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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沒有和承包人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发包人没有和承包人结算是房地产开发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加严重!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是发包人没有和承包人结算故意拖延结算。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時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例如,某施工企业为北京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别墅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其后的竣工结算拖延了两年,也没有结算完开发公司经常换人来应付结算,开发公司负責结算的人员一周仅出面一次对几笔钢材帐,其他时间找不到人此明显是故意拖延!对施工企业单方结算报告,开发公司采取只收但不簽字的方法
防范对策:根据《》第279条以及示范文本第32条、第33条约定,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即(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没有和承包人结算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進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2)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没有和承包人结算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没有和承包人结算后,28天不予答复的发包人没有和承包人结算构成违约。(3)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量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没有和承包人结算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4)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茭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没有和承包人结算拖延不结算的故意当然,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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