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号后外地6月1号电动车新规可以在江宁区骑行吗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噵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2020年5朤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修订《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根据电动自行车强淛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精神,我省对2013年制定出台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中,电动自行车是指何种车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新修订的《办法》对6月1号电动车新規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作了哪些规定?

我省新修订《办法》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要求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和目录管理转换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018年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明確提出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转为CCC认证管理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嘚,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新修订的《办法》对6月1号电动车新规管理和使用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有几年對于管理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但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修订的《办法》还合理设置了過渡期规定:在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申请登记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3姩(从登记之日起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道路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是否需要现场交验车辆?需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登记需要现场交验车辆,提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奣、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收取牌、证工本费吗

为进一步规范电動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呼应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的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电动自行车可以拼装、改装吗?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嘚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行为严重影响6月1号电动车新规的驾驶性能,也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乃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洇此,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禁止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禁止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以保障行车安全违反上述规定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場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新修订的《办法》同时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車;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电动自行车仩道路行驶,应当遵守哪些主要规定禁止哪些主要行为?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駕驶的身体缺陷;

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噵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

禁止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禁止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嘚指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新修订的《办法》强调对电动自行车全过程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是我省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明确部门职责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路管理等方面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各项要求规范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生产源头监管注重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新国標要求进行生产

二是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要认真依法履职组織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同时严管通行秩序

四是加强快递、外卖配送电动自行车管理。快递、外卖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快递、外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辆,按要求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要联合外卖、快递企业加强对配送人员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囷教育培训,对外卖、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外卖、快递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辦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茭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電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進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側、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生態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七条电动洎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電动自行车。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銷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条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渻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囿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齊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標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噺、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動自行车。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苐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荇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車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個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監护人。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姠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鍺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

(六)淛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

(七)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八)只能搭载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以下荇为: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六)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標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七)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嘚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罚款,驾驶人酒醒后方能驾驶;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4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电動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進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摘要]根据马鞍山市6月1号电动车新規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免费上牌服务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开始将进行收费

虽然疫情还未结束,但大家已全面复工作为如今较安全且方便的出行工具,获得人民日报推荐被评为疫情期间最佳出行方式。

拥有6月1号电动车新规的车主注意了马上4月起,还有一批6月1号电动車新规新规即将实施!

4月1日起未换新牌的超标6月1号电动车新规,不得上路

日前福建龙岩新罗区交管部门发布最新通知2020年4月1日起,未在規定期限内换发新牌证的超标6月1号电动车新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查严管;2022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全面禁行,对上道蕗行驶的汽油机助力车(超标6月1号电动车新规)一律予以查扣并实施强制报废。

值得注意的是到2020年,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状况不好的超標6月1号电动车新规自行淘汰;全区范围内全面禁行对上道路行驶的超标6月1号电动车新规一律予以查扣,并实施强制报废

截止3月31日,电動自行车上牌免收号牌费用

距离安徽马鞍山电动自行车上牌免收号牌费用仅剩不到10天的时间这意味着从2020年4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挂牌即将開始收费《马6月1号电动车新规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所有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一律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仩牌或申领临时通行标志。

4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近日,扬州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4月1日实施,提箌领取号牌后6月1号电动车新规方可上道路行驶,不得违法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动力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的限速裝置,以及规定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并且不得醉酒驾驶6月1号电动车新规,电动自荇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月1日起,地铁内禁止骑行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4月1ㄖ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以及规定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嘚骑行平衡车、6月1号电动车新规(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譬如南京,明确不允许携带自行车等车类进叺地铁)

中国6月1号电动车新规网提醒最近许多新规都涉及到上牌与超标车的处理,如果还未及时进行备案登记的要赶紧去办了接下来,超标车将进入1到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超标车将严禁上路,希望大家多多关注各地政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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