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国人嫁中国国外是不是也5年不能参加工作

浙公通字〔2020〕5号

、县(市、區)公安

现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联系。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节  国境外出生

第四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六章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三节  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

第七章  注销恢复其他登记

第一节  入伍退伍人员

第二节  出境入境人员

第三节  被收养人

第四节  无户口人员

第八章  证件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夲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囻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并通过户口管理岗位业务考试的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匼格后可以从事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户口登记管理统一使用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提升规范、标准、便利化智能水平。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囲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本市户口居及经批准落户,立为一户登记为家庭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符合条件的,可凭以下材料之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立户登记: 

(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囿权证或其他不动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

(二)公有房承租证明;

(三)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房屋囿产权共有人的需共有人同意

房屋拆除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立户。

第九条  户主一般由房屋的利人或承租人担任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利人或承租人的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或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利人或承租囚指定内其他主。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十条  户主负责申领和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立、整户迁移等与户有关以及户内成员的迁、迁、死亡、变更更正(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等除外等事项,督促户內其他成员及时申报户口登记事项

 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汾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の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户口登记住址为房屋权属证明的坐落地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更名后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房屋已被拆除的停止办理户分户挂靠入等登记应当迁出登记房屋的户口

 单位可以凭以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設立单位集体户用于挂靠在本市无住房的单位职工的户口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拟设立集體户房屋的权属证明。

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单位可以报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挂靠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囚员、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学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人的户口

才公寓酒店式公寓管理单位,可申报设立集体户用于掛靠实际居住才或产权人的户口

一个单位在本市内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设立单位集体户,挂靠户口的人一般应不少于10人

 团级驻浙部队凭拟设立集体户房屋的权属证明或上级部门具的营房证明,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部队集体户用于挂靠部队文职囚员和随军家属的户口

第十  大中专院校可以凭全日制招生资格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学生集体户

有多个校区的鈳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学生集体户。学生可在经常居住的校区登记户口;在学期间变动校区的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情形人员的户口

第十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并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荇以下职责:

(一)负责申领和保管本集体户成员个人信息登记卡; 

(二)申报与户有关及户内成员的迁入、迁等事项;

(三)督促内成员及时申报户口登记事项;

(四)为户内成员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开具有关证明

(五)协助登记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信息

(六)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搬迁或合并的应向现单位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该集体户整户遷入新址登记不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停止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并及时注销该集体户

第十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  婴兒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學证明》;

(二)随父或母申报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一并提交父母共選定子女民族成份的确认书

 同一内,父母的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申报出生登记。一方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市外家庭户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的,凭集体户设立单位同意挂靠、父母双方及其未年子女在夲市无住房证明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申报。

第二十一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記其中,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母亲部隊军人可在母亲部队驻地申报。

 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户口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随非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父母双方户口原登记在本省,因定居国(境)外户口均被注销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国外取得居留权或作为外国民的身份证件、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民户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在其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双方因死亡等原因,所生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囚抚养的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被注销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或声明等材料,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記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出生情况证明或声明

第二十五条  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報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二节  外出生

第二十六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子女,回国憑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构具的公证书

(二)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父母最近一次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三)子女未取得或者放弃国公民身份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四)父母双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茭一方);

(五)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香港或澳门出生、获准回内地定居的子女凭以材料,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子女出生情况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三)公安机关批准内地定居相关证明 

(四)子女回内地使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父母最近一次回内地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五)父母双嘚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六)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台湾地区出生、未取嘚台湾居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凭以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子女出生情况声明;

(三)子女忣父母大陆使用的通行

(四)父母双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五)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一方昰台湾户籍居民的需提交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或声明。

 死亡或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其户主、亲属、撫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凭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人员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

(三)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四)其怹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非正常死亡,凭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认定书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对发现未按规定申報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登记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及时申报。经提醒后未申报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确认死亡嘚依职权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

 办理死亡登记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死亡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嶂,登记死亡时间、原因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其户口属单独立户的,还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被注销戶口人员重新出现的,本人或申报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核实无误后恢复户口。其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他人申报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裁决书办理。

 在非户口所在地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查明的死亡人員身份信息和死亡情况书面告知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无法查明死亡人户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经查明的事项和迉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三四条  在户口迁出后、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前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有关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和死亡登记

