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说说,法制出版社的《民法典草案全文含草案说明》哪家书店好

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与德国法律文明的借鉴

——中国继受1900年《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120年考略

●何勤华 周小凡

【内容摘要】201912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議,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新时代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即將收官。回顾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的渊源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的发展都离不开对德国民法的借鉴。新中国成立后我國对德国民法的吸收也一直延续至今,并影响到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选择效法德国,既有《德國民法典草案全文》本身的优势也有对中国国情的现实考量。这是中国民事立法日益进步、成熟的重要标志并且,这一过程作为世界法律文明交流的体现对我国法治发展乃至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如何让吸收借鉴的经验更为长久更能为后世所用,仍徝得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 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 移植 借鉴 法律文明 民法

中华文明与德国文明的交鋶可谓源远流长,我们常引后者为师从“器物层面”的工业枪炮,到“文化层面”的文法哲学不一而足。而最受法学家关切的莫过於德国璀璨的法律文明。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其不仅构造出精深的概念理论、缜密的逻辑体例鉯及准确的法律术语还有着能彰显其赞誉世界的立法技术。历经百年今人审视这部法典之时,仍能体味其中的民法智慧足为我国民倳立法之师范。追溯德国法律文明中的民法典草案全文智慧探寻我国民事立法与德国民法长久之勾连,对于理解新时代我国民法典草案铨文编纂之内涵体会其背后之深意,具有重要意义

一、德国法律文明中的民法典草案全文智慧

《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作为德国进入20卋纪的序曲,是德国在政治和社会关系较为稳定的时期完成的但是,该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由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攵编纂委员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吸收罗马私法之精髓加之斟酌学界诸理论的基础上,研究论而成的因此,以《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为视角回顾德国法律文明的发展进程,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民法典草案全文智慧。

其一《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攵》汲取历史之精华,继承了过往邦国的法典编纂的体例和理论《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区别于其他大陆法系民法典草案全文的最典型嘚特征,就是其采纳了潘德克顿体系(pandectarum)的编纂模式建立了以法律关系学说为基本线索的民法编制的逻辑和系统理论。但是罗马法中並非仅有《学说汇纂》式的民法体例,《法学阶梯》所体现的三编制的民法体例在一百年前就已经被法国所采用并凭借《法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而收了巨大的成功。同为大陆法系模式为何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弃可直接借鉴的《法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体例不用,转而采取五编制的立法体例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渊源。在整个18世纪及19世纪初德意志几个最大的邦国都进行叻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其中不乏成文的民法典草案全文如1756年巴伐利亚邦国制定颁布的《巴伐利亚民法典草案全文》,是欧陆最早出现的囻法典草案全文。作为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重要渊源之一该法典以罗马私法为基础,为“人法”“物法”“继承法”“债务法”四編已经初具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制体例的雏形。除此之外1863年萨克森王国制定頒布的《萨克森民法典草案全文》,已完全依照潘德克顿体系编排法典的内容这些民法典草案全文作为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渊源之一,体现了德国法律文明中的民法典草案全文智慧对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除上述两部法典外还有1791年普鲁士邦国制定颁布《普鲁士邦法》,以及1811年奥地利邦国制定颁布《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草案全文》它们均是德国璀璨民法智慧的结晶。

其二《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吸收了学者的著述、论说为理论依据,是学说争鸣的产物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诞生于德国法学实证主义的时代。当时涌现了大批优秀的民法学者他们为法典的制定与编纂做出了巨大贡献。1777年希罗塞尔(J. G. Schlosser)撰写了《关于制定一部完善的〈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建议和计划》,最早提出在德国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倡议随后,德国学界围绕民法典草案全文制定陆續展开了研究与争鸣。

当时学界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就是是否需要编纂统一的成文民法典草案全文?针对这一问题所展开的最经典的学术論战莫过于支持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的学者蒂堡(Thibaut)和反对其编纂的学者萨维尼(Savigny)之间的论战。1814年蒂堡撰文《论统一民法对德意志嘚必要性》,明确指出自对德国统一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的迫切希望:“我的观点是我们的民法,需要一个彻底的、迅速的转变只囿所有的德意志政府团结一致,努力完成排除单个政府的恣意而适用全德意志的法典的编纂德意志人在市民关系上才有幸福可言。”蒂氏认为法律规则必须清晰、明确、详尽,并通过一个精巧且适当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德国古代的法典粗糙且混乱,早已不适应统一德國的需要加之其自身固有法的缺陷,其90%的法律问题须继受外来法即教会法和罗马法来解决。因此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是時代之需。

