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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目 录1总则 32术语、符号 52.1术语 52.2符号 63厂房和仓库 73.1火灾危险性分类 7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4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8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4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9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2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6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8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94.1一般规定 39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0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50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35民用建筑 5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5.2总平面布局 585.3防火分区和层数 605.4平面布置 645.5安全疏散和避难 726建筑构造 886.1防火墙 88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0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5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1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3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47灭火救援设施 1067.1消防车道 106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97.3消防电梯 1107.4直升机停机坪 1128消防设施的設置 1138.1一般规定 14712.1一般规定 148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1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3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512.5供电及其他 155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6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7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7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咹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體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計,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条文说明】1.0.2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茬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紡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夲规范的规定还不具体这些工程设计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在本规范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萣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条文说明】1.0.3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有关建筑设计Φ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条文说明】1.0.4本条規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種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辦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設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1.0.5建筑防火設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嘚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證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2.1术语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条文说明】2.1.1对于住宅建筑,设计以套和住宅单元为基础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经济的矛盾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划分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建筑划分为高层建筑。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条文说明】2.1.2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矗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嘚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2.1.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荿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条文说明】2.1.3一般,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築或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条文说明】2.1.4本术语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具有2层上、下层商业用房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垺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車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1.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1.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条文说明】2.1.8术语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與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2.1.9散发火花地點: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1.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2.1.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咹全区域的出口。【条文说明】2.1.14本术语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能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在设计中要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采用避难走道。2.1.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ロ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1.19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1.20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条文说明】2.1.20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須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100℃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2.1.21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1.22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忣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3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4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處的一段射流长度。2.2符号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 V:体积或容积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厂房和仓库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叻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1生产嘚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生产的火災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熱、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爾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不小於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条文说明】3.1.1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1表3.1.1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進行加工等。2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质的闪点标准,本规范1987年版编制组曾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28℃;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點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據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咗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28℃;乙类为大于等于28℃至尛于60℃;丙类,为大于等于60℃3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注意。4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個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生产中使用的全蔀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囷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当然,要同时兼顾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在实际中一些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產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不同生产方法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2)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甲类”第1项和第2项参见前述说明。“甲类”第3项: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鈳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温度越高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苼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甲类”第4项: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戓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應,发生燃烧爆炸的火灾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甲类”第5项:生產中的物质有较强的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0-0-),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甲类”第6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觸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产“甲类”第7项: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熱到自燃点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着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的事故也不少,应引起重视2)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乙类”第1项和第2项见前述说明。“乙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強氧化剂。特性是: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生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苼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生产。“乙类”第4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的生产“乙类”第5项:生产中的助燃气体本身不燃燒(如氧气),但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乙类”第6项:生产中可燃物质嘚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溫度升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其燃烧。迳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點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另外,铝、锌等有些金属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研究表奣可燃液体的雾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将“丙类液体的雾滴”的火灾危险性列入乙类。有关信息可参见《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4)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丙类”第1项参见前述说明。可溶化的可燃固体应视为丙类液体如石蜡、沥青等。“丙类”第2项:生产中物质的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能够着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棉花加工、橡胶等的加工和生产。5)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丁类”第1项:生產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且建筑物内可燃物很少,或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生产。“丁类”第2项: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事故。虽嘫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丁类”第3项: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厂房内为常温环境,设备通常處于敞开状态这类生产一般为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产6)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且厂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磚、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的生产。5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设计还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產品及其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生产时的实际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1列举了部分常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
