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十四年了因公司搬
迁)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
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半个月工资。
工作了十四年应该簽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涉及重签合同问题。
如果合同到期却没有续签但继续工作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
您好公司分两期搬迁,从青岛市北区到黄岛区距离约四十公里,一部分生产线已经搬完部分车间员工及办公室员工已经过去,不愿意过去的车间员工正在要赔偿現在在搬第二部分,完全搬完还要四五个月有的同事被要求去新厂,我是偶尔让去已经工作快五年。我是办公室人员没有书面要求必须过去。但是最终都要搬政府规划,好像还有给工厂搬迁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也有规定要拿出部分安置员工。我这种现在想跟公司協商解除合同能要求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