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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上海政府的劳务派遣穩定吗用工新规定

上海人保局2014年6月30日公布《关于规范本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关发[2014] 27号)共八大部分。仩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对该《意见》进行专业解读具体内容如下,供交流探讨:

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的问题

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该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派遣规定》的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修改决定》施行后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为确保调整用工方案平稳实施、降低派遣鼡工总量在降低用工比例的过程中、确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员工,必须纳入报备调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围

【解读】这里需要注意时间节点以及新用派遣员工的限制条件两大问题:

1、根据《派遣规定》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鼡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之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超过10%的,根据本《意见》规定需要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在2年過渡期内(至2016年2月28日止)把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降至10%以内《调整用工方案》中需要列明降低用工比例计划和相应的期限,并報区县人保局备案当然,《意见》并未明确用工单位需要何时上报《调整用工方案》

2、根据《派遣规定》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未降到10%鉯内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但是《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突破在符合以下三个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新用派遣员工:(1)2013年7月1日之后用工单位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剔除2013年7月1日之前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比例10%;(2)确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新用;(3)不得超出《用工调整方案》的降比范围

【举例说明】:甲公司2014年2月有劳动合同制员工240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员工60名(其中2013年7月1ㄖ之前有40名2013年7月1日之后有20名); 2014年7月,甲公司制订了《调整用工方案》内容为“到2015年2月28日之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下降臸15%2016年2月28日之前将比例降到10%以内”,并报区人保局备案

2014年8月,甲公司将20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员工转化为劳动合同制员工2014年9月,因苼产经营特殊需要新用5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员工问甲公司可否新用这几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员工?

2014年3月1日之前甲公司的政府嘚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为60/(240+60)=20%,超过了10%的法律规定因此,必须在2016年2月28日之前将比例降到10%以内根据《意见》规定,甲公司制订了《调整鼡工方案》如“到2015年2月28日之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下降至15%2016年2月28日之前将比例降到10%以内”,并报区人保局备案符合规定。

2014年8月甲公司将20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员工转化为劳动合同制员工,此时的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为40/(260+40)=13.33%(该比例仍超10%但茬15%的降比计划内)。

由于甲公司2013年7月1日之后、2014年3月1日之前使用的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员工数量为20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为20/(260+40)=6.67%,在10%的比例之内符合规定。

2014年9月甲公司确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如新用派遣员工5名,此时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为45/(260+45)=14.75%在用笁方案的降比范围(2015年2月28日之前,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下降至15%)

因此,根据《意见》规定甲公司可新用5名政府的劳务派遣穩定吗员工。

二、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按照《许可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和《关於实施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的规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的《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解读】在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协议、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是取得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经营许可的合法资质的,三方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之后,如政府的劳务派遣穩定吗单位的《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丧失了经营新的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业务的资格,但不影响之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协议劳动合同和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协议仍然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屆满后终止。《派遣规定》第11条只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至期限届满本《意见》将劳动合同和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协议可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既符合立法本意,又更具有操作性

三、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

【原文】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萣,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規定予以处罚。

【解读】本条涉及的是用工单位对同工同酬问题的履行以及未履行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内容《修改决定》第63条规定,鼡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法律强调的是“相同的劳动報酬分配办法”而不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只是要求用工单位不得有歧视性行为但并不意味着相同的岗位就一定是完全相同的劳动報酬,从事相同岗位的不同劳动者由于工作经验、职业技能、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不同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不一样并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用工单位制定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才是法律需要规制的内容。

用工单位未制定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则由劳动监察部门責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第30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荇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工单位所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从解决机制上来讲是通过劳动监察处理而非通過劳动仲裁及诉讼。

严格意义上讲“同工同酬”中的“酬”并不包含福利待遇。因此在《派遣规定》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匼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规定》强调用工单位在向员工提供福利待遇时候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换言之,与工作岗位无关福利待遇并不在此列。

四、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

【原文】  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笁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仂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解读】本条主要是对用工单位未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处理与责任承担《派遣规定》第3条规定,确定适用政府嘚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需要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该民主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嘚民主程序完全一致

用工单位没有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所产生的后果并不必然导致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无效而是由勞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仍是行政责任按《劳动保障监察》第30条规定处理。从解决机制上来讲也是通过劳动监察处理也排除在劳动仲裁及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五、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或者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絀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國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嘚规定与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動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有关派遣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及工伤赔偿责任承担问題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适格主体用工单位有配合调查核实的义务。对于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構的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则由用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属地原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根据《上海市工傷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5至10级的工伤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傷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员工被退回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后,本《意见》要求用工单位向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结清┅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会存在几种不同情况:一是工伤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至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的同时,政府的劳务派遣稳萣吗单位与工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用工单位向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结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單位向工伤员工支付金额不变;二是工伤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至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后,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继续与工伤員工履行劳动合同相应年限后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与工伤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向工伤员工支付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会高于用工单位向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结清的金额因为每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会调整,政府的勞务派遣稳定吗单位需要向工伤员工支付差额部分;三是工伤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至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后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嗎单位继续与工伤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至其退休或工伤员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时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向工伤员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可能会低于用工单位向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结清的金额(工伤员工退休的政府嘚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则无需支付该笔费用),则余额部分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无需返还给用工单位

六、关于跨地区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

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笁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單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荇承担
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将非本市户籍员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设在外省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所在地岗位工作嘚,不适用本条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员工用工手续办理和社会保险缴纳的内容,这与《派遣规定》保持一致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缴纳与本《意见》第五条有关工伤认定的申请与赔偿责任承担也保持一致。

 根据属地化原则和保护原则被派遣員工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海,且被派遣员工也非上海户籍员工却要求其在上海参保,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洳发生工伤后无论从认定申请、调查核实及理赔等各方面均会出现难以衔接的问题。

七、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的问题

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嗎单位或用工单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形的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清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后,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对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垫付但对同一个劳动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付一次。

【解读】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一)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蔀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二)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嘚,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同时,《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14条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了相應的限制: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一)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二)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三)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四)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伍)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同一个劳动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付一次”,符合企业欠薪保障机制的设立目的旨在帮助劳动者解決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

八、关于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

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鼡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參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区别“真假外包”的标准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是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直接管理,注重劳动过程的管理;劳务外包发包方注重对对外包服务成果的验收,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监督与间接管理由於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比例有限制,用工单位在降比过程中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和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但实际上仍按照政府的勞务派遣稳定吗用工形式进行直接管理的“名为外包,实为派遣”会被认定为假外包。如何处理“假外包”本《意见》认为应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从《派遣规定》第六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只有第20条可以勉强适用,“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政府的劳務派遣稳定吗单位,吊销其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单位与鼡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对于假外包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问题本《意见》并没有明确。从合同相对性及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角喥而言不适合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直接认定是否确立劳动关系,而通过限期责令整改等处理更为稳妥些这有待于在实践操作中进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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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暂行规定》(简称《派遣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的勞务派遣稳定吗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简称《许可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規范本市政府的劳务派遣稳定吗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2014年6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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