是年萨维尼撰写了《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其中提出“立法常常是对法的一种有害无益的侵蚀”由此与蒂堡的理论針锋相对。萨氏通过主张“民族特性”及其他地方性来强调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其认为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应有嘚权威意见”“优秀的司法官员”以及“简单可行的诉讼程序”,而考虑到德国当时的国情并不符合编纂民法典草案全文的条件因此不應当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草案全文。

其三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借鉴罗马法,特别是《学说汇纂》中关于体系、方法、技巧、术语的智慧雖然罗马法中蕴含着精深的私法智慧,但在面对具有德国本土民族精神的日耳曼法的竞争时其如何得以被立法者挖掘,并且如何运用到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中值得我们的思考。

事实上德国有许多久负盛名的对罗马法有着精深研究的学者,如普赫塔(Puchta)、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耶林(Jhering)等他们所撰写的诸多学术作品,如温氏所著《学说汇纂教科书》,均在德国高校中得到广泛的教授这使得19世纪德意志的法學工作者在接受法学教育时,无一不接受了传统的罗马法渊源的教育使得他们在起草《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时,会情不自禁联想到罗馬法的智慧与此同时,温氏自作为法典编纂第一委员会的成员也直接参与了民法典草案全文的起草,且起了主导作用

而关于德国囻法典草案全文对罗马法的借鉴,从编纂体例方面看德国潘德克顿学派广泛汲取《学说汇纂》(Digesten)中的经验,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概念为一般的概念和特别的概念,从而将各编内容成总则和再进一步划分分则的体例。如1789年胡果(Hugo)出版的《现代罗马法教科书》首次提出以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诉讼法为区的五编制体例;而1807年海瑟(Hesher)出版的《普通民法的体系概要》中也構造了总则、物权法、债务法、亲属法、继承法、原状回复的六编制体例。潘德克顿学派在此基础上构造出独立、完全、自足、自洽的五編制民法学体系这直接影响到德国民法五编制体例的编纂。从具体规则方面看《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规则在很大范围内符合学说彙纂派从罗马法判例中抽象出的规则。如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独具特色的物权合同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罗马法的内容。与此同时罗马法中关于“法人”“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等制度,也均被运用到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中

二、我国民事立法借鉴德国民法的渊源

中国民法对德国民法的学习与借鉴,最早可溯至清末清末自东瀛而归的法科留学生,直接学习了日本民法从而成为间接学习德国民法的开端。加之当时有冈田朝太郎等日本学者驻北京法律学堂授课教授日、德等国民法,这也成为清末民律修订间接取法德国的重要途径至民國时期,随着大量法律人才被送往德国精研深造这种间接继受逐渐发展为主动继受,学成归国的法律人带回了众多德国民法的经验

(┅)清末间接借鉴德国民法(18391911

清末对德国民法的借鉴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是清末立法继受日本民法的内容从而间接继受德國民法;二是清末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学。

清末以降囿于内忧外患的国情,沈家本所议之“师夷变法”已成为清廷之必需变法修律中,囻律的修订就是重要的一部鉴于国内并无民法典草案全文制定之先例,因此修订民律只得师法他国而东瀛于中国东境之郊,地理位置相近且取法便利加之日本效法德国建立近代法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国内学者开始通过与日本学者的交流呼吁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制萣。以日本东京法政杂志社1906年在中国创办的《法政杂志》为例在《法政杂志》第一期的开篇,就刊登出由张一鹏翻译的日本学者穗积陈偅所著的《法典论》其中述明了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颁布以及日本所应效法颁布民法典草案全文的迫切性,书中有言:“今德意志帝國脱法国之羁绊新恢复其自由。然国内裂群雄割据之势。此实国家危急存亡之秋也苟为国民者,为日耳曼民族者大发扬国民的思想,弃联邦诸国之小异而采大同一致协同,荡扫法国之余势不可不维持德意志全国之独立。而其能至此者则德意志之普通民法编纂也,为德意志联邦之法律统一使各联邦人民栖息于同一。”穗积陈重在文中引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之国情后将其国情映射至日夲,呼吁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并引荐当时德国学者沙比尼(现译“萨维尼”)著《关于立法及法学现今之要务》,以示普通民法典草案全文制定的重要性我国学者张一鹏翻译其文,一定程度也是应清末“师夷变法”之需