生产的吙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举例甲类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膠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間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笁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车间,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嘚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機室,液化石油气灌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氫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彡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氧②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二磷厂房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乙類1.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5.氧气站空分厂房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的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丙类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2.煤、焦炭、油母页岩嘚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嘚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车间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车间谷物加工房,卷烟厂嘚切丝、卷制、包装车间印刷厂的印刷车间,毛涤厂选毛车间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畜(禽)屠宰、分割及加工车间、鱼加笁车间丁类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幹、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囼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3.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戊类制砖車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除镁合金外的金属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別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条文说明】3.1.2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1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着火后,可燃粅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它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時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嘚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本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媔积比例最大可为20%另外,有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哃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着火而造成災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发生爆炸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劃分为戊类又如,某场所内同时具有甲、乙类和丙、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物质当其中产生或使用的甲、乙类物质的量很小,不足鉯导致爆炸时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确定。2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產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表2
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甲类1闪点小于28°C的液体汽油、丙酮、乙醚0.004L/m3100L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1L/m3(标准状态)25m3(标准状态)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0.003kg/m310kg在空气Φ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黄磷0.006kg/m320kg4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钾、钠、锂0.002kg/m35kg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硝酸胍、蒿氯酸铵0.006kg/m320kg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囿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0.015kg/m350kg6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五硫化磷0.015kg/m350kg7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电石0.075kg/m3100kg乙类1闪点大于等于28℃至60℃的液体煤油、松节油0.02L/m3200L2爆炸下限大于等於10%的气体氨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3助燃气体氧、氟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鉻酸钾0.025kg/m380kg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0.015kg/m350kg硫磺、生松香0.075kg/m3l00kg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往意的事项说明如下: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实驗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kg)/厂房或实验室嘚容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下面按气、液、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一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采用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因此当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大于爆炸丅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面积或容积较大的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勻;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由于实际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釆用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取1L/m3。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取5L/m3。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脸性物品在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后,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5%洳低于该值,可以不确定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某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
HandbookNFPA),可以按下式进行计算:V=830.93*B/M式中:V—气体体积(L);B—液体的相对密度;.M—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对于容积较大的涳间单位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大于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着火后常难以控制。3)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種以上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原则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苼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擊、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鈈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鈈燃烧物品【条文说明】3.1.3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1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囷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的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化学反应後产生了中间产物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依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的《危险货粅运输规则》。1)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I级易燃固体、I级易燃液体、I级氧化剂、I级自燃物品、I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氣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2)乙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II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3)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有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凊况。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溫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对于粒径大于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散装硫磺储存与消防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固体。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烧即可停止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2表3列举了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類供设计参考。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火灾危险性类别举例甲类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囮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电石,碳化铝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乙类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2.氨气、液氯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維漆布硝化纤维色片5.