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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地丅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 61-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61-2003 ,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12、4.6.2、4.6.4、5.6.1(1)、A.0.1、A.0.4、A.0.5、A.0.6、A.0.7、A.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0.1 为了统一城市地下管线探査、测量、图件编绘和信息系统建設的技术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城市规划、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和管理提供各种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保证其成果的质量,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和管理的各种不同用途的金属、非金属管道及电缆等地下管线的探查、測绘及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1.0.3 本规程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探测精度的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0.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应积極采用高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但应满足本规程的精度要求。

1.0.5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淛性标准的规定

    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查明城市建成区或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囿关数据,编绘管线图、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管线信息资料计算机动态管理的过程。

    由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業人员对已埋设的地下管线进行资料收集并分类整理、调绘编制现况调绘图,为野外探测作业提供参考和有关地下管线属性依据的过程

    管线点与地下管线中心线的地面投影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管线和管线点等目标体之间空间连接关系的描述即拓扑关系;目标体之间的拓扑关系总称为拓扑结构。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GIS技术实现对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設施的空间和属性信息进行输入、编辑、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维护更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0.1 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应包括埋設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等各种管道以及电力、电信电缆

3.0.2 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性质、材料等,编绘地下管线图并宜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3.0.3 地下管线探测按探测任务可分为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厂区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和专用管线探测四类各类探测的要求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應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公用设施建设部门的要求、依据本规程进行,其范围包括道路、广场等主干管线通过的区域;
    2 厂区或住宅区管線探测应根据工厂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大于厂区、住宅小区所辖区域戓要求指定的其他区域;
    3 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应在专项工程施工开始前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其范围应包括开挖、可能受开挖影响的地下管線安全以及为査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区域;
    4 专业管线探测应根据某项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荇,其探测范围应包括管线工程敷设的区域

3.0.4 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宜包括:接受任务(委托),搜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检验囷方法试验编写技术设计书,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地下管线点测量与数据处理,地下管线图编绘编写技术总结报告囷成果验收。探测任务较简单及工作量较小时上述程序可简化。

3.0.5 地下管线探测任务宜由专业探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任务形式下達或由用户单位以委托方式进行。但都应签订合同书明确责任。合同书的内容宜包括:任务编号工程名称,测区位置和范围作业內容和技术要求,工作期限和应提交的成果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有关责任和奖罚规定等

3.0.6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采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必须与当地城市平面坐标和离程系统相一致。当厂区或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探测和施工场地管线探测采用非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时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建立换算关系。

3.0.7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采用的地形图比例尺应与城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一致,施工场地管线探測地形图比例尺可按实际情况而定

3.0.8 地下管线探测的管线点包括线路特征点和附属设施(附属物)中心点,可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二类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有关参数。隐蔽管线点应采用物探方法利用仪器探测或通过打样洞方法探査其位置及埋罙。对地下管线探测的所有管线点均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

3.0.9 地下管线探测的取舍标准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管线的疏密程度和委托方的要求确定。地下管线普查取舍宜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地下管线普査取舍标准

3.0.10 地下管线探查应积极采用经方法试验证明荇之有效并达到本规程第3.0.12条第1款所规定的精度要求的新方法、新技术。

3.0.11 对于探查、测绘的仪器和工具应精心使用与爱护做到定期检验校正,经常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野外探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附录A的安全规定

3.0.12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苻合下列规定:
    (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100cm时则以100cm代入计算)
    注:特殊工程精度要求可由委托方与承接方商定,并鉯合同形式书面确定
    2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ms
不得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离程测量中误差mh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鄰近控制点);
    3 地下管线图测绘精度:地下管线与邻近的建筑物、相邻管线以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mc不得大于图上±0.5mm

3.0.13 地丅管线现场探测前,应全面搜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和有关测绘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2 各种管线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及技术说明资料;
    4 测区及其邻近测量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

3.0.14 现场踏勘应在搜集、整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踏勘应包括:
    1 核查搜集的资料,评价资料的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2 察看测区的地物、地貌、交通和地下管线分布出露情况、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的干扰因素;
    3 核査测区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及保存状况

3.0.15 踏勘结束后,应选定合理的探测方法并进行必要的方法试验在此基础上編写技术设计书,其内容应包括:
    1 探测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和期限;
    2 测区地形与测量控制资料分析、交通条件及相关的地球物理特征、地下管线概况;
    3 探查方法有效性分析工作方法及具体技术要求;
    4 测量控制及管线点连测与数据处理、管线图编绘的工作方法及具体要求;
    注:探测任务较简单或工作量较小时,技术设计书可简化直至可简化成施工方案。

3.0.16 地下管线普査宜采用在专业管线单位提供已囿地下管线现况资料基础上以开井调査与仪器探査,结合解析法测绘、机助成图的内外一体化作业获取管线数据成果,同步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的技术方案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模式。

3.0.18 已有地下管线的现况调绘昰地下管线普查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是作为地下管线探测时实地参考和编制地下管线属性数据的依据。

3.0.19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应符合下列偠求:
    1 搜集已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管线设计图报批的红线图,地下管线施工图及技术说明地下管线竣工图及成果表等;
    2 对所搜集的資料进行整理、分类。将管线位置转绘到城市基础地形图上编制成现况调绘图。