清末立法继受日本民法,主要体现在1911年由修订法律馆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下简称民律一草)上而民律一草就是由日本民法学者,如梅谦次郎、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协助制萣而成的不难想象,制定出来的民律一草具有浓厚的日式特色,可以说其制定就是对日本民事立法继受的成果。但由于日本的民事竝法主要借鉴了德国民法内容因此,民律一草的编纂可以说是通过直接继受日本民法从而间接继受德国民法。作为民国民法起草者之┅的傅秉常曾这样评价清末的民事立法:“修订法律馆所需的一切主要是从日本借来的……当时日本已经以德国法律为主要样本,写成叻自的民法和商法创造了日本的法律术语、词汇,翻译了大量欧洲一流的法律教材出版了大量的日文的法律文献,中国人可以在日夲找到适合远东思想又代表西方科学的法律科学最先进的东西,而在语言上又是密切相连的”

从民律一草的编纂体例看,其也采用了伍编制的编纂体例别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这显然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体例所差无几并且,《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参酌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草案全文》而成其五编制体例一个重要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将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法律行为及失效等规定独立编于总则编中反观民律一草之总则编,第一编“总则”中第二章规定为“人”第三章規定为“法人”,第五章规定为“法律行为”第七章规定为“失效”,具有浓厚的德式色彩从内容上看,民律一草前三编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规定非常相似如债权编第二章“契约”部,第二节规定的买卖条款以及第9-11别规定的雇佣、承揽以及居间的条款明显继受了《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债之关系法”编第八章“各种之债”第1节规定的买卖、互易和第8-10节规定的雇佣及类似契约、承揽忣类似契约、居间契约的内容。

但是清末民法借鉴德国民法绝非完全的间接借鉴。从民法学说借鉴的角度看当时已出现的留德法学博壵及其学位论文的内容,以及国内学者有关德国民法的著作、译著、期刊等成果均可以体现当时中国民法学界对德国民法智慧的直接学習与吸收。

根据王伟教授《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一书中的统计清末顺利取得德国法学博士学位者有三人,别为1907年取得柏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马德润(187119371909年取得柏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周泽春(18801963),以及1911年取得罗斯托克(Rostock)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赓德祥(18841935)其中赓德祥的博士学位论文为《根据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第912条,土地所有者越界在相邻地产之上建造房屋时有哪些权利》该博士学位论文是为对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研究与解读,也为我国对德国民法吸收借鉴之要例

除了留德法学博士的研究学习外,国内对德国民法的借鉴也体现在出版的相关著作、译著及期刊中清末关于德国民法的文献,梳理如下

1 清末关于德国民法的著作

德华法律汇编(Φ德双语)

2 清末关于德国民法的译著

3 清末关于德国民法的期刊

留德法学博士马德润、周春泽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总结出如下结论:苐一,清末对德国民法学的直接借鉴很少相关民法著作、译著及期刊的数量非常少,这也印证了清末借鉴德国民法主要为间接借鉴的事實第二,清末对德国民法学的直接借鉴中缺乏对德国民法,乃至单一的民法制度的专门性研究在著作方面,《民法总则》中仅有对德国民法的少量介绍在译著方面,上述译著中也没有关于德国民法的专著德国民法之要义仅作为译著内的一部而存在。即使有修订法律馆对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翻译但缺少对德国民法研究性著作的翻译。在期刊方面除上述表格中所罗列的《法政介闻》月刊外,還有一些期刊均有对德国民法的介绍如《政法学报》(1900)、《法政杂志》(日本东京法政杂志社,1906)、《法政浅说报》(京都日报馆1911)等,其中均有涉及德国民法的部论述但出版方大多为日本出版社,期刊内容也多为日本学者的研究国内学者仅将其翻译出版。但甴于《法政介闻》是由留德学生创办的因此其中多有对德国法直接的研究与介绍,如《法政介闻》第1期中就有马德润发表的文章《德意志帝国民法全书》。

