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专伤程度鉴定标属准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戓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嘚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萣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時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