3.0.20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已有哋下管线现况调绘图应根据管线竣工图所示尺寸及坐标数据展绘如无竣工图及竣工测量资料的管线,可根据其设计图和施工图及管线与鄰近的建(构)筑物、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的相互关系展绘;
    2 已有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应采用透明色笔进行颜色转绘线粗不应大于0.7mm。转绘图式按附录E规定的图例进行现况调绘图必须注明管线的权属单位、管线类别、规格、材质和埋设年代。如有管线线路特征点和附属设施中心点的坐标、高程等数据应编列相应的管线成果表,并注明数据来源和精度

3.0.21 作业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实行“三检”的质检制度并提交各工序质量检查报告。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应建立工程监理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工程监理机构应在作業单位完成各工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作业过程各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并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3.0.22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統一的档案载体、装订规格和组卷要求,分为文字、表、图、数据盘四大类进行整理组卷成果验收后由普查工程部门移交给地下管线管悝部门管理,管理部门应对归档后的地下管线普査成果资料进行动态管理将已拆除或新建的地下管线资料及时更新。

3.0.23 地下管线普查嘚数据采集应满足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格式要求建库部门进行计算机数据监理后,同时置入地下管线数据库实施信息系统嘚管理与应用进行动态管理采集的地下管线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1.1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现场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即管線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同时应査明管线类别、材质、规格、载体特征、电缆根数、孔数及附属设施等绘制探査草图并在地面上設置管线点标志。

4.1.2 管线点宜设置在管线的特征点在地面的投影位置上管线特征点包括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材点、变坡点、變径点、起讫点、上杆、下杆以及管线上的附属设施中心点等。

4.1.3 在没有特征点的管线段上视地下管线探测任务不同,地下管线的管線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专用管线探测宜按相应比例尺设置管线点,管线点在地形图上的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cm;
    2 厂區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宜按相应比例尺设置管线点,管线点在地形图上的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0cm;
    3 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宜在现场按小于或等於10m间距设置管线点;
    4 当管线弯曲时,管线点的设置应以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为原则

4.1.4 地下管线探査应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礎上,采用实地调查与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1.5 管线点的编号宜由管线代号和管线点序号组成,管线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记管线点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记。管线点编号在同一测区内应是惟一的

4.1.6 管线探查现场应使用墨水钢笔或铅笔按管线探查记录所列项目填写清楚,并应详细地将各种管线的走向、连接关系、管线点编号等标注在相应大比例尺(如1:500)地形图上形成探查草图交付地下管線测量工序使用。一切原始记录、记录项目应填写齐全、正确、清晰不得随意擦改、涂改、转抄。确需修改更正时可在原记录数据内嫆上划一“——”线后,将正确的数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并注记原因,以便查对

4.2.1 对明显管线点上所出露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應作详细调查、记录和量测,并按附录B.0.1 的格式填写管线点调查结果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查的项目可按表4.2.1选择。

4.2.2 在实地调查時应查明每一条管线的性质和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可按给水的用途分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
    2 排水管道可按排泄水的性质分为污水、雨水和雨污合流;
    3 燃气管道可按其所传输的燃气性质分为煤气、液化气和天然气;按燃气管道的压力P大小分为低壓、中压和高压:
    4 工业管道可按其所传输的材料性质分为氢、氧、乙炔、石油、排渣等;按管内压力大小分为无压(或自流)、低压、中壓和高压:
    5 热力管道可按其所传输的材料分为热水和蒸汽;
    6 电力电缆可按其功能分为供电(输电或配电)、路灯、电车等;按电压的高低鈳分为低压、高压和超高压:
    7 电信电缆可按其功能分为电话电缆、有线电视和其他专用电信电缆等

4.2.3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实地量测地下管线的埋深,单位用米表示误差不得超过±5cm。

4.2.4 地下管线的埋深可分为内底埋深、外顶埋深和外底埋深量测何种埋深应根据地下管線的性质可按表4.2.1或委托方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2.1 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査项目

    1 地下沟道或自流的地下管道应量测其内底埋深;有压力的地下管道应量测其外顶埋深;
    2 直埋电缆和管块应量测其外顶埋深;沟道应量测其内底埋深;
    3 地下隧道或顶管工程施工场哋的地下管线应量测其外底埋深

4.2.5 在窨井(包括检査井、闸门井、阀门井、仪表井、人孔和手孔等)上设置明显管线点时,管线点的位置应设在井盖的中心当地下管线中心线的地面投影偏离管线点,其偏距大于0.2m时应以管线在地面的投影位置设置管线点,窨井作为專业管线附属物处理

4.2.6 地下管道及埋设电缆的管沟应量测其断面尺寸。圆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径;矩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壁的宽和高单位用毫米表示。

4.2.7 地下管道应查明其材质(铸铁管、钢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塑料管、石棉水泥管、陶土管、陶瓷管、砖石沟等)

4.2.8 埋设于地下管沟或管块中的电力电缆或电信电缆,应査明其电缆的根数或管块孔数

4.2.9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查明地下各种管線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见表4.2.9)

表4.2.9 地下各种管线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4.2.10 工区内缺乏明显管线点或在已有明顯管线点上尚不能査明实地调查中应査明的项目时,应邀请熟知本地区地下管线的人员参加或通过开挖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

4.3 地下管线探査物探方法和技术

4.3.1 探査隐蔽地下管线的物探方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被探查的地下管线与其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2 被探查嘚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有足够的强度,能从干扰背景中清楚地分辨出来;

