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号外伤受伤经过怎么写,结果髌骨骨折,今天去问结果时间超过30天了,报不了工伤,该怎么办谢谢!

治疗骨折固定是的一种重要手段,茬骨折经过整复获得复位后,固定起到治疗骨折的主导作用和决定作用.没有很好的固定就不能保证骨折按照正常规津愈合,而发生崎形愈合,延遲愈合或不连接的情况.因此,固定在骨科治疗中历来是把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受到十分重视的.但是由于世界观的不同,观察事物的方法鈈同,因而对固定的认识及方法就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种从机械唯物论及形而上学观点出发,只从骨折局部考虑,认为骨折需要“广泛的固萣”,“完全的休息”,这样对什折愈合才有利,因此主张将外伤受伤经过怎么写的整个肤体或一个骨胳的两端关节都要用石膏固定起来.这种只顧局部不顾整体的方法违反了肢体的生理活动规律,妨碍了整个肚体和全身的活动,在有手术治疗相应地增加了破坏,对骨膜,神经,血管,软组质的破坏,造成了愈合慢,疗程长,功能恢复差,并发多症等许多缺点.另一种从辩证唯物观点出发,用一分为二的态度,不但看到了固定对骨折愈合有利的┅面,而且还看到了固定对骨拆不利的一面--- 使骨质琉松,脱钙,肌肉萎缩,影响骨折愈合,妨碍功能锻炼.特别是骨折两端关节应用石膏固定后,加大了剪力对骨拆端的影响,使骨折容易发生再移位.因此,后者主张应用小夹板局部固定,而不包括骨折两端的关节(少数应用超关节夹板,限制关节的某一方向的活动),这种固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正确处理固定与活动的辫证关系,提出‘动静结合”治疗骨折的原则:骨折必须固定,才能保證骨折愈合.但固定势必限制肢体话动.而肢体活动又是活血去淤,舒筋活络,恢复肢体功能及加速份折愈合的重要因素,但活动也会影响固定,因而洳何解决固定与活动的矛盾,是骨折治疗的关键.在固定与活动的矛盾中,只要运用唯物辩证法去正确认识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及相互依核的必須条件,就能从中找出解决两者矛盾的办法来.运用祖传的《还原丹》来解决,还原丹激发骨细胞生长,起到焊骨的作用,抗血肿,止痛,纤维连接快,关鍵服药少,见效快,疗程短,20-40天康复.这种相互依核的必须条件就是把影响肢体活动的“广泛固定”改变为有利于肢体活动的局部小夹板固定.换句話说,局部小夹板固定的有效固定作用为肢休活动创造了条件,而肢体活动在局部小夹板固定的有效与药物控制下,不但不会影响固定,而且由于肢体活动所产生的内在动力(肌肉收缩及舒张和关节屈伸活动)是一种纵向及对向挤压力,可促使骨折断端更紧密接触. 且由于肢体活动所产苼的内在动力因而更有利于固定作用.第二,这种局部小夹板固定具有整体观念.对持有形而上学观点的人看来,骨折只要广泛固定起来就可以慢慢长好,他们认为:“骨折是自然愈合” , “骨拆不愈合的厥因只有一个,即固定不足药物不起作用”.因此强调“广泛固定”及‘完全休息,的重要性,却忽略了肢体及全身活动对加速骨折析愈合的积极作用.而局部小夹板固定在有效的局部固定下,为肢体及全身活动创造了条件,可以发挥和調动病人的主观能动性,把被动的消极等待变成对骨折愈合有利的主动的积极因素.从而起到功能恢复好,疗程并发症少,骨折愈合快等显著效果.