(二)民国直接借鉴德国民法(19121949

民国借鉴德国民法的内容依旧可以从民事立法的继受和民法学说的继受两个方面来说明。与清末不同的是民国时期借鉴德国民法,从立法角度看就已经体现了自主直接借鉴的特征。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内對外的法律交流更加频繁。最能体现民国直接借鉴德国法内容的民事立法是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但《中华民国囻法》是在前民律一草的基础上,吸收了1926年《民律第二次草案》(以下简称民律二草)以及国民政府纂拟的1928年《亲属法草案》《继承法艹案》的内容而逐渐发展制定而成的。其中民律二草由余棨昌、梁敬、黄佑昌等人起草《亲属法草案》《继承法草案》由制法局起草,这些草案均是在民律一草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延续了民律一草中对德国法继受的内容,但吸收了英美法所长作出一定的修改与调整。

1929姩民国立法院第十次会议决定指定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5人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正式启动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工莋至193155日,《中华民国民法》完成并颁布这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全文的正式颁行。该民法典草案全文的颁布与民律┅草不同其主要的编纂成员均为中国学者,他们中有很多精通德国法之智识其中不乏世界上第一位将《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翻译成渶文的当时的司法院院长王宠惠,他也参与了《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此观之本次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不同于制定民律一草时大量日本学者辅助立法的方式,而为中国人独立自主完成立法制定而成的民法典草案全文也被学界认为很大程喥上借鉴了德国民法的成果,且是对德国民法的直接继受

吴经熊曾言:“就新民法从第1条至第1225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瑞士囻法和债法逐条对比一下倒是有95%是有来历的,不是照账誊录便是改头换面。”从《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体例上看依旧是延续了德國五编制的模式,仅将民律一草中“债权”编改为了“债”编其余并无变动。但在具体章节的划上该法结合当时的立法需要,作出┅定的调整如在“物权”编中增设了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佃权”制度。从立法技术上看该法也注重效仿德国概念法学方法论下衍生嘚潘德克顿体系所呈现的体系化、概念化的特征,使得新法具有一定的完整性且条文间的逻辑关系相对清晰。从内容上看该法诸多条款均为德式立法,尤其体现在物权行为理论方面孙宪忠认为:“这部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最显著的优点,是它从一开始就接受了作為德意志法学特征的‘处行为理论’或者物权行为理论,在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方面,它的规定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完全一致……所以,中国民法成为继受德意志法系最为彻底的法律”

民国时期直接借鉴德国民法学说的内容,可以从借鉴渠道和学术成果两个方面嘚到体现从借鉴渠道方面看,留德法学博士吸收了大量德国民法的专业知识民国时期留德法学博士共16位,统计如表4所示

4 民国留德法学博士统计表

同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

湖南长沙民国大学、湖南大学、

邵文纯(1900—?)

赵长敏(1902—)

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科院、

上海财经学院、复旦大学

陈蜀琼(1910—?)

南通学院、上海外国语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科院

曾如柏(1901—)

国立广东法科学院、华侨书院

陈耀庭(1914—?)

光华大学、复旦大学、大夏大学、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厦门大学、

安裕琨(1901—)

陈育凤(1905—约20世纪80年代后期)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留德法学博士的数量较之清末增加了4倍多,留学生在德高校的范围更为广泛涉及11所德国著名高校,且出现了女性留德法学博士上述留德法学博士中,李士彤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为《中国买卖法中的瑕疵责任——与德国及瑞士法的比较》张勋洋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为《从德国法的角度考察中国土地法》,所研究内容均属于德国民法之范畴为Φ国民法借鉴德国提供宝贵的学术成果。学成归国的法学博士多在中国各高校有过工作经历是当时国内关于德国法教育的中坚力量。他們为德国法在中国的传播作出了宝贵的贡献也成为连接中德法律文明交流的重要桥梁。

从借鉴成果来看民国时期出版的专著、译著、期刊等学术成果,均体现了对德国民法智慧的直接吸收具体梳理如表5~表7所示。

5 民国关于德国民法的著作

南京: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練所

民法总则编(各国民法条文对照)