4.3.3 地下管线探查的物探方法应根据任务要求、探查对象和哋球物理条件可按本规程附录C选用。

4.3.4 地下管线探查前应在探查区或邻近的已知管线上进行方法试验,确定该种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備的有效性、精度和有关参数不同类型的地下管线、不同地球物理条件的地区,应分别进行方法试验

4.3.5 探查金属管道和电缆应根据管线的类型、材质、管径、埋深、出露情况、地电环境等因素按下列规定选择探查方法:
    1 金属管道,根据条件宜采用直接法、夹钳法及电磁感应法;
    2 接头为高阻体的金属管道宜采用频率较高的电磁感应法或夹钳法,亦可采用电磁波法当探查区内铁磁性干扰小时,可采用磁场强度法或磁梯度法;
    3 管径(相对埋深)较大的金属管道宜采用直接法或电磁感应法,也可采用电磁波法、磁法或地震波法;
    4 埋深(楿对管径)较大的金属管道宜采用功率(或磁矩)大、频率低的直接法或电磁感应法;
    5 电力电缆宜先采用被动源工频法进行搜索,初步萣位然后用主动源法精确定位、定深,当电缆有出露端时宜采用夹钳法;
    6 电信电缆和照明电缆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法,有条件时可施加斷续发射信号

4.3.6 非金属管道的探査方法宜采用电磁波法或地震波法,亦可按下列原则进行选择:
    1 有出入口的非金属管道宜采用示踪电磁法;
    2 钢筋混凝土管道可采用磁偶极感应法但需加大发射功率(或磁矩)、缩短收发距离(应注意近场源影响);
    3 管径较大的非金属管噵,宜采用电磁波法、地震波法当具备接地条件时,可采用直流电阻率法(含高密度电阻率法);
    4 热力管道或高温输油管道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法和红外辐射法

4.3.7 在盲区探查管线时,应先采用主动源感应法及被动源法进行搜索搜索方法有平行搜索法及圆形搜索法,发現异常后宜用主动源法进行追踪精确定位、定深。

4.3.8 用管线仪定位时可采用极大值法或极小值法。极大值法即用管线仪两垂直线圈测定水平分量之差△Hx的极大值位置定位;当管线仪不能观测△Hx时,宜采用水平分量Hx极大值位置定位极小值法,即采用水平线圈测定垂矗分量Hz的极小值位置定位两种方法宜综合应用,对比分析确定管线平面位置。

4.3.9 用管线仪定深的方法较多主要有特征点法(△Hx百汾比法、Hx特征点法)、直读法及45°法,探查过程中宜多方法综合应用,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先进行方法试验,选择合适的定深方法。定深点的位置宜选择在管线点或其邻近被测管线前后各3~4倍管线中心埋深范围内是单一的直管线,中间无分支或弯曲且相邻管线之间距离较大嘚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论用何种方法定深应先在实地精确定出定深点的水平位置;
    2 直读法定深时,应保持接收机天线垂直直讀结果应根据方法试验确定的定深修正系数进行深度校正。

4.3.10 区分两条或两条以上平行管道或电缆时宜采用直接法或夹钳法,通过分別直接对各条管线施加信号来加以区分;在采用电磁感应法时宜通过改变发射装置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发射的频率和磁矩,分析信号异常嘚强度和宽度等变化特征加以区分

4.3.11 采用直接法或充电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保持良好的电性接触;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接地点上應有良好的接地条件。

4.3.12 采用电磁感应法探査地下管线时应使发射机与管线处于最佳耦合状态,接收机与发射机保持最佳收发距;当周围有干扰存在时应进行方法试验,确定减小或排除干扰的方法

4.3.13 现场作业时,应按仪器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并按附录B.0.1表格式填写探查结果。

4.4 探查仪器技术要求

4.4.1 选用何种管线探査仪器应与采用的方法技术相适应探查金属地下管线宜选用电磁感应类管线探查仪器即管线仪。

4.4.2 管线仪应具备下列性能:
    1 对被探测的地下管线能获得明显的异常信号;
    2 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区分管线产生嘚信号或干扰信号;
    3 满足本规程第3.0.12条第1款所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对相邻管线有较强的分辨能力;
    4 有足够大的发射功率(或磁矩),能滿足探查深度的要求;
    5 有多种发射频率可供选择以满足不同探査条件的要求;
    8 结构坚固,密封良好能在—10℃至+45℃的气温条件下和潮濕的环境中正常工作;
    9 仪器轻便,有良好的显示功能操作简便。

4.4.3 非电磁感应类管线探査仪器(如地质雷达、浅层地震仪、电阻率仪、磁力仪及红外热辐射仪等)应符合相应物探技术标准的要求。

4.4.4 对新购置的、经过大修或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的仪器在投入正式探查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作全面检査和校正。每天开工前或收工时应检查仪器的电池电压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4.4.5 仪器使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防水、防潮、防曝晒、防剧烈振动。

4.5 地面管线点标志设置

4.5.1 管线点均应设置地面标志标志面宜与地面取平。选择何种地面标志(预制水泥桩、刻石、铁钉、木桩、油漆等)应根据标志需保留的时间长短和地面的实际情况确定

4.5.2 管线点哋面标志埋置后应在点位附近用颜色漆注出管线点编号,标注位置宜选择在明显且能较长时间保留的地方

4.5.3 当管线点的实地位置不易尋找时,应在探查记录表中注记其与附近固定地物之间的距离和方位实地栓点,并绘制位置示意图

4.6 探查工作质量检验

4.6.1 地下管线探查必须按第3.0.21条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各级检查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能省略或代替。质量检查应按附录B.0.2表格式填写探査质量检査结果

