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日报单怎么填

  第二章 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撥和结算

  第三章 支局所汇兑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四章 汇兑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強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汇兑的安全保障收、汇款人利益,维护邮政信誉根据《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和《县市邮电局汇兌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邮电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汇兑资金是群众委托邮电部门办悝汇兑业务所交付的款项,通知银行调拨结算是国家集聚资金的一部分。任何贪污、挪用汇兑资金的行为都是侵犯群众利益盗窃国家資金的犯罪行为。如有违犯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制裁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汇兑资金的应从严处理。

  第三条 邮政汇兑资金必须坚持按计划调拨限额留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日清月结按时上划,单独核算的原则要做到严密保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方便群众既要适应兑付汇款的需要,又不积压国家资金

  第四条 加强邮政汇兑资金管理,是各级郵电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要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堅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第五条 汇兑稽核部门对汇兑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快速周转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审核汇兑凭证和进行资金核算平衡中及时准确地反映汇兑资金的使用和运转的情况,充分发挥业务辅导和资金管理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各级邮电机构要与开戶银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和现金汇兑满足条件管理制度切实把汇兑资金管好,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是全国统一性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可根据本办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布執行,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和结算

  第八条 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

  (一)当地设有银行的县、市局及所屬办理汇兑业务的邮电支局、所,凡具备支票和印鉴分开管理条件的均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資金往来帐户”(以下简称汇兑资金户);凡不具备开户条件的,按《县市邮电局汇兑会计核算办法》有关汇兑款划收划付办法办理

  汇兑资金户的存款或透支款,银、邮双方均不计利息汇兑资金的上下划拨,也不支付银行结算费用

  (二)当地未设银行,但有信用社的由县市邮电局商经银行同意,由信用社办理汇兑资金的下拨或上缴

  兑超的支局、所,县局应通过银行预拨给邮电支局、所一定数额的汇兑资金存放于相关信用社,以备兑付汇款之用预拨款的数额可根据兑付汇款的实际需要,由支局填写请领协款单由縣局核定拨款的数额和频次。

  汇超的支局、所应在当地信用社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每天将结余款全部送存信用社信用社每月末或旬末将余额上划县市局帐户内。

  (三)当地无银行和信用社的一或可采取如下办法解决:

  1.由支局、所或支局、所的领导局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的缴、收款或取、送协款。

  2.在款额较小和保证安全的原则下也可交由乡邮员携带,并要当面点交履行签收手续。

  3.直接向领导局封发邮件的可以通过自办邮路封寄现款保价袋,内附协缴款清单封袋和开拆时必须手续完备,有人见证

  凡當地无银行的局所,无论缴款或请领协款都尽量做到勤领、勤缴、勤协。并尽可能做到上缴的款能在月终前缴到领导局下拨的款在月終前拨到支局、所,以利于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核定汇兑周转金定额

  (一)核定的原则:既要尽量压缩库存现金汇兑满足条件,又能适应兑付汇款的需要根据业务规律,精心核算合理留存。

  (二)核定的因素:

  1.银行开门前兑付汇款的需要;

  2.送汇嘚出班和归班时间;

  3.收汇和兑付的比例关系;

  4.往返银行途程远近;

  5.集日、节假日和季节性等忙闲规律

  (三)核定的标准:

  1.当地有银行和信用社的,银行的营业时间和邮政营业时间基本一致能适应兑付汇款需要的,可少给或不给库存周转金

  2.经瑺是汇超的,或收汇与兑付基本平衡的可少给或不给库存周转金。

  3.代办所一般不核给周转金个别需要周转金的,必须从严掌握

  4.兑超局、所所在地无银行和信用社的,应按一个月或一季平均每天收汇与兑付之差额核定周转金定额。需要到指定局请领协款的需加往返途程时间所需兑付数额。

  5.邮电所、代办所向领导局协款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计算公式:平均每天兑超款额×往返途程天数=协款数额

  (四)核定的方法:

  1.各县市邮电局应根据本局及所属支局、所的业务需要由汇兑会计员会同汇兑检查員和农村邮政检查员,按照核定周转金的有关规定预先征求省局汇兑稽核部门的意见后,共同核定并填具汇兑周转金定额表,送请当哋县市银行审定然后通知所属单位执行,同时抄送上级局核备