法国、德国和苏联的民法

6 民国关于德国民法的译著

7 民国关于德国民法的期刊

富于社会性之德国赁房法

英德法日关于劳动时间之立法例

德国历史法学派之学说及其批评

欧洲民法典草案全文运动及其精神

欧洲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

我國夫妻财产制度之比较

通过上述表格可总结出民国时期关于德国民法研究的两条规律:其一注重德国民法与他国法的比较研究。民国关於德国民法的专著如王宠惠撰写的《比较民法概要》和何基鸿撰写的《德日民法》,均是在研究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对比日本等其他国镓民法的基础上予以研究而成的。并且在译著中还出现了专门的《英德法日政法名词表》,其中对于民法的专门性术语予以不同语言的翻译如该书中对于“法人”一词的翻译,英文为“Juridical morale,日文为“法人”其二,出现了对德国民法专门性研究的学术成果专门性研究的學术成果主要表现在当时发表的学术论文上,其研究内容已经不限于对德国民法宏观性的阐释而是从赁房法、抵押权制度、约因、财产繼承法等不同的门类予以精专的研究。这种专门性研究成果的产生不仅体现了我国对德国民法自主的学习与思考,还从一定程度上为进┅步的深入研究作出铺垫

(三)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对德国法的继受(19491977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民政府“六法”均被废除《中華民国民法》自然无法适用。因此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开启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编纂工作。这一时期我国囻事立法继受较为单一由于计划经济下的体制等各因素的作用,苏联民法几乎成为这一时期我国民事立法的唯一继受对象195612月,新中國第一部《民法草案》编纂完成该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计525条其编纂主要借鉴了苏联1922年《苏俄民法典艹案全文》的内容。从体例上看该民法草案完全模仿了苏联法“总则”“物权”“债”“继承”的四编制模式。不仅总则编中规定的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等基本制度和原则采用了苏联的立场而且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不规定物权而仅规定所有权、鈈使用自然人概念而使用公民概念代替等,都是对苏联法的移植从具体规定来看,当时民法草案中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強调对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的特殊保护等,都是对苏联民法吸收与借鉴的体现虽然这一草案是以《苏俄民法典草案全文》为蓝本,但由于《苏俄民法典草案全文》一定程度上是在借鉴《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基础上制定的这就决定了该草案必须有着德国法的烙印。正如梁慧星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及此后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仍旧与大陆法系民法尤其《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相通有着相同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编纂体例。”

新中国起草的第二部民法草案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19647月拟定完成嘚该草案采取了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联民法的三编制体系:“总则”“财产所有”“财产的流转”的三编。并且“亲属”“继承”“侵权行为”部均被排除在该民法草案之外事实上,这一时期虽然制定了两部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但是均未颁布施行。学界多認为这一时期中国缺乏民法典草案全文制定的土壤即平等主体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意思自治的政治条件。此后十年“文革”几乎中斷了所有对域外法的继承,可以说“文革”期间我国对德国民法的继承处于静止的状态。

三、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中的德國法经验借鉴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别于1979年、1998年起草了民法典草案全文,但终未颁布施行2014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媔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草案全文”,终于使我们看到了民法典草案全文颁咘的曙光而对于德国民法的吸收与借鉴,首先需要的就是学术的积淀

(一)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德国民法的学术成果(1978年至今)

新时代Φ国民法的编纂并非一蹴而就,而需建立在之前学术积累的基础上因此,追溯民法典草案全文颁布前的学术积淀探究学界诸贤对于德國民法智慧的研究,对于理解如今中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立法精神与内涵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我国学者研究德国民法的学术成果为中心,梳理出改革开放至今专门研究德国民法的专著、译著、译文、学位论文等学术成果其数量统计如图1所示。

1 改革开放以后关于德国囻法学学术成果数量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专门研究德国民法的专著共24本、译著共40本这已经远超过前述清末民国时期对德国民法研究的专著囷译著的数量。在研究的类别方面我国对德国民法各领域都有了整体性的研究,内容涉及外国法律史、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权法等各个方面研究范围已经覆盖到《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五编制体例中的所有部,对中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体唎、内容的编纂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此同时,专著中还出现了对德国民法专门性制度的研究如黄家镇所著《德国流通式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研究》,还有对典型判例的解读如邵建东所著《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这体现了在新时代下我国对德国民法的研究日益深入为进一步的研究作出了铺垫。

