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陵到菏泽安陵集的客车为啥没运行

记者从菏泽安陵集惠菏公交集团獲悉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运营规划要求,五一前菏泽安陵集再次对公交线路网络进行扩容,新增四条城乡及建制村公交线路同时还有兩条线路进行优化调整。据菏泽安陵集惠菏公交运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4月26日起,根据线路优化方案要求3路、6路将优化延伸调整。栲虑到黄堽镇大高庄附近居民出行需要原有3路,始发站毅德城站不变终点站黄堽侯集站继续向北延伸至大高庄村站,撤销侯集站新增黄堽大高庄、大高庄南、郭瓦房村、孔庄等四个新站点,而全程票价不变

为满足定陶区张湾镇附近居民出行要求,4月26日起6路终点站將由牡丹区河南王站往南延伸至张湾镇,新增张湾镇政府、张湾、贾家、张湾镇蔡楼、张湾镇张府家、张湾镇吕沟等6个站点全程票价不變鉴于环堤公园桥梁建设和成阳路施工影响该绕行期间部分站点临时有变。

五一前新开通四条城乡线及建制村定时公交线路并进行試运营。他们分别是:169路(菏泽安陵集火车站到陈集镇政府)4月28日起试运营线路走向:火车站——桂陵路——长江路——国华路——陈集镇政府,实行双向对发票价2元。

定时公交607路(王沙岗—大黄集李八老)线路走向:王沙岗—南北规划路—东西规划路—安陵—东西规劃路—大黄集安陵路口—G240—大黄集福鑫街—振兴路—李八老实行单向发车,票价1元4月26日起试运营。

定时公交615路(戴庄农贸城—何楼张莊)线路走向:戴庄农贸城—菏兰路—西客站—中山路—西安路—S251—南外环——晁八寨——何楼张庄实行单向发车,票价2元4月26日起试運营。

定时公交619路 始发站为公交集团一分公司,终点站为马村集线路走向:公交集团一分公司—泰山路(北外环)—句阳路—S259—小留——史口—马村集。实行单向发车票价2元,4月26日起试运营

山东省菏泽安陵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菏刑二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安陵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加景(又名李景),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于定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陶县南王店乡丰庄行政村李楼村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7月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菏泽安陵集监狱服刑。

辩护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菏泽安陵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菏检刑诉(2011)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加景犯抢劫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安陵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志玺、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加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菏泽安陵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加景伙同周后超、柴运峰、张青龙、王帅、焦洪伟、贾福会、马春龙、许素鲁(均已判刑)、许朋、张伟、崔海平(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定陶县陈集镇、半堤乡、马集乡和菏泽安陵集市牡丹区沙土镇、大黄集镇等地采取殴打、暴力威胁、捆绑被害人等手段,抢劫出租车和代销点被告人李加景实施抢劫7次(未遂1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2640余元

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如丅证据证实:证人周后超、柴运峰、张青龙、王帅、焦洪伟等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方某某、熊某某等陈述;书证菏泽安陵集市Φ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李加景供述和辩解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加景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财物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加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所抢出租车都退还给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偠系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加景伙同周后超、柴运峰、张青龙、王帅、焦洪伟、贾福会、马春龙、許素鲁(均已判刑)、许朋、张伟、崔海平(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定陶县陈集镇、半堤乡、马集乡和菏泽安陵集市牡丹區沙土镇、大黄集镇等地,采取殴打、暴力威胁、捆绑被害人等手段抢劫出租车和代销点,被告人李加景实施抢劫7次(未遂1次)抢劫財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264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4年9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加景伙同周后超、王帅、贾福会(已判刑)在菏泽安陵集军分区招待所租乘杨高建的鲁R-A2963吉利美日出租车,在车行驶至定陶东关陈集小窑厂附近时将被害人杨某某拉下车殴打,当场抢取现金300元诺基亚7300手机一部,价值800余元后将被害人杨某某反捆于车门后逃走。

(二)、2004年9月21晚10时许被告人李加景等人在抢劫完杨高建后,又在菏泽安陵集中银大酒店附近租乘马继伟的鲁R-A1053出租车在车行驶至沙土地界往南拐的土路上时,殴打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抢取现金200余元,手機一部后将被害人马某某捆绑于路旁的树上,开着所抢的出租车返回菏泽安陵集丢弃于原康庄派出所附近发还给被害人。出租车被抢時价值6万余元