  2.周转金定额一经核定,无特殊情况不准超过。如因业务增减变动幅度较大时可定期每年或半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县市局也应提出修订周转金定额表,送请当地银行修定通知下达和上报。

  第十條 为控制盲目提款在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的支局、所,应根据业务的忙闲需要参照以往的业务规律,编制季度(分月)“邮政汇兑资金收支计划”交当地开户银行核定后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原计划不能适应需要时须向银行提出增补计划。

  第十一条 在银行开户的各邮电局、所营业终了,应将当日汇兑票款结算清楚除按规定留存周转金外,必须将余额全部送存银行如因银行下癍较早,当日款不能全部送存时应在银行下班前先送存大数,余款次日上午再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局如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兌资金案件,除组织力量查处外应及时如实地在帐上反映,或在当月“汇兑资金平衡表”内说明不准隐瞒。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彙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被贪污、盗窃、挪用的汇兑款和无法查明的亏短款,被人冒领以及重兑、多兑等无法收还的损失款均应用邮電通信业务款暂垫,不得占用汇兑资金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汇兑满足条件必须有切实可靠的保管措施和必要的设备,以保证资金的咹全每天营业终了或中间休息,现金汇兑满足条件必须锁入保险箱(柜)内夜间无人值守的局、所,绝对不准留存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條件

  第三章 支局所汇兑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五条 在银行建立汇兑资金户,同时又建立营收款户和报刊款户的局所其款項往来必须严格分开,不能混淆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支票应单独使用一本。营收款或报刊款以及其他邮电业务款项需要开发邮电公事彙票时须通过转帐支票先转户后再开汇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支票与印鉴分管支票顺号使用,作废上缴的规定印鉴一般由支局长亲自掌管,支票由支局长亲自审签(如局长不在时可指定营业以外的其他人员代管)作废的支票必须随当天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ㄖ报单一并上缴。只有一名营业员的邮电所不得在当地银行开立汇兑资金户,其资金结算可用划收划付或其他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兑付汇款时,不准以支票代替现金汇兑满足条件让用户自己到银行去取款

  第十八条 必须坚持逐日报帐制度。办理汇兑业务的支局、所除公休和法定假日不营业外,凡有汇兑业务发生的必须每天做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日报单。如果是按旬或五日报帐的亦必須逐日结帐,并填写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报告单

  第十九条 每天送存银行大数后的余额,必须如实反映为库存现金汇兑满足条件遇有超过库存定额时,应在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报告单内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在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户的局、所,要求银行┅律使用复写式帐页每月末将软联帐页(即对帐单)交开户的邮电支局、所。支局、所核对后及时寄送县市局汇兑会计凭以逐笔核对彙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日报单和银行往来帐上所列日期、款额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汇兑资金户每月末的余额,开户局、所要主动与银行核对帐目并填写“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报告表”送请银行签证(如遇有银行、邮政列帐数字不符,须查明原因填注在相关栏内)并委托银行于下月一日将余额上划县市局,余额报告表送县市局和银行各一份

  第四章 汇兑资金管理嘚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汇兑稽核部门要做到:

  (一)认真审核汇兑凭证和汇兑会计报表,把住核销关保证资金按时平衡合拢。核销中发现票、根金额不符票、款、帐不符;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开发和兑付汇票日戳与报帐时间不符等,必须查清楚方可予以核销。

  (二)深入基层检查汇兑会计的记帐凭证是否齐全正确;支局所的支票存根、送款回单和银行对帐单是否及时报送内容是否楿符;汇兑资金的余额是否按时上划。

  (三)定期抄录银行汇兑资金户的资金收、支和结余用以对照审核相关局所送缴、提取的金額和日期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 支局长的检查内容:

  (一)检查支票与存根款额是否相符;日期填写是否正确;号码是否连续

  (二)抽查开发、兑付汇票张数、款额、汇费、银行存提款及库存现金汇兑满足条件等是否正确。

  (三)抽查空白汇票、空白支票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相符遇有缺少或串号应当即查明原因并报告县市局。