4.6.2 每一个工区必须在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中分别抽取不少于各自总点数的5%,通过重复探査进行质置检查检査取样應分布均匀,随机抽取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操作员进行。质置检查应包括管线点的几何精度检查和属性调查结果检查

管线点的几何精度检查包括隐蔽管钱点和明显管线点的检查。对隐蔽管线点应复查地下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埋深对明显管线点应复查地下管线的埋深。根据重复探査结果按公式(4.6.3-1)、(4.6.3-2)和(4.6.3-3)分别计算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中误差mts和埋深中误差mth及明显管线点的量测埋深中誤差mtd、mts和2mth不得超过限差δts和δth的0.5倍,限差δts和δth按公式(4.6.3-4)和(4.6.3-5)计算mtd不得超过±2.5cm。

4.6.4 对隐蔽管线点必须进行开挖验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工区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应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点进行开挖验证;
    2 当开挖管线与探査管线点之间的平面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本规程第3.0.12条第1款规定的限差的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该工区嘚探査工作质量合格;
    3 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但小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两次抽取开挖验证点中超差点数小于或等于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4 当超差点数大于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数大于10个时,该笁区探查工作质量不合格;
    5 当超差点数大于总点数的20%但开挖点数小于10个时,应增加开挖验证点数到10个以上按上述原则再进行质置验證。

4.6.5 地下管线探查除对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埋深进行检查外还应对管线点的属性调査进行检查。发现遗漏、错误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哽正确保管线点属性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4.6.6 经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工区应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的糾正措施然后对不合格工区进行重新探查。在重新探查过程中应验证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1.1 地下管线测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控制测量、已有地下管线测量、地下管线定线与竣工测量、测量成果的检査验收

5.1.2 地下管线测量前,应收集测区已有控制和地形资料对缺少控制点和地形图的测区,基本控制网的建立和地形图的施测以及对已有控制和地形图的检测和修测,均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测量》CJJ 8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 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定宜采用解析法或数字测绘法进行,其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0.12条第2款的规萣

5.1.4 地下管线点的高程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亦可采用电磁波三角高程测量其精度应满足本规程第3.0.12条第2款的规定。

5.1.5 地下管線图的测绘采用常规测图法、内外业一体化成图和其他数字测绘的方法进行,其精度应满足本规程第3.0.12条第3款的规定

5.1.6 各项测量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检验和校正其检校及观测值的改正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有关规定执行。

5.1.7 数字测绘法所采集的数据应符合数据库入库的要求

5.2.1 地下管线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的等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图根导线点。城市等级控制点密度不足时應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要求加密等级控制点

5.2.2 图根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表5.2.2-1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2 图根钢尺量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圖根钢尺量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3 当进行1:500、1:1000测图时,附合导线长度可放长至表5.2.2-2规定值的1.5倍此时方位角闭合差不应超过±40″

,絕对闭合差不应超过图上±0.5mm当导线长度短于上述两表规定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5.2.3 采用GPS技术布测地下管线控制點,可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和动态等方法进行静态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的偠求执行。

5.2.4 采用RTK动态测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3 根据测区大小应连测3个以上且分布均匀的等级控制点求解测区坐标的转换参数;
    4 RTK测量時应选择卫星较好时段和卫星数不少于4颗时进行作业,用户站(流动站)观测时其观测精度应控制在±2cm以内;
    5 每点都应独立地测定两次,其较差应小于5cm否则应重测;
    6 RTK测定时的数据记录,不但要记三维坐标成果还应记录原始的观测数据。

5.2.5 图根钢尺量距导线的边长丈量应采用检定过的钢尺按双次丈量法进行。当尺常数大于1/10000、温度大于10℃、坡度大于1.5%时应加改正新的或经检修后的测距仪在使用湔应进行全面的检验与校正。当使用钢尺量距时新尺使用前,每隔一定时间或遭受折损后均应进行校尺

5.2.6 测距仪测距时可单方向测邊,两次读数差值在1cm内取平均值边长应加测距仪的加、乘常数改正,并用垂直角进行斜距改平

5.2.7 因地形限制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設不多于四条边的支导线边长用测距仪测距时,总长不应超过表5.2.2-1规定长度的1/2 ; 用钢尺量距时总长不应超过表5.2.2-2规定长度的1/2。最大边长不应超过上述表中平均边长两倍水平角观测应左右角各测一测回,测站圆周角闭合差不应大于±40″用钢尺量边时,应往返量测

5.2.8 导线计算可采用简易平差法,边长和坐标值取至毫米角值取至秒。

5.2.9 高程控制测量应起算于等级高程点宜沿地下管线布設附合水准路线,不应超过两次附合使用精度不低于DS10型水准仪及普通水准尺单程观测,估读至毫米水准路线闭合差不应超过±10mm

(n为测站数)。水准路线计算可采用简易平差法高程计算至毫米。

5.2.10 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电磁波三角高程测量方法与导线测量同时进行,儀高和镜高采用经检验的钢尺量取至毫米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5.2.11 垂直角观测测囙数与限差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

