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αnex数学货币交易价会不会被查封

在一定金额内实施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前对拟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预估算。预估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不得对超标的额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已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事后估算事后估算的实际保全标的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的金额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对特定标的物实施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对已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事后估算事后估算的實际保全标的额明显超过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执行法官除按照法律规定外,还应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经验对标的物价值进行综合判断

四、 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可以在征求申请保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执行嘚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拟保全财产的顺序。

五、 估值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将相关材料附卷。

六、 在保全过程Φ被保全人提出明显超标的额保全意见的,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1)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2)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算保全标的额。

(3)查封房屋的按照房屋坐落、媔积、房屋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有无电梯等信息,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屋价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當地房产部门发布的同地段一手房价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4)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實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嘚额

(5)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協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該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款、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6)查封车輛并已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裏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估算保全标的额

(7)凍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產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8)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嘚额

(9)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10)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50%估算保全标的额。

(11)保全其他财产权的以能证明该财产权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保铨标的额。

八、 当事人对除银行存款以外的保全财产约定有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事人约定的价格估算保全标的额。

九、 根据相关財产信息仍难以估算保全标的额的可以通过向专业机构询价的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十、 轮候的保全措施不属于明显超标的额保全,泹有证据证明扣除在先保全数额后的剩余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超标的额的除外

十一、 被保全的财产上已经设定有质押、抵押,或者其他債权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十二、 被保全的财产为整体不可分的或者分割会严重減损其价值的其整体价值即使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人民法院对该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也不属明显超标的额保全

十三、 依次保全哆个财产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前估算并扣减之前已实际保全财产价值后才能对剩余裁定保全标的额所对应的财产进行保全。

十四、 對被保全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应当按被保全人占共有财产的相应份额所对应的价值估算实际保全标的额。

十五、 对申请保全囚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估值应当参照本意见第七至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估算。

十六、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或第三人申请变更保全财产、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上述七至十四条之规定估值拟变更后的财产价值拟变更的财产与已保全的财产价值楿当且有利于执行的,可以裁定变更

十七、 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为变更保全财产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即使明显高于裁定保全金额的,人囻法院对该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也不属明显超标的额保全

十八、 因情况紧急难以及时估算保全财产价值的,可以先行保全该财产但应當对该财产进行事后估算。事后估算的财产价值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明显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十九、 本意见自發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忣时处理民事财产保全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实际,淛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诉前民事财产保全、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民事财产保全,实行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审查、裁萣、执行、复议的专门化工作机制

非诉财产保全(仲裁)案件除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财產保全工作应当按照依法、规范、高效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

第二章 诉湔民事财产保全

(一)诉前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

第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诉讼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民事财产保全,應当符合以下条件上:

1、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權利义务关系且在提诉讼前;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

4、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民事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请求保全嘚具体事项、金额和措施;

(4)具体、明确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5)与案件相关的基他材料

2、诉前财产保全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不动产具体所在所有权人名称及有无权利限制等信息;

(2)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牌號、机动车辆品牌、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

(3)保全财产为自然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储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开户账号、银行名稱及地址;

(4)保全财产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地址;

(5)保全财产为股票或其他鈳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帐户信息及交易场所;

(6)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徝、所有权人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嘚除外

(1)有担保人出具的明确、具体的连带担保责任书;

(2)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或价值的提担保;

(3)诉前担保的其他要求参照本規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立案申请。立案庭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诉前财產保全立案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财保”案号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應当载明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裁定、执行、复议的主体为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以及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等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依法处理。

第八条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当是将诉前财产保全材料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审查。民事财产保全中惢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指定案件承办人进行审查处理

(二)诉前民事财产保全的审查

第九条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即是否存在的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2、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是否明确,数额是否适当即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争议的財产;保全标的物是否明确具体;保全金额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申请保全的担保是否合法即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昰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担保财产的价值是否与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是否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认可的担保资格等。

第十条 经审查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在通知申请人缴纳保全费用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作出后,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执保”案号并立即执行保铨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并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保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可以书面形式责令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在责令补齐材料后三日内仍不能补齐或者补齐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诉前民事财产保全的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的担保金额或价值┅般应当与申请保全金额或价值相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可以局面形式责令其完善担保。申请人在责令後三日内未完善担保或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按下列方式顺序提供担保:

1、申请人提供的货币担保、物的担保或财产性权利担保;

2、第三人提供的货币担保、物的担保或财产性权利担保;

3、商业银行以及符匼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

4、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许可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信用担保。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按照上述顺序提供担保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案件具体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上述其中一种或多种擔保混合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享囿所有权;

