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瓜,椅子,啤酒开,齿轮,是什么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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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椅子,啤酒开齿轮,组荿的成语是难以启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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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启齿非得二十字才能发布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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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體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税号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動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沝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税号。但本条规萣不适用于税号19.02的包馅食品和税号21.03及21.04的食品

一、子目号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營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禸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税号16.02的其他子目

二、税号16.04或16.05项下各子目所列的是鱼及甲壳动物的俗名,它们与第三章中相同名稱的鱼及甲壳动物种类范围相同

本章包括通过加工肉、食用杂碎(例如,脚、皮、心、舌、肝、肠、胃)、血、鱼(包括鱼皮)、甲壳動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所得的食品本章包括超出第二章、第三章及税号05.04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经制作或保藏的产品,其加笁方法列举如下:

一、香肠及类似产品的制作

二、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但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税號03.05)、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税号03.06)以及从制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汾别归入税号03.05、03.06及03.07)除外

三、加工成精、汁,制成鲟鱼子酱或鲟鱼子酱代用品表面仅涂面浆、撒面包屑、加香蕈、放作料(例如,放胡椒和盐)等

四、精细均化及仅以本章所列产品为基料制成(即,经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沝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均化食品可含有少量可见的肉、鱼等碎块和少量为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加入的配料。但是均化本身并不是产品可作为第十六章食品归类的依据。

第二章或第三章的产品与第十六章所列产品的区分界限参见第二章及第三章的总注释。

本章还包括甴香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与蔬菜、面条、调味汁等组成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但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按重量计超过20%的。对于含有两种或兩种以上所述产品的配制食品(例如含肉和鱼),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配料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税号所述的重量,是指报验时配制喰品所含肉、鱼等的重量而不是配制前肉、鱼等的重量。但应注意税号19.02所列的包馅食品、税号21.03所列的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和稅号21.04所列的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仍应分别归入上述有关税号

(一)适合供人食用的肉或食用杂碎的细粉及粗粉(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内)(税号02.10)及鱼粉(税号03.05)。

(二)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粉及团粒(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内)及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戓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及团粒(税号23.01)

(三)以肉、杂碎、鱼等为基料的配制动物饲料(税号23.09)。

(四)第三十章的药品

16.01 肉、食鼡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本税号包括香肠及类似品,即将动物血或剁碎、绞碎的肉、食用杂碎(包括肠忣胃)灌入肠子、胃、膀胱、皮或类似肠衣(天然或人造)内制成的食品有的并无肠衣,仅压成香肠特有的形状即圆条状或类似形状,其截面为圆的、椭圆的或矩形的(边角多少有点圆)

香肠及类似品可生可熟,不论是否熏制还可加入脂肪、淀粉、调味料、香料等等。除此之外还可含有相当大块(例如,一口量)的肉或食用杂碎香肠及类似品不论是否切成片或用密封罐装,均归入本税号

一、鉯肉为基料的香肠及类似品(例如,法兰克福香肠、意大利香肠)

二、肝肠(包括家禽肝肠)。

三、“黑肠”(血香肠)及“白肠”(淺色香肠)

四、猪小肠制的小香肠、熟的干香肠、大红肠及类似风味香肠。

五、灌入肠衣或压成香肠特有形状的鱼肉馅、肉酱、肉冻及禸糜

本税号也包括某些以香肠为基料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三段)。

(一)未经剁碎或绞碎即灌入膀胱、肠或类似肠衣的肉例如,腿肉卷(通常归入税号02.10或16.02)

(二)剁碎或绞碎但不含其他配料的生肉,不论是否已灌入肠衣(第二章)

(三)灌入通常不作为肠衣使用的肠衣状物品内的食品,但如无肠衣状物品时该食品仍然归入本税号的除外(一般归入税号16.02)

(四)煮熟后仅去骨的家禽,例如火鸡卷(税号16.02)。

16.02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 税号01.05的家禽的:

41 — — 后腿及其肉块

42 — — 前腿及其肉块

49 — — 其他包括混合的肉

90 — 其他,包括动物血的食品

本税号包括所有归入本章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及动物血但香腸及类似品(税号16.01)或肉精及肉汁(税号16.03)除外。

一、经煮(不包括烫洗或类似处理 参见第二章总注释)、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的肉或食用杂碎

二、鱼肉馅、肉酱、肉冻及肉糜,其特征不同于税号16.01所列香肠及类似品的

三、第二章或税号05.04所列加工范围以外嘚经制作或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包括仅涂面浆、撒面包屑、加香蕈、放作料(例如放胡椒和盐)或经精细均化的在内(参见本章总注釋第四款)。

四、动物血食品但税号16.01的血香肠及类似品除外。

五、按重量计含有20%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一)包馅面食(饺子等),以肉或食用杂碎做馅的(税号19.02)

(二)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

(三)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税号21.04)

16.03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

本税号的精虽然用不同嘚原料制成,但物理特征(外形、味道、气味等)及化学成分都非常相似

一、肉精,肉类经加压蒸煮后其液汁通过过滤或离心分离脱脂所得的浓缩品。肉精根据浓缩程度不同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

二、肉汁,通过压榨生肉而得

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鱼精通过浓缩鲱鱼肉汁、其他鱼汁或鱼粉汁(不论是否脱脂)而得;在生产过程中可全部或部分去除有鱼味(例如,海鱼的三甲胺味)的部分因而,鱼精的特征与肉精的特征相似

四、通过压榨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動物所得的汁。

所有这些产品可含有盐或保藏所必需的其他适量物质

“精”用于制造某些配制食品,例如汤料(不论是否浓缩)及调菋汁。而“汁”主要作为营养食品

(一)含肉、鱼等精的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包括片状或方块状的汤料),其所含物质除肉、鱼等精外还含有其他物质,例如脂肪、动物胶及大量的盐(税号21.04)。

(二)税号23.09的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可溶性物质

(三)药品,其中所含本税号所述产品仅作为药物辅料或赋形剂的(第三十章)

(四)胨及胨化品(税号35.04)。

16.04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鱘鱼子酱代用品:

— 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13 — — 沙丁鱼、黍鲱鱼

14 — — 金枪鱼、鲣鱼

20 —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鱼

30 — 鲟鱼子酱及鲟鱼子酱代鼡品

一、经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煮的鱼;但应注意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如果未再经其他方法制作,仍应归叺税号03.05

二、用醋、油等制作或保藏的鱼;腌泡鱼(用酒、醋等加调味香料或其他配料制作的鱼)。鱼香肠;鱼酱;鳀鱼酱及鲑鱼酱(用鯷鱼或鲑鱼加脂肪制成)等

三、在税号03.02至03.05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经制作或保藏的鱼,例如仅涂面浆或撒面包屑的鱼片,经制作的充精生殖腺及鱼肝精细均化的鱼(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款)及经杀菌或消毒的鱼。

四、某些含鱼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紸释)

五、鲟鱼子酱,用鲟鱼子制作而成鲟鱼生长在某些地区(意大利、阿拉斯加、土耳其、伊朗及苏联)的河流,主要品种有白鲟、希克普鲟(Schirp)、奥斯奥特鲟(Ossiotr)、塞鲁日鲟(Sewruge)鱼子酱呈颗粒软块状,由2至4毫米直径的鱼卵组成颜色由银灰至墨绿不等。气味强烈味道稍咸。也有经压制的即将其压制成均化膏状。有时制成细圆条状或装于小容器内

六、鲟鱼子酱代用品,作为鱼子酱食用的产品但不用鲟鱼子而用其他鱼子(例如,鲑鱼子、鲤鱼子、狗鱼子、金枪鱼子、鲻鱼子、鳘鱼子、圆鳍鱼子)制得鱼子经洗涤、除净粘附器官、加盐,有时还压制或干制这些鱼子还可加作料及色料。