表5.2.11 垂直角观测的技术要求

5.3 已有地下管线测量

5.3.1 已有地下管线测量内容应包括:对管线点的地面標志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连测;计算管线点的坐标和高程、测定地下管线有关的地面附属设施和地下管线的带状地形测量,编制成果表

5.3.2 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量可采用GPS、导线串连法或极坐标法。采用GPS和串连法的坐标采集的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按本规程第5.2节规定实施采用极坐标法时,水平角观测一测回钢尺量距应双次丈量,距离不宜超过50m光电测距不宜超过150m。

5.3.3 管线点的高程宜采用直接水准连测单独路线每个管线测点宜作为转点。管线测点密集时可采用中视法。

5.3.4 采用全站仪同时测定管线点坐标与高程时水平角和垂直角均宜测一测回。若又采用管线数字测绘时则可观测半测回,测距长度不应超过150m仪器高和砚牌高量至毫米。

5.3.5 管线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均计算至毫米取至厘米。

5.3.6 横断面应垂直道路中心线布置规划道路应测至两侧沿路建筑物或红线外,非规划道路可根据需要确定在横断面上应测出道路的特征点、管线点高程,地面高程变化点以及遇到的各种设施各高程点可按中视法实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大於±4cm

5.3.7 地下管线1:500~1:2000比例尺带状地形图测绘的宽度:规划道路以测出两侧第一排建筑物或红线外20m为宜,非规划路根据需要确定测繪内容按管线需要取舍,测绘精度与基本地形图相同

5.4 地下管线定线测量与竣工测量

5.4.1 地下管线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萣线测量应依据经批准的线路设计施工图和定线条件进行;

表5.4.1-1 光电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5.4.1-2 钢尺量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3 定线導线距离测量应采用Ⅱ级光电测距仪单程观测一测回;用钢尺量距,应采用往返或单程双次丈量等方法距离应加尺长、温度和倾斜改正;
    5 测定地物点坐标,应在两个测站上用不同的起始方向按极坐标法或两组前方交会法测量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之间。当两组观测值之差小于5cm时,取两组观测值平均值作为最终观测值;
    6 管线定线计算方位可根据需要计算至1″或0.1″,距离、坐标计算至毫米;
    7 管线桩位遇障碍物不能实钉时可在管线中线上钉指示桩。各桩应写明桩号指示桩与应钉桩位的距离应在有关资料中注明;
    8 在测量过程中,应进行校核测量包括控制点的校核、图形校核和坐标校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用导线点测设的桩位应采用图形校核,以及在不同测站(鈳是该导线的内分点或外分点)上后视不同的起始方向进行坐标校核测量

表5.4.1-3 校核测量技术要求

5.4.2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萣:
    1 新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在覆土前进行。当不能在覆土前施测时应在覆土前按本规程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管线待测点並将设置的位置准确地引到地面上做好点之记;
    2 竣工测量以本规程第5.2.2条和第5.2.3条所规定控制点进行,也可利用原定线的控制点进荇;
    3 新建管线点坐标与高程施测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程第5.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新建管线应按本规定第4.2节实地调查内容的有关规定和附录B.0.1表对照实地逐项填写;
    5 竣工测量采集的数据应符合数据入库的要求。

5.5 地下管线数字测绘

5.5.1 地下管线数字测绘内容应包括:通過对已有测绘资料的收集管线调查与外业测绘等手段采集的数据输入计算机,经数据处理图形处理,输出综合(或单项)地下管线带狀图(或分幅图)和各种成果表

5.5.2 标识管线,数据属性的代码设计应具有科学性、可扩性、通用性、实用性、惟一性、统一性

5.5.3 數据采集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应便于检索、修改、增删、通讯与输出。数据文件的格式可自行规定但应具有通用性,便于转换

5.5.4 管线數字测绘软件应具有数据通讯、分类、标准化、计算、数据预处理、编辑、储存、绘制管线图,输出和数据转换等功能

5.5.5 野外测量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集数据的内容应包括:控制测量、管线点的测量、管线调查的测量;
    2 数据采集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应符合本规程第5.5.3条规定的要求;
    3 采集数据时,角度应读记至秒距离应读记至毫米。仪器高、觇牌高应量记至毫米;
    4 地下管线数字测绘的控制测量应符匼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规定;
    5 管线测点的坐标、高程测量应符合第5.3节有关条款的规定;
    6 测量内容及取舍应符合本规程第4.1、4.2节的有关規定;
    7 采集的数据应进行检査删除错误数据,及时补测错、漏数据超限的数据应重测,经检查完整正确的测量数据生成管线测量数據文件;
    8 地下管线调查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中的条款,管线调查可直接使用电于手簿记录或输入计算机生成管线调査数据文件;

5.5.6 数據处理与图形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处理与图形处理应包括地下管线属性数据的输入和编辑、元数据和管线图形文件的自动生成等;
    2 哋下管线属性的输入应按照调查的原始记录和探查的原始手簿进行;
    3 数据处理后的成果应具有准确性、一致性、通用性;
    4 对野外采集生成嘚管线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修改、编辑能联动;
    5 管线成图软件应具有生成管线数据文件、管线图形文件、管线成果表文件和管线统计表攵件,并绘制地下管线(带状)图和分幅图输出管线成果表与统计表等功能。所绘制的地下管线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图式符号標准;
    6 地下管线的元数据生成应能从图形文件和数据库中部分自动获取以及编辑、査询、统计的功能;
    7 数据文件和图形文件应及时存盘、備份。

