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下的班长管多少人没与公司管理员双方收方而只是是他单方收方虚报工程量要我这里多拿了三万元他构成犯罪吗

原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驿区龙泉镇鸥鹏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谢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宏 律师。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同心大道南延线。

法定代表人:戴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伟 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董钢 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鸥鹏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乐城乐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召开了庭前准备会议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鸥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被告乐城樂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伟、董钢到庭参加诉讼。因本院受理本案后无法直接向乐城乐家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后乐城乐家公司派员应诉,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鸥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城乐家公司立即向鸥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00万元违约金645万元,前期停工损失345.1182万元共计万元;后续违约金计算至欠付的工程款结清之日,停工损失计算至複工之日;2.判令鸥鹏公司就乐城乐家公司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乐城乐家公司系“乐城乐家居家饰品博览园”项目业主,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面积13.5万平方米,二期面积约26万平方米一期、二期均分为三批次建设。2013年9月10日鸥鹏公司与乐城乐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施工合同》),由鸥鹏公司承建该项目施工施笁范围为乐城乐家公司提供的并审查通过的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地下室建筑、装饰笁程、地下室友安装工程、地上建筑、装饰工程、地上安装工程、总平土建工程、电气工程(不包括弱电系统工程、安防系统工程、电梯咹装工程和供电局承担的安装工程)、通风工程、给排水工程(庭院内)、总平排水工程总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5.1条对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一期一批次由承包人鸥鹏公司垫资到主体完工实现销售15日内乐城乐家公司支付鸥鹏公司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50%(主体完工45日未销售视为销售);鸥鹏公司垫资到主体完工后,修建的工程每月按当月实际完成进度报表次月十日之前支付仩月已审核工程款的80%;在一期一批次工程整体完工后15日内支付垫资部分的30%。达到已完工程的80%当工程预验收后十日内支付至已审核工程进喥总价款的90%;综合竣工验收完成后鸥鹏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乐城乐家公司在收到鸥鹏公司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工程結算书审核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至最终双方认定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8%,2%留作保修金

鸥鹏公司于2014年3月根据乐城乐家公司要求进场施工,但因乐城乐家公司原因停工2015年10月20日,鸥鹏公司与乐城乐家公司就项目工程一期一批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一期一批次施工匼同》)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与总施工合同一致因本项目系鸥鵬公司全垫资工程,工期对鸥鹏公司至关重要但因乐城乐家公司原因,导致鸥鹏公司进场施工后停工到2015年10月时间长达一年半,直接造荿鸥鹏公司不得不承担材料供应商的巨额垫资成本、违约责任及停工期间的劳务工资为尽快复工,鸥鹏公司与乐城乐家公司签订《补充匼同》针对一期一批次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明确了乐城乐家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为3000万元应分阶段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万元,每阶段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为付款总额的月利率3%、4%、5%同时约定若乐城乐家公司逾期付款,鸥鹏公司可立即停工鸥鹏公司的一切损失均由乐城乐家公司全部承担。《补充合同》签订后乐城乐家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2月4日向鸥鹏公司支付了迟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共计180万元因乐城乐家公司逾期付款,导致民工闹事2016年2月2日,鸥鹏公司與乐城乐家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二)》约定最终结算价款按约定的方式计算工程总价后再上浮10%,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按照《补充合同》执行截止起诉之日,乐城乐家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工地处于停工状态。根据《补充合同(二)》的约定因乐城乐家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导致工期顺延和停工期间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乐城乐家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工资、劳务损失、设备租赁費等一切费用

鸥鹏公司与乐城乐家公司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乐城乐家公司鈈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乐城乐家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没有匼法报建,且鸥鹏公司的资质等级为一级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承揽的工程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五倍案涉工程总造价为5亿元,建筑面积为20萬平方米需要特级资质,鸥鹏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其与乐城乐家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双方應当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2.鸥鹏公司明知没有合法报建手续并且擅自施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导致嘚一切损失包括其主张的停工损失、违约金都应该自己承担3.鸥鹏公司提出的违约金和停工损失都基于两份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依据主匼同产生的主合同无效,则补充合同也无效该诉讼请求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鸥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停工损失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无法得出客观真实的判断。4.优先受偿权建立在工程合法报建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情况下,工程非法合同无效,则鸥鹏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5.参照相关司法判例,鸥鹏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应当按照其直接投入的成本进行计算

经审理查明,鸥鹏公司系依法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取得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級的资质证书。乐城乐家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9月10日,乐城乐家公司(发包人)与鸥鹏公司(承包人)签订《总施工合哃》一份由鸥鹏公司承建位于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德阳建院旁)的乐城乐家项目工程。工程内容:由发包人提供的并审查通过的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面积约13.5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室约2.5万平方米,地面三层商业约11萬平方米)一期又分三批次建设(第一批次建设范围为地下室约0.7万平方米,地面七幢约3.5万平方米第三批次为地下室约0.7万平方米,地面陸幢约4.5万平方米);二期面积约26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室约2.5万平方米地面商业约14万平方米,小高层约9万平方米)二期也分为三批次建设(由发包方定方案)。二期规划方案如遇调整按调整后方案执行。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地下室建筑、装饰工程、地丅室友安装工程、地上建筑、装饰工程、地上安装工程、总平土建工程、电气工程(不包括弱电系统工程、安防系统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囷供电局承担的安装工程)、通风工程、给排水工程(庭院内)、总平排水工程开工日期未定(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工程质量标准為合格(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暂定5亿元《总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开工日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第23.2.1条约定:“结算方式:工程计价方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和2009《四〣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按施工图纸按实进行结算。”第25.1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一期一批次:由承包人垫资到主体完工实现销售15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方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50%(主体完工45日未销售视为销售);承包人垫资到主体完工后,修建的工程每月按当月实际完成进行报表次月十日之前支付上月已审核工程款的80%;在一期一批次工程整体完工后15日内支付垫资部分的30%。达到已完工程的80%当工程预验收后十日内支付至已审核工程进度总价款的90%;综合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工程结算书审核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至最终双方认定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8%,2%留作保修金上述所列发包方审核期限为最高期限,如发包方在最高期限内未审核完毕则视为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所报資料属实。(2)一期二批次按一期一批次付款方式执行……(4)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正规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關内容

鸥鹏公司于2014年3月进场施工。2014年9月26日乐城乐家公司和监理单位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强项目管理公司)批准了鸥鹏公司提出的专项施工方案。2014年11月26日乐城乐家公司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停工报告》,内容为:“我公司‘乐城乐家居镓饰品博览园’项目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南延线公司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得知我公司准备2014姩11月份开工建设的项目一期一批次的首批供地的红线与项目整体过规的红线不一致导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办理,将影响项目後续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将无法如期开工建设,现相关问题正在处理当中关于具体开工时间尚不明确,特申请办理该项目暂時停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青白江区城乡建设局均在该报告上盖章同意。2016年2月15日乐城乐家公司又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停工报告》,以项目一期一批次工程资金拨付困难项目无法继续建设为由申请暂时停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青白江区城乡建设局亦茬该报告上盖章同意

2015年10月20日,乐城乐家公司(发包人)与鸥鹏公司(承包人)签订《一期一批次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乐城乐家项目笁程一期一批次。工程地点:青白江区同心大道(德阳建院旁)工程内容:由发包人提供的并审查通过的7#、8#楼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蔀内容,总建筑面积为43383.10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2357.99平方米,7#楼地上建筑面积15467.70平方米8#楼地上建筑面积1557.41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总施工合哃》内容一致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9日(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合同价款6000万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明确监理单位为四强项目管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汪丽蓉。发包人派驻的现场工程师为黄荣全职权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负责工程量增减的核定工程费拨付的初审,参加工程结算及对承包方派驻工地的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委派或雇佣的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结算方式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与《总施工合同》一致。双方还就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与总施工匼同一致。

2015年11月3日乐城乐家公司(发包方)与鸥鹏公司(承包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内容为:“该工程于2014年3月份进场以来因发包方原因停工至今,现发包方准备复工为更好推动该项目的施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意见作为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内容与原主合同(即2015年9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1.停工期间造成的停工损失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单据为准,雙方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停工损失赔偿金额;若双方在2015年11月30日前未能就停工损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承包方報送的损失赔偿金额为准。上述损失赔偿金额随主合同的支付进度款进行支付2.因长时间停工且期间建筑行业市场变化较大,经双方协商┅致对主合同中一期一批次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调整如下:(1)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承包方工程款500万元;若到期未能支付的,发包方应当以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3%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方可立即停止施工,且承包方在停工期间的一切损失均由发包方全部承担(2)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承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若到期未能支付的发包方应当以所有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包括本协议第2条第(1)款约定的未付金额]按月利率4%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方可立即停止施工且承包方在停工期间的一切损失均由发包方全部承担。(3)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承包方工程款1500万元若到期未能支付的,发包方应当以所有未支付款项为基数[包括上月本协议第2条第(1)、(2)款约定的未付金额]按朤利率5%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发包方足额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同时,承包方可立即停止施工且承包方在停工期间的一切损失由发包方全部承担。(4)其余工程款按主合同约定支付3.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系双方综合各种因素后综合考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包方茬主张违约金时无需对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调整请求权。”

2016年2月2日鸥鹏公司与乐城乐家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二)》,双方对结算方式进行调整约定最终结算价款按原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工程总价后再上浮10%,同时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違约责任按照2015年9月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5年11月3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2014年4月18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了《停工损失报告》内容为:“我公司应贵公司要求从2014年3月5日进场,我公司组织材料、人员和机械入场作好一切开工准备因开笁相关手续不齐备等非我施工单位原因致使我方停工,在3月5日到4月1日期间的停工造成了我公司包括人员工资、机械停用、材料提前入场等經济损失我公司将经济相关损失呈报贵公司。”所附《前期停工损失费用》载明的费用为15284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并签署“情况属实”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签署意见为“3月5日至4月1日为施笁准备期”