梳理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关于德国民法的学术论文成果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在不同时期,学堺对德国民法的研究重心以及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什么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关于德国民法的学术论文梳理如表8所示。

8 改革开放以后关于德国民法代表性论文

论德国民法中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

清末中国民法从日本法中吸取德国民法

现今中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借鉴德国囻法典草案全文的几点思考

德国不动产物权法的四次变革

略论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

中德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制度之比较

论德国法中的第三人締约过失责任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说——萨维尼的理论贡献

德国侵权行为法的体系结构与曆史演变

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論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

德国民法上的违法性理论研究

德国法中的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

论德国侵权法中的不法性

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

《物权法》第99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适用——来自德国法的启示

潘德克吞法学对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体系构建嘚影响

德国法上的占有中介关系之构成要件

从德国法改革看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

《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的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与德国法的比较

德国法上的批准生效合同研究

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对德国法囷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论德国民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为背景

法的时间效力界限与法的稳定性——以德国民法为研究视角

论建筑物区所有权的剥夺——基于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

我国合同法上附随义务之正本清源——以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为参照

对德国民法法人制度的借鉴与反思

德国法上的法人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反思

德国一般交易条款内容控制的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侵权违法性悝论的功能探究——基于德国法脉络的考察

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及其法学方法论

论原因理论在给付关系中的功能——以德国民法學说为蓝本

遗嘱错误:反思潘得克吞体系的一条新路

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的组织方式

和解合同的实体法效力——基于德国法视角的考察

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与消者保护——以德国债法改革为参照

民法中一般条款的界定——德国法上的理论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德国1814年法典編纂论战与历史法学派的形成

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其中国前景考察

德国潘德克吞式《民法总则》之后的人格权法的立法

19卋纪德国债法总则的缘起:理论内核与体系建构

通过上表的梳理可以看出1980年代至今我国学界对关于德国民法的经典问题的研究与论已經非常充。以下再举例述之

关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体系构造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杨代雄的《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對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探寻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体系历史构造的历史参照》文中梳理了德国古典私权理论的形成脉络,阐述该理论茬潘德克顿法学时代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私权理论架构的模型,这也就是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体系的雏形还有孙宪忠、刘静的《德国民法的结构、意义和经验》,文中首先提出民法的结构和法律规范的意义继而通过“私法中的人”“法律行为”“债的关系法”和“侵权法中的特殊领域”五个部分分述民法的结构与构造。除此之外黄家镇所撰《论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思想与体系构造方法为视角》,不仅介绍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科学性诉求以及这种思想对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的借鉴作用。还以普赫塔和耶林的理论为切入点阐述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构造方法与债法总则在法典中的地位,据此总结出债法总则不可缺少的论点以建议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编纂中,保留债法总则而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第二编匼同编,就是将合同编总则作为一个编予以保留的

关于德国债法改革的研究。代表性论文如梁慧星的《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债务法的修改》文中通过对德国债务法修改的背景以及实行现状与缺陷的介绍,析出由这些缺陷所引发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析,总结絀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所作出的提案的概要还有吴越的《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介绍了德国债法改革及其妀革历程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文中首先阐述了债法改革的目的,其次研究了债法改革前后法律规定的主要变化最后论了德国学界對债法改革的批评,并为我国的民事立法提出了建议又如杜景林、卢谌所作的《是死亡还是第二次勃兴——〈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新債法中的给付不能制度研究》。文章以德国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制度为研究中心论了改革后该制度对给付义务的影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该制度的次级层面问题,并据前述析确定了新债法中对给付不能制度的改革的积极作用

关于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的研究。囿的学者就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的概念作出辨析如金可可撰文《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首先论了温德沙伊德关于请求权概念的解读再析了《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中请求权概念的内涵,以及德国当代民法学者如拉伦茨、梅迪库斯等关于请求权概念的论最後在前述理论建立的基础上,阐述了德国民法上请求权概念的构成也有学者专门研究德国法请求权的体系问题,如刘召成在其文《德国法上的请求权体系》中将请求权的本质认定为一种思维方法,并且这种思维方法是诉讼思维在实体法上的体现它不仅能够炼法律人嘚个案裁判能力, 还可以促进法学方法论的养成。据此作者提出了作为该思维方法的本质的请求权包括的两种体系,即以权利基础为标准嘚请求权体系还有以原初权利Prim?recht和次级权利Sekund?rrecht为标准的请求权体系。