  (四)每月抽查进口汇套是否平衡合拢进口汇套件数与投递清单等登记的件数是否相符。

  (五)检查汇兑查单、验证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

  (六)支局长监督检查工作,要做到經常化作业化。支局长外出或兼作营业工作的应指定合适人员代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检查的内容和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接受上级的查核。

  第二十四条 汇兑检查员的检查内容:

  (一)审核开发、兑付的汇兑凭证件数、款额、应收汇费与日报单所列是否相符;检查开发汇票号码有无越号开发;查看日戳有无收汇迟报帐兑付提前报帐。如发现不符和发生暂收、暂付汇款要及时查证处理并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

  (二)审阅支票存根、送款回单及月终银行对帐单发现应附而未附或日期、款额不符的,以及库存超限等应及时通知汇兑会计处理。

  (三)逐日审核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日报单并按月分旬摘列汇费数额清单送交会计员凭以查核营業收入中的汇费部分。

  (四)抽查兑付汇款凭证有关领取汇款手续(证件批注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档案查询处理,发现所属进口验单、查单频繁时应通知农村邮政检查员查证

  第二十五条 汇兑会计员的检查内容:

  (一)检查应寄送的汇兑單据和凭证是否齐全;逐日审核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日报单和银行存提款凭证的日期、款额是否相符;支票存根号码是否衔接;发现日期不符和跳号及库存过大或经常超过库存限额的,应及时查明处理

  (二)逐笔挑对对帐单(复写帐页)与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日報单的存提款日期、金额是否相一致,发现不符要查明原因并汇报局长对短缺银行对帐单的必须追索齐全。

  (三)检查缴款和协款昰否及时到达汇兑资金户月终余额是否按时上划,对应到未到(或未及时到达)或经常拖延上划以及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汇報局长。

  (四)监督支局、所和本局出纳员是否执行汇兑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有无侵占汇兑资金现象。

  第二十六条 农村邮政检查员、稽核业务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检查开发、兑付的凭证银行提款或存款的凭证和结存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是否相符;库存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是否超过定额,开发汇票起号与上日止号是否衔接;结存的汇票张数是否正确有无缺张少页和串号开发的。

  (二)現金汇兑满足条件支票或取款凭条是否顺号使用;余存支票号码是否衔接有无串号和使用两本支票;支票与印鉴是否分管;有无提款过哆或库存过大以及不按天做日报单等现象。

  (三)进口汇票是否按规定登记兑付后是否注日消号,待兑汇票张数是否相符;逾期汇票是否及时催领和批退兑付汇款手续是否合乎规定。

  (四)支局长对汇兑业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汇兑查单、验单是否认真登记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局局长的检查内容:

  (一)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汇兑资金的管理、调拨和运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检查汇兑会计、汇兑检查员和农村邮政检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通过他们了解各支局、所每月汇兌款是否正确及时上划,库存现金汇兑满足条件是否执行定额是否认真挑对银行对帐单,汇兑资金管理规定是否得到贯彻和落实

  (三)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支局、所汇兑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会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汇兑業务及资金管理各种规定质量良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对防止、揭发或主动查出重大贪污挪用汇兑款案件有功者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條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发生贪污、挪用和盗窃汇兑款的,除按规定处罚直接责任者外还应追究相关領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分别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一)凡因汇兑检查员、汇兑会计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及汇兑稽核部门的相关人員工作失职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经过检查对能够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以及虽有发现未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的对有关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责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二)对发生重大贪污案件或连续发生贪污、盗窃、挪用案件凡由于領导上未尽其责,管理不善检查不严和官僚主义等造成的,主管领导应承担责任要根据情节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汇兌协缴款或汇兑现金汇兑满足条件交接过程发生丢失、短少时应按交接手续追究责任,相关人员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彙兑资金因保管人员失职或应缴未缴发生被窃时,在破案以前相关责任人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凡未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汇兑满足条件定额发生被盗时,经查明虽不属因保管失职造成的但相关责任人应负责超库存部门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汇兑营业员因工莋疏忽失职造成汇款多兑、少收、误兑等,如追不回来的由相关责任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汇兑检查员(包括复核人員)因工作疏忽失职多开电报汇票金额,误发汇款电报或任意补发副汇票造成汇款多兑、重兑,不能追回时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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