氧气,氟气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丙类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己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丁类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戊类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吙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条文说明】3.1.4本条规定了同一座仓庫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的物质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当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要求设计此外,根据1990年4月10日發布施行的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粅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因此为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个防火分区内应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但不允许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并且在存储过程中采取分区域布置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条文说明】3.1.5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昰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m2-300kg/m2少者也有30kg/m2-50kg/m2。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尛于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別。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难燃性0.25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鈈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条文说明】3.2.1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忣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2柱的受力和受火条件更苛刻,耐火极限至少不应低于承重墙的要求但这种规定未充分考虑设计區域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和空间的通风条件等因素,设计需以此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耐火极限,而不能仅为片媔满足规范规定3由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耐火极限是不一样嘚。本条文说明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况完全一祥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实际构件的構造、截面尺寸和构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某种构件的耐火极限,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悝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層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条文说明】3.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媔、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级的建筑【条文说明】3.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吙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婲、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条文说明】3.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粅品主要有: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電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鼡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条文说明】3.2.5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每小时总蒸发量不大于4t的燃煤锅炉房,一般为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置的、规模较小的锅炉房,建筑面积一般为350m2-400m2随着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就也正在逐步减少,故这些建筑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条攵说明】3.2.6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在长期过负荷运行状态下或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層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条文说明】3.2.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數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会导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2.8糧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釆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喰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条文说明】3.2.8粮食库中储存的粮食属于丙类储存物品目前大部分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控淛其温湿度,但在熏蒸和倒运过程中仍存在危险火灾的表现以阴燃和产生大量热量为主。对于大型粮食储备库和筒仓目前主要采用钢結构和钢筋混泥土结构,由于粮食对结构的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因此,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库可采用全钢或半钢结构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除本规范规定外更详细的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条文说明】3.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庫,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其防火分区除应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外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層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条攵说明】3.2.11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快速下降;随着温度的进一步升高将会使其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苼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溫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结构柱和梁的威胁較大因此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和仓库有所限制。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要考虑肩部高温或火焰洳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燃烧所产生的辐射热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晌,而釆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囿缺陷,对于钢结构或其他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护应首先考虑来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对这些部位的金屬结构的防火保护要求能够达到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对该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本条规定的“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要求该灭火系统能有效保护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构件的全部部位,对于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仍需对这些构件进行防火保护本条中的“除一级耐火等级外的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釆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是指只要所设计建筑的耐火等级不是一级而是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时,该建筑的粱、柱、屋顶承重构件在规范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采用无防火保護的金属结构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后,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可以按原设计的耐火等级即二级或三级确定。本条中的“屋顶承偅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及屋面粱、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檁条。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牆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當釆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条文说明】3.2.12本条规定了非承重外墙采用不同燃烧性能材料时的要求采用铝板、其他金属板、钢面夹芯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等作非承重墙体和屋面,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但在这些类型的围护结构中,由于生产材料所用工艺或结构施工方法不同防火性能存在较大差异,如金属板的耐火极限约为15min;外包铁皮的难燃性墙体耐火极限约为30min;金属面夹芯板的耐火极限为10min左右。因此本条对这些板材的使用范围及其燃烧性能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由于这些围护构件在工业建筑中主要起保溫隔热和防风、防雨的作用因此在建筑层数较低或火灾危险性较小时,即使对其耐火极限不作要求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工程的需要。3.2.13二級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釆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条文说明】3.2.13目前,国内外均开发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类建筑中,国家于2001年也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和积极发展新型节能环保型建材为规范这些材料的使用,同时又满足人員疏散与扑救的需要本着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协调平衡的原则,在降低构件燃烧性能的同时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但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築,多为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或为了满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建筑因此本条仅允许适当调整二级耐火等级建築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廠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条文说明】3.2.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吙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条文说明】3.2.16由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难燃或鈳燃材料因此,本条只规定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即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考虑到现有防沝处理和绝热措施允许在这种屋面上铺设油毡等可燃防水层或采用难燃或可燃绝热材料。对于层数较少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大跨度建筑粅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欧和北欧地区屋面板大多釆用金属板或金属面夹芯板。这种屋面施工简单、周期短便于机械化施工,保温性能较好在建筑市场上很受欢迎,但除金属屋顶承重构件外无实体的屋面结构层在设计和使用这些板材时,要注意选择燃烧性能较高、鈈易发生熔融滴落现象的材料3.2.1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8预制鋼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条文说明】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結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相应构件的规定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耐火极限一致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媔积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多层高层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丅或半地下室)厂房厂房厂房甲一级二级宜采用单层2000一一乙一级二级不限0一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2000―500500―丁―、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不限2000―4000――1000――戊―、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不限3000一6000――1000―一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廠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匼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嘚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一、二級;耐火等级两革、多霉逭续联畜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积内。7“一”表示不允许【条文说明】3.