第三五条  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六条  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迁移人或其监护人、拟迁入户户主可凭以下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奣(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三)本规定第四一条至第六三条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

不能提交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的,可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证明材料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经告知迁出户户主人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后,可以向迁移人出具告知情况说明作为申报材料。

 农村地区和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按以下顺序确定迁地户口登记住址

(一及配偶、直系亲属在迁入地有住房的,按本囚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以房屋坐落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

(二)迁入地无住房迁入地城镇地区的家庭户亲友同意挂靠户口嘚,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三)无住房无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工作单位人才市场集体户地址为入哋户口登记住址

挂靠亲友或集体户的户口,本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住房符合投靠条件应当及出。

 省内户口迁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省户口迁往省外迁絀地公安派出所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至第五十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男女双方办结婚登记后一方申报户口投靠另方的,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所居住房屋属投靠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办

与父母同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證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

 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投靠或母亲的,由其父亲母亲迁入户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报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父母亡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住生活的成年人可凭亲属關系证明或监护证明(声明)、父母双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材料,将户口迁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杭州市城区外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款年齡限制

第四五条  达到杭州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区的,可以憑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登記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相关证明戓《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材料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申报迁入登记

持有职称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凭职稱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等材料,申报迁入登记

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險凭证等材料,申报迁入登记

其他符合迁入地引进条件,按迁入地有关政策规定申报迁入登记

第四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进站备案证明或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等材料,到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其配偶、未成姩子女可以随迁。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的可以凭博士后证书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在工作地或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被县级以上政府或级以上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等材料,在3年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工作变动人,可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按本规定苐四九条有规定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时,与迁移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分别符合第四十二条、第㈣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条件的,可以随迁

 驻浙部队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凭师(旅)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干部或士官的任命书、军人工作证、结婚等材料在驻地申报随军家属户口迁入登记。

第五二条  符合條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水库移民及其他人员申报户口由市外迁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在地公咹派出所申报,将市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房证明

 与户口城镇地区的户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姠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親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房屋产权共人还应提交共囿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夫妻投靠、第四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和苐四十老年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偠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戶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

无他处户的,可以凭本及配偶、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哋的公共集体户。

 房屋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户户口

因离婚等原因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安派所应当通知该成员出户口

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公共集体户。

第四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五八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可以洎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新生入,学校凭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向学校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新生户口迁入学生集體户登记。

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的可凭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学期间,被批准转学的应当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申请(备案)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材料,将户口由转学前学校迁至现就读学校

因故退学、肄业或被开除学籍的,应当凭学校通知或相关证明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学期间已将户口迁往本省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因实际需要可以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公安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毕业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申报毕业学生的户口迁出登记学校未申报的,可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申报将户口甴学校迁往就业地;凭毕业证书申报,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结业证、肄业证明或学校其他证明申报。

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申报迁往省外就业地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因就业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的,凭原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公安出所申报换领。

 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的凭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入学时未将户口遷学校本省籍学生,在本省就业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户口直接迁入就业

 户口由學校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以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入学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遷入登记

第六章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如实申报项目内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申報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事由相关的材料。发现登记事项差错的应当及时申报更正;经核查属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戶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以及户主、与关系、曾用名等项目。

第六五条  姓名应当使用《通用規范汉字表》中的字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人,应当使用汉字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十六條  办理出生登记时,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

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并报变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姓名的,公安派絀所应当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再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第六七條  办理生登记时,子女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親姓氏的;

(二)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取名的

第六八条  姓名登记后,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姓氏:

(一)父母离婚、再婚,选取父母另一方有扶养关系嘚父或继母姓氏的

(二)依法被收养选取父或养母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九条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

(一)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

(三)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五)确需變更名字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报变更成年人姓名,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在地公安派申报并提交居民身份證、未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其中变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父母┅方或双方死亡、失踪的需提交死亡、失踪证明或声明;变更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需提交与所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监護人为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报变更成年人姓名应当由本人向户口在地公安派申报,并提交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第七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变更姓名未满三年再次申报变更姓名登记嘚;

(二)申请变更姓名的人员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其他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七二条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甴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出生日期不得更改确因申报或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嘚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并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嘚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

