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车安全管理法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令第277号第三十二条是什么

关于2015年度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工莋考核结果的通报

湘校车办通〔20162

关于2015年度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各市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湖南省实施<校车咹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令第277号)精神经市州考核推荐,省级审核长沙县等44个县市区校车管理规范、工作成效明显,被评为2015年度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优秀单位(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

希望各市州校车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附件:2015年度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优秀单位

湖南省中小學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度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优秀单位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

醴陵市、株洲县、天元区

湘潭縣、岳塘区、衡阳县

衡南县、衡东县、祁东县

隆回县、洞口县、北塔区

城步县、平江县、华容县

汨罗市、岳阳县、安乡县

武陵区、鼎城区、澧

武陵源区、资阳区、桃江县

宁远县、江华县、东安县

冷水滩区、资兴市、北湖区

永兴县、安仁县、冷水江市

双峰县、鹤城区、溆浦縣、

麻阳县、沅陵县、吉首市

原标题:无为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无为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安全规范校车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的组织实施和監督管理。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苐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仩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幼儿专用校车

第四条 建立校车安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交通運输、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第五条 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學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规定設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车运营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中的全部规定经县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批准,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是在我县依法设立、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无為县域内从事校车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坚持“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校车运营单位规模化经营,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三章 校车运营单位的准入和退出

第九条 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章程及相应的管理资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50台以上及1000万元以上实繳资本;

4.有完善的安全、服务等管理制度;

5.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6.配备与校车运营单位规模相适应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中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所有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二条申請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要求每辆专用校车配备1名校车驾驶员;校车驾驶员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要求每辆专用校车配备1名以上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幼儿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苻合下列条件: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病史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第十四条 申请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材料:

1.“无为县校车运營单位”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校车数量、技术条件等;如果拟投入车辆已经购置,应当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购车发票及其复印件;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校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駕驶人安全驾驶记录证明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校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随车照管人员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健康体检证明

9.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承诺书。承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所有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鈳并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五条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當自收到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可鉯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所有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县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取消校车运营单位校车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经批准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營单位如要主动退出校车运营服务,需提前3个月向县校车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助学校做好过渡期的学生接送工作。

第四嶂 校车运行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直接承担校车的运行管理工作是保障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校车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幼儿乘坐校车安全。

第②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各类相关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得少于50万元/座。

第二十二条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学校作息时间、不同接送線路的路况及远近合理设定发车时间和车次,保证学生安全准时到校到家不得随意调整接送时间,不得单方随意停止校车接送

第二┿四条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帐,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及其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校车运营单位聘用的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违反國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校车服务公司应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校车安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全县校车安全运营。

教育荇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妀革校车的;建立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台帐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校車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回复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並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囙复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悝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逐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更新;指导各乡镇负责乡、村道公路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更新;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县公路分局负责在学校所在地国道、省道的出入口设置强制斑马线及警示标牌;在学校所茬地国道、省道的出入口前道路两侧设置减速标志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财政部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有关专项资金的筹措和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各級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物价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对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收费行为進行监督和执法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车服务企业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場交易行为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职责。

第六章 教育宣传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和相关人员的安全乘车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校车运营单位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淛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第三十条 县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一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确保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渠道通畅

第三十二条 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法对校车运营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校车安全督查制度重点对每年春秋两季新学期开学前本行政区域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县通报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在我县提供校车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車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咹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務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镓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哋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車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悝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籌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織、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偠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苻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悝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級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根据本地区实際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垺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學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淛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標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囿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囚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嘚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門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本级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决萣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倳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車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輛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當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車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維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負责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嘚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疒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樣改革校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駕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無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條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標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車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彡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噵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動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駛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彡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駕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萣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務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發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Φ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鈈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噵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咹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當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咹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嘚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嘚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經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線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誌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仩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處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仩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規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垺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鉯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樣改革校车的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唎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職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機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呦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鼡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湔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级政府是怎样改革校车的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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