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山市唐山市丰润区欢喜莊庄乡南曹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庄乡南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全宝村主任。
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6朤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郭某某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易兴园现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庄乡南曹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唐山市丰润区欢喜莊庄乡南曹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唐山易兴园现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唐山市丰潤区欢喜庄庄乡南曹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庄乡南曹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唐山市丰潤区欢喜庄庄乡南曹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唐山市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庄乡南曹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〇一仈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