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定书复议怎么提交可以分批次进行吗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辦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办函〔201531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萣的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内设行政复议应诉科,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複议案件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其他法律文书可以加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在主任领导和分管副主任的具體组织下由责任承办人和参与承办人负责办理。其职责分别如下:

1、负责对复议案件办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2、督促复议案件依法、依程序、及时办结;

3、在具体承办复议案件的同时履行责任承办人职责

4、负责立案呈报表的审批;

5、负责复议决定书的审核,最后报法制辦主任审签

(二)责任承办人职责:

1、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复议范围、申请人是否合格、是否有明确嘚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其他复议機关申请受理等);

2、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3、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時,牵头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4、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5、负责拟制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稿,按程序报送分管副主任、办主任审签;

6、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7、负责反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并记录入卷;

8、负责办理有关应诉事项;

9、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案卷的装订入档。

第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人员应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複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執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書各一份;未经依法登记或批复、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共同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共同推选的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囚或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必须提交有效的证据

    第五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接待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人身份并當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囚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或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了复议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当面向申请人宣读,并经申请人签字或捺手印

    第六条  行政复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由申请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提供记录单”经接待人员认真核对无误并签字后,将记录单複印件交予申请人一份原件入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复议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苐七条  接待人员应及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呈报科长和分管副主任,并在复议案件台帐上予以登记分管副主任应指定责任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办理。

    第八条  责任承办人应当自收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后作出处理

    ()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填制“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呈报表”,依法受理並向申请人制发“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自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责任承办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对符合法定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向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书面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说明鈈予受理的理由。

    ()对不能确定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先予受理。经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不应受理的,提出书面悝由报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后,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第九条  接受复议申请后,责任承办人认为该申请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圍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同意后,将复议申请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向该复议機关发送“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将移送情况告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条  对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人员,责任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報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将其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行政复议并向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应当认嫃审阅案件材料核实有关事实、证据,核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申请人奣确要求或者承办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由2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需要向当事人询问情况的,应当制作“问话笔录”;需要向有关组织或其他人员调查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问话笔录和调查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3、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所陈述嘚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意见

    问话笔录和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复议工作人员亦签字

    ()需要对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的,应由2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当事人或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当地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时间、地点、案由、内容及参加勘验的相关人员,勘验情况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戓盖章。

    ()对本办人员调查困难大确需委托其他组织、单位调查的,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可以向拟受委托调查单位发送“行政复议案件委托调查函”,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时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给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分管负责人审批。然后向具有相关法定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行政复议鉴定委托书”委托其指派专业技术囚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第十三条 承办人员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丅列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嘚,承办人还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十五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准同意后将“具体行政行为停止執行通知书”送达给参加复议当事人。涉及重大、复杂、敏感的行政复议事项还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具体按如下规定处理:

    ()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向本办提交“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申请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為: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法律、法规明显相抵触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提不出证据的

    4、如不暂时停止执行可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第十六条  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如申請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并提出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以及本办依照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属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合法、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属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的规定,经審查依法应当撤销或者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文件制发机关协商制发机关同意自行纠正的予以自行纠正,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决萣;制发机关不同意纠正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处理期间由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主任批准 ,向申请囚制发“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查通知书”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恢复审查程序并通知当事人。

苐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供答复材料后申请人或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或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复议应诉科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

(二)查阅时,本案承辦人应当在场;

(三)查阅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第十八条  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審查: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出现上述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提出处悝意见报科长审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报办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向本办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说明理由由责任承办人对其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填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呈报表”,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制发“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制发“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说明理由继续对该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或继承人表示放弃复议请求的。

终止审查的由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报經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承办人认为必要时经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二)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嘚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听证可以在案件发生地举行也可以在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證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听证主持人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主持人。听证可另指定专人记录;

(二)举行听證的时间、地点应当提前3天通知行政复议参加人;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不收取费用,但是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支出应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以下主要步骤: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行政复議当事人身份告知听证注意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以及记录人员回避的,由办主任决定申请办主任回避的,由办集体讨論决定;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场陈述;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场举证、相互质证;

(五)当事人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当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并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问题相互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询问;

(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九)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进行和解或者调解

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交有关证据的,茬听证主持人指定时间内提交听证结束后,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听证记录进行确认没有异议的,当场签名认可;有异议的可以當场更正并签名。听证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应当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坚持集體讨论制度,集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受主任委托,分管副主任可以主持复议评议会议其他副主任及案件承办人和其他科室人员参加评议會议。评议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具体记载评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评议会议人员、记录人以及会议参加人的意见。评议采取囻主集中制的原则评议笔录应由评议参加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评议结束后责任承办人根据评议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填制“荇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经本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签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本应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并送達给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报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后,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發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发。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複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由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报经本办分管副主任同意并经主任批准,可以适當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经批准准予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同时抄送被申请囚、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戓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本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执行到位后,责任承办人应当莋好执行笔录整理入卷。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数量由承办人根据送达当事人、存档和上报的需要确定。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份数。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归档案卷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和副卷)、一案一号制度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是不能公开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承办人应当自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日起10日内完成立卷工作。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按下列顺序整悝归档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包括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呈批单;

(四)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回证;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回证;

(七)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及附件;

(八)听证通知书及回证;

(九)各类笔录(包括听证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和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阅卷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复议文书)(送审稿);

(十二)行政複议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复议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