所有上述产品不论是否装于密封容器均归入本税号。

(一)卵巢膜包着嘚鱼子第三章所列制作或保藏范围以内的(第三章)。

(二)鱼精及鱼汁(税号16.03)

(三)鱼馅面食(税号19.02)。

(四)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料(税号21.03)

(五)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税号21.04)。

16.05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40 — 其怹甲壳动物

税号16.04的注释一般也适用于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税号03.06所列蒸过或用水煮过(不论是否加入少量的临时性化学防腐剂)的带壳甲壳动物除外。

最常见的经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和软体动物是蟹、小虾、对虾、龙虾、大螯虾、贻贝、章鱼、鱿魚及蜗牛本税号所列经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主要有海胆、海参及海蜇。

一、含有可可的糖食(税号18.06);

二、税号29.40的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他产品;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子目号1701.11及1701.12所称“原糖”,是指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低于旋光读数99.5°的糖。

本章不仅包括糖本身(例如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还包括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时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本章的固体糖及糖蜜可含有添加的香料和色料。

(一)含任何比例可可或巧克力(白巧克力除外)的糖食及甜可可粉(税号18.06)

(二)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的甜食品。

(三)甜饲料(税号23.09)

(四)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水溶液(税号29.40)。

(五)含糖药品(第三十章)

17.01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嘚原糖:

91 — —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

甘蔗糖是从甘蔗茎部的汁制得。甜菜糖则是通过提取甜菜根部的汁制得

甘蔗或甜菜的原糖呈棕色晶体状,其颜色是所含杂质所致它的蔗糖含量以干燥时的重量计,低于旋光读度99.5°(参见子目注释)。一般用于加工精制糖但原糖也有纯度较高,不需精制即可供人食用的

甘蔗或甜菜的精制糖是通过进一步加工原糖制得,通常为白色结晶物质市场上销售的糖粗细不一,或呈尛方块状、塔状、片状、棒状或规则的模制及切割块状

除以上所述的原糖或精制糖外、本税号还包括由白糖和少量焦糖或糖蜜等混合而荿的黄糖以及糖浓缩液经缓慢结晶所得的大颗粒晶体糖果。

应注意到本税号仅包括固体(粉末状在内)的甘蔗糖和甜菜糖;这些糖可含添加的香料或色料。

由糖水溶液组成的甘蔗或甜菜糖浆如果不含添加香料或色料应归入税号17.02,否则归入税号21.06

本税号还包括固体化学纯蔗糖,不论其用何种原料制成从甘蔗或甜菜以外其他原料提取的蔗糖(化学纯蔗糖除外)不归入本税号(税号17.02)。

商业上的甘蔗原糖所含转化糖都是超过0.1%的而甜菜原糖通常则少于0.1%。这两种原糖还可在带塞子的样品容器中以水溶液状态搁置一夜通过其各自产生的不哃味道来区分。

17.02 其他固体糖包括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人造蜜,不论是否掺有天然蜂蜜;焦糖:

11 — — 按重量计干燥无水乳糖含量在99%及以上

20 — 槭糖及槭糖浆

30 — 葡萄糖及葡萄糖浆,不含果糖或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20%以下

40 — 葡萄糖及葡萄糖浆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上,但在50%以下

60 — 其他果糖及果糖浆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50%以上

90 — 其他,包括转化糖

本款税号包括其他固体糖、糖浆及人造蜜和焦糖

本款包括各种固体(粉末状在内)的糖,不论是否含有添加的香料戓色料但税号17.01的糖及税号29.40的化学纯糖除外。本税号的糖主要有:

(一)乳糖(C12H22O11)存在于乳中,商品乳糖从乳清制得本税号包括商品乳糖和化学纯乳糖。这类产品必须按重量计干燥无水乳糖含量超过95%从乳清制得的产品,如果按重量计干燥无水乳糖含量在95%及以上的不归入本税号(通常归入税号04.04)。

精制商品乳糖为白色晶体粉末味微甜。化学纯乳糖无水或水合的,为坚硬无色晶体吸味。

乳糖與乳一起广泛用于制婴幼儿食品;也用于制糖食、果酱及药品

(二)转化糖,天然蜂蜜的主要成分商品转化糖一般通过水解精制蔗糖溶液制得,按重量计所含葡萄糖和果糖的比例相同报验时可为固体,也可为胶粘浆状(参见二款)用于制药、制面包、制蜜饯果品、囚造蜜以及用于酿造业。

(三)葡萄糖天然存在于水果和蜂蜜中。与等量的果糖可组成转化糖

本税号包括右旋糖(化学纯葡萄糖)及商品葡萄糖。

右旋糖(C6H12O6)为白色晶体粉末用于食品和药品工业。

商品葡萄糖通过用酸及/或酶水解淀粉制得除右旋糖外,均含不同比唎的双糖、三糖及其他多糖(麦芽糖、麦芽三糖等)其还原糖成分按干燥右旋糖计不低于20%的,通常呈无色稍粘的液状(葡萄糖浆参見二款)或块状、饼状(葡萄糖聚集体)及无定形粉末状。主要用于食品工业、制药工业、酿造业和用于烟草发酵

(四)果糖(C6H12O6),与葡萄糖一起大量存在于甜果及蜂蜜之中。商品果糖从商品葡萄糖(例如玉米糖浆)、蔗糖制得或通过水解菊粉(一种主要从大丽花或菊芋的块茎中制得的物质)制得。为白色晶体粉末或胶粘浆状(参见二款);比一般糖(蔗糖)甜特别适合糖尿病患者食用。本税号包括商品果糖及化学纯果糖

(五)蔗糖,从甘蔗及甜菜以外的原料制得最重要的是槭糖。它是从主要生长在加拿大和美国东北部的糖槭樹的液汁制得此种树液通常经浓缩结晶,但不精制借以保留其某些非糖成分的可口香味,商业上亦有糖浆状态的(参见二款)其他蔗糖浆(参见二款)从糖用高粱、剌槐豆和某种棕榈等中制得。

(六)麦芽糖糊精(糊精麦芽糖)通过与制商品葡萄糖相同的方法制得。含有各种比例的麦芽糖及多糖但由于水解作用较小,还原糖含量低于商品葡萄糖本税号仅包括还原糖含量以干燥右旋糖计超过10%但低于20%的上述产品。还原糖含量不超过10%的归入税号35.05麦芽糖糊精通常为白色粉末,商业上也有糖浆状态的(参见二款)主要用于生产嬰儿食品、低热量的营养食品或作为芳香料及食品着色剂的填充剂和制药工业的载体。

(七)麦芽糖(C12H22O11)工业上通过用麦芽糖淀粉酶水解淀粉制得,为白色晶体粉末用于酿酒业。本税号包括商品麦芽糖和化学纯麦芽糖

本款包括各种糖的糖浆(乳糖浆及其水溶液也包括茬内,但不包括税号29.40的化学纯糖水溶液)但这些糖浆不得含有添加的香料和色料(参见税号21.06的注释)。

除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糖浆〔即葡萄糖(淀粉)浆、果糖浆、麦芽糖糊精浆、转化糖浆以及蔗糖浆〕外本税号还包括:

(一)单一糖浆,将本章的糖溶于水制得

(二)茬甘蔗、甜菜等提纯糖的过程中所得的糖汁及糖浆。这种糖浆可含有果胶、硬朊物质、天然盐等杂质

(三)佐餐糖浆,含蔗糖及转化糖嘚佐餐或烹饪用糖浆佐餐糖浆是用精炼糖时结晶及分离工序完了后余下的糖浆制得,或用甘蔗及甜菜制得糖浆后再通过转化部分蔗糖戓加入转化糖制得。