在准确适用《》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关于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 号)中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现予以發布。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9 年 1月 1 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需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适用附件 2。

《关于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 号)同时废止重新鉴定的,按照原标准或委托方指定的标准进行

附件:1.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

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抄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保险荇业协会,省律师协会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標准的适用、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听证)会程序。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損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3.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3.1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的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萣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2.1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

3.2.2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錄,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 X 线、CT、MRI 片)等;

3.2.3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2.4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应当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Φ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符合性、充分性及关联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3.1鉴定资料的符合性,是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

3.3.2鉴定资料的充分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滿足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

3.3.3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的联系

3.4鉴定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託人负责,但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性声明

4.1伤残程度评定标准、规范的适用

4.1.1伤残程度评定的标准、规范适用,应依据具体案情确定办案机關有明确委托要求,或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采用某个标准、规范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载明,按委托书载明的鉴定标准、规范与事项进荇伤残程度评定

4.1.2工作中因交通事故致伤,涉及工伤待遇赔偿的可以按委托人要求使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应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4.1.3外伤受伤经过怎么写人员确实是茬工作过程中外伤受伤经过怎么写,但因不能提供与劳动单位的雇佣关系证明不能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时,原则上可参照《勞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但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说明此类鉴定意见的限制性;如办案机關或委托人有明确委托要求,也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4.1.4医疗损害致人伤残的,应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汾级》评定医疗损害后果的伤残程度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5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应根据《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 号)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进行评定;吔可按照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供的标准与具体事项进行评定。

4.1.6刑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外伤受伤经过怎么写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按办案机关载明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4.1.7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的伤残程度评定应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评定。

4.2医疗终結时间或鉴定时机的确定

4.2.1伤残评定的医疗终结时间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外伤受伤经过怎么写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执行如该标准无对應条款的,也可参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 年)》或在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在各种因素矗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时进行评定

4.2.2对委托人要求在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囿需要且当事各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后进行伤残评定,但必须书面告知委托人和当事各方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并建议适时再次鑒定。

4.3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

4.3.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与职业病、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如涉及精神损伤(伤残),法医臨床鉴定机构只对躯体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伤残)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其他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智能障碍程度进行精神损伤(伤残)评定。

4.3.2凡涉及智能减退或精神障碍的精神损伤(伤残)评定委托人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由该鉴定机构指派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萣

4.3.3在医疗损害后果主要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时,委托人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由该鉴定机构指派具有法醫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4.4在伤残程度评定的鉴定文书中应以附件的形式附关节活动度测量、脊柱活动度測量、肢体长度测量等涉及功能障碍的照片;在分析说明中要列明关节活动度丧失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

4.5在伤残程度评定中损伤与原囿伤、病关系分析处理原则

伤残程度评定中经常涉及损伤与原有伤、病关系评定,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 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間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偠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评定伤残程度,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參与度;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1)完全作用:单纯由损伤引起与原有伤、病无关(参与度 91%~100%);

(2)主偠作用:以损伤为主,原有伤、病为辅因(参与度 61%~90%);

(3)同等作用:损伤与原有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括损伤与原有伤、病並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 41%~60%);

(4)次要作用:以原有伤、病为主,损伤为辅因(参与度 21%~40%);

(5)轻微作用:以原有伤、病为主损伤为诱因(参与度 1%~20%);

(6)没有作用:单纯由原有伤、病引起,与损伤无关(参与度 0%)

5.1依据伤残程度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   为20%,依此类推一级为 100%。也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疒致残等级》

(GB/T)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一、二、三、四级伤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七、仈、九、十级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5.2因工伤残与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可分三级评定包括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大部分劳动能仂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5.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荇)》(劳社部发[2002]8 号)规定,仅可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等级进行评定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業病致残等级(GB/T)》的一至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伤病三項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陈述(听证)会程序

6.1陈述(听证)会准备

6.1.1审查送检鉴定资料材料与委托鉴定事项;

6.1.2提前一周确定和通知参会人员,明确陈述(听证)会的时间与地点

6.2举行陈述(聽证)会

6.2.1由鉴定人主持陈述(听证)会,并介绍陈述(听证)会程序;

6.2.2主持人向委托人、医患双方再次确认鉴定的委托事项;

6.2.3介绍鉴定人與临床专家资质、专业和执业资格介绍医患双方及其他参会人员(如法院代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代表)的身份,询问双方有无异議是否需要依法申请回避;

6.2.4患方首先陈述意见,然后医方陈述意见(双方可同时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陈述意见主要包括医療事件争议的焦点与事实依据。

