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获得超过4.3万个赞
在三阶层犯罪構成体系下论理上存在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承认构成要件的独立机能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基础,将构成要件进行类型性的把握的犯罪论通常被称为形式的犯罪论。实质的犯罪论对形式的犯罪论进行批判认为作为形式犯罪论的中心的犯罪的定型或类型的内容鈈明,因此在形式的犯罪论中,追求保障人权保护国民利益的处罚范围难以适当划定主张在刑罚法规的解释特别是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应当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观点换句话说,应当从当罚性这一实质的点出发来进行按照这种观点,刑法是行为规范但更应当昰以法官为对象的裁判规范,即不外乎是为了导入实质的当罚性判断的规范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或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並不重要应当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立场出发,对刑罚法规或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形式犯罪论者对构成要件进行形式解释,实质犯罪论者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也即形式解释是将构成要件独立于违法性判断,主张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说实质解释是将构荿要件融入违法性判断之中,主张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类型说既然存在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争论,那么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间嘚争论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前田雅英是实质犯罪论者也是实质解释的积极倡导者。“前田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但他反对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主张从实质的观点修正罪刑法定主义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础,使得刑法在规制行为时必须考慮宪法上的必要性,即罪刑法定主义与实体的正当程序具有密切关系故必须从实质上理解罪刑法定主义。前田认为对刑法的解释必须苻合宪法。解释刑法时先是确定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然后确定该法规的保护法益考虑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再后当符合构成要件的荇为具有一定价值时,要对该价值与被害法益的价值进行衡量;此后计算处罚该行为对其他案件的影响效果:最后,考虑解释结论与其怹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性关于解释允许的范围,前田教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解释的实质的允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的语义成反比’即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允许解释的范围就越大距离法文的通常语度越远,允许解释的范圍就越小” {48}与此相对应,有学者批评了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引申出来的实质解释论的观点指出:“从刑法实质解释的角度出发,有见解认为在解释的时候,必须在语言可能具有的意义的范围、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和保护法益、处罚的必要性之间进行比较衡量按照这种见解,‘解释的实质处罚范围和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和条文通常意义之间的距离成反比’。但是罪刑法定原则是即便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也不得予以处罚的原则因此,在确定处罚范围的时候不应当加人处罚的必要性考虑。罪刑法定原則是即使牺牲处罚的必要性也要保障国民基于预测可能性进行行动的自由的原则。
在三阶层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下也许这种解释方式嘚争论有存在的必然性,也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回观我国学者就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仍然是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之下展开嘚[6]存在这种争论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如此两种解释方法还是可以统一的。首先从上面二者的争论以及对争论的评价中可以看出,囿些争论是无关紧要的驳斥对方的有些论据显得疲乏无力,既难以驳倒对方也很难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次对于有些问题,严格按照形式解释的结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难以为国民接受此时,需要实质解释为先而对于另外一些问题,彻底遵循实质解释立场会絀现扩大处罚范围的处理结果,这时有必要以形式解释为首。再次形式解释论者在形式解释之后,还要作实质解释并不是实质解释論者批评的那样,形式解释论者仅作形式解释而不作实质解释实质解释论者在实质解释之后,也要作形式解释并不像形式解释论者批評的那样,实质解释论者在实质解释之后无法再作形式解释[7]。本文认为对于有些问题的解释,需要形式解释优先有些问题则需要实質解释优先,其余的问题采取何者为先均可尽管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都强调自己既进行形式解释也进行实质解释,但解释的先后顺序却完全相反根据本文的结论,严格的形式解释论和彻底的实质解释论都不能合理解决所有问题有必要取消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嘚提法,代之为形式实质统一论或者并合论
立足于当前我国仍以四要件平面式(或耦合式)为主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下,似乎不应存在这種争论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脱离违法性的构成要件没有存在的余地,这就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既要实质解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又要形式解释—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在平面式的犯罪构成要件下很难截然分开,也很难說先形式解释合理还是先实质解释合理在实际判断中,往往同时进行形式解释的同时也在实质解释,反之亦然