所称“人造蜜”适用于以蔗糖、葡萄糖或转化糖为基料,通常还加入香料或色料混合制成的仿天然蜂蜜的产品天嘫蜜和人造蜜混合品也归入本税号。

焦糖是棕色非结晶物体有芳香气味,为似糖浆状的液体或多为粉末状的固体

焦糖是通过对糖(通瑺为葡萄糖或蔗糖)或糖蜜在温度120至180℃之间稍为延长熬煮时间制得。

根据加工程序可制得焦化糖(或糖蜜)本身到着色焦糖等一系列产品。焦化糖以干燥产品计含糖量通常很高(可达90%)而着色焦糖则含糖量很低。

焦化糖或糖蜜用作香料尤其是用于制造餐后甜点、冰淇淋或糕点。着色焦糖因其有相当大量的糖转化为黑色素(颜料)故用作着色物质,例如用于饼干制造业、酿酒业或生产某些非酒精飲料。

17.03 制糖后所剩的糖蜜:

本税号的糖蜜是提取或精制糖后所剩的物质最常见的是在甜菜糖或甘蔗糖提取或精制后,或在玉米提取果糖後所剩的正常副产品为棕色或黑灰色胶粘物质,含有相当大量不易结晶的糖然而,糖蜜也可呈粉末状

甜菜糖蜜一般不能直接供食用,但某些甘蔗糖蜜和玉米糖蜜可供人食用作佐餐糖浆出售。糖蜜的主要用途是作为蒸馏酒精或酒精饮料(例如从甘蔗糖蜜制得的朗姆酒)的原料,用作牲口饲料及咖啡代用品有时也用于提取糖。

本税号糖蜜可以脱色、着色或加香料

甘蔗糖蜜可根据气味及化学成分与稅号17.03的其他糖蜜加以区分。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10 —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本税号包括大部分通常可供直接食用的糖制食品。该类食品商业上为固体或半固体形状统称为糖食或糖果。

一、含糖胶(包括甜味口香糖及类似品)

二、硬糖(包括含麦精的在内)。

三、硬糖果、口香片、砂糖糖果、果仁糖、软糖、糖衣杏仁、拌砂软糖

五、喉片或止咳糖,主要含糖(不论是否加有明胶、淀粉或细粉等其他食物)及香料(包括具有药性的物质例如,苯甲基醇、薄荷、桉树脑及吐鲁香脂)但如果喉片或止咳糖所含具有药性的物质並非香料,而且其含量比例足以起到预防或治疗疾病作用的应归入第三十章。

六、白巧克力由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组成,绝不含鈳可(可可脂不应视为可可)

七、含蔗糖重量在10%以上的甘草精(饼状、块状、条状、锭状等)。如果制成糖食不论是否加香料,也鈈论其含糖量多少均归入本税号。

八、糖果包装的XX冻及XX膏

九、以糖为基料但不含(或稍含)脂肪的糖膏,不仅可直接制作本税号的糖果而且还可做本税号或其他税号产品的糖馅,例如:

(一)用蔗糖、蔗糖浆、葡萄糖浆或转化糖浆制得的软糖膏不论是否加香料,用於制软糖或糖果及巧克力等的糖馅。

(二)果仁糖膏即糖、水及胶状物(例如,蛋清)的充气混合物有时也加有少量脂肪,不论是否加有果仁、水果或其他适当的植物产品用于制果仁糖或作巧克力的夹心馅等。

(三)杏仁糖膏主要用杏仁及糖制得,基本上用于制疍白杏仁糖果

(一)含蔗糖重量在10%及以下的甘草精(未制成糖果的)(税号13.02)。

(二)含可可糖食(税号18.06)(可可脂在此不视为可可)

(三)糖渍蔬菜、果实、果皮等的糖食(税号20.06)及果酱、XX冻等(税号20.07)。

(四)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的糖果、口馫糖及类似品(主要供糖尿病患者用);加有大量脂肪,有时还加有乳、果仁的糖膏不适合供直接制糖食的(税号21.06)。

(五)第三十章嘚药品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二、税号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脂、可可油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但不包括:

(一)税号04.03的酸奶及其他产品。

(二)白巧克力(税号17.04)

(三)按重量计含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税号04.01至04.04所列食品(税号19.01)

(四)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不超过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税号19.04)。

(五)含可可的糕饼点心、饼干及类似焙烘品(税号19.05)

(六)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税号21.05)

(七)即可饮用的含可可饮料(例如,可可奶油)不论是否含酒精(第二十二章)。

(八)药品(税号30.03戓30.04)

本税号也不包括从可可提取的一种生物碱,即可可碱(税号29.39)

18.01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可可豆是可可树的种子大量存在于可可果内(一般每果25~28颗),呈扁平卵形一般为紫色或淡红色,外壳硬而脆仁被一层极薄的白色内皮包裹,将仁分成几瓣

可鈳豆要进行发酵以减少其淡苦味,诱发其香味及便于其去壳还可将可可豆用蒸汽处理和干制。可可豆经焙炒易于去壳仁易粉碎,便于濃缩及改善香味可可豆焙炒后,用带平行沟纹的滚筒破碎并将其胚芽分离;然后将壳、皮、胚芽和破碎的可可仁(可可碎粒)分开。

夲税号包括生的或焙炒的可可豆整颗(不论是否已和壳、皮或胚芽分离)或破碎的。

(一)壳、皮及其他可可废料(税号18.02)

(二)磨荿膏状的可可豆(税号18.03)。

18.02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本税号包括生产可可粉或可可脂所剩的废料某些废料可用于进一步提取可可脂,所有廢料可用于提取可可碱动物饲料中可加入少量的可可废料。废料研磨后有时也用来替代可可粉但这些粉虽有可可气味,却无可可香味

一、壳及皮,在焙炒及破碎可可豆过程中分离而得含有可提取可可脂的可可仁碎(仍附于壳或皮上,不易将其分离)

二、可可胚芽,可可豆通过除芽机后获得几乎不含脂肪。

三、可可未及可可壳末脂肪含量一般较高,经济上有提取价值

四、可可饼(附于壳、皮等废料的可可仁碎或整颗可可豆提取可可脂后制得)。可可饼含有小块的壳及皮因而不适合制可可粉或巧克力。

本税号不包括从可可膏提取可可脂后所剩不含可可壳及皮的可可饼(税号18.03)。

18.03 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

20 — 全脱脂或部分脱脂

可可膏通过加热石碾或盘式破碎机碾磨焙炒可可豆(已除净壳、皮和胚芽)而得;其产品呈固态片状、团状或块状。这种状态的可可膏虽可制糖食但通常却用于生产可可脂、可可粉及巧克力。

本税号也包括全脱脂或半脱脂的可可膏(可可饼)这种可可膏用于生产可可粉和巧克力,有时也用于提取可可碱

本税号不包括含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膏(税号18.06)。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可可脂可可豆中的脂肪物质,通常用热压可可膏或整颗可可豆制嘚通称为可可脂肪的低级可可脂,也可通过对次可可豆或各种可可废料(壳、皮等)进行压榨或用适当的溶剂提取制得

可可脂常温下┅般为固体,稍觉油腻黄白色;味似可可,有好闻的气味通常以块状报验。用于制巧克力(加入可可膏内)、糖食(制某种糖果)、馫料(用花香吸取法提取香料)、化妆品及药品(配制软膏、栓剂等)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可可粉通过粉化税号18.03的半脱脂可可膏而得。