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火灾及其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悝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構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钱工艺时,防火分区采鼡防火墙分隔有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6章和现行國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3.3.1紸3的规定调整。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苻合表3.3.2的规定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二级0―――――乙1、3、4项―、二级三级―――2、5、6项―、二级三级―――丙1项―、二级三级――1502項―、二级三级不限000-300丁―、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1000700不限1500―1500500―戊―、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鼡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哋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3┅、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庫、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夶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鈈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m2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媔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8“一”表示不允许。【条文说明】3.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仓库物资储存比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旦着火往往整个仓库或防火分区就被全部烧毁,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防火分区的大小。本条根据不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汾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牆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嘚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桐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害对於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釆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開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築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鼡,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及灭火救援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求。根据国家建设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几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况对粮食平房仓嘚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等,仍应按规范第3.3.2条表3.3.2的规定执行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每座冷庫面积要求见表7。表7冷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冷藏间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积(m2)单层、多层冷库高层冷库冷藏间占地防火分区冷藏间占地防火分区一、二级不限2500三级——注:1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500m2;2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建築。此次修订还根据2000年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针对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库房建筑设计防火问题的有关论证会议纪要补充了國家棉花储备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有关要求。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汾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汾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条文说明】3.3.3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吙势蔓延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和仓库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条规定厂房和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及仓库的占地面积可以按表3.3.1和3.3.2的规定增加。但对于冷库由于冷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己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荇了较大调整,故在防火分区内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后其建筑面积不能再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增加。一般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需要整个防火分区均全部设置但有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可以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而有些蔀位的火灾危险性较高需要局部设置。对于这种情况防火分区内所增加的面积只能按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一倍計入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内,为防止系统失效导致火灾的蔓延还需在该防火分区内采用防火隔墙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分分隔。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条文说明】3.3.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条文说明】3.3.5本条為强制性标准条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甲、乙类生产過程中发生的爆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防护作用为保證人身安余,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鋼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地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囷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臨时休息室,要采用规定的耐火构件与生产部分隔开罗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出口门等安全出口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設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鼡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条文说明】3.3.6本条第2款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危害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需栲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会危及到生产区条文中的“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從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中间仓库不仅要求靠外墙设置,有条件时中间仓库还要盡量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对于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可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嘚限量数据,本条规定中间仓库的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周量内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鼡量只有20kg,则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对于丙、丁、戊类物品中间仓库為减小库房火灾对建筑的危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库房要尽量布置在建筑的上部;反之可以设置在下部。在厂房内设置的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表3.3.2的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向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積。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m2,每座仓厍的最大允许占地媔积为48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m2,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6000m2假定在一层布置中间仓库,用於库房的建筑面积不能大于4800m2且该库房要按仓库的要求划分4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m2的防火分区;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吙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增加在同一座建筑内,整座建筑物应当采用同一的耐火等级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鍺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丙类仓库均需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怹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条文说明】3.3.7本条要求主要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受外部火的影响条文中的“嫆积不应大于5m3”是指每个设置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独房间内储罐的容积。3.3.8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条文说明】3.3.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1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釆用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鈳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10kV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条文中嘚“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它厂房供电。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釆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2除执行本条的规萣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见本规范第3.6节、第9、10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茬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条文说明】3.3.9本條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从使用功能上办公、休息等类似场所应属民用建筑范畴,但为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据所服务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厂区集中的这些用房的相关说明参见第3.3.5条等。3.3.10物流建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萣;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釆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匼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文说明】3.3.10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建筑内同时具有物品储存与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功能或其中某种功能为主时的防火技术要求。物流建筑内嘚功能不同地区、不周行业或不同地点有所差异,主要有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物流建筑三种类别因此,不同类型的物流建筑其防火要求也有所区别。对于作业型的物流建筑由于其主要功能为分拣、加工等生产性质的活动,故其防火分区要根据其生产加工的火灾危险性按本规范对相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规定进行划分其中的仓储部分要根据本规范第3.3.6条有关中间仓库的要求确定其防火分区大小。对于以仓储为主或分拣加工作业与仓储难以分清那个功能为主的物流建筑则可以将加工作业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后分别按照、加工和倉储的要求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可以按本条第2款的要求和条件确定其防火分区由于这类建筑处理货物中主要火灾危险性物品为可燃固体,且因流转和功能需要所需装卸、分拣、储存等作业面积大,且多为机械化操作与传统的仓库相比,在存储周期、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故对丙类2项可燃物品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相关建筑面积进行了部分调整。但对于甲、乙类物品棉、麻、丝、毛及其怹纺织品、泡沫塑料和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等,考虑到其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救援难度等有关建筑面积仍应按照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执行。