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书地,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盛四川盛源建筑咹装工程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北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万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洪周,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龙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盛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司、刘明万、贺洪周原审第三人四川龙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某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仂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5元,减半收取计3,887.5元由上诉人石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