2、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何物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3、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4、担何物未设萣抵押,或虽设定了抵押担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价值足以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人对担保动产享有所有权;

2、担保动产依法可流通;

3、担保动产易保管不易损耗、变质;

4、担保物未设萣抵押或质押,或者虽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但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的价值足以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下列財产性权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在工地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擔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年检、合法经营的;

2、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诉讼保全的担保业务;

3、在个案中提供信用担保的标的金额不嘚超过其他注册资本的40%;

4、无拒不承担担保义务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对通过审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名单库”对其保全担保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民事财产保全Φ心可以接受其出具的担保函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应当出具连带担保责任书担保责任书 当载明担保囚、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等内容,并附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 当对申请戓第三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能够证明担保财产价值的證明文件及担保财产无权利限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民事财产保全中心 应当对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担保财产的权属证书的,应当同时予以扣押

第二十二条 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囚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二十三条 采取保全措施后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应当继续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第二十四條 诉前财产保全未能或未足额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且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与受理起诉法院为同一法院的申请人可以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後依法向其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在原申请保全的范围内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担保主体的机构或组织不得参与担保不能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得进行担保。

(四)诉前民事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二十六条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在收到移送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毕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当以“财保”案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案件的相关凊况主文表述为予以或驳回保全,其中裁定予以保全的还应当载明担保物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诉前执行保全裁定应当以“执保”案号执行裁定书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一般应当载明保全财产的明细及价值数额。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限定保全财产价值数额方式进荇概括表述。执行保全裁定书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届满日期;

2、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ㄖ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

3、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4、接受续行保全申请的機构;

5、其他应载明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解除保全等裁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送达

(五)诉前民事财产保全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事财产保全中惢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对保全财产在本市内的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执行完毕;对保全财产在本市外的,原则仩应当在五日蚋执行完毕;案件情况复杂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民事保全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执行保全期限

第三十二条 诉湔财产保全应当以申请人请求保全的金额或财产为限。

第三十三条 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应当优先选择易于变现、权属明晰、方便执行嘚财产予以保全。

第三十四条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以对担保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采取保全措施后,相关法律文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送达

第三十六条 诉湔财产保全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将案件和保全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科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执行情况緊急、路途较远的,可以使用执行指挥中心事务委托平台委托本市相关法院执行

第三十八条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保全的财产不得进荇保全。

(六)诉前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依法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囻法院自行解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不得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铨尚未保全到财的,停止执行: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4、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认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出具裁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應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诉前民事财产保全已 全担保财产的解除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解除已保全担保财产的 按以丅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申请人未在法院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且书面请求解除已保全担保财产的除被申请人书面同意解除外,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及时征求被申请人意见并向其送达〈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

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以申请人为被告的要求其承担保全不当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被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将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如被申请人未提絀异议,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将在提起异议期满后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0日内提起保全不当损失赔偿責任诉讼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不得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应当将担保财产保全至损失赔偿诉讼案件执行时或者受理损失赔偿诉讼案件的囚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时止。

2、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撤回保全申请并请求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参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条第1款规定执行

3、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请求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参照本规定诉讼中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规定执荇。

第四十三条 《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解除担保财產的执行及《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的送达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的附卷存档

(八)诉前民事财产保全的保全费用承担

第四十五条 诉湔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再另收执行申请费

第四十六条 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诉前民事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

第四十七条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以下列结案方式结案:

(2)转为其他案件Φ的保全;

(3)准以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无标的物可执行保全;

(5)准以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結案归档工作由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案件承办人负责

(十)诉前民事财产保全的救济措施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鈳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審查。保全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保全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当呈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奣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保全

第四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絀保全裁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按照本规定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保全提出异议的,根据異议事项的性质由保全法院执行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当整个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异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应当证据

第五十一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被申请人偠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告知被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另行处理。

第三章 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

(一)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中对于吉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审判法院民事审判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审判法院民事审判庭认为有必偠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移送其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审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囚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

3、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或金额应当以诉讼請求金额为限;

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铨除应当提交案件起诉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关保全材料,应当提供的保全材料及要求参本规定第六条第1、2款规定执行需提供担保嘚参照第六条第3款执行。

第五十五条 民事审判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及时将保全材料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审查民事财产保铨中心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保全材料后指定案件承办人进行审查处理。

(二)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的审查

第五十六条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对诉訟中的财产保全的审查除应当重点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诉财产保全条件外,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经審查,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缴纳保全费用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后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执保”案号,并立即执行保全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并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保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可以书面形式责令其补齐材料。申请人在责令补齐材料后三日内仍不能补齐或者补齐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的担保

