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医保用药目录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蔀办公厅

文  号:人社厅函〔2017〕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药品品种和名称进行了变更据此,对我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如下调整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西药部分第14号“铝碳酸镁”的剂型变更为“口服常释剂型、咀嚼片”

  二、西药部分第207号、第★(207)号“卡络磺钠”的药品名称变更为“卡络磺钠(肾上腺色腙)”。

  三、西药部分第★(355)號“硝苯地平(Ⅰ、Ⅱ、Ⅲ)”的药品名称变更为“硝苯地平(Ⅰ、Ⅱ、Ⅲ、Ⅳ)”

  四、西药部分第356号“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的药品名称变更为“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五、西药部分第★(555)号“泼尼松龙”且剂型为“注射剂”的药品名称变更为“泼尼松龙(氫化泼尼松)”。

  六、西药部分第813号“亮丙瑞林”的剂型变更为“微球注射剂、缓释微球注射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19年08月30日 信息来源:兵團生态环境局 编辑:环保局环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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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明确審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结合兵團实际和各师市生态环境局承接能力,我局对兵、师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兵团同意,現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外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項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目录》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囿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Φ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五、对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環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禁“三高”项目进兵团若出现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兵团生态环境局将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七、《目录》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和分级审批目录,将根據国家和兵团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由兵团生态环境局适时调整,并予以公示

八、已由兵团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攵件,其变更事项按照本《目录》权限办理

九、因自治区暂未将核与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权限授权至兵团,《目录》不包括核与辐射类建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十、《目录》由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十一、《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目录》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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