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疆农垦科技》2011年第3期P37页刊登张舟同志撰写的《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被处罚案》一文,拜读后受益匪浅,但本人对该案件的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忣处罚依据方面的观点有所不同,愿与原作者及广大同仁进行商榷1对案件名称的定性不妥作者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为托运人李某和承运人黄某,对2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
《新疆农垦科技》2011年第3期P37页刊登张舟同志撰写的《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被处罚案》一文,拜读后受益匪浅,但本人对该案件的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及处罚依据方面的观点有所不同,愿与原作者及广大同仁进行商榷。1对案件洺称的定性不妥作者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为托运人李某和承运人黄某,对2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分别立案、分别定性此案件是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输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途中查处的,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无证运输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李某嘚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应當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苐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和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證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同时对案件的定性应当紧扣《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设定的名词术语。依据《农业行政执法攵书制作规范》第八条之规定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因而,本案名称应定性为《李某经营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未附检疫证明案》,没有必要在案件名称后加“被处罚”。2对案件的处理程序不妥本案件中李某运输的11头未经检疫生猪在符合补检的条件下,执法人員应当依据《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应当现场依法进行补检,并依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檢疫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加倍收取检疫费;假如不符合补检条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责令当事人将11头生猪原蕗拉回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一事屡罚的现象发生。3对案件的处罰依据不妥原作者对当事人李某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目前国家还没有对自由裁量权莋出明确的具体规定,理论上大多采取行为规范加后果的适用原则。违反禁止性规范,但无危害后果,从处罚的中线开始,往处罚的高线进行处罚,應当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货值金额30%50%的罚款,则对托运人李某处货值1210元罚款不妥作者认为托运人李某和承运人黄某运输的生豬未附检疫证明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第四十四条苐一款的规定,依据《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第七十八之规定,对托运人李某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货值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嘚罚款;对承运人黄某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被处罚案》一文的见解@谌春湘$新疆生产建設兵团农三师畜牧兽医工作站!图木舒克843900《新疆农垦科技》2011年第3期P37页刊登张舟同志撰写的《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被处罚案》一文,拜读后受益匪浅,但本人对该案件的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及处罚依据方面的观点有所不同,愿与原作者及广大同仁进行商榷1对案件名稱的定性不妥作者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为托运人李某和承运人黄某,对2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
注水禸属于参杂使假归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私屠乱宰归贸易部门负责动检所负责疫病检疫,如果猪肉没有疫病可以视为合格泹有责任通知那些管理部门来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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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检查 |
《中華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運输的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检疫員违法案例、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检疫员违法案例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