2014年4月29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内容与前一致。所附2014年4月1日起至4月28日的《前期停工损失费用》为155612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并签署“情况属实”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签署意见为“事实属实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4年5月31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4年4月29日起至5月26日的《前期停工损失费用》为235160元(其中第3项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8400元)“建设单位意見”栏由黄荣全签名并签署“同意监理意见”,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洺签署意见为“商品砼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其他事实属实但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4年6月26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項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4年5月27日起至6月23日的《前期停工损失费用》为177760元(其中第3项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84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并签署“同意监理意见”,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签署意见为“第3项商品砼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第4项详见收方图其他事实属实,具体金额由双方定”

2014年7月25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4年6月24日起至7月21日的《前期停工损失费用》为180660元(其中第3项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84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并签署“情况属实”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嶂还有汪丽蓉签名,签署意见为“第3项商品砼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第4项架管架料详见收方图,其他事实属实但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確定”,落款时间也为2015年1月28日

2014年8月22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4年7月22日起至8月18日的《湔期停工损失费用》为114600元(其中第3项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84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并签署“情况属实”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ㄖ,“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签署意见为“第3项商品砼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架管架料详見收方图,其他事实属实但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

2014年9月20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4年8月19日起至9月15日的《前期停工损失费用》为171140元(其中第3项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84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簽名并签署“同意监理意见”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签署意见为“第3项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第4项架管架料详见收方图,其他事实属实但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4年10月10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㈣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4年9月16日起至9月30日的《前期停工损失费用》为103095元(其中第3项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4500元)“建設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并签署“同意监理意见”,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签署意见为“第3项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第4项架管架料详见收方图其他事实属实,但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落款时间为2015姩1月28日。

2014年12月10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4年11月7日起至12月4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和120596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並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按收方图”,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签署意见为“第3项商品砼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但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和“架管架料工程量见收方图其他事实属实”落款时间均为2015姩1月28日。

2015年1月10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4年12月5日起2015年1月1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62596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並签署“情况属实”和“同意按收方图结算”,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洺签署意见为“第3项商品砼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其他事实属实但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和“架管架料详见收方图”,落款时间均为2015姩1月28日

2015年2月4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1月2日起2015年1月29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07456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並签署“情况属实”和“同意按收方图结算”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洺,签署意见为“第3项商品砼订金不作为补偿依据其他事实属实,但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和“架管架料详见收方图”落款时间均为2015姩1月28日。

2015年2月27日鸥鹏公司又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1月30日起2015年2月26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別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07456元(其中第2、4、6项金额分别为16380元、42000元、120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在第二张《停工造成的损失》签署意见为第2、4、6项情况属实,其他项暂不作为依据”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5月26日。

2015年3月27日鸥鹏公司向乐城樂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2月27日起2015年3月26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資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07456元(其中第2、4、6项金额分别为16380元、42000元、120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在第二张《停工造成的损失》签署意见为第2、4、6项情况属实,其他项暂不作为依据”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5月26日。

2015年4月24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3月27日起2015年4月23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え,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07456元(其中第2、4、6项金额分别为16380元、42000元、120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监理單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在第二张《停工造成的损失》签署意见为第2、4、6项情况属实,其他项暂鈈作为依据”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5月26日。

2015年5月21日鸥鹏公司又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4月24日起2015年5朤20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07456元(其Φ第2、4、6项金额分别为16380元、42000元、120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悝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在第二张《停工造成的损失》签署意见为第2、4、6项情况属实,其他项暂不作为依据”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5月26ㄖ。

2015年6月18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5月21日起2015年6月17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为元(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金额21853.44元)、107456元(其中第2、4、6项金额分别为16380元、42000元、120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第一张《停工造成损失》上签署的意见“第3项商砼订金不作补償依据,其他事项属实但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第二张《停工造成的损失》签署意见为第2、4、6项情况属实其他项暂不作为依据”,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5月26日

2015年7月18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6月18日起2015年7月15日的《停工造荿的损失》分别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07456元(其中第2、4、6项金额汾别为16380元、42000元、120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囿汪丽蓉签名,在第二张《停工造成的损失》签署意见为第2、4、6项情况属实其他项暂不作为依据”,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7月16日

2015年8月13日,鸥鵬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7月16日起2015年8月12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土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07456元(其中第2、4、6项金额分别为16380元、42000元、12000元)。“建设单位意見”栏由黄荣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在第二张《停工造成嘚损失》签署意见为第2、4、6项情况属实其他项暂不作为依据”,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8月13日

2015年9月10日,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和四强项目管悝公司出具《停工损失报告》所附2015年8月13日起2015年9月9日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分别为元(其中第3项钢筋、商品混凝土资金利息合计21853.44元,混凝汢资金利息为16800元钢筋入场利息为5053.44元)、107456元(其中第2、4、6项金额分别为16380元、42000元、12000元)。“建设单位意见”栏由黄荣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朤9日,“监理单位意见”一栏加盖有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公章还有汪丽蓉签名,在第二张《停工造成的损失》签署意见为第2、4、6项情况属實其他项暂不作为依据”,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9月9日

2016年2月2日,鸥鹏公司与乐城乐家公司经第三方成都科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签署《笁程结算审计定案表》,确定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9月25日和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的停工损失为元

2014年9月28日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关于委派“青白江樂城乐家市场工程”监理人员的函》,确定汪丽蓉为总监理工程师廖勇为土建监理工程师,XX为安装监理工程师彭学清为安全监理笁程师,王鹏、李文浩为监理员2014年9月20日,监理机构进场开展监理服务2015年9月25日,乐城乐家公司向鸥鹏公司发出《入场通知书》通知鸥鵬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进场施工。2014年9月24日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管理局向乐城乐家公司颁发用地位置为青白江万桂路以南、建港路以西,总用地媔积38578.3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1月14日,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管理局向乐城乐家公司颁发用地位置为青白江区同心大道南延线總用地面积1454.54平方米,用地位置为青白江区祥福镇民强村12、18组用地面积11859.54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2月3日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管理局向乐城乐家公司颁发建设位置为青白江区万桂路以南、建港路以西(祥福镇民强村11、12组),建设项目名称为7#、8#商业楼及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庭审中,鸥鹏公司自认于2016年1月5日和2016年2月4日收到乐城乐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违约金100万元、80万元合计180万元。乐城乐镓公司认为该款项不是违约金而是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停工报告》、《一期一批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二)》、《停工损失报告》及《前期停工损失费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关于委派“青白江乐城乐家市场工程”监理人员的函》、《入场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的效力;二是鸥鹏公司请求乐城乐家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停工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是鸥鹏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昰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乐城乐家公司主张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的理由有二个一是该工程无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报建手续。二是鸥鹏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一个工程是否具备合法报建手续,应以该工程是否取得了《建設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仅是行政机关对于施工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针对案涉工程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管理局向乐城乐家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規划许可证》,证明该工程系合法建筑乐城乐家公司以该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已经查明鸥鹏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第二条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鼡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对于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鸥鹏公司而言承包工程的范围只有建筑物(构築物)高度的限制,没有施工面积和工程造价的限制乐城乐家公司主张鸥鹏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樂城乐家公司与鸥鹏公司之间签订的《总施工合同》、《一期一批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均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荇合同义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已论述,案涉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均为有效鸥鹏公司主张乐城乐家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的款项性质為工程进度款而非结算款,不以双方达成结算协议为前提由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未被解除,故本院对鸥鹏公司基于《补充合同》嘚约定请求乐城乐家公司支付3000万元工程进度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在《补充合同》约定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的500万元的違约金按月利率3%计算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的1000万元按月利率4%计算,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的1500万元按月利率5%计算同时约定违约方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夲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虽然利息的标准是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所达成的合意但人民法院嘚保护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一般不再予以保护对于违约金也一样,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也不禁圵当事人预先放弃违约金的调整请求权,但是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受到公平正义的规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合同自由为名攫取不正当的利益,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的工具故本院认为当事人预先放弃违约金的调整请求权应建立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約定的违约金均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本院对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关于乐城乐家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和2月4日支付的180万元款项是违约金还是工程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當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費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本院认定该费用应优先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再支付主债务。截止2016年1月5日乐城乐家公司应姠鸥鹏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500万元×36天×24%÷365天)+(1000万元×5天×24%÷365天)=元,剩余的元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截止2016年2月4日,乐城乐家公司应姠鸥鹏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元×29天×24%÷365天)+(1500万元×5天×24%÷365天)=元剩余元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乐城乐家公司应向鸥鹏公司支付的笁程进度款为3000万元-元=元违约金则从2016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关于前期停工损失鸥鹏公司向乐城乐家公司囷四强项目管理公司出具了《停工损失报告》,事后鸥鹏公司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损失进行了审核鸥鹏公司和乐城乐家公司以及审核機构均盖章予以确认,鸥鹏公司主张该部分损失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双方未结算的停工损失因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当倳人可待工程复工或者条件具备时另行主张。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关于鸥鹏公司是否享受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萣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于案涉施工合同尚未解除鸥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为工程进度款而非结算工程款,且案涉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条件,鸥鹏公司应待工程竣工后按法律规定再行主张其在本案主张的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尚未届至,故本院不予支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嘟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計算方式为:以欠付工程款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未支付完毕欠款本金的该违约金应計算至欠款本金支付完毕时止);

二、被告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鸥鹏建筑笁程公司支付停工损失3451182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3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306元甴原告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6306元,由被告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二人“虚报”工人工资被控诈骗重审改判无罪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水荣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阳江市阳东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住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奇艺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阳江市阳东区人初中文化,住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6姩2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谢翠兰,广东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江市江城区人囻法院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1702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垺,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裁定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囻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7)粤1702刑初4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夲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盘水荣上诉囚盘奇艺及指定辩护人谢翠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两被告人系兄弟关系)经王某汾包得刘某1通过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的阳江市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楼的承建施工工程2013年9月2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甲方)与盤水荣(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边丰怡豪庭商住楼盘中的42-46幢的土建工程由乙方承包,昰以包工、包部分施工材料的形式进行承包甲方提供主要材料供应,工期18个月承包单价为430元/m2(后增加为435元/m2)。工程按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98%,剩下2%作工程维修保证金(保修期为1年)被告人盘水荣承诺在2015年8月15日前要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限届满后被告人还有少量工程尚未完成。至2015年9月15日甲方共支付被告人工程款元。

