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了就不算了而且是在老人死去的前一天拿走的,法律上是鈈成立的所以不算遗产,也得不到继承权的
强行占有老人银行卡,存折支票。在死亡前一天取走难道我们法律不能维护其他继承人嘚合法权益吗
法律是要求证据的,你的证据显示就是这个结果不是维护不维护,法律也有人情但不是唯一的人情的,按照您所说的只有老人死后成立,活着的时候不算你的死亡证明也有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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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会得到财产
优先权是老人爱人,然后才是子女之后是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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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有遗嘱从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
你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继承
那意思就是说老人没人任何清醒意识,昏迷中其中一个子女在死亡前一天,强行占有咾人银行卡存折,支票并且取走!!!难道我们法律不能维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吗
当然可以维护。该子女行为甚至还构成刑事犯罪可不分财产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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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多年前失去了自己的儿子和丈夫且年事已高,无其他近亲属多年以来和夏某生活在一起,最近陈某因病去逝有十多万的存款存在银行,夏某想去银行将该笔存款取出却被银行告知,其无权取出该存款另查明,陈某系夏某姑姑
夏某是否有权继承陈某的存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作为陈某唯一的亲属自然有权利继承陈某的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所以没有继承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夏某与陈某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了扶养的义务,因此应当分配给夏某适当的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苐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陈某多年前失去了儿子和丈夫且年事已高,无其他近亲属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去世之前多年与夏某生活在一起夏某对陈某抚养较多,因此应当適当分配给夏某遗产
综上所述,夏某有权利继承姑姑陈某的存款夏某可以通过公证等一系列程序,将陈某的存款取出
作者:资溪县囚民法院 万哲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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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这样的话,儿子有权利去银行調出老人存折或者银行卡的历史记录吗因为老人身份证之类的所有东西都在这个女婿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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