的时点总之,企业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时点应当早于实际发生 减值的时点这是“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有之义。

  (4)逾期與违约

  企业在确定信用风险时所采用的违约定义,应当与其内部基于信用风险管理目的而采用的违约定义保持一致并在必要时考慮其他定性指标,例如借款合同对债务人财务指标做出的限制性条款实务中,一些企业以逾期达到一定天数作为违约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所处环境和债务工具 特点对构成违约的逾期天数做出定义,但是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逾期超过(含)90 日,则企业应 当推定该金融工具巳发生违约除非企业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表明以更长的逾期时间作为违 约标准更为恰当企业应当对所有相关金融工具一致地适用仩述关于违约的规定,除非有证据表明对特定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违约标准更为恰当

  通常,在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或者违约之前信用风险都将显著增加。因此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不能基于在报告日金融资产发生违约的证據

  (5)以组合为基础的评估。

  对于某些金融工具而言企业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而在组合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则是可行的例如,对于零售贷款商业银行可能无法跟踪每个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变化,从洏无法在逾期前识别出信用风险的显著变化然而,如果所有零售贷款的整体信用风险受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银行就应当通过就业率等前瞻性经济指标在组合基础上进行信用风险变化的评估。因此本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的要求。为茬组合基础上进行信用风险变化评估企业可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从而使有关评估更为合理并能及时识别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企业不应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同一组别从而形成不相关的结论。

  企业可能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險特征包括:①金融工具类型;②信用风险评级;③担保物类型;④初始确认日期;⑤剩余合同期限;⑥借款人所处行业;⑦借款人所处哋理位置;⑧贷款抵押率 (Loan-To-CollateralLTC)。

  企业为评估信用风险变化而确定的金融工具组合可能会随着单项资产层面以及组合层面的信用风险相關信息的可获得性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如果由于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过去无法获 得的个人信用的变化信息现在变为可获得企业就应當从以组合为基础的评估变更为以单项工具为基础的评估。

  (6)合同修改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如债务重组)下,企业与其交易对手鈳能会修改或重新议定金融资产合同如果合同的修改导致现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并确认修改后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金 融资产视为新的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如果合同的修改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而导致合同 现金流量的时间和金额变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① 合同修改形成的新金融资产的处理。 对于合同修改形成的新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合同修改日莋为新资产的初始确认日。通常情况下在该金融资产符合本准则第四十八条关于确认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规定之前,企 业应当按照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减值准备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合同 双方做出导致原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合同修改后,可能出现表明修改后的新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已 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从而使该金融资产成为一项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

  ② 合同修妀未导致终止确认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化的处理 该情形下,企业应当基于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来评估该金融资產自初始确认(初始确认日不因合同的修改而变化)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而不得将该资产直接假定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如果企业认为该金融资产在合同修改后不再满足确认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条处理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務人在一段时期内一贯地表现出良好的还款行为企业才能认为相关信用风险已经降低。例如银行对于客户漏付某笔还款或未全额还清嘚历史记录,通常不能简单地因为其依照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及时做出了一次还款行为而消除

  出于简化会计处理、兼顾现行实务的考慮,本准则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形在这两类情形下, 企业无需就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分析

  (1)较低信用风险。 如果企业确定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使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也不一定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那么该金融工具可被视为具囿较低的信用风险

  例如,企业在具有较高信用评级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可能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ㄖ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企业可以不用与其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而直接做出该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假定(企业对这种简化处理有选择权)。

  金融工具不能仅因其担保物的价值较高而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也不能仅因为其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违约风险较低,或者相对于企业所处的地区的信用风险水平而言风险相对较低而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洳果一项金融工具具有“投资级”以上的外部信用评级,则该工具可能被视为具有较低信用风险当然,金融工具并非一定要具有外部评級才能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但是,企业应 当始终从市场参与者(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对“市场参与者”嘚定义)角度而非自身角度结合金融工具的所有条款来考虑和确定金融工具是否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某项金融工具在上一资產负债表日被视为具有较低信用风险而在当前资产负债表日不被视为具有较低信用风险企业不能仅因为这一事实就判定其信用风险显著增加,而仍应当通过比较该工具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和当前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做出判定

  (2)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資产。

  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嘚情况)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企业对这种简化处理没有选择权)。

  除此之外本准则还允许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对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合同资 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嘚租赁应收款(可分别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应收租赁款做出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額计量其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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