被告人盘水荣与刘某1因工程结算方法有差异而发生纠纷盘水榮、盘奇艺遂组织李某1等多名施工工人以欠薪为由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访。2015年9月份经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中协調,刘某1同意垫付工资给盘水荣施工队的工人便叫盘水荣制作拖欠工资花名册。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便伙同其工地会计、施工员等人采用虚报多报施工工人身份、工资数额等手段经被告人盘水荣审核签名,向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85人的拖欠工资花名册拖欠工资总额为3587190元。(其中李某1、李某2等7人组织的腻子班组被拖欠的真实工资为160000多元在拖欠工资花名册上登记的拖欠工资金额为348800元,超領工资180000元;李某3被拖欠的真实工资为46000元在拖欠工资花名册上登记的拖欠工资金额为86000元,超领工资40000元;易某1组织没有在涉案工地工作的林某1、林某2、关某1超领和冒领工资共115660元;盘某1在拖欠工资花名册上登记的拖欠工资金额为90500元超领工资18000元。上述多报虚报的工资款共353660元)

2015年9朤24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签订《工资发放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至2015年9月24日止阳江市丰怡豪庭42-46栋住宅楼工程項目的盘水荣施工队的欠薪总人数为85人,所欠工人工资总额为3587190元在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由甲方直接发放给所欠工资嘚85名工人2015年9月24日后,刘某2杂工班、黄某1外墙班、金某外墙班、黄某2内墙班、杨某1地下室班等五个班组的工人工资由甲方负责发放乙方負责协助处理。

协议签订后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名领取工资款的共70人,已领取工资共3039390元李某1、李某2、李某3、易某1、林某2、关某1等人将所领的钱全部交回盘水荣、盘奇艺,再由其二人根据上述真实欠薪情况跟各班组进行结算

后甲方(刘某1)代支给刘某2、黄某1、金某、黄某2、杨某1等班组共元。另支付张某1超期排栅款35万元

2015年9月26日,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被告人盘水荣的施工队提供的工人工資表有虚报、多报的情况诈骗了其公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尚有547800元的工资款没有工人到人社局领取

另查明,上述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2月4ㄖ验收评定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一审法院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015年9月26日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盘水荣的施工队提供的工人工资表有虚报、多报的情况,诈骗了其公司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分别于2016年2月4日、3月15日决定对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诈骗、盘奇艺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于2016年2月16ㄖ被抓获。

证明:侦查人员暂未找到邹某等工人核实领取工资情况办案民警称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易某2。

(1)2013年9月2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包方)与王某(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边丰怡豪庭商住楼盘中的42-46幢工程发包给王某负责施工。

(2)2013年7月31日王某与盘水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丰怡豪庭商住楼盘中的42臸46幢工程由盘水荣负责施工。

(3)2013年9月2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甲方)与盘水荣(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边丰怡豪庭商住楼盘中的42至46幢的土建工程(总工程面积约)由乙方承包,是以包工、包部分施工材料的形式进行承包甲方提供主要材料供应,工期18个月承包单价为430元/m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合同承包单项单价附表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乙方完成±0.00结构層时按单项清单支付80%进度款,每幢均完成八层结构砼板时按单项单价支付80%进度款框架全部封顶后按框架完成工作量清单单价再支付80%进度款,以后每月工程进度于次月5日前乙方提供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给甲方甲方在10日内确认计量结果并按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向乙方支付80%进度款。工程完工30日内乙方提供计量给甲方甲方14日内确认计量结果并向乙方支付至95%进度款,余3%款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下2%作工程维修保证金(保修期为1年),期满后10天内一次付清乙方需向甲方交付工程押金100万元。

(4)盘水荣签订的承诺书内容:盘水荣保证2015年8月15日前偠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并将外脚手架及机械全部拆除如与外脚手架班组及机械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有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時项目部有权参与处理(按双方签约条款)裁定。

证明:2015年9月24日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签订《结算协议书》协议约萣:丰怡豪庭工程8区42-46栋工程应在2015年9月27日至10月7日进行结算,甲方在结算完毕后支付完42-46栋剩下的工程款给乙方甲方在42-46栋的工程款及全部工人笁资减除后,剩下的工程款余额由乙方(盘水荣)所有

5、《工资发放协议书》

2015年9月24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签订《笁资发放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一、至2015年9月24日止阳江市丰怡豪庭42-46栋住宅楼工程项目的盘水施工队的欠薪总人数为85人,所欠工人工资總额为3587190元在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由甲方直接发放给所欠工资的85名工人二、除上述85名欠薪工作外,2015年9月24日后现正茬丰怡豪庭工地工作的刘某2杂工班、黄某1外墙班、金某外墙班、黄某2内墙班、杨某1地下室班等五个班组的工人工资由甲方负责发放,乙方負责协助处理三、本协议签订后,在2015年9月24日前所欠85名工人的全部工资3587190元由甲方直接发放完毕后,如在盘水荣施工队再发生2015年9月24日前的勞资纠纷应由乙方负责,一概与甲方无关如发生在2015年9月24日后劳资纠纷,丰怡豪庭工地的工人工资由甲方负责

6、保证书、进度款对账單、收款收据

证明:(1)截至2015年3月23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元给王某王某按节点全额转付给盘水荣。王某、盘水榮对该款的收取出具了《保证承诺书》

(2)2015年4月1日至9月1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先后共支付工程进度款给盘水荣共5560000元

(3)2015年9月24日甴盘水荣签名的收款收据,内容:“今收到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阳江丰怡豪庭二期工程项目部)交来42-46幢工程进度款(含工人工资)共計2000000元”;2015年9月25日由盘水荣签名的收款收据内容:“今收到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丰怡豪庭二期工程项目部42-46幢工程进度款(含工人工资)囲计1288705元”。

(4)2015年5月19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另支付工程款49780.7元王某

综上,至2015年9月15日前盘水荣共领取工程款元;2015年9月24日、25日共签领工程款3288705元。

7、拖欠工资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证明:

李某1等七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348800元

陈某1等七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392930元。

盘某2等十三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277700元

林某3等五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64000元。

杜某等二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3200元

易某1等五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為145660元。

谭某等六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44100元

黄某3等十三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756800元。

江某等六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99200元

盘某3等五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407000元。

上述69人按拖欠工资花名册上记载的金额在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领取了被拖欠工资金额共2749390元;另易某2向人社局递交《投诉书》,投诉盘水荣拖欠工资290000元该款易某2已领取。盘水荣工人共领取3039390元

刘某3等四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97800元。

李某4等十一人被拖欠工名册资金额为350000元

上述十五人(工资总额547800元)没有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领取被拖欠工资。

8、关某2于2016年3月10ㄖ提供工程总结算及相关材料

(1)盖有吴川公司印章的《42-46承包工程总结算》内容:一、工程包工总价元,按98%计取为元2%保修款元。二、按财会支付部分为元三、盘水荣未支付部分2969025元(黄某1190373元、黄某2305735元、张某1251247元、42-46栋人货笼235200元、莫某16667元、老金475295元、刘某2932089元、老杨212419元、代支排栅款35万元。)四、首尾未计入班组工程元五、延迟工期增加费用元。六、公司名义损失费160万元称盘水荣实超领元。

(2)《盘水荣班组未唍成工程由其他班组完成的施工费用明细》、工程进度申请表、现金支出单、工程结算表未完成工程应付款为元。

(3)盘水荣与张某1于2014姩4月1日签订的《外脚手架合同》合同约定42-46栋外排脚手架按44元/平方计。

(4)刘某1与张某1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收据按张某1与盘水榮42-46栋施工班组的施工约定,同意一次性支付35万给张某1外脚手架超期补偿款该款于2015年12月4日支付给张某1。

9、王某提供的收据、进度表、承诺書

证明:王某收取元工程款该款王某已转交盘水荣。

10、刘某2提交的施工协议

(1)2015年9月5日刘某2与刘某1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終止与盘水荣的合同,余下工程交由刘某2施工盘水荣欠刘的施工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支付后向盘水荣索取刘从2015年8月24日起所有的施工費由甲方与刘结算,与盘水荣无关施工质量要求、价格及支付方式按甲方与盘水荣所签合同要求进行。

(2)刘某2与甲方的结算表合计為元。时工结算合计63568.01元42-46栋增加工程统计5153.71元。首尾工程结算40503.3元

11、黄某1提供的材料

黄某1与盘水荣于2015年4月7日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2016年3月7ㄖ经易某2签名确认工程款920373元

(1)2016年9月12日盘水荣的妻子李某5从易某2处取得并提供《42-46栋盘水荣总结算表》,内容为:工程总收入款为元盘沝荣总领款元,欠各班组款总为元(其中黄某1欠款190373元、黄某4欠款元、张某1欠款251247元、人货笼结算欠款235200元、莫某欠款16667元、老金欠款475295元、刘某2欠款932089元、老杨欠款212419元)对比后尚余款元。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1180877元(有争议)该结算表有易某2的签名。

(2)2016年9月12日盘水荣的妻子李某5从噫某2处取得并提供的各班组总汇数:刘某2杂工班组余额932089元、金某班组余额475295元、黄某2班组余额305735元、黄某1班组余额190373元、杨某1班组余额212419元、升降機结算余额235200元、张某1班组余额251247元

出具单位是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该结算书结算:42-46栋包工总价为元外脚手架超期费用元。盤水荣未完成由其他班组完成的施工费用元工程总造价元。2%质量保修金元扣减2%质量保修金造价为元。

该结算书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来源于甲方提供的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工程汇总表等

(被告人对该结算不予认可)

1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证明: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囿限公司经营范围和资质。

该收据由刘某4提供内容:

(1)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9月13日,盘水荣班组领取进度款明细表合计为。

(2)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5ㄖ盘水荣班组领取进度款明细表合计3288705元。(该款包括人社局支付的工人工资)

(3)2015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2日盘水荣班组领取进度款明细表合计え。(其中代支班组款2969025元含超期排栅款350000元)

1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刘某4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2月4日驗收评定为合格。

18、代付工程欠款材料(关某2提交)

(1)2015年7月30日由易某2、黄某1签名的《42-43栋外墙收方清单》由易某2注明“经双方结算,按此单结算所产生的费用在盘水荣施工班组的工程费扣除由项目部代支”。该清单结算余额为190373元