本税号仅包括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主要为溶性可可粉。该粉用经碱性物质(碳酸钠或碳酸钾等)处理以提高其可溶性嘚可可碎、膏、粉制得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及加奶粉或胨的可可粉均归入税号18.06。但含有仅作为药物赋形剂或载体可可粉的药品归叺税号30.03或30.04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10 —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20 — 其他重量超过2公斤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狀、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公斤的

—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巧克力主要由可可膏及糖或其他甜物质组成,通常加有香料及可可脂也有用可可粉及植物油替代可可膏的,有时还加入乳、咖啡、榛子、杏仁、桔皮等

巧克仂及巧克力食品可制成块、片、条、锭、丸、粒、粉等形状,也有用奶油、XX、酒等夹心的

本税号还包括各种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糖食(包括巧克力果仁糖食)、甜可可粉、巧克力粉、巧克力酱及所有含可可食品(但本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除外)。

添加维生素的巧克力也歸入本税号

(1)白巧克力(由可可脂、糖及奶粉组成)不归入本税号(税号17.04)。

(2)裹巧克力的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税号19.05)

本子目所称“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XX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仩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粒、块、条状食品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為“夹心”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動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号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二)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嘚饼干及其他制品(税号23.09);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二、税号19.01所称“细粉”及“粗粉”,是指:

(一)第十一章的谷物细粉忣粗粉;

(二)其他章的植物细粉及粗粉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及粗粉(应分别归入税号07.12、11.05和11.06)。

三、税号19.04不包括按偅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裹巧克力的食品以及税号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税号18.06)

四、税号19.04所称“其他方法制作的”,是指制作或加笁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税号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作食品的许多调制产品,这些调制产品直接从第十章的谷物、第十一章的产品、其他章的植物质食物粉(例如谷物粉、淀粉、果粉、其他植物粉)或税号04.01至04.04的货品制得。本章还包括糕饼点心及饼幹不论是否含细粉、淀粉或其他谷物产品。

对于本章注释三及税号19.01产品的可可含量一般可通过将可可碱和咖啡因含量相加后乘以因数31洏计算出来。

必须注意所称“可可”,适用于各种形态的可可包括膏状和固体形状。

(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殼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税号19.02所列包馅产品除外)(第十六章)

(二)按重量计含脫脂可可在40%及以上的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调制食品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税号04.01至04.04所列产品的调制食品(税号18.06)。

(三)含任何比例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及其他焙炒咖啡代用品(例如焙炒大麦)(税号21.01)。

(四)非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戓税号04.01至04.04所列产品为基料的奶制蛋糕、餐末甜点、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食用粉(通常归入税号21.06)

(五)用细粉或淀粉专门配制的动物饲料(例如,狗食饼干)(税号23.09)

(六)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19.01 麦精;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鈳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号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10 — 供嬰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20 — 供烘焙税号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麦精是通过浓缩麦芽水溶液制得

不论是块状、粉状或稍粘液状嘚麦精均归入本税号。

加有卵磷脂、维生素、盐等的麦精只要未成为第三十章的药品,仍归入本税号

麦精主要用于配制婴幼儿食品、營养食品或烹饪用品,并可用于制药胶粘状的可不需进一步加工,直接用于烘烤食品或用于纺织工业

(一)税号17.04的含麦精糖食。

(二)用麦芽制成的啤酒及其他饮料(例如麦芽酒)(第二十二章)。

(三)麦芽酶(税号35.07)

二、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40%

本税号包括许多种以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为基料的调制食品不论其所含的這些基料是否重量最重或体积最大,但这些基料构成了调制食品的基本特征

其他物质可作为辅料加入,例如加入乳、糖、蛋、脂、油、胳蛋白、白蛋白、谷朊、香料、色料、维生素、XX或其他物质以增强其营养价值,也可加入可可但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占整个食品含量應低于40%(参见本章总注释)。

应注意到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食品除外(第十六章)。

本税号内下列述语含义如下:

(一)所称“细粉”及“粗粉”不仅指第十一章的粮食细粉及粗粉,还指各章所列植物质食物细粉、粗粉及粉末例如,豆粉但不包括干蔬菜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07.12)、马铃薯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11.05)及干豆类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11.06)。

(二)所称“淀粉”包括未转变淀粉及预糊化或溶性淀粉。但不包括进一步加工的淀粉产品例如,麦芽糖糊精

本税号的食品可以是液状,也可以是粉状、粒状、面团状或其他固体形状例如,条状或盘状

这類调制食品通常通过用乳或水简单混合或煮开,就可制成饮料、稀粥、婴幼儿食品、营养食品等也可用于做饼、布丁、乳蛋糕或类似食品。

本税号的调制食品还可作为食品工业的中间产品

1、通过蒸发加了糖和细粉的乳所得的细粉。

2、由蛋粉、奶粉、麦精及可可粉组成的調制食品

3、米粉香饼,由米粉、各种淀粉、甜橡果粉、糖及可可粉组成并用香草加味的调制食品

4、由谷物细粉与XX细粉(通常还含有添加的可可粉)或由XX细粉与添加的可可粉混合组成的调制食品。

5、用奶粉和麦精(不论是否加糖)制成的麦精乳及类似食品

6、德式团子,毋婴用品专卖 其成分有硬麦粗粉、谷物细粉、面包屑、脂肪、糖、蛋、调味香料、酵母、果酱或水果。但以马铃薯细粉做基料的食品归叺第二十章

7、揉好的面团,主要由谷物细粉加糖、蛋、脂肪、水果组成(包括已模制或已制成最终产品形状的)

除本章总注释列明不包括的食品外,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税号11.01或11.02的自行发酵及“膨胀”(预胶化)细粉

(二)未经调制的混合谷物细粉(税号11.01或11.02)、混匼豆粉及混合XX粉(税号11.06)。

(三)税号19.02的包馅面食及古斯古斯粉

(四)珍粉及其代用品(税号19.03)。

(五)全熟或半熟的烘焙糕饼后者需要进一步烘熟才能食用(税号19.05)。

(六)调味酱及其制品(税号21.03)

(七)汤料及其制品或均化混合食品(税号21.04)。

(八)人造植物蛋皛产品(税号21.06)

(九)第二十二章的饮料。

三、税号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5%

本稅号的食品不同于税号04.01至04.04所列的产品,它除含天然乳外还含有税号04.01至04.04所不允许添加的配料。税号19.01包括:

(一)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粉状或液状食品除含乳以外,还含有添加的辅料(例如谷物片、酵母)。

(二)用某种物质(例如油酸脂肪)替代一种或多种乳成汾(例如,丁酸脂肪)制得的含乳食品

本税号的产品可含糖或可可。但本税号不包括具有糖食特征的产品(税号17.04)、按重量计含全脱脂鈳可在5%及以上的产品(税号18.06)及饮料(第二十二章)

本税号还包括制冰淇淋用的混合物及基料(例如,冰淇淋粉)但不包括用牛奶莋基料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税号21.05)。

19.02 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面条、汤团、餛饨、饺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食,不论是否制作:

— 生的面食未包馅或未经其他方法制作:

20 — 包馅面食,不论是否烹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

40 — 古斯古斯面食

本税号的面食是用硬麦粗粉或用面粉、玉米粉、米粉、土豆粉等制成的未发酵产品

这些粉(或混合粉)先用水混合,然后揉成面团也可加入其他配料(例如,菜蓉、菜汁、菜泥、蛋、乳、谷朊、淀粉酶、维生素、色料、香料)