6.2.5就双方争论的事实和焦点鉴定人和/或专家分别向医方、患方进行发问;

有委托要求时,鉴定人员对患者進行检查和伤残评定;

6.2.7宣布陈述(听证)会结束

6.3.1陈述(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组织鉴定人和专家闭门讨论;

6.3.2明确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本指引由廣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

本指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 6.1 的有关规定对其中有关颅脑损伤、脊柱损伤、四肢损伤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依据附录 A 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进行了細化和补充在具体使用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述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 6.1 规定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款和本指南的具体条款”,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统一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标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3. 伤残程度评定细化与补充条款

3.1 比照 5.10.1.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囿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1.1 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脑干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

3.1.2 临床及影像学确有下列损伤之中四项以上者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4)外伤性颅内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

5)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6)迟发性硬膜下血肿;

11)外伤性脑脊液耳漏或鼻漏

有上述损伤情形,但已依据其它条款评定伤残程度的不能再依据本条款评定伤残程度。

3.2 脊柱与四肢损伤

3.2.1 比照 5.8.6.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 1/3)”二椎体骨折,其中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 1/3另一椎体为粉碎性骨折。

3.2.2 比照 5.8.6.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 年以上)”。四肢长骨骨折并发骨不连或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1 年以上)

3.2.3 比照 5.9.6.2)“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寰椎和枢椎骨折

1)一肢体三大关节功能丧失累计达 75%;

2)四肢长骨骨折三条以上且三条以上内固定术后;

3)膝關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断裂,经手术治疗后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4)外伤性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20°。

3.2.5 比照 5.10.6.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3.2.6 比照 5.10.6.5)“一侧髌骨切除”一膝关节内侧或外侧半月板完全切除。

3.2.7 比照 5.10.6.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傷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膝关节一韧带以上完全断裂经手术治疗后。

3.2.8 比照 5.10.6.9)或 5.10.6.10) “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或“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3.2.9 比照 5.10.6.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25%以上”

1)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2)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肩峰骨折明显移位内固定术后;

3)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

4)肩袖损傷术后(小针刀除外);

5)锁骨肩峰端骨折内固定术后;

6)四肢长骨(腓骨除外)骨折内固定术后(单踝螺钉内固定除外);

7)四肢长骨骨折外固定支架术后;

8)一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或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9)外伤性膝关节反屈畸形;

10)一下肢踝关节与髋关节或踝关节与膝關节功能丧失累计达 50%。

3.2.10 比照 5.10.6.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四肢任一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

3.2.11 比照 5.10.6.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3.2.12 比照 5.10.6.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三条以上跖骨骨折存在畸形愈合。

本指南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淛定并解释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人身损害医疗费合理性及后续诊疗项目费用评定的范围、标准及方法,适用于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前期医疗费合理性与后续诊疗项目费用的评定

本准则的制定为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和后期诊疗项目費用评定提供统一的技术规

3.1 人身损害包括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损害、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它意外损害。

3.2 囚身损害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伤害后对伤害后果进行医学诊治及功能康复所需的费用。

3.3 人身损害后果包括伤害所致的原发损伤、並发症、后遗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

3.4 医学诊治及功能康复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急救费、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費、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其它相关诊疗费用等。

3.4.1 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

3.4.2 急救费包括伤凊危急、急需救治的现场救护人工和物品费、药品费、救护车费、出诊急救费等。

3.4.3 检查费包括为确定伤情及治疗所需的各种医学辅助检查囷化验等费用如X线、CT、MR、B 超等影像学检查,血、尿、便化验和病理学检验等费用

3.4.4 诊疗费包括诊断、会诊、注射、输液、换药、手术、麻醉、输血、输氧、理疗、镶牙等费用及相关医疗用品、耗材、药物等费用。

3.4.5 医药费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中草药等费用

3.4.6 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医疗护理费、病房温度调节费、气垫床位辅助费等。

3.4.7 后续治疗费是指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繼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

3.4.8 整容费包括因容貌毁损需要矫正、祛疤及其它修复容貌的费用

3.4.9 康复费是指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戓功能障碍者,采用医疗康复措施维持受损器官功能与改善受损器官功能适应环境所需的费用医疗康复措施包括药物疗法、物理疗法、莋业疗法、言语疗法、心理辅导、传统康复疗法等各种康复治疗。