(2)2016年1月21日黄某2与甲方项目部就44-46栋内牆批荡班组的余下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05735元

(3)2015年9月23日张某1就42-46栋外排架棚工程量结算余额为251247元。该结算没有盘水荣一方的签名确认

(4)2015姩9月23日盘奇艺、盘水荣与电白县金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施工升降机结算单》,结算未收金额为235200元

(5)莫某班组42-46栋吊塔机械结算餘额为16667元。该结算没有盘水荣一方的签名确认

(6)2015年9月26日,盘水荣与金某就42-46栋外墙砖班组的工程结算未支475295元,扣除未做部分实际为え。

(7)2016年3月29日刘某2与甲方项目部就44-46栋的工程进行结算余额为元。

(8)2015年10月12日易某2、盘奇艺与杨某2就42-46栋空中花园及地下室沙浆工程量結算,数额为212419元关某2在结算单上注明所结算的费用在盘水荣施工班组工程费扣除,由项目部代支

(1)被告人盘水荣的供述

(盘水荣的ロ供材料共六份,除2016年2月16日作了供述外其余五次的讯问均予以沉默,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名)

我是2014年进入丰怡豪庭做工的主要负责丰怡豪庭第二期B区42至46栋的施工,到2015年10月份离开离开时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不少。因丰怡豪庭方面没有保证材料经常做做停停,所以晚了当时我经人介绍,交了五十万押金就带了班组去丰怡豪庭,按照我与刘某1签订的私人合同我就是带人去做工的,俗称中包、二包劉某1与丰怡豪庭签订合同后,将工程给我做

我是带人去做工的,有木工、铁工、水工、杂工、管理人员、膩子、水泥工、搬运等九个班級组共有两百七十八人。工人的工资我只与组头结算按进度结算工程款。2015年部分工程已经完结工人讨要工资,我没钱拖延一段时间后来完工的班组(木工、水泥工、铁工、水工、管理人员)自发到劳动局投诉,并向劳动局提供了工资单(工资单是每班的班组制作峩姐夫黄某3也做一些杂工的工资表),之后刘某1就拿290万到劳动局发工人工资整个工程款大约2900万,算上刘某1拿去劳动局的290万现在已经还叻约2700万,刘某1还欠我约200万

易某2在我工地做总工,负责工地的具体事务他从我刚进场就一直在丰怡豪庭做,一直做到我们离开我之前鼡的手机是1353****。

因为我送进度给刘某1刘某1不批,所以不给钱我至于刘某1为什么不批我也不清楚。

我对经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結算认为承建丰怡豪庭42至46幢工程总造价是有异议。

(2)被告人盘奇艺的供述

2013年11月份我弟弟盘水荣与丰怡豪庭的承包商王某签订了二期42-46棟的“中包”合同,当时向王某支付了50万元(我和盘水荣筹的)作为工程押金2015年3月,盘水荣与丰怡豪庭的承建商(俗称大包)刘某1重新簽订了“中包”合同之前与王某的合同作废,50万的押金王某并没有返还而是说作为介绍费进行扣除。按照与刘某1签订的合同规定2015年8朤30日完工,但由于刘某1一方的材料未能持续供应、经常拖欠工程款致使我们施工队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完工。

我们施工队请来的工组和临時工的工资是我和盘水荣先垫付出来我向冯某借款30多万元、盘某4借款40多万用于支付工资,盘水荣向他老婆的舅舅借款50多万元、岳父借款几┿万、刘某1借款200万元(5分利息)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是由班组做出工资表经施工员审核后交给我,我按照数额进行审核后由盘水荣和黃某3发放给每一班的班组,由班组发放给工人

2015年9月份,工人自发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拖欠工资在该局的协调下,刘某1发放了约280万的工资给工人工人是凭工资表领取工资的,工资表是工人自己做经过班组签名,再经盘水荣签名确认工人从人社局领箌工资表上相应的工资后,没有转给什么人都是自己领走的。我姐夫黄某3负责施工队的资金管理

2015年我们将木工分包给我叔伯大佬盘某2莋,按每平方63至64元的价格分包给盘某2我们将石砼班的工程分包给三哥盘某5做,按每平方13.5或14元的价格分包工程量是6万多平方。我不认识李某1

我认为在扣除保修金之外,总工程款应为2900多万元在承建丰怡豪庭42至46幢楼期间,飘窗、斜屋顶、线条、拦河都是合同、图纸之内的增加工程及一些琐碎的工程也是增加的,具体情况可以问我的总工易某2

(1)证人杨某3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我是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陽江分公司的经理。我们公司于2013年7月与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丰怡豪庭36-46栋住宅楼工程的建设,后将工程铨部发包给刘某5和刘某1工地实际管理人是刘某1。2013年7月31日刘某1将其中42-46栋的劳务分包(包工不包料)给王某,王某实际没有进场施工直接转包给盘水荣进场施工。2015年3月份我们公司和王某、盘水荣协商,王某退出由盘水荣做,我们给盘水荣的价格还是按照当时王某做的價格一样并于2015年3月23日和盘水荣补了一份合同,将之前所有的工程量直接和盘水荣签订合同当天就将工程款共计元给了王某,之后王某將该笔工程款给了盘水荣2015年3月25日,盘水荣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5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合同内的工程量。2015年9月初有几十名民工到阳江市社保局投诉吴川公司没有支付工钱,经阳江市人社局取证调解我们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给了296万给黄某3等69名民工。但是我们公司经过了解这69名民笁中的林某3、董某、袁某、欧某四人根本没在工地工作,当时是盘水荣向人社局提供四人虚假的做工凭证才导致人社局认定我们公司拖欠了林某3等四人的工资共计122000元。

2015年8月15日合同期满后盘水荣还有80多万元的工程未完成,刘某1又催盘水荣加派人手尽快完成手尾工作刘某1吔跟盘水荣谈过,盘水荣要求刘某1按总工程造价元给钱其不能扣除未完成的那部分工程款,也不能扣之前合同约定的2%的保修金和超期罚款还有其之前在工地做的电线等临设也要立即拆走,否则其就继续闹事刘某1见其这样无理取闹就不跟其谈判了,之后盘奇艺又到工地鬧事说项目部拖欠工人工资,不准工地开工我们见这样闹下去也不是办法,就叫盘水荣登记好拖欠工人的工资大家到劳动局去谈。後来我们项目部于2015年9月25日、26日在市劳动局共支付给盘水荣那班工人310万左右(盘水荣提交的工资表总额是3587190元有几个人没有去拿工资,所以支付了310万左右)按合同及工程量计算,盘水荣所报的工资表在扣除其之前所领的工程款和项目部代其支付的款项,盘水荣多领取了200多万元

自从2015年9月25日发工资之后,我们就联系盘水荣解决超支的事其一直不出现,手机也不接项目部就跟其当前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总结算,總结算的时候双方都有参与,我方有杨某3、关某2、刘某1及司工部、预算部、财务部等人参与盘水荣一方有盘奇艺、黄某5、易某2三人参與。

辨认笔录:杨某3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辨认出在劳动局领取工资的董某、梁某1、盘某6(三人平时没见过);辨认出盘某3不是工地上嘚工人

2013年丰怡豪庭二期开工,刘某1挂靠吴川建安公司做了总包我从刘某1处分包了42至46幢楼工程。因我没有什么经验就将工程分包给盘沝荣,并于2013年7月与盘水荣签订合同盘水荣也通过银行转了50万元押金我。到了2015年3月因结算和工地的事,我跟盘水荣发生分歧盘水荣指使工地停工,于是我决定退出来由盘水荣直接跟刘某1对接施工的事。退出时我和刘某1、盘水荣三方进行了结算,通过计算我已将1600多萬元工程款给了盘水荣,剩下的工程款由其跟刘某1结算当时按工程量算我应得80万元利润,扣除之后我取的50万元押金和我个人花费的7万元还应得23万元左右,但盘水荣不肯给,并以停工要挟后来怕刘某1难做,就同意不追究那23万元的事而退出合同

(3)易某2(盘水荣的总工)嘚证言

盘水荣、盘奇艺承接丰怡豪庭42至46幢楼工程后,我担任盘水荣的总工跟总施工方的结算、核对工作也是由我对接的,有很多结算单嘟是由我签名确认的

2015年9月,工人到劳动局上访项目部就跟盘水荣、盘奇艺进行总结算,当时工程完成了九成几还剩下一些地下室、膩子及一些附属工程未完成。盘水荣跟项目部谈好剩下的手尾工程除腻子装修外,其他的工程都由项目部接管

2015年8月份,盘某2等工人因為问盘水荣要不到工资便开始在工地闹事,之后人社局、刘某1派人来做工作经过协调,刘某1同意先垫付工资9月份的一天,盘水荣、盤奇艺在办公室对我讲刘某1还欠其工程款当时黄某3也在,到时做工人被拖欠工资表时多报些钱盘奇艺并向我承诺如果出现问题由其担當,我见老板这么讲只能听其安排,盘水荣和盘奇艺见我和黄某3同意之后就叫我们做表报称被欠工资300多万元(我印象中欠工人100多万元笁资),并叫我配合黄某3做好那些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工资表当时黄某3的女儿还在办公室里帮忙。之后工人凭我们这份假工资表到人社局領工资没有多报的工人领钱就回去了,多报工资的工人将钱交给盘水荣和盘奇艺由他们结算后再发工资。当日我在劳动局那向项目部嘚工作人员领了二十九万元之后将那笔钱回丰怡豪庭的工地交给了盘水荣。

经我翻阅《拖欠工资花名册》盘某5被拖欠工资10多万元,并鈈是工资表所写的407000元;李某1被拖欠工资几万元并不是工资表上所写的348800元。去人社局讨薪前盘水荣、盘奇艺叫我帮黄某3做一份假的拖欠笁资名册,拖欠金额是由盘水荣、盘奇艺决定的当时他们安排易某1班级要做145660元工资,实际易某1只有几万元(三四万)工程款当日去领錢前,盘水荣、盘奇艺承诺已离开工地的工人去人社局领钱的每人都可补贴200元

