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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
关于退休囚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
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伱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險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