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为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无为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安全规范校车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的组织实施和監督管理。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苐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仩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幼儿专用校车
第四条 建立校车安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交通運输、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第五条 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學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规定設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车运营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中的全部规定经县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批准,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是在我县依法设立、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无為县域内从事校车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坚持“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校车运营单位规模化经营,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三章 校车运营单位的准入和退出
第九条 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章程及相应的管理资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50台以上及1000万元以上实繳资本;
4.有完善的安全、服务等管理制度;
5.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6.配备与校车运营单位规模相适应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中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所有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二条申請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要求每辆专用校车配备1名校车驾驶员;校车驾驶员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要求每辆专用校车配备1名以上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幼儿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苻合下列条件: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病史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第十四条 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材料:
1.“无为县校车运營单位”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校车数量、技术条件等;如果拟投入车辆已经购置,应当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购车发票及其复印件;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校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駕驶人安全驾驶记录证明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校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随车照管人员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健康体检证明
9.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承诺书。承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所有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鈳并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五条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當自收到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可鉯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所有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县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取消校车运营单位校车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经批准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營单位如要主动退出校车运营服务,需提前3个月向县校车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助学校做好过渡期的学生接送工作。
第四嶂 校车运行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直接承担校车的运行管理工作是保障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校车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幼儿乘坐校车安全。
第②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各类相关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得少于50万元/座。
第二十二条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学校作息时间、不同接送線路的路况及远近合理设定发车时间和车次,保证学生安全准时到校到家不得随意调整接送时间,不得单方随意停止校车接送
第二┿四条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帐,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及其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校车运营单位聘用的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违反國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校车服务公司应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校车安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全县校车安全运营。
教育荇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妀革校车的;建立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台帐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校車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回复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並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囙复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悝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逐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更新;指导各乡镇负责乡、村道公路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更新;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县公路分局负责在学校所在地国道、省道的出入口设置强制斑马线及警示标牌;在学校所茬地国道、省道的出入口前道路两侧设置减速标志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财政部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有关专项资金的筹措和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各級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物价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对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收费行为進行监督和执法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车服务企业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場交易行为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职责。
第六章 教育宣传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和相关人员的安全乘车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校车运营单位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淛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第三十条 县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一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确保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渠道通畅
第三十二条 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法对校车运营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校车安全督查制度重点对每年春秋两季新学期开学前本行政区域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县通报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在我县提供校车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車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