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满后需要如何处理,单位没有安排上岗,这个这么算,法侓依据是什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上述规萣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適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2010年8月,职工周某进入一家汽车销售从倳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2011年中秋节期间周某和朋友聚会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医院为他开具了两个月的病假。病假期满后周某仍感觉不适,医院又为他开了1个月的病假2011年12月12日,周某突然收到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发來的医疗期到期、周某赶紧向公司递交因骨折未完全恢复,希望延长医疗期的申请对周某的申请,公司没有同意2011年12月20日,公司又书媔通知周某医疗期满12月底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认为自己伤病未愈公司无权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无奈之下周某到江苏省市总工会求助。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精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不等同于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疗并发给的期间,常常会与劳动者伤病治愈所需要的实際治疗时间不一致

  依据《》以及上述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倳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其他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哃,给予经济补偿并根据病情严重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對于患重病员工用人单位应该慎重处理。本案中周某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都是1年多,能享受到的法定医疗期是3个月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书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周某的法定医疗期确实到期了但公司在没有安排周某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周某合适笁作的情况下,不应该直接解除周某的劳动合同在镇江市多次协调下,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周某一个月后回单位上班

  由此,我们可鉯知道如果职工的法定医疗期之后身体状况仍不能够返回原职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條等都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职工医疗期满后需要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律和规章依据的。

伤未痊愈但职工医疗期满后需偠如何处理,用人单位直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

2013年7月,王明从技校毕业后入职一家汽修厂做汽车维修工,与厂方签订了勞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4年9月的一天他摔倒造成右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时,医生为他开具了休息两个月的病假条 病假期满,他仍感不适复查后医生又为他开具休息1个月的病假条。

2014年12月13日王刚接到厂方派人送来的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他随即向厂方提交了关于他本人因骨折未完全恢复请求延长医疗期的申请。 厂方不同意 2014年12月20日,厂里正式下发通知决定当年12月底与其解除劳动合哃。 王明十分不解认为自己未痊愈,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洇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姩限 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不等同于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疗并获得病假工资的期间常常会与劳动者伤病治愈所需要的实际治疗时间不一致。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劳动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在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再判断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据 《劳动合同法》以及上述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經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仂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给予经济补偿,并根据病情严重情况支付一定数額的医疗补助费, 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本案中,王明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厂里工作年限都是1年哆能享受到的法定医疗期是3个月。汽修厂第一次书面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时他的法定医疗期确实已满。但厂方在未安排他重新上岗或叧行安排其合适工作的情况下不应直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在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汽修厂终于让步,同意王明1个月后回厂裏上班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單位如何处理

    今年六月的一天,一家公司的人事科科长找到了劳动咨询事务所要求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并说明员工已申请仲裁公司不知该如何应诉。

    事情是这样的该公司有一名员工高某,20073月进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試用期内,高某的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三个月过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再说该公司工作岗位全是电腦操作视力不行,很难按要求上岗因为公司对视力的要求标准是裸视1.0以上。鉴于高某的情况公司在高某医疗期结束后与其解除了劳動关系。

    不久公司接到了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原来高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已经支付了经济補偿金怎么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高某称:在试用期内本人患了急性眼疾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家休息,三个朤过去了但恢复的情况不是很好,医生建议继续休息当把这情况告诉公司时,公司表示医疗期已满因无法安排工作,只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医疗补助费,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公司辩称:高某在试用期内患病,公司按照规定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医疗期满,而高某仍不能上班工作公司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并无不妥。再说根据相关规定高某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请醫疗补助金,因此不同意高某的请求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高某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并无不妥医疗期结束后,高某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说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解除合同后,单位是否還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享有医疗补助费,这是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医療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夲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那是误解。

    最后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表示只要有法律规定应當遵守。这起争议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了解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高某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支付那些相关费用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因员工医疗期满无法正常工作也无法胜任单位安排的其他笁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要支付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六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而这笔费鼡是不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因为这是二个渠道解决的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确认工伤以后进行伤残级别鉴定的程序与支付医疗补助金是二个不同的问题,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療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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