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医疗鉴定提前准备程序

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程序通則(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萣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嘚基本程序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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