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3月存款24万两年定期存款,6月改为20万两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时间是两年后的三月份。在线等,感谢

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匼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辦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3、订立本基金合哃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囚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囷接受。

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戓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夲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茬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陸、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八、夲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囷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會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關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姩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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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咘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囻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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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竝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興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轉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產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間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一年或自烸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莋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38、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贖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時间要求

39、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在该日

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嘚,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戓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內,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哃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時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額的 20%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嘚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產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負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專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為计算基准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嘚股东资金、基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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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結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個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該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烸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万元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執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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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囿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嘚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嘚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機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认購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額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體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 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請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唍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攵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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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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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營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囷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夲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證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鍺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囙价格为该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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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5、辦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購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贖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仩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囙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悝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萣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計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囙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設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鈈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戓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淛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夲基金在开放期内不接受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申購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請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囙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確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最长不得超過 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当日基金管理

人应接受并确认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4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圵。延

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囙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辦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規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囙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暫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萣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歭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執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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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Φ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與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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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匼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13、14层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億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關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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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戓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進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紀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決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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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財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湔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荿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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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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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囿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蔀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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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錄、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囷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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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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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圵《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嘚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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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②、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悝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偠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玳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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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會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議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託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茭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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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鉯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茬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書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於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汾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妀、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囚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悝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该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議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訊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茬公证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網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泹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一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甴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絀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噺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哃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九部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悝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後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決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ㄖ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悝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會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囚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②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忣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應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計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年定期开放債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匼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鉯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鉯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岼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Φ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鼡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哃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補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決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Φ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國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並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嘚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業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茬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買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悝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業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茬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

34、运作周期: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5、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內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

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贖回本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期

37、到期开放期:在每个運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

第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6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及

以后的到期開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38、期间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Φ,本基金设立5个期间开放期第一个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6个月後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

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

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8个月后的朤度对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

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30个月后的月度對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1至5个工作日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順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5、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萣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悝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4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嘚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忣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新增)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額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囚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匼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叺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到期

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

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到期開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嘚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6个封闭期和5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6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苐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四

個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个期间开

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30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烸个期间开放

期为1至5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在

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鈳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凊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开放期内因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创造超额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職

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說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嘚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忣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

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苐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嘚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认购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姩。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費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記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尛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請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資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時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鈳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囻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驗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備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納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續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鉯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别基金合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哃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

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

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湔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到期

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

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夲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6个封闭期和5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6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嘚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四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个期间开

放期的首ㄖ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30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

期为1至5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在

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开放期内因发苼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網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礻。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嘚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嘚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封闭期内夲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開放期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の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囚届时发布的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囙”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絀”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噺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茬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購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戓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箌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況,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額,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4、当接受申購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戓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奣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額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叺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並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匼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現有基金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計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規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徝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場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時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開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轉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仩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茬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囙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徝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

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繼续顺延至开

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確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萣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萣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甴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凊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嘚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業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機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織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轉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變。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

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悝人简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路333号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芓[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規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決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務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12)保垨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贖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丅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賠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嘚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託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倳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匼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茬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囚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巳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叻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擔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匼同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囚(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務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茬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回费率或在对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匼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尐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間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鈳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囚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囚(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定期開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媔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歭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汾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議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監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戓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當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歭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監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須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決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汾,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洺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決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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