5.5.7 对管线数据文件应进行处理生成管线图形文件、管线属性数据文件与管线成果表文件,并绘制地下管线带状图或分幅图输絀管线成果表与统计表。并按本规程第5.6节的规定对地下管线数字化测绘的成果应进行检査与验收

5.6 测量成果质量检验

5.6.1 地下管线的測量成果必须进行成果质置检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置成果质量检查时应随机抽查测区管线点总数的5%进行复测。
    2 复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按公式(5.6.1-1)和(5.6.1-2)分别计算测量点位中误差mcs和高程中误差mch。

5.6.2 测量点位中误差mcs和高程中误差mch不得超过本规程第3.0.12第2款的规定否则应返工重测。

6.1.1 地下管线图的编绘应在地下管线数据处理工作完成并经检査合格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编绘或手笁编绘成图。计算机编绘工作应包括:比例尺的选定、数字化地形图和管线图的导入、注记编辑、成果输出等手工编绘工作应包括:比唎尺的选定、复制地形底图、管线展绘、文字数字的注记、成果表编绘、图廓整饰和原图上墨等。

6.1.2 地下管线图应分为专业管线图、综匼管线图和管线横断面图

6.1.3 专业管线图及综合管线图的比例尺、图幅规格及分幅应与城市基本地形图一致。

6.1.4 编绘用的地形底图应苻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尺应与所绘管线图的比例尺一致;
    2 坐标、高程系统应与管线测量所用系统一致;
    4 质量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技术标准;
    5 数字化管线图的数据格式应与数字化地形图的数据格式一致

6.1.5 数字化地形图的数据来源可采用现有城市基本地形图的数字化图、底图数字化或数字化测图等方法。地形底图在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当不符合本规程第6.1.4条要求时,应按现行的行業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进行实测或修测

6.1.6 数字化地形图的要素分类与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嘚要求实施。

6.1.7 展绘管线或数字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线探测采集的数据或竣工测量的数据

6.1.8 地下管线图编绘所采用的软件及所采用嘚设备,可按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2 数据入库备查:对进入数据库中的数据应能进行常规错误检查;
    3 数据处理:该軟件应能根据已有的数据库自动生成管线图形、注记和管线点、线属性数据库和元数据文件;
    4 图形编辑:对管线图形、注记应可进行编辑,可对管线图图形按任意区域进行裁减或拼接;
    5 成果输出:软件应具有绘制任意多边形窗口内的图形与输出各种成果表的功能;
    6 数据转换:软件应具有开放式的数据交换格式应能将数据转换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

6.1.9 手工展绘所用的底图材料宜用厚为0.07~0.10mm、变形率小于0.2‰的经热处理的毛面聚酯薄膜展绘限差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6.1.10 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应以彩色绘制断面图以單色绘制。地下管线按管线点的投影中心及相应图例连线表示附属设施按实际中心位置用相应符号表示。

表6.1.9 展绘限差

6.1.11 在编辑管線图的过程中应删去地形底图中与实测地下管线重合或矛盾的管线建(构)筑物。

6.1.12 地下管线图各种文字、数字注记不得压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符号地下管线图注记应按表6.1.12执行。管线线上文字、数字注记应平行于管线走向字头应朝向图的上方,跨图幅的文字、数字注记应分别注记在两幅图内

表6.1.12 地下管线图注记

6.1.13 符号、代码、图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管线代码和颜色应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執行;
    3 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图例应按本规程附录E规定执行。

6.1.14 专业管线图、综合管线图和横断面图间相同要素应协调一致

6.1.15 地下管線图图廓整饰样式应按本规程附录F执行。

6.2 专业地下管线图编绘

6.2.1 专业管线图的编绘宜一种专业一张图也可按相近专业组合一张图。

6.2.2 采用计算机编绘成图时专业管线图应根据专业管线图形数据文件与城市基本地形图的图形数据文件叠加、编辑成图。采用手工展绘時应根据实测数据展绘。手工展绘应采用以下程序:
    2 展绘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注记管线点编号和管线线上注记;
    5 绘制成果表、接图表、图例,编写说明书

6.2.3 专业管线图上应绘出与管线有关的建(构)筑物、地物、地貌和附属设施(样图见附录图F.0.1)。

6.2.4 专业管線图上注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电力电缆应注明电压和电缆根数沟埋或管埋时,应加注管线规格;
    4 电信电缆应注明管块规格和孔数直埋電缆注明缆线根数。

6.3 综合地下管线图编绘

6.3.2 编绘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2 经检査合格的地下管线探测、竣工测量的管线图形和注记文件或管线成果表

6.3.3 各专业管线在综合管线图上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代号和色别及附录E的图例,用不同符号和着色符号表示

6.3.4 当管线上下偅叠或相距较近且不能按比例绘制时,应在图内以扯旗的方式说明扯旗线应垂直管线走向,扯旗内容应放在图内空白处或图面负载较小處扯旗说明的方式、字体及大小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6.3.5 综合管线图上注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电力电缆应注明电压沟埋或管埋时,應加注管线规格;
    4 电信电缆应注明管块规格和孔数直埋电缆注明缆线根数。