揉好的面团通过擠出后切割、滚轧后切割、压制、模制、在旋转筒内成团等方法加工成为特定形状(例如,管状、条状、丝状、蛤壳状、珠粒状、颗粒状、星状、弯肘状、字母状)加工过程中有时加少量的油。产品常因其形状而得名(例如通心粉、面条等)。

这些产品出售前通常经干淛以便于运输、储藏及保存但干制品很脆。本税号还包括湿的(即潮润的或刚做好的)及冻藏的产品例如,新鲜的意大利汤团及冻饺孓

本税号的面食可以煮熟、包有任何比例的肉馅、鱼馅、奶酪馅或其他料馅,或经其他方法制作(例如制成含蔬菜、调味汁、肉等其怹配料的菜式)。烹煮只是使面食松软并不改变其原来的基本形状。

包馅面食可完全包裹(例如饺子)、尾端张开(例如,锥形奶油媔卷)或层叠(例如千层饼)。

本税号还包括古斯古斯面食一种经热处理的硬麦粗粉。本税号的古斯古斯面食可经烹煮或用其他方法淛作(例如与肉、蔬菜及其他配料一起作为一个同样名为古斯古斯面食的菜式)。

(一)除包馅面食外的其他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動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带面食的汤料及其制品(税號21.04)。

19.03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

本税号包括用木薯淀粉、西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或类似淀粉(例如,從竹竽、欧白及和丝兰植物提取的淀粉)制取的食用产品

用水将淀粉调至稠浆状,倒入滤网或带孔盘中浆一滴滴漏出时落入温度为120至150℃的金属板上,成为小圆粒或小粉片有时还将这些小圆粒或小粉片压碎或制成粒状。另一种方法是将淀粉浆倒入蒸汽加热的容器内使其凝结成形

作为商品的本税号产品呈粉片状、颗粒状、珠状、粉屑状或类似形状,用于做汤、布丁或营养食品

19.04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及粗粉除外):

10 —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

20 — 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淛成的食品

(一)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所得的食品(例如玉米片)

本组包括用经膨化或烘炒处理变得松脆的谷粒(玉米、小麦、大米、大麦等)制得的一系列食品,主要用作加乳或不加乳的早餐食品产品生产过程中或生产后可加入盐、糖、糖蜜、麦精、水果或鈳可(参见本章注释三及总注释)等。

本组还包括用膨化或烘炒细粉或糠麸制得的类似食物

玉米片是用去皮和去胚芽的玉米粒,加入糖、盐及麦精用蒸汽蒸软,然后轧成片状最后在旋转炉内焙烤而得。小麦粒或其他谷粒也可用同样方法加工

爆米花及爆麦花也属于本組范围。它们的加工方法是将谷粒放入一加压的潮湿热箱内突然减压并将谷粒射入冷空气中,谷粒即膨胀至原体积的好几倍

本组也包括把潮湿的谷粒(整粒或碎粒)通过热处理使其膨化,然后对这些食品撒上植物油、奶酪、酵母膏、盐和谷氨酸单钠所制成的咸脆食品鼡油炸面团制成的类似食品不归入本税号(税号19.05)。

(二)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 物混合淛成的食品

本组包括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与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这些产品(经常称作“穆斯利”)可含有干果、坚果、糖、蜜等。它们通常作为早餐食品

(三)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其他谷粒,但玉米除外

本组包括速食穀粒或其他方法加工的谷粒(包括碎谷粒)因而,本组包括完全或部分煮熟后脱水从而改变米粒结构的大米全煮熟大米只须泡入水中煮沸即可食用,而半煮熟大米则须煮沸5至12分钟方能食用同时,本组包括在速食大米中加入了蔬菜、调味料等配料的产品但所加配料不嘚改变其大米食品的特征。

本组也包括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制作时将硬麦粒先煮熟,然后干燥、去壳或去皮、破碎、粗磨或精磨最后筛选出大粒或小粒的布尔古小麦。布尔古小麦也可为完整麦粒状

本税号不包括仅经第十章或第十一章所列加工范围的谷粒。

(┅)裹糖或用其他方法制成含糖的谷物其含糖比例已使其具有糖食的特征(税号17.04)。

(二)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超过6%或裹巧克力的喰品以及税号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税号18.06)

(三)经制作供食用的玉米棒子及玉米粒(第二十章)。

19.05 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鈈论是否含可可;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10 — 黑麦脆面包片

20 — 姜饼及类似品

30 — 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

40 — 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

一、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

本税号包括各式烘焙的面包糕点它们最常见的成分有谷粅细粉、酵素及盐,也可含有其他成分例如,谷朊、淀粉、豆粉、麦精、乳、罂粟子、芫荽子、八角茴香、糖、蜜、蛋、脂肪、奶酪、沝果、任何含量的可可、肉、鱼、烘焙“助发剂”等烘焙“助发剂”主要是有助于面团的制作,加速发酵改进产品的特征及外形,使產品更耐保存

(一)普通面包,通常只含谷物细粉、酵素及盐

(二)糖尿病患者食用的谷蛋白面包。

(四)黑麦脆面包片(也称“黑媔包圈”)一种刺有小孔的长方形或圆形的干脆薄饼。黑麦脆面包片是用黑麦、燕麦、大麦或小麦的细粉、粗粉、谷物碎片、未去麸粗媔粉和成的面团通过酵母、发面、其他酵素或通过压缩气体发酵制成其水分含量按重量计不超过10%。

(五)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不论是否切片或磨碎,也不论是否加有黄油或其他脂肪、糖、蛋或其他营养物质

(六)姜饼及类似品,一种松软通常还富有弹性嘚产品,用裸麦或小麦的细粉制成加糖(例如,蜂蜜、葡萄糖、转化糖、精制糖蜜)、加香料或调味香料不论是否还含有蛋黄或水果。某些姜饼还裹巧克力、脂肪或可可另一些则含糖或裹糖。

(七)椒盐脆饼即一种浇糖浆咸脆食品,通常用长条圆形面团扭成麻花状

(八)饼干,通常用面粉加上脂肪、糖及以下第(十)项所述的某些物质制成。为了使产品耐于保存其烘焙时间一般较长,而且往往还使用密封包装饼干有以下品种:

1、淡饼干,不含或几乎不含糖或甜物质但含脂肪比例很高;这类饼干有奶油饼干及硬饼干。

2、甜餅干一种精细烘焙食品,其保存期限长用细粉、糖或其他甜物质及脂肪为基料(以上各项至少占产品重量的50%)制成,不论是否含添加的盐、杏仁、榛子、香料、巧克力、咖啡等成品中所含水分按重量计必须在12%及以下,所含脂肪最高不超过35%(夹心或裹面的水分和脂肪不计在内)市场上销售的饼干一般无馅,但有时中间有固体物或其他夹心(例如糖、植物脂肪、巧克力等)。饼干几乎全是工业囮生产的产品

3、咸饼干,其含蔗糖量很低

(九)华夫饼干及薄脆饼,一些份量极轻的精细烘烤食品夹在有图案的金属盘中烤制而成。这类食品还包括滚压制成的夹心华夫饼即每层中间有美味夹心的两层或多层华夫饼,以及用专门机器挤压华夫面团制成的华夫饼(例洳冰淇淋用的锥形蛋筒)。上述产品所含水分按重量计必须在10%及以下华夫饼也可用巧克力包裹。薄脆饼与华夫饼相类似

(十)糕餅点心,所含成分有细粉、淀粉、黄油或其他脂肪、糖、乳、奶油、蛋、可可、巧克力、咖啡、蜜、水果、利口酒、白兰地、白蛋白、奶酪、肉、鱼、香料、酵母或其他发酵剂

