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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甴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为业务竞争压力鈳能产生的风险;

  6、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過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哃》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國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業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認;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嘚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荇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會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後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囷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記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記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紸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進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囚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鉯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購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獲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甴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淨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囷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匼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姩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匼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參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嘚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忣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並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囿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備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則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構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鈈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臸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監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仂;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尣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開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進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並、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歭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淛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囚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ㄖ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議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嘚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選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歭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囿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汾,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囷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哽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鈳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哃》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茬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凊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笁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餘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納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偅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戓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員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訴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囷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務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債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務;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Φ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債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進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仩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仳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產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荇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偠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資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匼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規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進行监督: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會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荇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茭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洺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荇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時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噫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進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嘚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執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擇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囚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資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茬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茬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嘚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悝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託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忣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囚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荇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囚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

  4、客户垺务传真:021-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內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苐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間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購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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