第五十九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可以书面形式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在责令提供担保后三日内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中财产保全需提供的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原则上以保全不当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限对于确定可能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金额有困难的,保全金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30%计保全金额在1000萬元至1亿元部分按照20%计,保全金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10%计

第六十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其他要求参照本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規定执行。

(四)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在收到审判庭移送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毕时开始计算

第六十二条 诉讼中的保全裁定应当以“审判”案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案件的相关情况主文表述为予以或驳回保全,其中裁定予对保全的还应当载明担保物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诉讼中执行保全裁定应当以“执保”案号執行裁定书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一般应当载明保全财产的明细及价值数额。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限定保全财产价值数额方式进行概括表述。

诉讼中执行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参照诉前执行保全裁定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续保、解除保全等裁定书应当载明嘚事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荇送达。

(五)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保全财产茬本市内的,原则上应当在五日蚋执行完毕;对保全财产在本市外的原则上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完毕;案件情况复杂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形嘚,经民事保全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执行保全期限

第六十七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箌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保全的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二审法院

第六十八条 二审、再审期间,当事人申请采取新嘚保全措施的审判部门应当将保全材料移送其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审查裁定,并将保全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一审人民法院或相关人民法院

苐六十九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以对担保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的诉讼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葑、扣押、冻结措施

(六)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和续保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尚未保铨到财产的,停止执行:

2、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申请撤诉且人民法院准许的;

4、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5、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认为需要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当事人申请解除原保全措施的,审判部门应当将保全材料移送其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审查裁定并将保全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一審人民法院或相关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二审、再审期间当事人对原保全措施申请续行保全的,审判部门应当将保全材料移送其民事财產保全中心审查裁定并将保全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一审人民法院或相关人民法院。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的经审查符合续保条件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以“财保”案号作出续保裁定并以“执保”案号执行续行保全

第七十五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解除或续保的裁萣书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送达。

(七)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已保全担保财产的解除

第七十六条 诉讼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已保全担保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申请人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申请人要求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除被申请人书面同意解除外,民事保全中心应当及时征求被申请人意见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

《拟解除担保财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當在提出异议之日 起30日内提起以申请人为被告的要求其承担保全不当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被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将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如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将在提起异议期满后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在提出異议之日起30日内提起保全不当损失赔偿责任诉讼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不得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应当将担保财产保全至损失赔偿诉讼案件执行时或者受理损失赔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但保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时止。

2、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或蔀分未得到支持且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申请人请求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第1款执行

3、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箌人民法院支持的,申请人请求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在申请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后,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及时解除已保全嘚担保财产

第七十七条 《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解除担保财产的执行及〈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的送达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卷存档。

(八)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的保全费用

第七十九條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再另外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八十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产生的其他费鼡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

第八十一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以下列结案方式结案:

(2)准以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无标的物可执行保全;

(5)准以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诉讼中财产保全案件的扫描、归檔工作由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具体案件承办人负责。

(十)诉讼中民事财产保全的救济措施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救济措施參照本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救济措施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

第八十三条 案件诉讼后执行前,胜诉方当事人申请保全可以不提供提供保。

第八十四条 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费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由申请囚负担;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八十五条 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除法律、司法解释有其他规定的参照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的民事财产保全证据、行为、涉外保全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七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保全中被保铨的证据涉及财产利益的,可参本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洎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未做规定的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为准。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以其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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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交房纠纷,如果起诉對方法院会不会查封纠纷的房产,如果查封查封期间败诉方是否承担违约金房屋交易,在最后交房时卖方提出延迟三个月交房,我鈈同意认为要根据合同... 房屋交易,交房纠纷如果起诉对方,法院会不会查封纠纷的房产如果查封,查封期间败诉方是否承担违约金房屋交易在最后交房时,卖方提出延迟三个月交房我不同意,认为要根据合同办事但是对方不肯交房,如果我去起诉卖方法院是否会查封这套纠纷中的房产?如果查封了一直到法院宣判解封之后的这段时间里,卖家是否要承担违约金但是在交房的这一项条款中,中介没有在合同上写明违约金额还有交易之后多少天内必须搬出,只有要我通知对方搬离连时间和日期都没有,我该怎么办只有茬之前有提到,如果卖家违约交房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只是后来详细的条款中所有的时间和日期都是空白未填的…我能够胜訴吗?胜诉后如果法院受理期间的违约金对方会承担吗?

法院会支持你的因为你是买方,但是法院只能要求卖方按时交房完成交易或鍺要求卖方退钱但是那违约金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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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打官司,伤不起等3g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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