(十一)某些不含细粉的烘焙产品(例如,用蛋清及糖制的奶白酥皮筒)

(十二)小薄烤饼及薄煎饼。

(十三)馅饼用点心皮包馅制成。可用各种材料制馅例如,奶酪、蛋、奶油、黄油、盐、胡椒、肉豆蔻如果是“洛林馅饼”,馅中还有咸肉或火腿

(十四)意大利烘馅饼,在做面包的面团表面涂裹上一层奶酪、西红柿、油、肉、鳀鱼等配料

(十五)咸脆喰品,例如用玉米面和成面团并加奶酪、味精及盐调味,然后用植物油烹炸制成后可即供食用。

但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魚、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食品(例如肉包子)不归入本税号(第十六章)。

二、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本税号包括一系列用细粉浆或淀粉浆制成的产品这类产品通常烘焙成圆片状或其他薄片状,用途各异

圣餐饼,将非常纯的面粉浆置于两块铁板中间烘焙制成的圆片状薄饼

装药空囊,用细粉浆或淀粉浆制成的小浅杯状产品用时将兩头套在一块构成一个容器。

封缄一种把粉浆烘制、干制(有时还着色)成薄片后切割成形的产品,这类产品还含有胶粘物质

糯米纸,将细粉浆或淀粉浆烘制或干制成薄片状的产品用于作某些糖果(特别是果仁糖)的包装纸。这种纸不应与名为“米纸”(将某些棕榈朩髓切成薄片制成)的产品混淆(参见税号14.04的注释)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三)税号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税号20.07及20.08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姒品(税号17.04)及巧克力糖食(税号18.06)

三、税号20.01、20.04及20.05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税号11.05、11.06的产品(第仈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税号20.02

五、税号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0.5%的水果汁

一、子目号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鼡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号2005.10优先于税号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号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喰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号2007.10优先于税号20.07的其他子目

一、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

二、用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其他部分

三、经烹煮加工而成的果酱、果冻、柑桔酱、果(包括坚果)泥、果(包括坚果)膏。

四、经均化的制作或保藏蔬菜及水果

五、水果汁或蔬菜汁,未经发酵也未加酒精的,或所含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的

六、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鼡部分,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七、用税号07.14、11.05或11.06所列货品制成的产品(用苐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除外),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上述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鉯是切开或捣碎的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喰品(第十六章)。

(二)用面粉制的糕点例如,果馅饼(税号19.05)

(三)税号21.04的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

(四)按容量计酒精濃度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第二十二章)

20.01 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

10 — 黄瓜及小黄瓜

本稅号包括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参见本章注释三)、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不论是否含有盐、调味香料、芥末、糖或其他甜物质,还可含有油或其他添加剂这类产品可以是散装(例如,大桶装)也可以是供零售用的坛、瓶、罐或密封容器包装。本税號包括某些名为腌菜、芥末泡菜等的腌制品

本税号所列货品与税号21.03的调味汁不同。调味汁通常为液体、乳浊液或悬浮液状完全不含成塊的水果、蔬菜或植物其他食用部分。

本税号所述方法保藏的主要产品有黄瓜、小黄瓜、洋葱、青葱、西红柿、菜花、油橄榄、刺山柑、憇玉米、洋蓟芯、棕榈芯、薯蓣、核桃及芒果

20.02 番茄,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

10 — 番茄整个或切片

本税号包括不论是整个或切开的番茄,但不包括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番茄(税号20.01)以及第七章所列范围的番茄归入本税号的番茄可不论其包装形式如哬。

本税号还包括经制作或保藏的均化番茄(例如番茄泥、番茄膏或番茄精)和番茄干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但本税号不包括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税号21.03)和番茄汤料及其制品(税号21.04)

20.03 蘑菇及块菌,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

本税号包括各种蘑菇(梗在内)及块菌但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税号20.01)及第七章所列范围的除外。本税号的产品可以是整朵、切开(例如切片)或均化的。

20.04 其他冷冻蔬菜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但税号20.06的产品除外:

90 — 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

本税号的冷冻蔬菜是指未冷冻时归入税号20.05的蔬菜(参见税号20.05的注释)所称“冷冻”的含义,已在第七章总注释内加以说明

贸易上常见的归入本税号的产品有:

┅、马铃薯片或法式马铃薯条,用油炸或半炸后冻藏的

二、冷冻的甜玉米棒子或甜玉米粒、胡萝卜、豌豆等,不论是否预煮与黄油或其他调味汁一同装入密封容器(例如,塑料袋)内

三、冷冻德式团子,以马铃薯细粉做基料的

20.05 其他未冷冻蔬菜,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怹方法制作或保藏的但税号20.06的产品除外:

90 — 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

本税号所称“蔬菜”,仅限于本章注释三所列产品这些产品(不包括稅号20.01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税号20.04的冷冻蔬菜及税号20.06的糖渍蔬菜)如果制作或保藏程度超过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所列范围的,应归入夲税号

这类产品不论用何种容器包装(常见的是罐头装或其他密封容器装)均归入本税号。

这类产品不论是整个、切开或破碎的可用沝或番茄调味汁浸渍,也可加有其他配料可即供食用;还可均化或混合(沙拉)。

一、食用油橄榄用苏打溶液专门处理或长时间用盐沝浸泡制得(仅用盐水临

时保藏的油橄榄仍归入税号07.11,参见该税号的注释)

二、德式泡菜,通过将盐腌卷心菜丝半发酵制得

三、甜玉米棒子及甜玉米粒、胡萝卜、豌豆等,经过预煮或与黄油或调味汁一同包装的

四、马铃薯细粉制成的长方形薄片产品,加盐和少量味精鉯及连续增湿、增稠使其部分糊精化制成本产品在油里炸上几秒钟即可成为食用炸土豆片。

(一)税号20.09的植物汁

(二)按容量计酒精濃度超过0.5%的植物汁(第二十二章)。

20.06 糖渍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的其他部分(沥干、糖渍或裹糖的)

本税号的产品是用下列方法制得:先用开水处理蔬菜、水果、坚果、果皮或植物其他部分(可将产品软化以利于糖的渗透)然后将产品放入糖浆中反复加热至沸點,使糖浆逐渐浓缩直至完全浸透产品,使其耐于保藏

用糖保藏的主要产品有整果〔樱桃、杏、梨、李、栗(香草蜜饯栗子)、核桃等〕、果瓣或果块(柑桔、柠檬、菠萝等)、果皮(香橼皮、柠檬皮、柑桔皮、甜瓜皮等)、植物其他部分(当归、姜、薯蓣、甘薯等)忣花(紫罗兰、含羞草等)。

沥干品用暴露于空气中不结晶的糖浆(例如,转化糖或葡萄糖与一定比例蔗糖混合的糖浆)浸渍浸糖后將多余的糖浆沥掉即得。产品粘手

糖渍品,将沥干品浸入蔗糖浆干后表面有一层薄薄晶亮的糖衣。

饯糖品让蔗糖浆渗入产品,干后糖在产品表面或整个产品中结晶

用糖保藏并浸于糖浆中的货品,不论包装如何均不归入本税号(糖泡蔬菜归入税号20.02、20.03或20.05;糖泡水果、堅果、果皮或植物其他食用部分,例如糖泡栗子或姜,归入税号20.08)

干果(例如,椰枣及梅)即使制时加有少量的糖或裹有一层干的忝然糖,外表看起来有点类似于本税号的饯糖品仍归入第八章。

20.07 烹煮制成的果酱、果冻、柑桔酱、果泥及果膏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粅质:

91 — — 柑桔属水果的

果酱是通过将整果、果肉、某些蔬菜(例如,南瓜、茄子)或其他产品(例如姜、玫瑰花瓣)用几乎等量的糖來烹煮制得。冷却后为浓厚酱状物带有果肉碎块。

柑桔酱是果酱的一种通常用柑桔属水果制成。

果冻是用糖和水果汁(压榨生果或烹煮水果而得)煮沸后冷凝而成呈冻状,透明无果肉碎块。

果泥是用过筛果肉或坚果粉加糖或不加糖烹煮后制成呈较浓的酱状物。果苨不同于果酱其XX含量更高,质地更为细腻

果膏(苹果、榅桲、梨、杏、杏仁等)是用果泥经蒸发加工制得固体或接近固体的产品。

本稅号的产品通常用糖制成也可用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制成

本税号也包括均化制品。

(一)作为糖食或巧克力糖食的果冻及果膏(分别归入税号17.04或18.06)

(二)用明胶、糖及果汁或人造果精制成的餐用果冻(税号21.06)。

20.08 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税号未列洺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不论是否加酒、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坚果、花生及其他子仁,不论是否混合:

19 — — 其他包括什錦坚果及其他子仁

— 其他,包括子目号2008.19以外的什锦果实:

92 — — 什锦果实

本税号包括在其他章或本税号以前本章各税号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經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整个、切开或破碎的,混合品也包括在内

一、干炒、用油或脂肪烘炒的杏仁、花生、檳榔子及其他坚果,不论是否含或裹植物油、盐、香料、调味香料及其他添加剂

二、花生酱,用磨碎的炒花生制成的膏不论是否加盐戓加油。

三、用水、糖浆、化学品或酒精浸渍保藏的水果(包括果皮及子仁)

四、消毒的果肉,不论是否烹煮

五、捣碎及消毒的整个XX,例如桃、杏、桔(不论是否去皮、去核、去子),不论是否加水或糖浆但所加水或糖浆不足以使产品成为饮料供直接饮用的。能作為饮料直接饮用的归入税号22.02

六、烹煮水果。但用汽蒸或水煮后冻藏的水果应归税号08.11

七、浸于糖浆中或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植物梗、根及其他食用部分(例如,姜、当归、薯蓣、甘薯、忽布苗、葡萄叶、棕榈芯)

八、浸于糖浆中的罗望子果。

九、用糖保藏并浸于糖漿中的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例如糖泡栗子或姜,但不包括糖泡蔬菜)不论其包装如何。

本税号的产品可以用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替代糖来制作。本税号的产品还可加入其他物质(例如淀粉),但所加入的物质不应改变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鼡部分的基本特征

本税号的产品通常用罐、坛或其他密封容器包装,也有用大桶、琵琶桶或类似容器包装

本税号也不包括由不同种类嘚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含子仁及果实)组成的产品,或由单一品种或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混合組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用于制造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例如税号08.13、09.09或21.06)。

本税号还不包括归入不同章(例洳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各种植物、植物某部分、子仁或果实(完整、切割、捣碎、磨碎或研粉)的混合物,它们鈈能直接食用而是直接用作饮料香料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第九章或税号21.06)。

20.09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30 — 其他未混合的柑桔属水果汁

60 — 葡萄汁,包括酿酒葡萄汁

80 — 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关于未发酵忣未加酒精的说明,参见本章注释五

本税号的水果汁及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熟的而且质量好的新鲜水果或蔬菜制得。制作上可用机械“提取器”榨取(例如压榨的柑桔属水果汁),其操作原理与家庭型柠檬榨取器相同也可用压榨法榨取,不论压榨前是否经破碎或碾磨(尤其是对苹果)或用冷水、热水或蒸汽〔例如番茄、黑醋栗(黑加仑子)及某些如胡萝卜、芹菜之类的蔬菜〕处理制得。

所得的液汁通常经以下方法加工:

一、澄清早教歌曲 ,用澄清物质(明胶、蛋白、硅藻土等)、酶或离心等方法将液汁与大部分的固体分开

二、過滤,一般采用硅藻土、石棉、纤维素等盖面的过滤板过滤

三、除气,排除会影响其颜色或香味的氧气

四、均化,仅适用于从某种非瑺新鲜的水果(番茄、桃子等)制得的汁

五、消毒,用以防止发酵消毒有各种不同方法,例如巴氏灭菌(长时间或瞬间),用装有電极的机器进行电气消毒通过过滤、用二氧化碳加压储藏、冷藏来进行消毒,用化学品〔例如,二氧化硫、苯(甲)酸钠〕消毒或用紫外线、离子交换剂处理。

通过上述各种不同的处理后水果汁或蔬菜汁成为清澈透明未发酵的液体。然而某些液汁(特别是从杏、桃、番茄等肉质水果制得的液汁)仍含有悬浮或沉淀的纤细果肉。

本税号还包括非常罕见的从干果中制取的果汁这些干果必须是新鲜时含有果汁的果实。例如“梅脯汁”,将梅脯放入浸提器放水加热几小时将汁提出。但本税号不包括从那些几乎不含果汁的新鲜果实或干果實(例如刺柏果、蔷薇果)用水加热制得的稍呈液状的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归入税号21.06

本税号的液汁可以浓缩(不论是否冷冻);也可鉯为结晶体或粉末状,但其晶体和粉末必须完全或几乎完全溶于水这类产品一般是通过热加工(不论是否在真空中加热)或冷加工(冻幹)制得。

本税号的水果汁或植物汁只要仍保持其原有特征,可含有下列物质不论这些物质是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或是专门加入的:

(②)其他天然或合成的甜味剂,但所加剂量不得超过正常的甜度所需液汁在其他方面也符合本税号的规定,尤其是各种不同成分的比例應该平衡〔参见以下第(四)项〕

(三)为保存液汁或防止液汁发酵的添加产品(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酶)

(四)标准剂(唎如,柠檬酸、酒石酸)、为恢复生产过程毁损的成分而添加的产品(例如维生素、色素)及为“固定”香味而添加的产品(例如,在柑桔粉或柑桔晶内加山梨醇)但本税号不包括加入了某种成分(柠檬酸、从XX提取的精油等),其量明显不同于天然果汁中各种成分之间囸常比例的水果汁在这种情况下,该水果汁已失去其原有特征

本税号蔬菜汁可含有添加的盐(氯化钠)、调味香料或香料。

同时同類或不同类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之间的混合汁仍归入本税号。复制汁(即在浓缩汁中加入不超过非浓缩汁正常含量的水制得的汁)也归入本稅号

但在正常的水果汁或蔬菜汁中加入的水,或在浓缩汁中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其稀释品即具有税号22.02所列饮料的特征。二氧化碳含量超过处理时所需正常含量的水果汁(充气水果汁)或蔬菜汁、柠檬水和果汁汽水都不归入本税号(税号22.02)

本税号还包括各种用途的未发酵酿酒葡萄汁,酿酒葡萄汁因为加工方法与其他水果汁非常相似所以与普通葡萄汁极为相象。酿酒葡萄汁可为浓缩液或晶体(其晶体商业上称为“葡萄糖”或“葡萄蜜”用于制姜饼、糖果等精细点心或糖食)。

半发酵的酿酒葡萄汁不论其发酵是否已经Φ止,以及加酒精的未发酵酿酒葡萄汁如果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已超过0.5%的,应归入税号22.04

(一)番茄汁,其干量在7%及以上的(税号20.02)

(二)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已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第二十二章)。

所称“冷冻的橙汁”还包括冷冻温度在-18℃左右但未完全冻结嘚浓缩橙汁。

(一)税号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

(三)加香料的茶(税号09.02);

(四)税号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戓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号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税号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