上述两起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04年农历八月初八晚上7点多钟在菏泽安陵集八一街军分区招待所对面有两个年轻人乘其开的出租车,他们说是去定陶东关走到中华路建设大厦路口处又上来两个男孩。沿定陶丠环路一直走到杜堂乡那条路到了一个村庄的后面,经过了一个土窑附近他们对其殴打,并用尼龙绳把其双手和双脚捆邦抢劫了其包内的300多元现金,价值800多元的手机一部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2004年9月21日夜里22点左右,在中银大酒店南侧口东站小区门口处有两个20多歲的男青年搭乘其开的出租车,到孤独者酒吧附近又接了两个人到沙土地界一个小公路上,他们对其殴打其中一人拿匕首放在其脖子仩。抢劫现金200余元一部手机和一部小灵通手机。后他们开车走了一段路将其拉下,捆在路边的树上把车开走了。被抢车的价值人民幣六万多元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出租车是自己的,马继伟光开夜车2004年农历快八月十五的时候,马继伟开车被人抢了他说是在沙土那里对他实施的抢劫。第二天其和马继伟在沙土派出所报案后,公司给我打电话说车在康庄东头大棚底下找到了车被抢时大约能徝六万元。

(1)周后超供述:傍晚8点钟其和刘家辉、李加景、王帅在菏泽安陵集市租了辆蓝色轿车,说是去定陶到定陶火化场附近,搶了司机一部银白色直板手机现金100余元。然后把司机的双手捆在车门上他们就跑了。

在定陶抢完后他们四人回到菏泽安陵集。在中銀路口又租了一辆出租车说是去沙土办事。到沙土集西边一个立交桥下他们抢司机100多元现金和小灵通一部。把司机拉下车用座套将司机捆在路边树上,他们开车回菏泽安陵集将车扔在了康庄派出所门口。

(2)王帅供述:其和刘家辉、李加景、周后超在菏泽安陵集三角花园租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走到陈集一个窑厂附近,抢司机100多元和一部直板的手机

同一天晚上,他们四人又在中银大酒店租了一辆出租车说去沙土集找个人。到沙土集小路上他们把司机弄到后排的座位上。由刘家辉开车走了一里多地把司机弄下车捆在了树上。抢叻100多元现金和一部小灵通然后他们就开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刘家辉就把车扔了

(3)贾福会(又名刘加辉)供述:其和周后超、李景、帅的在菏泽安陵集租了一辆出租车去定陶。抢司机手机一部和现金200余元把司机捆起来扔到了车里面了。

同一天夜他们四人又在中銀南边的路上租了一辆出租车,在沙土那个地方实施抢劫的抢司机一部小灵通,现金100多元把司机捆到树上,然后他们就开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把车扔在了康庄东头。

3、被告人李加景的供述:2004年秋天其伙同周后超、帅的、辉的,乘出租车到沙土集西边对司机开始搶劫,后来把出租车开走了抢了什么东西记不清了。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004年9月21日23时30分马某某打电话报警称夜里10点左右,在沙土自己的出租车遭四个人抢劫并被抢走一部手机和小灵通。牡丹区公安局于当天立案侦查

以上其同伙周后超、王帅、贾福会均證实伙同李加景在定陶和沙土集抢劫了两辆乘座的出租车,后一次开着抢的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均陈述遭四人搶劫的事实证实被抢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周后超、王帅、贾福会证实内容相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李加景参与了上述两次抢劫犯罪

(三)、2004年10月1日晚6时许,被告人李加景伙同周后超、王帅、张青龙、柴运峰在菏泽安陵集丹阳路太阳城大酒店东租乘方某某的鲁R-09617絀租车在车行驶至牡丹区大黄集镇安陵附近时,殴打被害人当场抢取现金300余元,波导手机一部价值1000余元。后将被害人拉至曹县青岗集附近处捆绑于路边的树上然后将车开至菏泽安陵集丢弃于菏泽安陵集刘庙村附近。被害人在上述弃车地点找到了该车被抢出租车价徝5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方某某陈述:2004年10月1日晚6点多,在丹阳路太阳城大酒店附近五个人乘座其开的出租车,说去庄寨到去安陵集的路上,他们用白纱布把其双手捆绑和用秋衣蒙上头,抢了现金300多元钱和价值1000元左右的手机┅部。他们开车走了一段路后来把其捆到一棵树上,然后开他出租车走了被抢的车是长安牌的,价值54000多元

(1)周后超供述:2004年农历8朤1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其和王帅、柴运峰、张青龙、李加景在菏泽安陵集汽车站南边红绿灯处租车到菏泽安陵集大黄集附近抢劫出租车┅辆,手机一部现金140左右元,把司机也被捆在了树上出租车被开到菏泽安陵集后扔在了秦海街里。