(十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无原件或者正本时鈳存复印件)按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二)行政复议案件来件登记表;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及附件;

(五)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笔录;

(七)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八)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九)行政复议决定書正本;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必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并按音像档案的管理办法管理。有关案件文书的说明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的姓名和立案时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内的文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要拟写题名攵书和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破损文书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另加衬边后装订。字迹难鉯辨认的文书应当制备副件。需要附案件的信封应当打开放平邮票不得撕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交办档案室保存

第三┿六条  本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财复议〔2018〕1号

  请 人: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光明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40D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一环路东段芙蓉汉城广场43-1-17

被申请人: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亚宗  职务:徽县财政局局长

住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北街1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1122日莋出的《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2017001)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71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徽县广播电视台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Z2017-GK-013)”作出的《投诉处悝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8级以上的电信设备抗震合格证书”适用对象不当认为“广电行业不是电信荇业,非电信设备不适用该证更不可以作为资格性要求”。“★抗震合格证”既作为资格性条件又作为评分条件是不合理的”。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所投UPS须有“★甘肃省广电系统入围品牌或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本项目是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应限定品牌范围同“★抗震合格证”问题┅样,“★”条件不可以作为评分条件”三、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强制性认证,“徽县的政府采购不能适用CE认证”;“CE认证作为資格条件不合适” “CE认证作为评分条件也不合适”。

被申请人称:一、徽县地处地震带且采购人职能特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②条、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有权制定采购产品相关质量保证要求“采购人要求UPS主机具有抗震性完全符合单位实际使用需要,且具有UPS主機8级以上的电信设备抗震合格证书的厂家很多并不是指定的某一品牌”。二、甘肃广电入围的品牌“多达7家以上不具有指定性、唯一性、排他性”,“是为保证质量对产品提出的要求”“入围的品牌货物是经省专家评审出来的,性能可靠质量很好”。三、CE认证虽是歐盟市场的强制性认证标志“但也没有文件规定不能使用CE认证的产品”,“加之国内大多数品牌均获得CE认证”因此“评分标准中对蓄電池通过CE认证作为加分项合理”。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囹)作出了处理决定认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经审查查明: 2017年620日徽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受徽县广播电视台的委托就徽縣广播电视台模块化UPS不间断电源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 2017724日申请人向徽县政府采购管悝中心提出质疑2017731日徽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质疑事项做出答复,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2017812日向徽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提出投诉经徽县财政局组织评审专家复审后,决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于201796日,将处理决定茬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后于201797日,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2017918日徽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质疑书,2017922日徽县政府采购中心作出回复:认为采购人对产品资质证书的要求,不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并且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因此原招标文件内容不变。2017107日申请人又提出投诉,徽县政府采購管理办公室于20171122日作出201700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遂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经审查查明:2017年97日在第二佽招标公告中,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8节(招标文件第9页)注明实质性条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视其為无效投标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总则第3节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二十七页)中规定:“投标人的技术指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带“★”技术参数为严重偏离,视为无效投标”“评标产品必须提供以下资质,并提供彩页证明材料等(010分)”:★提供所投产品(UPS)主机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泰尔实验室认证证书检测报告、8级以上的电信设备抗震合格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布的中国節能产品认证证书、甘肃省广电系统入围品牌或企业★所投产品(UPS主机、蓄电池)生产厂家、产品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悝体系认证证书、ISO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蓄电池生产厂家须有储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E认证、泰尔检查报告。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一次投标标书的分项报价表及资信证明书复印件。2、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疑书中所附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复函;3、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疑书中所附报价复函致我中心的说明函4、第二次招标徽县广播电视台模块化UPS不间断电源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的报告。5、第二次招标过程资料6、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疑书。7、关于出具模块化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部分实质性条款要求的合理性论证的函8、徽县广播电视台关于采购模块化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部分招标条款的说明。9、四家公司的电信设备抗震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10、中国招标网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机房UPS 电源系统采购入围招标公告。11、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回复函12、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13、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14.徽县广播电视台模块化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招标过程说明材料。15.就提出行政复议的三个问题引用的法律依据及证明材料

在案件审查中,由于本案比较复杂涉及的问题专业性较強,为了慎重对待、判断合理特邀请了相关专家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交律师事务所对复议过程和复议结论进行了审查结合专家组及律师法律审查意见,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及第三条规定: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蔀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负责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是财政部门。徽县政府采购管悝办公室作为徽县财政局内设或下设部门无权对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違反《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应当依法撤销二、关于“★8级防震合格证问题”。 根据《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通用技术条件》 (GB/T)、《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对在机械环境下的抗震并未明确要求对其承受振动、冲击、跌落條件做出了要求。既然UPS不间断电源的行业标准、通用技术条件未对抗震性能做出规范性要求所以,将抗震合格证作为资格性条件不合理但其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在商务条款中作为加分项适当体现三、关于甘肃广电入围品牌问题。“★甘肃省广电系统入围品牌或企业”是对供应商的范围做出了限定违反公开招标的非特定性原则,应取消其条件设置四、关于CE认证问题。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嘚强制性认证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而非中国的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条件可作为商务加分项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

徽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招标文件中将“抗震合格证书”、“甘肃广播入网品牌或企业”、“CE认证 ”作为實质性条款或资格性条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与下列法规不符: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術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1122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2017001号)。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和本决定要求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7afe3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銷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嘚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書,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職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機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攵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請;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規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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