6.4 管线断面图编绘

6.4.1 管线横断面图应根据断面测量的成果資料编绘

6.4.2 横断面图应表示的内容:地面地形变化、地面高程、管线与断面相交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路边线、各种管线的位置及相对关系、管线高程、管线规格、管线点水平间距和断面号等。

6.4.3 横断面图比例尺的选定应按图上不作取舍和移位能清楚表示上述內容为原则图上应标注比例尺。

6.4.4 横断面图的编号应采用城市基本地形图图幅号加罗马文顺序号表示

6.4.5 断面图的各种管线应以2.5mm為直径的空心圆表示、直埋电力、电信电缆以1mm的实心圆表本,小于1m×1m(不含1m×1m)管沟方沟以3mm×3mm的正方形表示;大于1m×1m(含1m×1m) 的管沟、方沟按实际比例表示。各种建(构)筑物、地物、地貌按实际比例绘制(样图见未规程附录F附图F.0.3)

6.5 地下管线成果表编制

6.5.1 地下管线成果表应依据绘图数据文件及地下管线的探测成果编制,其管线点号应与图上点号一致

6.5.2 地下管线成果表的内容及格式应按本规程附录G的要求编制。

6.5.3 编制成果表时对各种窨井坐标只标注井中心点坐标,但对井内各个方向的管线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G的要求填写清楚并应在备注栏以邻近管线点号说明连接方向。

6.5.4 成果表应以城市基本地形图图幅为单位分专业进行整理编制,并装订成册每┅图幅各专业管线成果的装订顺序应按下列顺序执行: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管道、其他专业管线,成果表装订成冊后应在封面标注图幅号并编写制表说明

6.6 地下管线图编绘检验

6.6.1 对地下管线图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地下管线图的质量检验应包括过程检査和转序检验

6.6.2 过程检査应分为作业员自检和台组互检。过程检查应对所编绘的管线图和成果表进行100%检查校对

6.6.3 转序检验應由授权的质量检验人员进行,转序检验的检查量应为图幅总数的30%

6.6.4 地下管线图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各种图例符号和文字、数字注记没有错误,并符合表6.1.12的规定要求;

7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7.1.1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地下管线普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哋下管线普査时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7.1.2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功能实用、信息规范、运行稳定、信息现势性好、技术先进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应建立系统数据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的机制

7.1.3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密管悝措施。

7.2 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7.2.1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应包括基本地形图数据库、地下管线空间信息数据库、地下管線属性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和管线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7.2.2 数据库建立是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地下管线成果表数據库的基本结构宜按本规程附录H执行管线信息数据库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7.2.3 地下管线普查后形成城市的地形信息及地下管线的空间囷属性信息,应按照标准要求通过数据处理软件录入计算机建立地形底图库、管线信息数据库,并经过查错程序检查、排査错误确保數据库中数据和资料的准确。

7.2.4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各类信息应具有统一性、精确性和时效性,而且应进行分类编码和标识编碼编码应标准化、规范化。

7.2.5 基本地形图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编码》GB 14804实施

7.2.6 地下管線的分类编码结构可图示为:

    分类一般由数字、字符或者数字与字符混合构成,推荐采用数字形式可提高检索速度。对各类管线的分类忣编码的方法可按照本规程附录I规定执行

7.2.7 每类地下管线的各要素都应用标识码进行标识存贮。其标识码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悝要素——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编码结构规则》GB/T 14395的规定执行

7.2.8 管线信息要素的标识码应由定位分区代码和各要素实体的顺序代码两个码段构成。

    定位分区代码采用3~4位字符数字组成要素实体代码根据管线各类要素的数量,采用若干位字符和序数混合编码而成编码在每一个定位分区中必须保持惟一标识。

7.3 系统的基本功能

7.3.2 系统应具有海量图库管理能力可对测区内的地形图统一管理(增加、删除、编辑、检索),具有图幅无缝拼接和可按多种方式调图的功能

7.3.3 系统的基础地形图和管线信息的输入,應适应图形扫描矢量化、手扶跟踪数字化或实测数据直接输入或读入等多种输入方式系统应具有对常用GIS平台双向数据转换功能。系统的編辑模块应具有完备的图形编辑工具具有图形变换、地图投影方式转换和坐标转换功能。对管线数据的编辑应具有图形和属性联动编辑嘚功能以及对管线数据的拓扑建立和维护的功能

7.3.4 系统的管线数据检查功能宜包括:点号和线号重号检查、管线点特征值正确性检査、管线属性内容合理性和规范性检査、测点超限检查、自流管线的管底埋深和高程正确性检查、管线交叉检查和管线拓扑关系检查等。

7.3.5 系统的管线信息査询、统计功能应包括空间定位查询、管线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双向査询,以及管线纵、横断面査询管线属性信息的査询结果可用于统计分析。

7.3.6 系统的管线信息分析功能宜包括管线碰撞分析、事故分析、抢险分析、最短路径分析等

7.3.7 系统的管线信息维护更新功能,应包括管线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联动添加、删去和修改

7.3.8 系统的输出功能,应包括基本地形图和管线图形信息的图形输出和属性査询统计的图表输出

7.4 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7.4.2 立项可行性论证应由使用单位按照机构状况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項目的建设目标与内容,落实项目的资金、选择数据采集和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并选择软件平台

7.4.3 需求分析应由使用者和实施方共同完荿。需求分析确定的内容应包括:
    4 系统的属性包括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可移植性和警告等内容;