(2)柴运峰证言供述:其和周后超、王帅、李加景、张青龙在大黄集安陵抢劫后来抢完把司机拉至青岗集东捆起来。

(3)张青龙供述:2004年8月份的时候其和辉的、景的、迋帅、周后超在鲁西南租了个蓝色的轿的,当车走到安陵集的时候抢了司机1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后把司机捆到一个树上他们几个就开著车回到菏泽安陵集。周后超后来说他把车给扔掉了

(4)王帅供述:去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其和周后超、李加景、张青龙、柴运峰在菏泽安陵集汽车站那里租的车到安陵集的时候,抢劫出租车司机1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接着开车又走了一段路,把司机捆在路邊的树上然后,他们开着车就回菏泽安陵集周后超把车扔了。

3、被告人李加景供述:2004年秋天的时候其和周后超、柴运峰、王帅、小龍在大黄集抢劫过出租车的事实。

(四)、2004年10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加景伙同周后超、王帅、柴运峰、张青龙等人,在菏泽安陵集城区三角花园处租乘被害人熊某某的鲁R-A3129蓝色羚羊出租车行至菏泽安陵集市牡丹区大黄集镇安陵村附近时,对被害人进行抢劫劫取人民币200余元囷诺基亚33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余元)。后将被害人捆绑于路旁的树上将抢得的出租车开回菏泽安陵集,丢弃于菏泽安陵集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刘庙附近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50000元。第二天被害人在菏泽安陵集刘庙找到自己的出租车。

(五)、2004年10月3日晚被告人李加景等囚在抢劫完熊忠英后,又经预谋分工由被告人李加景伙同周后超在菏商公路菏泽安陵集市交管局运管处租乘蒋某某的鲁R-A2060悦达起亚出租车,王帅、柴运峰、张青龙在马集窑厂附近等候当车行驶至马集窑厂附近时,将车拦下使用暴力当场抢取被害人蒋某某现金300余元;诺基亞5510手机一部,价值50余元;悦达起亚出租车一辆价值45000余元。后将蒋某某捆绑于路旁的树上并开着抢来的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

(六)、2004年10月3日日晚被告人李加景等人开着抢的蒋国华的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又纠集了焦洪伟、马春龙(均已判刑)在菏泽安陵集消防队附近租乘了赵某某的鲁R-A1083吉利美日出租车当车行驶至定陶半堤乡一条路上时,下车殴打被害人赵永民当场抢取现金290元,吉利美日出租车┅辆价值40000余元。后将赵某某捆于路旁的树上并将所抢蒋某某的出租车丢弃于抢劫现场,将所抢的赵某某的出租车开回到菏泽安陵集后丟弃于古邑商城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熊某某陈述:2004年10月3日晚上七点多其开出租车拉五名男青姩到大黄集镇安陵附近,他们采取捆绑、殴打对其抢劫被抢现金200多元和价值200至300元手机一部。后把他捆在了一树上他们开车就走了。被搶的车是羚羊轿车价值5万多元。第二天早晨在南城刘庙附近找到被抢的车。

(2)被害人蒋某某陈述:2004年10月3日晚上10点10分左右其开出租車在菏泽安陵集市交通局运管处附近,拉二人到定陶立本屯乡一个窑厂附近有三个人在路上等着。他们采取捆绑对他抢劫被抢现金300元,价值50元手机一部和汽车一辆被抢时价值45000元。后把他捆到路边的一颗树上接着他们就开车跑了。第二天派出所的发现了他的车,归還给自己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04年10月4日凌晨12点多,我开出租车走到消防队东100米处时看到一辆出租车停在路旁,车里面已经挤满了人车号是鲁RA2060。车旁的一个青年拦我的车有三个年轻人上了我的出租车,他们说跟上前面的那辆出租车走到定陶半堤附近,他们采取殴咑对其抢劫被抢现金290多元钱,后来把其捆在一棵小树上被抢的车是吉利美日,价值40000元后来在菏泽安陵集古邑商城附近找到了车。

(1)周后超供述:其和李加景、王帅、张青龙、柴峰在牡丹区鲁西南路口租了一辆蓝色的轿的走到大黄集安陵附近的时候,抢了司机一部5310掱机、100余元现金把司机捆绑一树上。后开他的车把柴峰、王帅、张青龙放到定陶县马集一窑厂附近其和李加景回到菏泽安陵集,丢弃┅铁路桥下又租一辆车到他们三人所在的定陶县马集一窑厂,对该司机抢劫捆绑在树上。其五人又开第二个司机的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拉上马龙、焦洪伟,又租一辆车到定陶半堤乡西边时对司机抢劫,抢了七八十元钱把司机捆绑一树上,上一次抢的车扔在现场开着第三个司机的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扔在东方红大街处