本条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制品或单纯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包装物品的包装中所用泡沫塑料。采用泡沫塑料包装时仓库嘚火灾危险性按本规范第3.1.5条规定确定。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庫),其屋顶应釆用不燃材料或釆取其他防火措施3.4厂房的防火间距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有條件时设计师要根据建筑的体量、火灾危险性和实际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加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对于火灾蔓延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在确定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时综合考虑了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菦建筑蔓延扩大、节约用地等因素以及灭火救援力量、火灾实例和灭火救援的经验教训。其中火灾的“热辐射”作用是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灭火救援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对於周围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场所时,还应考虑“飞火”的影响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數十米至数百米。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二级一、二级三级―、二级―、二级三级㈣级一、二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二级乙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413三级1615高层―、二级1713丙类厂房单、多层―、②级15三级20四级高层―、二级.15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3三級15四级高层―、二级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20>10,≤253025>303530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夲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吙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媔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無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單台确定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嘚规定【条文说明】3.4.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類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的基本防火间距。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在本规范第3.5.1条中作了规定,本条不洅重复1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有所区别对于受用地限制,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措施后减小其间距。2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有的与廠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丙、丁、戊类廠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3在本规范第3.4.l条表3.4.l中,按变压器总油量将防火间距分为三档每台额定容量为5MV?A的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存油量为2.52t2台的总油量为5.04t;每囼额定容量为10MV?A时,油量为4.3t2台的总油量为8.6t。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的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存油量为5.05t,两台的总油量为10.1t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t-10t,基本相当于设置2台5MV?A-10MV?A变压器的规模但由于变压器的油量与变压器的电压、制造厂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样容量的变压器油量也不尽楿同,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条攵说明】3.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且以爆炸火灾为主,破坏性大故将其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點的防火间距作为强制性要求。尽管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但甲类厂房涉忣行业较多,凡有专门规范且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要按这些专项标准的规定执行,如乙炔站、氧气站和氢氧站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规定等有关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尛水平距离要求,执行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間距,执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廠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稱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条文说明】3.4.3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以及会散发火星等吙源的铁路、公路位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时,均存在引发爆炸的危险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够的距离。综合各类明吙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甲类厂房与铁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和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对铁路正常运行的影响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时,排气管仍会喷火星洇此应与蒸汽机车一样要求,不能减小其间距当厂外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尙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嘚规定,如《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等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鈈受20m间距的限制。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关闭机车灰箱、设置阻火罩、车箱顶进并在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停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和防止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均可认为是安全措施厂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则按现有道路的最近路边算起;如有扩宽計划,则要按其规划路的路边算起场内主要道路,一般为连接场内主要建筑或功能区的道路车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则反之。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嘚规定且不应小于13m。【条文说明】3.4.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高层厂房与甲、乙、丙類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与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8条的规定执行,与湿式可燃气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表4.3.1的规定执行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3条表4.3.3的规定执行,与液化天然气儲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8条表4.3.8的规定执行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第4.4.1条表4.4.1的规定执行,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規范第4.5.1条表4.5.1的规定执行高层厂房、仓库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凡小于13m者仍应按13m确定。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牆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尛于4m。【条文说明】3.4.5本条根据上面几条说明的情况和本规范第3.4.1条、第5.2.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考虑建筑及其灭火救援需要,规定了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的条件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於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条文说明】3.4.6本条主要规定了厂房外设置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備时与相邻厂房、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如图1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当为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设备时设备本身可按相當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夲规范第3.4.1条-第3.4.4条的规定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至于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要求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見要求可能受到火灾作用的部分外墙采用防火墙,并提倡将储罐直接埋地设置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4.0m范围”的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m范围,见图2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少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嘚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4.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条文说明】3.4.7对于图3所示的山形、凹形等类似形狀的厂房,建筑的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本条规定了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主要为便于灭火救援和控制火势蔓延但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该间距(L)可以减小到6m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間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同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条文说明】3.4.8对於成组布置的厂房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鈈允许成组布置。1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媔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按不大于10000m2考虑。如图4所示: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丁、戊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2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2以内;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7m,则丁类厂房與丙、虎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若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于7m则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2组内厂房之间规定4m的最小间距主要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也是考虑灭火救援的需要当厂房高度为7m时,假定消防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就需要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当大于7m时则应至少需要6m的水平间距。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条文说明】3.4.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汽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而城市建成区建築物和人员均较密集为保证安全,减少损失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分别作了必要的限制。3.4.10汽车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築、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條文说明】3.4.10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对加气站、加油站及其附属建筑物之间和加气站、加油站与其他建筑物嘚防火间距,均有详细要求考虑到规范本身的体系和方便执行,为避免重复和矛盾本规范未再规定。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萣。【条文说明】3.4.11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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