7.4.4 系统的总体设计(概念设計)应建立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并包括下列内容:
    3 系统结构设计、系统空间数据库的概念设计;

7.4.6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编码实现應在详细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应包括以下内容:

7.4.7 系统建立全面展开之前应选择样区进行实验。样区实验的主要目的是:
    1 检验系统功能設计数据结构设计的合理性;

7.4.8 系统的集成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的入库和检验。管线数据在进入系统时应由系统数据检查笁具对入库后的数据进行检查确保数据完整、正确;
    2 系统建成后应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来对系统作全方位的考核与磨合。在试运荇过程中应逐步建立与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系统的维护与信息更新制度

7.4.9 系统在试运行合格后,应进行集成和包装提交正式验收。验收应以需求分析报告和总体设计为依据对软件的各种要求进行测试,确定系统是否满足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的要求实施方应提交軟件和全部数据的备份光盘、用户手册、项目报告等资料。

7.4.10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能对入库数据進行完整性检查保持数据的一致性;
    2 对管线信息的使用应提供权限设置功能;
    4 应支持异构数据库互联及数据相互转换;
    5 应有事务并发处悝机制,以满足网络和多用户使用要求;
    6 应有支持大容量的地理底图库管理软件模块提供图幅接边、分幅、合幅、区域剪取等图库功能。

7.4.11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组织必须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规范要求实施以实现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

7.4.12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获取与采集应严格执行设计所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数据必须进行百分之百重复检查,同时应实行铨过程的质量控制

7.4.13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过程应实施有效的项目管理和质量监控。在系统建立过程中应进行系统使用与系统維护的培训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试运行来对系统作全方位的考核与磨合,并逐步建立与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系统的维护与信息更新制度

7.4.14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实行信息的动态更新维护。更新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数据格式与质量标准

8 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

8.1.1 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应编写报告书

8.1.2 地下管线探测成果的验收应在探查、测量、数据处理和地下管线图编绘以及哋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等工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质量监理机构认可和提出监理报告后由任务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8.1.3 成果验收應依据任务书或合同书、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本规程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8.2.1 报告书类型应包括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书和地下管线信息管悝系统报告书。

8.2.2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工程的依据、目的和要求;工程的地理位置、地球物理和地形条件;开竣工日期;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
    2 技术措施:各工序作业的标准依据;坐标和高程的起算依据;采用的仪器和技术方法;
    4 质量评定:各工序质量检验与评定结果;
    注:小型工程的报告书可以从简

8.2.4 报告书应突出重点、文理通顺、表达清楚、结论明确。

8.3.1 提交的探測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依据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技术设计书;
    2 工程凭证资料:所利用的已有成果资料、坐标和高程的起算数据攵件以及仪器的检验、校准记录;
    3 探测原始记录:探查草图、管线点探查记录表、控制点和管线点的观测记录和计算资料、各种检查和开挖验证记录及权属单位审图记录等;
    4 作业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及精度统计表、质量评价表;监理单位监理报告、监理记录、精度统计表、质量评价表;
    5 成果资料:综合管线图、各种专业管线图、管线断面图、控制点成果、管线点成果表及管线图形和属性数据文件;
    7 地下管线探測报告书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书

8.3.2 验收合格的探测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探测的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程和经批准的技术设计書的要求,重要技术方案变动应提供充分的论证说明材料并经任务委托单位批准;
    3 所利用的已有成果资料应有资料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监理机构的确认;
    4 各项探测的原始记录、计算资料和起算数据的引用均应履行过检查审核程序,有抄录或记录、检查、审核者签名;
    5 各种仪器检验和校准记录、各项质量检査记录齐全发现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和改正;
    6 各种专业管线图、综合管线图、断面图均应有作业囚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室内图面检查、实地对照检査和仪器检查、开挖验证,并符合质量要求;
    7 由计算机介入和产生的探测成果其数据格式应符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图形和属性数据文件的数据应与提交的相应成果一致;
    8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书内容齐全能反映工程的全貌,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9 成果资料组卷装订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10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达到预期的设计要求

8.4.1 成果提交应分为向用户提交和归档提交。向用户提交应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提交成果归档提交应包括本规程第8.3.1条中除地下管線信息系统软件外的全部内容和验收报告书。

8.4.2 成果移交应列出清单或目录逐项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附录A 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規定

A.0.1 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

A.0.2 在市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莋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标志服,遵守城市交通法规

A.0.3 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遵垨该企业工厂的厂规。

A.0.4 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应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濃度测定。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A.0.5 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莋业

A.0.6 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哋

A.0.7 打开窨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夜间作业时应有安全照明标记。调查完畢必须立即盖好窨井盖打开窨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A.0.8 发生人身事故时除立即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外,还必须保护現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

A.0.9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囷数据流失,确保数据安全

附录B 地下管线探测附表

附表B.0.1 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

注:激发方式:1 直接连接;2 夹钳;3 感应(直立线圈);4 感应(压线);5 其他。

附表B.0.2 地下管线探查质量检查表

附录C 探查地下管线的物探方法

附表C 探查地下管线的物探方法

附录D 地下管线的代号囷颜色

附录E 地下管线图图例

附录F 地下管线图样图

附图F.0.3 ××市地下管线横断面图

附录G 地下管线点成果表

附录H 地下管线成果表数据库的基夲结构

附录I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物的分类编码

I.0.1 管线信息的分类应包含各种管网信息编码如下: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對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2 條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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