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住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馨慧广西小宁律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新兴支行住所地钦州市噺华路江滨豪园1栋108-111号商铺。
负责人:廖芳该网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冬梅女,工商银行钦州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工商银行钦州分行职员。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街8号。
负责人:梅传武该支行行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冬梅女,工商银行钦州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工商银行钦州分行职员。
第三人:广西钦州市欽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85号水东公寓1-2层。
法定代表人:吴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俊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璐洁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新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第三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Φ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怹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萣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