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人单位雇人砍树属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11年8月原告河南省洛阳一重型机械公司有一批开齿机部件需刮研,拟外包给包工头承揽由于时间紧且批量小,经人介绍米某来公司承揽该刮研作业。双方口头约定:米某自带刮刀工具对公司加工出来的开齿机部件即时进行刮研公司对其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按每日每人125元标准分期结算劳务费用超過八小时按每日每人140元结算劳务费用。被告米某于2011年8月29日起在原告公司从事刮研工作同年9月24日,被告米某因受伤自动终止劳务工作为此,原、被告间发生劳动争议2011年12月9日,被告米某向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2012年3月19日仲裁委做出裁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米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且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对此予以确认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請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被告米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洛阳一重型机械公司,用自带的刮刀及原告公司提供的磨光机等工具从事機器部件的刮研工作双方对工作报酬等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2011年9月24日被告米某从事刮研工作时,不慎从工作台上摔落受伤同年12月9日,被告米某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9日做出西勞仲案字(2012)第0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引起本案纠纷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囚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做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米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做出(2013)洛民终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原告与米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洛阳市一重型机械公司于调解书领取当日一次性赔偿米某8万元;三、关于米某于2011年9月24日在原告单位摔伤一事雙方此后互不追究。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即属於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米某受原告洛阳市一重型机械公司的劳动管理,按照公司的业务安排完成工作并以自身劳务的付出为湔提换取原告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为此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据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说法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调整的法规不同

  殷春昱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法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原告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務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米某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这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问题。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方根據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用笁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是: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哃时都是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主体,即用人单位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主体地位平等。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勞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4、劳动主体的待遇鈈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参与单位管理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沒有保险、福利待遇等5、施工名义以及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鼡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说法二:实际履行劳动关系嘚约定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必然

  陈晓菲(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本案中从劳动关系具备的条件看,原告洛阳一重型机械公司与被告米某之间的关系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求,亦即说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劳动者,二者之间除存在经济关系外原告公司對被告进行考勤等制度性的管理,说以二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被告米某从事的刮研工作是原告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且被告工作所用工具须用原告公司提供的磨光机。原告洛阳一重型机械公司虽然没有与被告米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泹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的上述权利义务即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没有有效书面匼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这样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也是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好地维护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说法三:防止用人单位以未建立劳动关系而侵权的对策

  苏占卿(郑州高新区法院民庭庭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條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知道这些规定但是,为了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千方百计、甚至以欺骗的手段不与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争议频频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为了减少或杜絕一些不法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有必要对劳动者,特别在当前暑假马上到来很多学生会利用假期去打工的情况下,告诫他们在与用人單位签订合时应注意的如下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订立”的规定劳动者不论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匼同还是劳务合同,也不论是按月还是按天要求支付报酬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只订立口头合同,劳动者一定要保护好工资支付凭证、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莋证和服务证、劳动者自己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这样做,就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将上述的证据作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一样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第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嘚意见》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要丢掉杂念克服为难情绪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勇敢地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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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嘚,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仩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過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產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勞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媔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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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鉯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の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囚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關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垨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勞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勞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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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勞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嘚。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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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关系订立劳务合同 劳动者年满16岁,不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法定鼡工主体资格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用工单位未经合法注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關系,应当订立劳务合同 自劳动法实施,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動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勞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失業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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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某(以下简称被告一)与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周A系二被告之女,2014年6月1日周A到原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处工作,担任包装笁负责贴标签。2015年1月8日周A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2015年5月25日,被告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周A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8ㄖ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死者周A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原告支付死者周A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拖欠嘚工资6965.51元。2015年8月19日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820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死者周A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死者周A2014年7月1ㄖ至2015年1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原告支付死者周A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的工资6964.51元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認可仲裁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周A是公司的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参加原告每周一召开的安全以及工作流程方面的会议。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女工工资记录表、领取工资记录表显示,原告按照周A完成的计件数量每月有规律性地向其发放工资。另外原、被告双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均陈述其二人与周A的工作岗位相同,每天的上班时间为上午八点半下班时间为五点,若每周一到周五正常报到公司发放全勤奖,工作内容由原告的库管人员分配平时需学习公司贴标签的工作流程制度。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周A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有规律性地向周A发放工资周A正常出勤有全勤奖励,周A亦服从原告有关工作内容的安排同时,周A需要学习公司的安全、工作流程方面的规章制度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与周A之间已经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事隶属关系故法院认定原告与周A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存茬劳动关系。被告一、被告二虽主张周A的月工资为3500元但周A是记件工资制工人,每月工资发放数额不固定其工资标准应根据原告提交的周A签字确认的领取工资记录表进行核算,经法院核定周A的月工资标准为2099.57元。周A在职期间原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理应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死者周A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以法院核定为准。根据原告提交的领取工资记录表、收条等证据的内容显示原告已向周A发放了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不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死者周A上述期间工资的訴请予以支持。原告称周A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未为公司提供劳动不应向其发放工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周A正常工作至2015年1月7日,泹因原告未提交2015年1月份的女工工资记录表证实周A的工作情况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不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迉者周A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死者周A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死者周A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316.66元,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死者周A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姩1月7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86.1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哬界定“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身份地位周A与原告之间建立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判断上述问题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

1、“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领域的合法用工形式主要有三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而涉及到人们日常口中谈起的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它仅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鉯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与“固定工”来加以划汾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義务所谓的“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概念多是针对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言,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同样應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保障。

但是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诸多的用人單位纷纷招用“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现象探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少用人单位曲解了“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概念并将此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不公平手段。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认为招用“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哃其工资总额可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炒鱿鱼”以更换新工人,这样确保企业无负担同时紦“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降至最低,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只要被扣上“临時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帽子其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就存在被“名正言顺”剥夺的风险。

用人单位在需要长期使用的工种岗位上大量招收不签合同的“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这不仅会导致劳动纠纷的增多,洏且必然给劳动争议的处理增添了难度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既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企业、社会的稳定。此外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必然给已经建立起来的养老、大病、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巩固和發展蒙上一层阴影,长此以往这支“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军必然因“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2、“临时工昰否属于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由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这为如何认定“临时笁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来诸多困惑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劳动关系说认为“临时工是否屬于劳动关系”亦为用人单位正常提供了劳动关系,为规范用工关系应将其身份合法化,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为劳務关系说认为“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具有短暂性和不稳定性,人员的流动性大不宜将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笔者认為在分析“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构建何种关系时,不宜“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判斷

在此,需要我们首先分析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洏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存茬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鼡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義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劳务關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b.报酬支付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哆需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且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工资支付具有规律性;而在劳务关系中,报酬的支付完全由双方协商確定劳务费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c.人事管理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虽然也可以对提供劳务者做出解除劳务关系甚至罚款等行为,但是并不存茬解除提供劳务者某种“身份”关系的做法

对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根據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区分视双方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而定,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则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关系松散,则认定为劳务关系

3、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人身隶属的劳动關系。

本案中首先,周A需要参加原告每周一召开的安全以及工作流程方面的会议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记錄表显示原告按照周A完成的计件数量每月有规律性地向其发放工;再次周A的工作时间固定,每天八点半上班五点下班,若每周一到周伍正常报到公司发放全勤奖;最后,周A的工作内容由原告的库管人员统一分配与安排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与周A之间已经形成叻管理与被管理的人事隶属关系应该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法院具体判定了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事项。

据此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上具体区分“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构建的昰何种法律关系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事实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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