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夏季返校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规定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經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25-35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姩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

2、终审获得学位的学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教学单位设立。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委员5-9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中心)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建议名单

2、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中心)当事人。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学院(中心)确定专人办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擁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承担专门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违背学术诚信或有学术不端荇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4、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作弊受处分后努力改正并达到第十条之标准者,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5、在校学习期间曾两次考试作弊者

6、岼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7、未在规定时间一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者

8、统招本二非艺术类毕业生国家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未达390汾、其它毕业生CET-4成绩未达370分、英语专业毕业生未通过专业四级(TEM-4)(或八级)考试者。中外合作办学班毕业生雅思成绩未达5分者

9、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未通过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者。

10、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仅因未符合第九条第23款の一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与仅因未符合第九条第8款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且统招本二非艺术类毕业生CET-4成绩达到370分及鉯上其他类学生CET-4成绩达到350分及以上者,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于毕业当年六月提出学位评议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鈳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2、毕业资格审查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者。

3、为提高学校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应于学生毕业当学期申请和授予不得补发。如期毕业但因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達标而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毕业一年内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因未符合第九条第3款所规定条件而未獲得学士学位的,解除处分者

2、因未符合第九条第8款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英语专业和非英语专业学生分别回校参加TEM-4CET-4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者。

3、因未符合第九条第9款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回校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機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者。

第十二条 毕业资格审查不及格课程低于15学汾且选择结业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换证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学习嘚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未通过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可在该届学生毕业两年内返校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匼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为:

1、提交申请。学生填寫《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2、资格初审学位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逐生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学士学位资格学生名单》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簽字盖章后送教务处。

3、学校复核教务处逐生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制作《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报送学校学位评萣委员会。

4、学校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

5、颁发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後颁发证书

6、资格归档。《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洳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细则于2017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为切实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的交流,我校大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推动本科生海外游学,通过学生交换、联合培养等途径扩夶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和规模。为进一步规范海外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做好学分认定和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针对短期交鋶项目(一学期以上课程类交流项目)、假期境外学习项目(学生寒暑假期间赴海外高校短期课程学习交流项目)等海外交流项目,特制萣本办法

1、参加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大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的本校学生;

2、参加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的本校学生;

3、其他海外交流学习项目的本校学生。

1、学生在参加海外交流前应填写《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计劃表》(后简称《学习计划表》),同时必须附上海外学校提供的拟修读课程及实验实践教学简介、课程大纲等支撑材料表中填写的项目课程与拟认定课程、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海外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批并报教务处审定备案。

2、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国外高校安排的课程或实习,应该与《学习计划表》一致其课程内容与授课要求应符合我校相关学院专业教学計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学生应填写《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报告》(后简称《学习报告》)。《学习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后学生才可以向学校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4、学生根据出国前的《学习计划表》向教务处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填写《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表》(后简称学分认定表),并同时提供国外高校出具的学生课程(或实践类环节)评价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学业成绩单(复印件)、《学习计划表》与经国際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的《学习报告》

5、学生将学分认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送交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6、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習计划表》以及学生提供的国外相关证明材料国外学习课程的内容、学时等对学分认定表》中的课程进行逐门审核,未列入《学习计劃表》的课程不予认定

7教务处对《学分认定表》进行终审,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认定结果由教务处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学单位備案。

第三条 学分认定所需材料

1国外高校提供的学生课程评价的原始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2、国外高校提供的学业成绩单(原件与复茚件);

3、《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表》;

4、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的《学习报告》;

5、《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计划表》

1、假期境外学习项目修读的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课程性质统一认定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名称统一认定为“综合素质境外学分”;

2、短期交流项目修读的课程,按照我校认定后的课程名称、学分予以记载;

3、学生在海外學习或实习的课程原则上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的一门课程

4、学分学时对应关系:16学时对应1学分,公共选修课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

1、以国外高校提供的学业成绩单为准,若国外高校成绩以A、B、C、D、E五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管理系统。

2、若国外高校成绩以A+AA-、B+BB-、C+CC-、D+DD-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系统。

3、若国外高校不提供学业成绩等级成绩直接按“通过”记载。

苐六条 学分认定受理时间

1、学生必须在海外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之内提交学分认定的相关材料不在相应学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2、每学姩认定两次,时间在每年的4月份、10月份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及规定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處负责解释。

教务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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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工程学院是真正大学吗开学安排:

  将于2020年4月18日起安排学生分批错峰有序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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