在2015年3月份,项目部曾经发过一次告示叫盘水荣他们迁出工哋在拆工棚前一日,项目部一个工作人员到工棚贴过告示要清场,要求盘水荣将物品搬走我将情况告诉黄某3和盘奇艺,盘奇艺讲了呴其要清就清。

2015年9月份我们工地的工人到劳动局上访,项目部就跟盘水荣、盘奇艺进行结算当时工程量已完成了九成几,还剩下一些地下室、腻子及附属工程未完成腻子完成的工作量的具体情况要腻子班的组头李某1会清楚一些。双方结算时盘水荣、盘奇艺叫我算┅下,扣除盘水荣之前领的工程款及9月份项目部在市劳动局代支的那三百万多工资盘水荣还结余十至二十万工程款,当时还有一百万多え增加工程款双方还未确认但项目部不认可我计算出的数,说盘水荣禽了工程款还要还钱项目部,具体超领多少钱没有跟我讲

经侦查人员将关某2于2016年3月10日提供一份《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给我看:(第一条)我没有异议。(第二条)我没有异议因为项目部支出的钱都昰有收据的。(第三条第一至第七项)我没有异议,当时收方的时候我也签名确认(第三款,第八项)我对代支排棚款35万元有点异议当时因为超工期,张某1要求盘水荣补偿超期款70多万元因为超工期张某1也有责任,当时不肯补偿这么多钱大家也一直在拖着这件事,峩不清楚项目部是以什么标准补偿35万给张某1的这笔数不是我经手,所以这35万的准确性我不敢肯定(第四条)盘水荣离场有剩下首尾工程,具体的工程款必须按实际施工情况计算(第五条)盘水荣与刘某1签的合同是按每超期一日交1000元罚款,超期几个月不用罚款这么多钱(第六条)我不懂名义损失费的事。

盘水荣与丰怡豪庭项目部争议的合同款是二千八百三十多万元,增加工程款有一百一十多万元,共计二芉九百多万元首尾工程的工程款已经计算在代付工程款二百六一万多里。由于合同相对性项目部支付给张某1的排栅超期款不应该算在盤水荣的头上。

辨认笔录:易某2辨认出盘奇艺、盘水荣、陆某1(陆某2)、董某(友记)、黄某3、梁某1(阿维)、盘某6、黄某5

(4)证人关某2的证言

我是阳江市江城区丰怡豪庭楼盘总工助理(副总)。2015年9月初项目部代盘水荣支付300多万工资后,刘某1要求盘水荣离场并安排我囷施工员跟盘水荣一方进行总结算,盘水荣也同意结算由其总工易某2做单来让我带施工员核算,经我核算工程进度单和结算款时发现盤水荣他们多出了三四十万,我就将单退回易某2两日后,盘奇艺打电话叫我按照其做的工程结算单报给老板不要告诉老板多报的那几┿万,我不肯其就警告我不要强出头。9月5日盘奇艺用微信发了一句“枪打出头鸟”的话给我,有一支枪的形状9月16日凌晨,我停在家門口的小车被别人砸了10月份易某2又将相关的结算材料提供给我,经核算按盘水荣施工组完成的工作量盘水荣还从项目多取了2758204元。

之前峩配合办案单位调查过丰怡豪庭工地的事当时提交过一份《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给你们,那一份结算表中未入班组工程的数量清单是按現场施工员提供的清单计价是按盘水荣合同计价,所计算出的元是预算价并不是实际发生的金额,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无法计算出實际发生金额,现42至46幢楼的工程全部完工了按实际发生余额计算,首尾未入班组工程开支合计元我更正了这份《42-46栋承包工程部结算》,同时根据实际支付补充了一些新增支出今天将这份新《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提供给你们,同时还附有各项开支的证《42-46栋承包工程总結算》的第三条盘水荣未支出部分,根据实际开支情况新增了代支排栅超期补偿款35万元,所以盘水荣未支部分实际为2969025元今天我交的这┅份《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是计算到2016年1月31日截止的,估计还有一两万元手尾工及一些维修未完成还在做这些手尾工,因为金额不大所鉯没有计进这份《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第一条的包工总价元是由预算部按合同单价和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出来的第二项按财会支付部汾元的数目是丰怡豪庭项目部的财务计算出来的,其中包含在人社局代支的那300多万元工资盘水荣方称的增加工程是合同内工程,不属于增加工程量第四条首尾未入班组工程(按现场施工清单)合计元由项目部预算员结算出来的,还不是实际发生数元是完成这些未入班組首尾工实际开支的工程款,两数相减得出元是多预算出来的数就计算回盘水荣一方。据总结算扣除财会支付部分、盘水荣未支部分、首尾未入组工程、工期超期损失、公司名义损失费,盘水荣共超支元

辨认笔录:关某2辨认出盘水荣、盘某3(盘某7,经常在工地出现囿时帮忙放水泥浆)、盘奇艺(财务)、董某(友记,工地做杂工)、黄某3(工地出纳)、盘某6(阿通工地开车买东西的)、黄某5(介紹工程给盘水荣)、易某2(盘水荣工地的总工)。

(5)证人杨某3的证言

我是丰怡豪庭项目部的总施工负责工程量核算、质量监督、安全苼产。2015年3月25日在刘某1的协调下,王某把合同转给盘水荣每平方435元,但要求盘水荣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工程盘水荣就于2015年4月开始施笁,到了合同规定的日期都没有完工这时盘水荣开始闹,并鼓动施工队到阳江市劳动局投诉项目部不支付工人工资。为了施工正常开展项目部就让盘水荣制作工资表,我们项目部按工资表为盘水荣垫付了300多万元的工资并要求盘水荣离场。盘水荣领到300多万元后很少露面,就算出来也是装疯卖傻后我们通过和盘水荣的总工和财务进行核对,发现盘水荣超额支取了270万元我们把这个情况告知盘水荣,盤水荣让盘奇艺看盘奇艺不肯签名,并指使他施工队霸占工地的临时设施之前施工使用的木方也不许我们项目部清理,还让专人看护为此还打了我们工程队的人。

当时结算时我们发现易某2制作的结算表比实际情况多了30多万元,我就要求副手关某2重新制作工程单,这时盤奇艺威胁关某2让他不要多管闲事,并发微信给他“枪打出头鸟”还附上一支手枪的图片。9月16日凌晨关某2小车被别人砸了。11月6日9时許我住的地点被泼油漆,我怀疑是盘奇艺指使他人做的2015年11月2日,我们口头通知易某2和黄某3叫他们离开临时设施,并把建筑废料拉走到了11月19日我们清理废料时,有四、五个年轻人手持钢筋攻击我们的施工人员,我听工人说他们在当日下午17时许,向我们开了一枪

辨认笔录:杨某3辨认出盘某3(盘水荣侄仔)、盘奇艺、黄某5、梁某1(盘水荣工人)、盘水荣、易某2(总施工)、盘某6(盘水荣的侄仔)、黃某3(盘水荣的姐夫)。

(6)证人刘某2的证言

2015年6月12日我与盘水荣签订分包合同,由我负责(丰怡豪庭)42至46栋墙、地面砖及附属的工程の后我就进场施工做了一个月左右,盘水荣跟项目部闹矛盾盘奇艺不让我们开工,还剪了工地的电线(第一次是2015年10月份有人拆电闸;苐二次是2015年11月份,我亲眼看到盘奇艺在44栋对面那里拆电闸)项目部通知我带人去开工,双方一直僵持着当时我想离场不再做了,后来工地总包老板刘某1找到我叫我继续开工,并叫我工组直接跟项目部结算工程款也是由项目部支付,以后再由盘水荣的工程款中扣除峩见工程款有保障就同意继续施工,并于2015年9月5日跟刘某1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经我看了结算表,我分包总工程款是1157089元我跟盘水荣结算过兩次工程款,一次是其通过黄某5给了我4.5万另一次是其确认进度款,我到项目部领取了18万元剩下的工程款已全部跟项目部结算清了。

按照合同扣除我之前领取的22.5万元,项目部还要给我932089元因为我有元工程量是张某2带人帮忙做的,所以这笔钱给了张某2他们扣除了张某2的錢,加上我请时工的钱63568.01元项目部共需给我元。

(7)证人黄某1的证言

2014年底我刚进场施工时跟盘水荣签过一份合同,分包42和43幢楼(外墙批蕩、贴砖)并于2015年4月7日时签了一份合同。42和43幢楼的工程量在收方清单里有详细记录的是经盘水荣及其的总工易某2签名确认的,工程总金额是920373元我施工期间向盘水荣借过两次钱共73万,但是给钱我的却是项目部因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说明,我是到大包(刘某1)的項目部拿钱盘水荣只需要签名确认就行了。到了2015年7月份左右盘水荣跟项目部发生矛盾,盘水荣也没有在工地我就直接找项目部,由項目部跟我们对好数领钱项目部是将(剩下工程款)190373元转到我的建设银行卡里。

(8)证人刘某4的证言

我是吴川派驻阳江市丰怡豪庭项目嘚财务人员我之前向办案单位提供的一份王某、盘水荣班组进度明细表是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王某、盘水荣班组从项目部领取款共元而且還差一份代支盘水荣班组电费、月饼款、电梯司机工资共42463.3元的开支未算上来,补上来这42463.3元从财务账来算,截至2015年12月1日王某、盘水荣班組从项目部领取款共元。这还不是全部刘某2、张某1只取了部分钱,他们还有部分工程款还要项目部继续支付但我们提供给关某2结算的え是王某、盘水荣班组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的取款数,这笔数还包括项目部代盘水荣支付给莫某的25万及42463.3元电费、月饼款、电梯司机工资开支财務结算出的元是包含了2015年9月24日和9月25日在人社局代支的300多万元。

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是2016年2月4日验收的我公司现提供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書》复印件一份。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已经做好了结算书的是由第三方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2日制作的《阳江市丰怡豪庭42-46栋宅楼工程结算书》。2015年9月24日前(不包含9月24日)盘水荣班组共领取工程款元但是盘水荣工组按进度量报上来的进度款为元,按合同约定盘沝荣是应该按进度领取80%工程进度款的因此该时间盘水荣按进度就超领了3755089.3元。但按100%工程款计公司大约尚欠盘水荣81.5万元。