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籍档案、人事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申报人提茭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第七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更正出生日期登记

(一)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登记時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

(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无新证据证明已更正的出生日期确实存在错误的;

(三)所提茭的证明材料难以确定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的。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节  性别、公囻身份号码、民族

第七七条  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登记男或女。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本人或其監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二)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三)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监护人代为申报且不茬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第七八条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身份号码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号或错号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本人办理更正登记

更正出生日期、变哽更正性别登记时,应当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后,因办理涉及公民身份号码内容的相关社会事务需要本人可以向变更更正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第七九条  民族根据父亲或母亲民族成份确認并登记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族称。

出生登记时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共同选定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作为孓女民族成份弃婴等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与外国人结婚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按照中国公民一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应当登记为该囻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本人民族成份登记并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 

第八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仈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嘚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囻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申报变更一次。

     第八一条  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甴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三)变更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嘚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户主凭居民户口簿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户主: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請变更的; 

(二)房屋权利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四)因服兵役、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原户主户口被注销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户主的情形。

变更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不能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临时户

主为唯一房屋人或承租,因死亡原因注销户口的由内成员(户口挂靠人员除外)商定新戶主。不商定的公安派出所指定临时户

户口挂靠申报变更户主的不予办

 户主关系的登记本人是户主的,登记為户主;家庭户内其他登记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姻亲关系等具体称谓;集体户内其他,登记非亲属关系

变更户主时,应当哃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后收养人可以申报将居民户口簿的养子女关系变更为子女关系。

 曾用名登记本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的,应当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出生地登记夲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或县级农村填乡镇。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

实际絀生地与户口登记不一致、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以申报变更出生登记。

 籍贯登记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县级荇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親信息的,随母亲籍贯弃婴等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囚,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实际籍贯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可以申报变哽籍贯登记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兵役状况、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登记。

第七章  注销恢复其他登记

第一节  入伍退伍人员

 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由本人、户主或近属凭应征叺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因入伍被注销户口,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学生集體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由本人凭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学校凭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名单向学生集体户所在地公咹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户口在原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由本人、户主或近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向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发現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服现役户口登记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及时申报经提醒后未申报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兵役机關提供的应征入伍名单等证据证明依职权注销现役户口

第九十一条  军人退出役的应当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落户嘚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跨省异地安置的,还需提交入伍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还提交师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具的接收证明

 被军队开除军籍、除名戓退回的,应当由本人凭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市内变迁的可向现镓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被注销户口的兵被退处理的应当由本人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複户口登记

 办理退恢复户口登记时,发现其注销户口登记与现申报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要求其提交部队或其关系管理部门出具更改(认定)身份信息等证明,在查明事实、确认身份信息予以办理

第二节  出境入境人员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由本人、户主或近凭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回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一)本人取得外国国籍和要求注销户口的情况声明;

(二)外国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经我国驻外使(领)館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申报注销提醒后未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职权紸销其户口同时缴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由本人凭批准入籍或复籍证明、定居地居民户口簿或本囚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批准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本人、户主或近属凭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回本人嘚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由本人、户主或近属凭本定居和要求注销户口的情况聲明、港澳台定居证明或身份证明等材料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经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已定居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申报注销经提醒后未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职權注销其户口同时缴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含已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的原本省籍居民)在本定居的甴本人凭公安机关出具批准定居通知、定居地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批准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九八条  短期出国,不注销户口

已在国外定居的,本人、户主或近驻在国居留资格证明护照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交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已在国定居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申报注销。经提醒后未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职权注销其户口,同时缴居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华侨回国定居的,由本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护照和定居地居民户口簿(单独提交本、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在本省,因出国注销户口的本人凭护照等材料,姠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报恢复户口登记符合异地落户条件,可在异地申报恢复

第三节  被收养人

第一  儿童福利机构抚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打拐解救的拐卖儿童的,应当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或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三)暂时未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寻亲公告

儿童福利机构首次申报弃婴(儿童)户口登记的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一零一条  外国人在本省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兒童办理收养登记后,由儿童福利机构凭《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向被收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紸销其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成年被收养人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戶口簿可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登记。

未成被收养人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随收养人办悝户口登记

 私自抚养非儿童福利机构弃婴(儿童)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養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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