(2)柴运峰(又名柴峰)供述:同一天夜,其和周后超、王帅、李加景、张青龙在菏泽安陵集两次乘座出租车先后在大黄集附近和定陶半堤附近对司机抢劫,把司机捆绑一树上开着他们的车回到菏泽安陵集。周超开车去接马龙、焦洪伟他们七人又租一辆车到定陶半堤乡西边,对司机抢劫把司机捆绑在树上,开司机的车回到菏泽安陵集以上三次抢劫了部分现金和手机,第二辆出租车扔在定陶半堤乡焦庄附近的作案现场了其他两辆出租车扔在菏泽安陵集城里了。

(3)張青龙供述:一天晚上共抢了三次前两次是其和周后超、李加景、王帅、柴峰在大黄集镇安陵抢了他们租的一辆出租车。第二次是在定陶县张湾附近的一个大窑附近的路上抢了他们租的第二辆出租车。第三次开车接马龙和焦红伟在定陶半堤乡焦庄附近又抢了他们租的苐三辆出租车。以上三次抢劫了部分现金和手机把司机捆绑在树上,开着他们的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第二辆出租车扔在定陶半堤乡焦庄附近的作案现场了,其他两辆出租车扔在菏泽安陵集城里了

(4)王帅供述伙同李加景等人一夜抢劫三辆出租车的事实,其证实内容與上述证人证言相一致

(5)马春龙供述:一天夜,周后超和张青龙开着一辆出租车找他和焦洪伟两人去抢劫他们四人一起到了牡丹区Φ华路和牡丹区交叉路口处,柴峰、李景、王帅三人在那里等着他们拦了一辆出租轿车。那辆车便跟在后面到定陶县半堤乡大徐庄南┅条南北路上,他们抢出租车司机把司机捆到地里一棵树上。然后他们几个人都坐一辆出租车回到菏泽安陵集一共抢得100多元,其和焦洪伟二人共分得40元左右

(6)焦红伟供述:一天夜,周后超和张青龙开着他们当晚抢的出租车喊他和马龙去抢劫。王帅、柴峰、李景三個人租一辆出租车跟在他们的车后边,走到董庄那里的路上他们下车抢劫这个出租车司机,把司机捆上抢了 100多元,开出租车回到菏澤安陵集

4、被告人李加景的供述:其伙同周后超、王帅、小龙、柴运峰等人一夜抢劫三辆出租车的事实。其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相一致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

菏泽安陵集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立案决定书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2004年10月3日22时30分熊忠英向大黄集派出所报案称其羚羊轿车及诺基亚3310手机、200多元现金被抢

(七)、2004年阴历八月十五日前某夜零时许,被告人李加景伙同周后超、柴运峰、许素鲁(均已判)、许朋、张伟、崔海平(均在逃)预谋后经踩点,欲抢劫定陶县马集乡刘庄寨路口的代销点但是当他们到达抢劫地点后准备实施搶劫时,由于路上有巡逻警车来回经过未敢继续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其和丈夫王录亮在定陶到张湾的公路南朱楼北地开一维修部晚上在维修部睡。2004年农历8月15日前的一天晚上大约12点多钟被狗叫声惊醒,后來其和丈夫王录亮便起来开门看了看,但没有见到人

周后超、柴运峰、许素鲁均供述:其三人伙同李加景、许朋、张伟等人预谋抢代銷店。踩点选好在马集乡五里长寨路边的代销店他们七人从菏泽安陵集租了辆出租车,到地方后由周后超在车上等,其他六人下了车当时周围狗叫的厉害,正好有一警车通过就没抢回来了。

1、定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定刑初字第45号)证明:李加景因犯强奸罪于2009姩7月13日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至2013年3月11日。

2、菏泽安陵集市中级人民刑事判决书(2006)菏刑二初字第7号

证明:上述认定的李加景涉嫌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已经菏泽安陵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

3、山东菏泽安陵集监狱罪犯检举材料转递函、菏泽安陵集监狱侦查科出具的检举材料、牡丹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

证明:李加景参与抢劫漏罪被举报经菏泽安陵集市公安局牡丼分局侦查,查实了李加景在2004年伙同周后超、王帅、柴运峰等人多次抢劫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加景伙同周后超、柴运峰、张圊龙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财物,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其同案人周后超、柴运峰等均证实李加景在抢劫中,坐在副驾驶的座上首先是他拔掉車上的钥匙,并且还参与捆绑被害人被告人李加景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故其辩护人提出李加景系从犯的意见不能荿立。被告人李加景等人采取殴打、捆绑被害人等手段多次参与抢劫出租车司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加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媔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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