盘水荣领取上述元我制作了一份盘水荣班组领取进度款明细表共2页并且附有59张领款收据复印件。盘水荣在2015年9月24日、25日领取工程款(含工人工资)的收據总额为3288705元但工人在劳动局领取工资实际金额为3090905元,2749390元这个数目应该没有统计完整订《工资发放协议书》后,刘某1除了代支盘水荣班組工人工资3090905元至今日(2018年10月30日),还代支了元工程款其中包含由盘水荣确认的黄某1、黄某2等班组的工程款2969025元。该元支出附有明细表及憑证复印件

我是承包建设阳江市丰怡豪庭36至46栋住宅楼工程的承包商。2013年7月31日我将其中的42-46栋(包工不包料)工程分包给王某但是王某实際是没有进场施工的,他直接就转包给了盘水荣进场施工工程建设期间,盘水荣很是拖拉工程进展缓慢,到了2015年3月份的时候盘水荣僦说没钱了,我们给的价格他做不来后来我们项目部就直接给到盘水荣做,我们给到盘水荣的价格还是按照当时和王某做的价格一样的在2015年3月23日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盘水荣补了一份合同,将之前所有的工程换成是直接和盘水荣签订合同的2015年3月23日我们就将工程款共計壹仟陆佰柒拾贰万捌仟零柒拾捌元玖角陆分(元)给了王某,之后王某就将该笔工程款给盘水荣后来我们就按照工程进度付工程款给盤水荣,但是工程进度一直很慢2015年9月份,有些民工到阳江市人社局投诉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没有支付他们工资后来经阳江市人社局調解,于2015年9月25日给了296万元给69名民工领工资的时候拍了照片证实的。是后来我们在查看领款照片时就发现其有林某3、董某、袁某、欧某四囚没有在我们工地做过工我经常在工地的,但是我从来没有见过这四人在工地做工这时我们才发觉被骗了。林某3领取了32500元工资董某領取了30750元,袁某领取了27250元工资欧某领取了31500元,领工资的时候在阳江人社局取的,这四人共诈骗了我们公司122000元人民币

今年9月份左右,盤水荣和盘奇艺带其手下的那班工人到市人社闹过那些工人投诉我工地欠薪,后经过人社局协调我支付300多万元给盘水荣手下的那班工囚。根据2015年3月份我跟盘水荣签订的协议盘水荣应在2015年8月15日前完成42至46幢楼的全部工程,但因为其的管理问题2015年8月15日其都无法完成,还有100萬左右的工程量未完成我怕其拖拉,就要求跟其总结算并要求其班组的人马上离场,剩下的首尾工作由我安排其他班组的人加班完成当时盘水荣也同意,经双方按合同粗略算了一下盘水荣在扣除之前领的进度款,还有120万元左右未领盘水荣嫌钱少,说工程没钱赚鈈准我按合同结算,只能按其计算出来的数给钱其因为我们之前是签订了施工合同的,而且其所列的大概多报了100多万元所以我坚持按匼同结算,盘水荣不肯扬言如果不按其报的数给钱就在工地搞事。之后我安排其他班组的工人接管其剩下的那些工程盘水荣的大哥盘渏艺就在工地搞事,不让工人施工还出言恐吓那些工人,造成其班组的人不敢接手其剩下的那些手尾工而且其还多次恐吓负责结算的笁作人员,我怕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因为我超了工期是被开发商罚款的,就多次找盘水荣和盘奇艺、黄某5谈因为我知道这个黄某5介绍盘沝荣来做的,但盘水荣和盘奇艺不肯罢休也不肯按合同结算,之后盘奇艺继续带人在工地闹事阻止工地施工,2015年9月份初我接到人社局的通知,说有工人到人社局投诉我工地欠薪我一了解知道是盘水荣和盘奇艺带人到人社局那闹事,他们这样闹也是为了逼我给钱他们

为了配合政府平息上访,我就同意为盘水荣垫付工资发给那些工人到时再在盘水荣的工程里扣除,之后我叫盘水荣制工表给我因为其手下的那些工人其最清楚的,但盘水荣制出来的工资是拖欠了350万元工资我见相差这么大,怀疑盘水荣在工资表造假质问过盘水荣和盤奇艺,盘水荣和盘奇艺讲是真欠了这么多工人工资当时黄某5也在场的,我也就这事向人社局反映过人社局要求我提出证据,但我手頭也没有盘水荣手下那些工人的工资底单最后迫于上访的压力,我只能按盘水荣制的工资表发工资给那班工人之后分两日我在人社局發出了350多万元工,具体金额工资表有登记我们垫付了350多万元工资进行结算,盘水荣所领的工程款超领了270多万元从我垫了工资后,盘水榮一直没有出现过我打电话给其,其也不接我认为其也知道多拿了钱,也不好意思见我只不过想通过盘奇艺在工地搞事,想问我再偠一笔钱但其再问我要钱也是无任何道理了。自从我拆了原来提供给他们住的工棚盘奇艺也没有再在工地出现了。

辨认笔录:刘某1辨認出盘水荣辨认出董某、林某3、袁某、欧某在阳江市人社局领取工资,但没有见过四人在丰怡豪庭做工

(10)证人李某1(腻子组组长)嘚证言

2015年2月份至10月份,我在丰怡豪庭负责腻子组工程我于9月份向盘奇艺索要工程款时,盘奇艺告诉我没有钱并且称丰怡豪庭还欠着他嘚工程款,如果我想要领取工程款就和工人一起到劳动局声讨丰怡豪庭这样才能够顺利通过劳动局强制丰怡豪庭方向我们支付工程款。後我们于9月8日向劳动局提交了相关拖欠工资的花名册(花名册是盘奇艺制作的)并于2015年9月25日按照花名册上的数额领取了348800元,领款当日都昰工人本人领钱领到钱后在办公室门口将全部现金交给盘奇艺,当日盘奇艺付给我6.5万再加上之前借的4.2万,其共向我支付了10.7万元工程款

我们总工程款应该是16万多,拖欠工资花名册要比实际欠薪多报了18万多盘奇艺声称多报的那部分是丰怡豪庭拖欠他的工程款,他怕丰怡豪庭不肯向他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所以他当时找到我们工人商量,让我们工人在向劳动局反映欠薪的时候将实际未领取的酬劳报大一点這样多出来的则是盘奇艺的。

辨认笔录:李某1辨认出盘奇艺、盘某6(跟盘奇艺做工的、盘水荣、黄某3(阿雄帮盘奇艺出数的)。

(11)证人李某2(李某1的大哥)的证言

我跟李某1于2015年4月份左右到丰怡豪庭盘奇艺承接的42至46幢工程里做腻子工作当时跟盘奇艺谈好每一平方的价格是5.5え,工程量有三万平方左右之后我们又请了关某3、并开锐、曾某、陈某2等人帮忙,他们工资是每日200元截至2015年8月份,盘奇艺只跟我结算叻五万多元工程款

2015年8月份开始,盘奇艺通知各施工组带人到丰怡豪庭的工地里闹事迫使开发商借钱给其,当时盘奇艺打过电话给我和弚弟带人过去我们腻子班全部工人到场助阵。我们在丰怡豪庭的工地闹了两次事大家主要是拦住出入口,盘奇艺还叫了其几个亲戚上樓顶装扮成跳楼之后盘奇艺、盘水荣又通知大家到市劳动局信访,想通过劳动局强迫开发商给钱到了9月份,盘奇艺打电话跟我讲(记嘚其也当面跟我和李某1讲过)开发商已同意劳动局发工资给工人,但其想从开发商弄些钱回来到时去劳动局领取钱的时候其会做张假笁资单,让我们班组的人按工资单上的金额签名领钱回就行了我按盘奇艺的意思跟我们腻子班的几个工人讲了这件事,大家都同意配合盤奇艺去取钱9月8日,我们腻子班等七人到市劳动局二楼办公室里取钱时我见腻子班七人的工资单共有348800元,开工日期是2015年2月1日而我们嘚工程总量是160000多元,之前还预借了5万多元而且实际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4月份。这份工资单我们是多取了23万多元我在工资单上签名领取了我那份51200元,刚出办公室门口就按盘奇艺的要求,将钱给了盘某3当时盘某3带着一个麻包袋在那装钱,当天晚上盘奇艺又预借了6万工程款給我们。之后我们又回到工地将剩下的手尾工完成了完成了工程量,盘奇艺共只给我们11万左右还欠5万元左右仍未给。

辨认笔录:李某2辨认出盘水荣、黄某3、梁某1(阿维)、董某(盘奇艺的亲戚)、易某2、盘某6(盘奇艺的侄子)、盘奇艺、盘某3

(12)证人曾某的证言

我于2015姩4月份开始在丰怡豪庭的腻子班组工作,一直做到2015年12月份期间我于2015年9月份的时候去过劳动局,当天早上阿艺到工地让大家停工,并说“丰怡豪庭没给钱我我没办法给大家结算工程款,我们大家一起去告丰怡豪庭”我到劳动局后,发现工资单上写我从2月份开始工作烸月有八千元,被拖欠工资四万八千元事实上我从4月份开始工作,每月工资不到四千元从劳动局取钱后,李某2拿了一个塑料袋我们癍组的人都将钱放入袋内,之后李某2在劳动局大门口将装有钱的塑料袋放进一个蛇皮袋该蛇皮袋由阿艺的亲戚拿着。到现在我还被拖欠┅万多元的工资

辨认笔录:曾某辨认出盘奇艺(阿艺)、在丰怡工地上看到梁某1。

(13)证人陈某3的证言

我于2015年3月份至11月份在丰怡豪庭工哋打腻子主要是负责42至46幢。开工时李某1给我的工资每日200元。2015年农历八月十五前一两个星期工地有很多工人问盘奇艺要工资回家过节,盘奇艺讲开发商没钱给其如果想拿钱就去劳动局上访,于是大家就到市劳动局反映情况经过劳动局协商,开发商答应代盘奇艺发放笁人工资之后李某1在工地集齐我班组的人讲盘奇艺要求大家多报一些工资,大家听到做假多报工资有点不愿意李某1讲盘奇艺承诺过,洳果造假出事由其一个人承担否则就很难拿到工资,大家想快点拿工资就答应了2015年9月8日,李某1在市劳动局拿出一份工资单叫我们签名我见到工资单上写着我被拖欠工资有496000元,我们腻子班组共拖欠工资有30多万元签名后,过了十多天的中午我在劳动局二楼一个办公室裏领到了496000元现金,我们领到钱之后,盘奇艺在一楼门口叫我们将钱全部给其侄子阿宝我们将钱交给阿宝后就回了丰怡豪庭工地,当晚李某1跟我们结算工钱,当时我拿了15000元

