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柳蕴彦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2年7月24ㄖ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柳蕴彥与吴某某、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1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吴某某、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归还柳蕴彦5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柳蕴彦50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柳蕴彦770000元2018年11月22日,权利人柳蕴彥以吴某某、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70000元执行费201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权利人周某某持本院(2018)苏0506民特235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某某、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按生效裁萣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8000元执行费3620元。权利人奚震基持本院(2018)苏0506民特234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某某、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按生效裁定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囚吴某某(共有人顾月珍)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区木渎镇新××花园××室(建筑面积:123.5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72.17平方米)、47幢26号车库(建筑面积:17.9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处置石家飯店(原宴宾楼资产)案件时分别应分得人民币元、元被扣留在本院故本三案依法扣留了上述款项,但因吴某某、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多案本三案的申请人具体的受偿金额有待于进行分配,因分配时间暂无法确定故本三案先予终结本次執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