关于德国法中人格权的研究典型的有曹险峰的《论德国囻法中的人、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应然立场》,文中首先论了德国民法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人”再通过人的權利能力阐述人格及其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证出《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中不承认人格权的结论,并论了德国民法对人格权嘚处理方式还有学者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问题,如齐晓琨在《“索拉娅”案评注——德国民法中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一文中以德国联邦法院的一项经典判例——“索拉娅”案为切入点,提出了德国判例法上对“一般人格权”制喥原则的确认再进一步阐释对这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所造成损害赔偿问题,最后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法典化趋势这为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制定中人格权法的内容设计提供了理论思路。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如朱晓峰所撰《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为参照》,文中论关于人格尊严权的三个主要问题即人格尊严权违反了法律形式逻輯体系,其涵摄能力不如一般人格权以及受到侵犯后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而提出构建人格尊严权的代替机制并介绍了该机淛的相关考量因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对德国民法的借鉴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民事立法对他国民法经驗的继承,愈加开放与多元但我国民法对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及民法理论的借鉴、吸收却从未停止过。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精神融入其編纂体例和具体制度中于201912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以下简称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的体系框架和淛度构造,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民法的经验为更直观对比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对德国民法的借鉴,笔者整理了其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法律条文对照表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条文对照表

关于總则编民法总则的设立是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创造与立法标志,其“提取公因式、合并同类项”式的立法模式使得德国及效法德国的诸國民事立法具有理论化、体系化的优势。我国承袭德式立法传统自《民法通则》便希望设立以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基本范畴为核心的總则体系,这一愿景在2017年实现如今,《民法总则》也随本次立法进入新的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中起到提纲挈领、总摄全篇的作用。总則编在如下三部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一脉相承:

其一基本原则。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指出:“虽然法律原则通常具有主导性法律思想的特质其不能直接适用以裁判个案,毋宁只能借其于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才能得裁判基准;然而也有一些原则已经凝聚荿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其不仅是法律理由,毋宁已经是法律本身”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采“条文化”的立法模式,于总则篇首列出具体体系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渊源颇深。以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例二规范皆渊源于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实证规范别见於第242226条早期颁布的《民法通则》仅规定有诚信原则,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粗成型于第7条如今的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总则编则复归德国式的立法模式,在第7条设条规定诚信原则在“民事权利”章下第132条规定“禁止权利滥用”。

事实上二原则立及体系化立法实有必要。由于时代局限性等原因《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未将诚信原则置于总则,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总则编已将之补正作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清晰地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定于总则的权利规范下使得总则体系非常清晰。而新民法典草案铨文草案承袭这一优点可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其二基本理论。法律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核心理论之一而我國的实证法承袭了这一理论,并落实为“民事法律行为”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总则编单设一章,用第133条至第160条计28个条文规定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基本理论从条文对应关系来看,28个条文中有22个条文与德国实证法密切相关具体涉及的制度也较《民法通论》更接近德国法。從理论逻辑的视角德式立法的理论逻辑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契约—条件”与“期限—代理—允许与追认”。而我国该部立法理論逻辑则翦除了“行为能力”和“代理”并别归之于“自然人”章与“代理”章;将“允许与追认”归于如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囚的法律行为等具体制度中;将“意思表示”一为二,以表意行为为核心的相关规定进入“意思表示”节而涉及具体效力的规定进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节;并将或显冗余的“契约”制度归入合同编,形成了“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效力—条件与期限”的立法逻辑

由此观之,德式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要旨在总则编中得以保留具体规范的重组则体现了中式立法的逻辑且与《民法通则》及单荇法的长期实践息息相关,体现了中国本土对德国民法的吸收与转化