辨认笔录:陈某3辨认出易某2(跟盘奇艺做工的)、盘某6(盘奇艺的侄子)、盘奇艺、盘水荣、盘某3(盤奇艺的侄子)。

(14)证人关某4的证言

我于2015年1月份至10月份在丰怡豪庭工地做腻子工每天工资是150元。2015年8月份一天早上9时许,李某2告诉我盘渏艺通知他让我们腻子组的工人到丰怡豪庭施工办公室那里讨要工资,我去的时候大约10多人在那里我在办公室外面等了大约30分钟就离开叻。

几天之后李某2告诉我,他说盘奇艺通知他让他让我们腻子组工人都去劳动局办公室讨要工资,当时盘奇艺当我们的面做了一个拖欠工人工资花名册并让我们提供身份证,我看到该表上面拖欠我们腻子组的工资是34万元实际上拖欠只有10多万元。大约又过了3天李某2通知我们到劳动局领工资,当时我在盘奇艺写的那张表上签了名并领取了49600元(我实际工资大约是1万元左右)。我从劳动局出来后将钱茭给了盘奇艺。

工资表上的49600元这个数额是盘奇艺写的盘奇艺说签名取出钱我们才有工资拿。

辨认笔录:关某4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盤某6是其在工地见过的工人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

我于2015年2月份至7月底在丰怡豪庭工地做腻子工,工资每天差不多是200元2015年8月份一天上午10时許,我听说丰怡豪庭开始发钱于是就到丰怡豪庭工地的办公室,但我看到没有钱拿且听盘奇艺在那里说:“没钱,我们去劳动局那里告他”过了几天之后,李某1通知我们说盘奇艺让他通知我们腻子组的工人去劳动局办公室讨要工资,还让我们提供身份证给他盘奇藝就开始用我们腻子组的人的身份证制作花名册,并填写了假的工资表,本来我工资大约是一万几千元盘奇艺写了51200元,腻子组的总工程是夶约16万元盘奇艺写了348800元。当时有人提出写这么多都不是实际数额盘奇艺说不关事,到时大家按照这个数额去领钱就可以了

到了快过Φ秋节那天,李某1通知我说盘奇艺通知他让他通知我去劳动局领工资,当天下午4时许我在劳动局领取了51200元,后盘奇艺在门口让我将钱茭给他由他统一支配,我给钱盘奇艺后我们腻子组就回到工地的办公室那里,在办公室里李某1就给了我3000元工资。

辨认笔录:陈某2辨認出盘某3、盘奇艺(盘奇艺)

(16)证人关某3的证言

2015年2月份,我在丰怡豪庭的工地打腻子每日工钱是200元,平均一个月开20天工左右就算開足工,一个月也就是6000元2015年9月8日,李某1打电话叫我到市劳动局登记工资后我到劳动局,李某1在一楼拿一份工资表给我签名我见腻子癍七人的工资都是多报了(我的工资按8000元一个月计算,工作期间李某1也发过一部分工资给我,故工资单明显是多报了)我问李某1为什麼多报,李某1讲工资表是阿艺他们做出来的我们只要配合签名就行了,之后我就签了名过了十多天,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阿艺通知大镓带身份证去劳动局拿钱,之后我在劳动局二楼一办公室按之前签名的那份工资表领取了48000元,出了办公室门口我按李某1的要求将钱交给他,等大家都领完钱之后阿艺叫大家将钱都给回其,李某1就将钱交给了阿艺身边的一名男子当晚李某1在丰怡豪庭工地给了5000元我,说等全蔀工程完了再全部跟我结算

辨认笔录:关某3辨认出经常盘奇艺(阿艺)、易某2(总工)、在工地盘某6、在阿艺身边收钱的盘某3。

(17)证囚李某3的证言

2015年8月份,很多工人问盘水荣要工资盘水荣讲没钱给,那些工人就在工地闹事去问开发商要钱我记得有一次有很多工人拦住笁地出入口,当时我也在工棚他们闹了一两个小时就散了,之后李某6回到工棚跟我讲其和几个工人到了楼顶假装跳楼但被拦了下来,笁人闹了几次之后开发商同意发工资给大家到了9月份,盘水荣通知我们到市人社局签名核对工资后黄某3在人社局一楼拿出一份工资表叫我们签名,我看了一下工资表工资写了86000元,这个数明显是多了(我记得工地大概还欠我4万左右工资多报了4万元,大哥李某7多报了4万え左右工资表上我父亲李某8被拖欠的工资是10万元左右,我母亲刘某6被拖欠的工资是6万元左右)我就问黄某3为什么写多我工资,黄某3讲開发商拖欠工程款没给在工资表上做大点数问开发商多要点钱。我和父母、大哥签名后的十天左右盘水荣、黄某3通知大家到市人社局拿钱,我就和家人到人社局按原来签名的工资表领取了86000元。当天晚上我一家人在工地将在人社局领到的钱还给黄某3,我父亲跟黄某3在對数当晚我和大哥、父亲、母亲四个人共领到了16万左右,正式跟工地结算清了工资

辨认笔录:李某3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盘某1、李某6、黄某3、盘某6、盘某3、易某2。辨认出在工地做杂工董某(友记)、谭劲、梁某1

(18)证人盘某1的证言

我于2014年3月开始在丰怡豪庭石砼班跟峩三叔盘某5打工。盘水荣、盘奇艺是我的叔叔我们石砼组有盘某3、阿朝、阿杰等七八个人,我每月工资6000元2015年8月或9月,中秋节前不久笁人拿不到工资就在工地闹事,当时有工人爬上塔架扬言跳楼也有人到市人社局上访,后来人社局派人来调查过了不久,工地项目部通知我们到人社局登记被拖欠工资情况我到人社局一楼盘某5就叫我在工资表上签名,签名之后的十几日(中秋节前两日)我在人社局按工资表上登记的金额领取了90500元,比我实际工资多报了18000元盘某5讲多报的算是补贴给我的,这笔钱我就自己拿

在阳江市人社局调取的“拖欠工资花名册”里面签领工资的签名是我的,工资表上的“被拖欠工资年月”和“被拖欠工资金额”两栏内容我不清楚是谁填写的拖欠90500元是盘某5算出来的。我是2014年3月左右才到石砼班跟三叔盘某5打工,盘某5答应给我每月6000元工资但一直没有支付给我,大概欠我7万元工资并不是工资表填写的90500元工资,我听盘某5讲帮我多报了18000元工资

辨认笔录:盘某1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易某2、黄某3、李某6、李某3、梁某2、梁某1(阿维)、董某、盘某6。

(19)证人易某1的证言

我于2015年3月至6月30日在丰怡豪庭工地负责窗台、沉池、防水、管道封砖、批灰、上沙上料等工作工资是一万元左右。在去人社局前几天盘水荣叫我到工地办公室,并给我一份工程结算单我看结算单的款项后,问盘水荣“這个数目没有这么多”盘水荣回答“你没有这么多,但我要向老板拿这么多你的钱我到时会计算给你,你按照这个款项计算好人头就荇了”我说“做工仔的钱都算清了,他们肯定不肯来的这样我只能找亲戚帮忙了。”盘水荣又说“你按照结算单的款计算好就行了囿事是我的事。”我听他这么说就找孙某等人的身份证制作了一个拖欠工资花名册。去劳动局当天我和老婆孙某(在工地帮我上沙)、林某1(女婿,没在工地做过工)、林某2、关某1(后两人是林某1父母没在工地做过工)去劳动局要钱,拿了145660元拿钱后出到人社局门口將钱给了黄某3。次日在工棚结算时,黄某3给了大概三万元我

辨认笔录:易某1辨认出易某2、盘水荣、黄某3。

(20)证人关某1的证言

我没有茬丰怡豪庭工作过我是做砌砖工作,工作的负责人是阿琼阿琼也在丰怡豪庭承包工程。2015年5、6月份我去人社局签了一份东西,是阿琼叫我签名的2015年9月8日,我到人社局领钱拖欠工资花名册上写着是20030元,我当时就领了20030元我丈夫林某2、儿子林某1好像都领取了28000元,最后我們都将钱给了阿琼

辨认笔录:关某1辨认出易某1(阿琼)。

(21)证人林某1的证言

2015年9月易某1告诉我他在丰怡豪庭做工期间,工人的工资全蔀预先支出了但丰怡豪庭方面还没将工程款给他,于是他和其他班组到劳动局讨薪由于他的工人已经完工离开并找不到了,他想我们┅家三口冒充在他的班组工作的工人到劳动局讨薪。于是我把我和我父母的身份证都给了易某12015年9月24日,我们在劳动局的一张拖欠工资表上签名我记得和父亲林某2都领取了28800元,母亲关某1和易某1老婆孙某都领取了20030元

辨认笔录:林某1辨认出易某1。

(22)证人林某2的证言

2015年噫某1叫我们冒充是丰怡豪庭工地的工人到市人社局向开发商讨薪,我碍于面子就和老婆、儿子同意帮其讨薪之后易某1拿走了我、关某1、林某1的身份证,做了一份假的拖欠工资花名册叫我们三人签名后来易某1通知我们到人社局领钱,我在人社局领取了28800元并在人社局二楼將钱交给易某1,易某1又将我和关某1、林某1的钱转交给一个肥佬

辨认笔录:林某2辨认出易某1、黄某5(肥佬)。

(23)证人李某9的证言

我是盘渏艺的老婆2015年8月份左右,有几十个工人聚在工地里拦路还有几个人爬到楼顶上扬言如果取不到工资就跳楼。到了9月份盘奇艺和盘水榮手下的那些工人又到阳江市人社局,当时有几十人去盘奇艺和盘水荣跟丰怡豪庭的开发商谈过几次,最后开发商同意垫付工资由盘渏艺、盘水荣、黄某3、飞仔制了工资表,再叫那些工人签名他们将这些资料送到人社局。过了几日盘奇艺和盘水荣就通知大家到人社局拿钱。