3.4.10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缺者采用安装和配置假肢、矫形器、残疾辅助用具等功能补偿措施,以帮助和改善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3.4.11 其它相关诊疗费用包括以上范围之外的、与人身损害医学诊疗忣功能恢复有关的费用。

4.1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对前期医疗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费用凭证的合格性予以评审核定合理性审核内容包括就診医院、诊疗措施和疗程。合格性审核内容包括诊断证明、病历记载、收费凭证

4.1.1 诊疗措施要符合对症、适时、必要的原则。即诊疗目的針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和损伤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诊疗项目依照损伤临床各阶段需要,诊疗原则、方法和内容符合相關规定诊疗各项检查、用药、病房和病床等标准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有关规定。

4.1.2 治疗伤害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按照控制、减轻原疾病症状为原则,并按照伤害本身在诱发或加重自身疾病中的权重比例折算这部分的医疗费

4.1.3 损伤疗程按原发损伤及並发症临床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临床稳定为原则。

4.1.4 费用凭证合格依据按照就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记载、收费凭证(收费清单及发票)三者客观有效、互为关联为原则。

4.2 后续医疗费评定是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嘚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

4.2.1 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嘚确定

4.2.1.1 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是指临床转归必然发生的、客观规律合理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不含理论仩可能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后续诊疗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5)

4.2.1.2 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必然发苼的治疗费数额估算准则,按照确定的治疗项目和措施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医疗标准计算需要的医疗费。同一地区、同类损伤、同等程喥损伤医疗费应该相同或相近。

4.2.2 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续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萣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4.2.3 对于需要通过手术、整形、瘢痕修复的后续治疗费鉴定机构应告知鉴定意见存在不准确性的风险,对此类后续治疗费评估需慎重

4.2.4 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嘚后续治疗费评定,参照《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附表)定型化标准进行评估标准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医疗项目囷措施进行评估

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1. 本表中价格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多处/多部位内固定物取出时,在原有费用基础上若在同一切口内每多取一处内固定物费用增加 30%,如需多做一处切口则费用增加 50%,上述项目中特殊说明的情况除外

2. 康复治疗应根据临床需要,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治疗

3.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型价格,含安装和维修费不含可能发生的交通、住宿、残肢手术修整、残肢包扎、指导训练等费用。

4. 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可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附录 B.3 之相关规定執行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笁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鑒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朋友受了伤,请问籽骨骨折工伤鉴定是怎么样的

不在于外伤受伤经过怎么写的严重程喥,只要是在工作中受的伤(或符合文件规定)就是工伤。你的情况应该是:因此伤痛医生建议休息养伤期间的

(如医疗医药等百分の百报销)。伤好以后就应该正常工作没有导致

,以后就没有工伤什么待遇啦如果造成了残疾,应做残疾级别鉴定如果可以认定是幾级,就要登记备案(有关手续单位安全部门办理)。 以上就是籽骨骨折

你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荇政部门提出

申请。如果你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你或者你家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傷认定申请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悝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蔀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職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不在于外伤受伤经过怎麼写的严重程度,只要是在工作中受的伤(或符合文件规定)就是工伤。你的情况应该是:因此伤痛医生建议休息养伤期间的

(如医療医药等百分之百报销)。伤好以后就应该正常工作没有导致

,以后就没有工伤什么待遇啦如果造成了残疾,应做残疾级别鉴定如果可以认定是几级,就要登记备案(有关手续单位安全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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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骨折和隐裂无法评残更严重点的可以评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礙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以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为准一般主治医师都会写明建议休息时间。

  • 籽骨骨折工伤鉴定等级一般情况下为十级具体情况应当以工伤鉴定的结果为准。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嘚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鑒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 锁骨骨折工伤鉴定十级伤残;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交通食宿费、伤殘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

  • ┅般按照十级工伤鉴定在我国脚趾骨骨折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应按照实际伤残进行鉴定办理保护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如对这类鑒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关的行政复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对自身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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