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4岁中学生持刀捅伤同学
14岁的中学生与同学厮打时持刀捅伤同学,牟平区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訴,考验期6个月。
2012年7月6日,刚满14周岁的李某在牟平区观水镇某中学内,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厮打,李某持弹簧刀将同学腹部捅伤,经派出所收到法醫鉴定后构成重伤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移送牟平区检察院后,检察官通过審阅卷宗,调查走访,发现李某平日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检察官先后三次找到李某的父母及被害人的父母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的父母同意给受害人足额的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也要求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近日,牟平区检察院在综合考虑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6个月。
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洪波 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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