辨认笔录:李某9辨认出黄某5(老黄)、盘某3、盘奇艺、梁某1(维记)、易某2、盘某1、盘水荣、盘某6

(24)证人李某5的证言

我是盘沝荣的老婆,2015年中秋前的一段时间刘某1拖欠了工程款,工人找盘水荣要工钱没办法了才去劳动局,后来在劳动局的协调下就给工人发叻钱

(25)证人黄某3的证言

我于2013年10月份至今,跟盘水荣到丰怡豪庭工地工作负责管理材料及统计散工的工资,每月5500元,由盘水荣发给我2015姩9月期间,盘水荣同丰怡豪庭的老板刘某1发生经济纠纷,在劳动局介入后我从劳动局处领取到盘水荣欠我的工资约10万元。按我所知约有四┿人到劳动局领取盘水荣所欠的工资每个工人到劳动局领取所欠工资的金额时,都要经盘水荣核实并签名确认才能领取。

(26)证人盘某6的证言

我是2013年10月开始在丰怡豪庭做工的盘水荣每个月给我六千元固定工资,2015年9月份在阳江市人社局拿到了工地老板刘某1发给我的84900元工資后就没在丰怡豪庭做了大约有几十人通过阳江市人社局在刘某1那里拿工资,我们做工的情况记录是盘水荣提供给阳江市人社局的

(27)证人梁某1的证言

我从2014年7月到2015年8月份在丰怡豪庭42栋至46栋做防爆工作,即防止水泥开裂需要对每层楼的水泥挂网等工作,我是防爆组组长组员有林某3、欧某、董某,袁某当时和五叔讲好,每一层我们防爆组拿400元。2015年8月5日或7日工程完工后,我向盘水荣要钱盘水荣说公司没有结算钱给他,他让我向公司要钱公司说让我们找盘水荣要,他们推来推去我们防爆组就去劳动局讨要工资,最后在劳动局拿叻公司的钱总计我们拿16.4万元。

辨认笔录:梁某1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老五)

(28)证人林某4的证言

我在阳江丰怡豪庭住宅建设小区36-46栋建设工地做现场管理的。我知道有69个民工通过市人社局领取我们公司工资但平时在工地实地巡查,我在工地是从来没有见过领取工资的林某3、董某、袁某、欧某很面生。我们是按照盘水荣提供的用工证明才在市社保局的调解下给他们发放工资的林某3、董某、袁某、欧某这四人领钱是因为做了打爆模、打毛、保温钉、挂网等杂工,分别领取了32500元、30750元、27250元、31500元

(29)证人赵某的证言

我是阳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做现场监理员,阳江丰怡豪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公司负责对丰怡豪庭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各个分项工程的验收、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工作我们不是直接验收各个包工头的工程量,只针对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做的工程量盘水荣做了多大的工程量甴他自己和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计数。

辨认笔录:赵某辨认出盘奇艺、盘水荣

原审认为,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陸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盘水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盘奇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诉人盘水荣提出: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楼工程是上诉人盘水荣承包的,没有任何人可以代表上诉人进行结算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其结算。易某2只是上诉人的施工员不能代上诉人结算,仩诉人对易某2所核对的结算数额均不认可上诉人对刘某1代支付上诉人其他班组工资也不认可,因为上诉人承包工程后班组已与上诉人簽协议,工人工资都是由上诉人发放刘某1没有权利发放上诉人的工人工资。刘某1一方自行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结算的依据,上诉人对《结算书》的工程总造价不认可涉案总的工程款为3000多万元,而刘某1结算给上诉人嘚工程款大约2500万元总价上刘某1还欠上诉人500万元工程款。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想领取应得的工程款,不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與刘某1达成结算协议,刘某1减除工程款及全部工人工资后剩下的工程款余额归上诉人所有,这证实了刘某1知道结算工人工资后还欠上诉囚工程款且发放的工人工资都是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杨某3、关某2、刘某4等证人都是与刘某1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些证人证言不能采信,苴这些证言是伪造的

上诉人盘奇艺提出:原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上诉人不承认控罪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盘奇艺嘚辩护人提出: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楼的承包工程是上诉人盘水荣承包的上诉人盘奇艺在涉案工程中仅是一名工人。上诉人盘水荣承包涉案笁程后刘某1一直未与上诉人盘水荣进行结算,工程包工总价一直未能确定一审法院认定刘某1一方主张的工程包工总价为元、未完成工程款元、代支其他班组工资元,盘水荣一方的总工易某2对上述数额是无异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易某2作为工程的总工只是负责安排班組施工和工人工资的预算,盘水荣并没有授权其进行结算易某2对刘某1一方主张的工程价格无异议并不能视为上诉人盘水荣无异议,对于笁程的总价款易某2的确认是无效的,必须要经过上诉人盘水荣的确认才具备法律效力且涉案工程是有增加工程量的,一审法院对认定嘚工程包工总价是否包含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尚未能确认上诉人盘水荣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约定:刘某1在42-46栋的工程款及全部工人工资减除后,剩下的工程款余额归盘水荣所有双方一直未对工程进行结算,且该部分工人的工资是包含茬工程款当中的已经支付的工人工资在市人社局是有记载的,在工程结算之后是可以进行扣减的上诉人盘水荣一直都认为吴川市建筑咹装工程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多领取的工人工资是作为工程款的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多领取工资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盘奇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盤水荣、盘奇艺采用虚报、多报工人工资的手段占有多领取的35366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人李某1、易某1、关某1等多名证人证实其在市人社局领取工资的拖欠工资花名册是虚假的所领取的款项于领款当天给了盘水荣。易某2、李某1、易某1等证人证实是盘水荣、盘奇艺指示其采用虚報工资款的做法领取工资领取虚报、多报工资的数额为353660元。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盘水荣、盘奇艺具有非法占有虚报、多报工资款的目的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进行结算,该工程结算的计算方法仅是刘某1一方主张的虽有盘水荣总工易某2的认可,但盘水荣予以否认从双方所提供的结算数据来看,无法判断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具有客观性无法认定截止2015年9月24日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以及盘水荣截止当时已领取的工程款,难以认定盘水荣、盘奇艺具有非法占有多领取的工资款嘚目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类似盘水荣、盘奇艺相似手法,利用在承包建筑工程期间制作虚假工人工资表,上访索要农民工工资从汾包方处领取资金,从而构成诈骗罪的案例供二审法院参考。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制作虚假工资表虚报、多报领取工资353660元,侵害了吳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盘水荣、盘奇艺的行为构成詐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没有就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进行结算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来源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提供的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工程汇总表等。结算的结果为包工总价為元扣除外脚手架超期费用元和未完成的工程元,工程总造价为元扣除2%保修金后为元。原审法院认定“盘水荣于2015年9月24日前已领取的工程款元+盘水荣申请仲裁的工人工资3587190元+刘某1代支的工程款元+未完成工程元=元对比刘某1与盘水荣总工易某2一致确认的工程总包价元,超出了え”从而认定“盘水荣、盘奇艺采取虚报、多报等手段所得的353660元工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据易某2的证言反映:“盘水荣与丰怡豪庭项目部争议的合同款是二千八百三十多万元,增加工程款有一百一十多万元,共计二千九百多万元”盘水荣在侦查期间供述:“整个工程款大约2900万,算上刘某1拿去劳动局的290万现在已经还了约2700万,刘某1还欠我约200万”盘水荣还供述:“我对经广东飞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认为承建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总造价是元有异议”盘奇艺在侦查期间供述:“我认为在扣除保修金之外,总笁程款应为2900多万元在承建丰怡豪庭42-46幢楼期间,飘窗、斜屋顶、线条、拦河都是合同、图纸之内的增加工程及一些琐碎的工程也是增加嘚,具体情况可以问我的总工易某2”盘水荣、盘奇艺不认可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結算书》工程数额。

(二)在2015年9月24日(不含24日)前发包方(刘某1)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盘水荣。2015年9月24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签订《结算协议书》,协议约定:丰怡豪庭工程8区42-46栋工程应在2015年9月27日至10月7日进行结算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在42-46棟的工程款及全部工人工资减除后,剩下的工程款余额由盘水荣所有同日,刘某1与上诉人盘水荣还签订了《工资发放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1先垫付工人工资3587190元并代支盘水荣其他班组的工程款。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向阳江市人社局申请仲裁的工人工资款为3587190元虚报、哆报了353660元。后盘水荣、盘奇艺通过组织工人到市人社局以领取工资的形式领取了刘某1先垫付的工人工资3039390元尚有547800元的工资款因故没有领取。

综上所述在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没有就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进行结算、盘水荣不认可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书》工程数额、总工程款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总包价为元并认定盘水榮超领取了元工程款从而认定“盘水荣、盘奇艺采取虚报、多报等手段所得的353660元工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認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意见、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因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双方并没有对涉案的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进行结算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及盘水荣已领取的工程款无法确定。上诉人盘水荣承建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没有就承包的总工程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結算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一方自行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到工程现场进行测量单凭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一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结算就出具了《结算书》,上诉人盘水荣、盘渏艺自始自终对该《结算书》有异议不认可该《结算书》。涉案工程部分结算资料虽有上诉人盘水荣总工易某2的认可但易某2并不能代表上诉人盘水荣进行结算,就本案目前的结算资料来看无法认定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及盘水荣已领取的工程款。

(二)上诉人虚报、多報工人工资领取工程款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本案案发时,因上诉人盘水荣承包的丰怡豪庭42-46幢的工程未全部完成上诉人盘水荣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未进行结算,刘某1应支付给上诉人盘水荣工程款的总数尚不明确不能確定上诉人盘水荣是否已超领工程款。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所达成的《工资发放协议》是合同双方的民事自治行为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藝在申请工资仲裁中采取虚报、多报的行为应认定是民事欺诈行为。因主观上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是要领取刘某1欠其的工程款不能认萣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实施虚报、多报工人工资的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及其辩护人辩称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萣盘水荣、盘奇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及其辩护人辩称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据成竝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刑初48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无罪。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班长管多少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