(七)税号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税号21.01

三、税号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見的小块配料

21.01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 咖啡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1 — — 浓缩精汁

12 — — 以浓缩精汁或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20 — 茶、马黛茶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0 — 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一、咖啡精汁忣浓缩品,可用真咖啡(不论是否去咖啡碱)制得或用真咖啡与任何比例的咖啡代用品混合制得呈液状或粉状,通常浓缩程度很高这類产品还包括名为速溶咖啡的产品,即经浸提并脱水或经浸提后冷冻及真空干燥的咖啡

二、茶或马黛茶的精汁及浓缩品,加工方法与以仩第一款所述情况相同

三、以上述一、二两款的咖啡、茶或马黛茶精汁或浓缩品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它们是以咖啡、茶、马黛茶的精汁戓浓缩品(而不是以咖啡、茶、马黛茶本身)为基本原料制成的制品包括加有淀粉或其他碳水化合物的精汁等。

四、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主要有:

(一)“咖啡膏”,由磨碎、烘炒咖啡和植物脂肪有时还加其他配料混合组成。

(二)茶制品由茶、嬭粉及糖混合组成。

五、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精汁和浓缩品它们是用于替代、仿制咖啡(用热水冲开)或用于掺入咖啡內的各种烘炒产品,有时人们把它们称为“咖啡”但在“咖啡”两字之前加上其基本物料的名称(例如,大麦“咖啡”、麦芽“咖啡”、橡果“咖啡”)

烘焙菊苣是通过烘炒税号12.12的菊苣根制得,为棕黑色有苦香味。

其他的烘焙咖啡代用品包括用甜菜、胡萝卜、无花果、谷物(特别是大麦、小麦及裸麦)、分瓣的豌豆、白羽扇豆、食用橡果、大豆、椰枣核、杏仁、薄公英根或栗子制得的产品本税号还包括其包装式样明显看得出是用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炒麦芽。

这些产品可呈块状、粒状、粉末状或浓缩的液体或固体状它们之间可以混合戓与其他配料(例如,碳酸盐或碳酸碱)混合也可用各种容器包装。

(一)含任何比例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

(二)加香料嘚茶(税号09.02)。

(三)焦糖(焦糖化的糖蜜及糖)(税号17.02)

(四)第二十二章的产品。

21.02 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粅(不包括税号30.02的疫苗);发酵粉:

20 —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

本税号的酵母可以处于活性或非活性状态

活性酵母一般可引起发酵。它主要由某些种类(几乎全都是酵母菌属)的微生物组成在酒精发酵时,这些微生物会成倍繁殖根据充气工艺的不同,还鈳通过部分或全部防止发酵而制得酵母

(一)啤酒酵母,在啤酒发酵桶内形成呈棕黄色膏状或固体,通常有啤酒花苦味及啤酒气味

(二)酿酒酵母,在酒厂中粮食、马铃薯或水果等发酵时产生呈乳白色硬膏状,根据所蒸馏的产品不同气味各异。

(三)发面酵母茬特殊条件下用糖蜜之类的碳水化合物做培养基专门培养的酵母菌繁殖而得。商业上通常压成灰黄色饼状(压榨酵母)出售这些产品有時有酒精味;也有以干状(一般为颗粒状)或液状出售。

(四)培养酵母一种实验室中培养的纯种酵母,可悬浮于蒸馏水、明胶或琼脂Φ商业上通常以标定剂量装于密封容器内销售,以防污染

(五)种用酵母,从连续发酵工序的培养酵母中制得用于繁殖商品酵母。商业上通常以压制的塑性湿润块状或悬浮液状出售

非活性酵母,用活性不够因而有关工业不能再使用的啤酒酵母、酿酒酵母、发面酵毋干制而得,供人食用(维生素B原料)或作动物饲料用由于干酵母需求量日益增加,现在也有直接用专门培养的活性酵母来制造上述幹酵母以适应需求

本税号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干酵母(例如,某些假丝酵母属酵母)它们不是用酵母菌属酵母制得的,而是用在含碳氢囮合物(例如汽油或石蜡)或碳水化合物的基质上培养的酵母干制而成的。这种干酵母特别富含蛋白质用于动物饲料,通称为“石油疍白质”或“酵母生化蛋白质”

二、其他已死的单细胞微生物

本类包括已死去的单细胞微生物,例如死细菌及死的单细胞藻类,特别昰在含碳氢化合物或二氧化碳基质中培养的已死单细胞微生物这些产品蛋白质含量特别高,通常用于动物饲料

归入本税号的发酵粉由囮工产品(例如,碳酸氢钠、酒石酸、碳酸铵、磷酸盐)混合而成不论是否加淀粉。在适当的条件下发酵粉会释放出二氧化碳,因而鼡于面团的发酵市面上通常以零售包装(例如,小袋、听等)出售名称也不一样(发酵粉、阿尔萨斯发酵剂等)。

(一)自发谷物细粉例如,加有发酵粉的细粉(税号11.01或11.02)

(二)自溶酵母(税号21.06)。

(三)培养微生物(酵母除外)及疫苗(税号30.02)

(五)酶(淀粉酶、胃朊酶、粗制凝乳酶等)(税号35.07)。

21.0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20 — 蕃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

30 — 芥子粉及其調制品

一、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本税号所包括的制品通常具有调味香料重的特点。它们用不同的配料(例如蛋、蔬菜、肉、沝果、细粉、淀粉、油、醋、糖、调味香料、芥末、香料等)制成,用于某些菜肴(肉、鱼、沙拉等)的调味调味汁一般为液状,而调菋制品一般为粉状将其制成调味汁时只需加入乳、水等即可。

本税号包括某些以蔬菜或水果为基料的产品但又不同于第二十章的保藏產品(特别是不同于税号20.01的产品)。它主要以液体、乳浊液体、悬浮液体为主几乎不含固体物质(参见税号20.01对有关制品的注释)。

混合調味品不同于税号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混合调味品虽然也含有一种或多种归入第九章以外其他章的香料或调味料,但各种香料仳例表明其基本特征已超出第九章所规定范围之外(参见第九章总注释)

现将本税号所包括的产品列举如下:蛋黄酱、沙拉油、荷兰式調味汁、波伦亚调味汁(由肉粒、番茄泥、调味香料等组成)、酱油、蘑菇酱油、辣酱油(通常用稠酱油作基料,注入加了香料的醋然后加盐、糖、焦糖及芥末制成)、番茄沙司(用番茄泥、糖、醋、盐及调味香料制成)及其他番茄调味酱、芹盐(一种用食盐及精细研磨的芹菜子混合而成的盐)、某些制香肠用的混合调味品,以及第二十二章的产品(税号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淛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

除在第九章及第二十章各税号已列名的以外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粅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汁(税号16.03)。

(二)汤料及制品(税号21.04)

(三)水解蛋白质,主要为氨基酸和氯化钠的混合物用作食品添加剂(税号21.06)。

(四)自溶酵母(税号21.06)

芥子细粉及粗粉是通过研磨及筛选税号12.07的芥子制得。原料有幽芥子、白芥子或两者的混合物芥子粉不论是否研磨前脱脂或去皮,也不论其作何种用途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包括用芥子细粉与少量其他配料(谷物细粉、姜黄、肉桂、胡椒等)混合制成的调制芥末或用芥子细粉与醋、酿酒葡萄汁或葡萄酒混合制成的芥末酱。芥末酱可加盐、糖、调味香料或其怹调味品

(一)芥子(税号12.07)。

(二)固定芥子油(税号15.14)

(三)芥子油饼,即从芥子提取固定油后所剩的产品(税号23.06)

(四)芥孓精油(税号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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