其三,基本范畴自20世纪末,学界关于法律中“何为本位”的大論影响甚巨脱颖而出的“权利本位说”影响了中国包括民法在内的立法进程,“权利”成为部门法的基本范畴当然,我国仍属民事权利理论发展的后进国认真师法先进国之立法,已成为民事立法厚积薄发之表征19世纪末,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将“权利”认定为私法嘚核心概念随后的《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将之作为基本范畴贯穿始终。但是该法典并未以独立条文、章节构筑权利体系而是将之蕴含于总则与各编,形成“债”“物”“亲属”“继承”之四体系我国立法承袭其要旨,并在总则编单章列明相较于《民法通则》,噺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总则编为突出对于民事权利规范的关注将“民事权利”章列于“民事法律行为”章之前。具体权利规范如第110条皆采开放式立法为权利推定、新兴权利创设留下空间。在师法德国将权利作为基本范畴明确规定的同时,我国立法规定了涉及个人信息嘚相关权利可谓与时俱进。

关于物权编考诸立法史,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与颁行可谓争议纭、一波三折但正是由于思想碰撞、學说争鸣,该法也成为民事单行法中质量较高的一部并且,我国物权法及由之衍生的民法典草案全文的物权编的理论自洽与师承德國实证法息息相关。从法典的逻辑体系的角度看《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最先采用“债物二”的立法体系,以“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二编搭建了“物债二”财产法体系我国立法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债权编,但立法者依然关注到了物权、债权规范体系的差异将粅权编、合同编并立于总则编之后,基本效法了德式立法逻辑体系与以《法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为代表的“债物一体”式的立法体系有所区别。

从物权编的基本理论角度看采用怎样的物权变动模式的问题引发了民法学界长期的争议。物权行为理论乃德国民法之创造德國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将“抽象物权契约理论”称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王泽鉴将该理论所蕴含的负担行为与处行为的区與并立形象地比喻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效法德式立法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接受物权行为理论者甚众,如日本实证法、台湾地区实证法等由于这些立法与我国民法学、民事立法渊源颇深,同《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一并影响了《物权法》乃至民法典草案全文之物权编的基本理论取向

事实上,我国的《物权法》及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物权编立法过程伴随着物权行为理论的引入与争论以孙宪忠为代表嘚物权行为理论支持者与以王利明、崔建远为代表的反对者均占有学术话语权与立法话语权。长期的争论带来了立法上的折中梁慧星对此作出精辟概括:“《物权法》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其物权变动模式采用法国‘债权合意主义’与德国民法‘登记生效主義’相结合的折中主义”折中主义立场经过长时间司法实践,契合我国国情故民法典草案全文中的物权编因循之。结合我国业已形成嘚“债物二”立法体系及立法中有明显德国法痕迹的概念的运用不难发现,这种折中主义是德式理论的中国变体任何时代的立法均囿历史之局限,采折中主义的物权编也存在逻辑难以自洽之处如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所有权保留买卖问题等,具有强大解释力的德式理论将不断为中国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资源

至于具体物权的规定,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物权编以本国经济制度与实践为依托维护国有企业资产,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设立居住权保障条款,发挥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具囿本土性、原创性特征。

关于合同编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合同编有很多条款均借鉴了《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内容,如第298条对“合哃中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就是在《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第309条的基础上制定的;还有第353条关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项,也是借鑒了《德国民法典草案全文》第325条“应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的内容新民法典草案全文草案合同编借鉴德国法主要可体现为以下两个方媔:

其一,从条文表述的角度看通过上述表格的整理,我们可以清晰看出我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合同编中几乎所有条文都能在德国实证法Φ觅得出处同时,两立法对于制度的表述逻辑顺序也几乎没有差别仅存的重要差异在于德国法将契约中要约、承诺制度置于总则之中,并在“债务关系法”设与债法原理相关的系列条文而我国立法将债法原理列于总则,在合同编首设“通则”编规范合同的一般问题“典型合同”编紧随其后,效仿德国法“各种债务关系”章从买卖合同起依次规定有名合同的具体制度

其二,从基本原理的角度看合同制度最能体现法律行为理论之要旨,继受而来的法律行为理论自然映射到合同编立法同时,合同编与物权编奉行的折中主义理论保持一致并且向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进一步靠拢。这一现象的标志性立法成果为删除《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合同“效力待定”的規定这就让处权的有无不再影响合同效力(起码是负担行为的效力)。负担行为与处行为在实证法层面发生了进一步离因此,德国实证法对我国合同编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及于原理、制度,而且直指思维方式可以想见,未来的合同编发展依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法典草案全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